改革開放以來, 一直有“制度萬能”、“制度崇拜”的言論并愈演愈烈,什么問題都歸結為“缺乏制度”、“制度不健全”,所有問題的解決也都寄托在“制度建設”、“完善制度”上。政治制度在所有社會制度中居于最顯著的位置,不妨先從政治制度分析一下。就政治制度而言,憲法應該是一種最根本的制度安排,從對憲法的分析入手,可以認清政治制度的本質,對其作用也會有一個具體的認識。
正如毛澤東同志所言:“世界上歷來的憲政,不論是英國、法國、美國或者是蘇聯,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實以后,頒布一個根本大法去承認它,這就是憲法。”【1】憲法是階級斗爭的結果,它把前一段歷史時期階級斗爭的成果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固定下來,當做勝利果實加以保護。階級力量的對比如果發生了變化,這種變化也遲早會在憲法中表現出來。馬克思在論述1848年6月法國資產階級鎮壓工人后制定憲法時說:“制憲國民議會所應該進行的‘偉大的根本性工作’就是擬定這個形式,擬定共和憲法。正如把基督教歷改名為共和歷,把圣巴托羅謬節改名為圣羅伯斯庇爾節絕不會使天氣有什么改變一樣,制定這個憲法沒有并且也不能使資產階級社會有什么改變。凡是問題超出了改換服裝的范圍的地方,這個憲法就把已經存在的事實記錄下來。于是,它隆重地登記了共和國成立的事實,實行普選權的事實。于是,它就登記了并且法定了卡芬雅克獨裁的事實,把永恒的、無責任的、世襲的王權改成了暫時的、有責任的、由選舉產生的王權,即改成了任期四年的總統制。其次,它把國民議會在經過5月15日和6月25日驚嚇后專為保證自身安全而賦予議長的那種非常權力,也提高為根本大法了。憲法里其余的東西都是術語問題。從舊君主國的機器上撕掉保皇主義的標簽而貼上了共和主義的標簽。先前任《國民報》總編輯而現在任憲法總編輯的馬拉斯特,不無天才地完成了這項學院式的任務。”【2】
從時間上看,作為政治制度的憲法是階級斗爭的結果而非原因,產生憲法的最深刻根源是近代以來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之間的矛盾運動,直接原因則是體現上述根源的階級斗爭;作為政治制度,憲法本身只是一個社會進步的結晶而非動力,直接動力只能是階級斗爭;從空間上看,作為政治制度,憲法是形式而非內容,內容則是現實的階級力量對比,憲法不過是這種力量對比的外殼和反映。雖然絕大多數國家有違憲追究機制,但僅僅制度層面的東西是難以保護憲法自身的,只有現實的政治實力才能保證憲法不成為具文。北洋軍閥時期制定的憲法就其字面條文而言的確很“民主”,但那時的中國是半封建半殖民地國家而絕非“民主”國家。因為在那時中國的政治力量結構中,代表帝國主義和封建地主等反動勢力的政治力量居于絕對優勢,“民主”、憲法不過是他們手里欺騙人民、應景的工具而已。
政治制度是階級斗爭(以及與此必然聯系的黨內路線斗爭)的結果、結晶,階級斗爭、路線斗爭則是政治制度的原因、動力;政治制度是階級斗爭、路線斗爭的形式、外殼,階級斗爭、路線斗爭才是其實質內容。
包括政治制度在內的社會各種制度以及制度體系是屬于上層建筑“底部”與經濟基礎接近的部分,具有一定的客觀性——將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加以相對規范化、固定化的東西。但制度本身仍是社會物質關系、歸根結底是生產關系的反映,它不具有本源性而仍是由社會物質關系派生出來的。
政治等各領域的制度具有積極而巨大的作用,主要是保護前一階段經過斗爭而形成的新秩序并加以規范化,從而減少社會能量的不必要損耗。但作為結果而非原因、結晶而非動力、形式而非內容,制度無法保護它自身不被廢除或成為空文而實際上被廢除——否則我們現在大概還處在秦始皇的某個后代的統治之下,否則也不會有制度的不斷更替。馬克思在講到資本主義以前的社會時曾說道:“很明白,在這種社會生產關系及與其適應的生產方式所依以建立的自然發生的未發展狀態中,傳統必然有極重要的作用。又很明白,在這里,和在到處一樣,社會的統治階級的利害關系,總是要使現狀,當做法律,成為神圣不可侵犯的,并且要把它的由習慣和傳統而固定化的各種限制,當做法律的限制固定下來。把一切別的事情除開不說,只要現狀的基礎,那就是在它下面當做基礎的關系的不斷再生產,在時間的進行中,采取了有規則和有秩序的形態,這個結果就會發生出來。并且,這種規則和秩序,還是每一種要取得社會固定性而要在單純偶然性或任意性免去取得獨立性的生產方式所不可缺少的要素。這還正是它的社會固定的形態,并且是它從單純偶然性或任意性性對地解放出來的形態。不過它在生產過程以及和它相適應的社會關系的停滯狀態中取得這個形態,是由于它自身的單純反復的再生產。如果它長期間繼續下去,他就會當做習慣和傳統固定下來,最后當做成文的法律,而成為神圣不可侵犯的。”這一段話雖然是針對資本主義以前的社會講的,實際上闡述了歷史唯物主義的基本原理。【3】
根本政治制度憲法如此,社會其他領域的制度也如此。例如近年來關于煤礦安全生產的制度不能說少,也不能說不科學、不系統,如果嚴格加以執行,絕大多數礦難是可以避免的。可是礦難仍然不斷發生,事后的檢查往往發現各種安全生產制度只是掛在墻上的空文并沒有落實。實際上,煤礦安全生產制度不過是礦主經濟利益和煤礦工人生命安全之間的較量——在后者力量處于明顯弱勢的情況下,煤礦安全生產的有關制度是難以真正落到實處的;只有當后者得到政府有關部門強有力的保護因而勝過前者時,這些制度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如果只圍著制度打轉,再多、再科學的制度也難以避免悲劇的發生。
馬克思在《資本論》第一卷中就伊登《貧民的狀況,或者英國勞動者階級的歷史》一書中“所有主”憑借“市民制度”不勞動而占有勞動產品時尖銳的指出:“伊登應當問一下:‘市民制度’又是誰的制造物?他從法律幻想的觀點出發,不是把法律看做物質生產關系的產物,而是相反,把生產關系看做法律的產物。蘭蓋只用‘法的精神就是所有權’這樣一句話,就把孟德斯鳩幻想的‘法的精神’推翻了。”【4】現在有許多人恰恰像馬克思所批評的那樣“不是把法律看做物質生產關系的產物,而是相反,把生產關系看做法律的產物。”
馬克思在論述生息資本時對“自然正義”的批駁深刻闡述了這一道理——“在這里,像居爾巴特一樣(“起意要由此賺到利潤而借錢的人,應當把利潤的一部分給貸者,那是一個自明的合于自然正義的原則”),說什么自然正義,是無謂之至的。生產代理人間的事務關系合乎正義與否的問題,是用這個事實做基礎:這種事務關系是不是當做自然的結果由生產關系發生的。這種經濟事務關系當作當事人的意志行為,當作他們共同意志的表現,當作個別當事人間的可以由國家強制執行的契約依以表現得各種法律形態,作為單純的形態,是不能決定這個內容自身的。它們不過把內容表現出來。這個內容,只要與生產方式相適合,對于它是妥當的,便是合乎正義的;只要與生產方式相矛盾,便是不合乎正義的。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基礎上,奴隸制度是非正義的;商品品質上的欺詐也是這樣。”【5】
由此看來,包括政治制度在內的各種社會制度不過是隱藏在其背后的各種力量(歸根結底是物質生產關系以及表現這種生產關系的階級關系)較量的結果和外殼,如果這種力量對比發生了變化,制度也必然或早或遲與這種變化了的力量結構相適應。正如馬克思在批判黑格爾法哲學時說的一樣:“得出這樣一個結果:法的關系正像國家的形式一樣,既不能從他們本身來理解,也不能從所謂人類精神的一般發展來理解,相反,他們根源于物質的生活關系,這種物質的生活關系的總和,黑格爾按照18世紀英國人和法國人的先例,概括為‘市民社會’,而對市民社會的解剖應該到政治經濟學中去尋求。”【6】——“你們的觀念本身是資產階級的生產關系和所有制關系的產物,正像你們的法不過是被奉為法律的你們這個階級的意志一樣,而這種意志的內容是由你們這個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來決定的。”【7】所以,重視制度建設是必要的,筆者絲毫沒有輕視制度建設的意思,但不能把制度的作用無限夸大,真正的著力點還是要放在隱藏在制度背后、對制度起決定作用的力量對比上——階級關系。
共產黨領導人民鬧革命翻身求解放,必須高度重視政治等各領域制度的建設,及時將革命成果鞏固,規范各種關系,建立嶄新的革命秩序,調節無產階級及其盟友的內部關系、對敵對階級實行專政,從而減少階級斗爭所必不可少的群眾運動對社會生產、生活的影響,恢復、發展生產。
但是,鞏固革命成果、發展革命,不能只在制度層面打轉,要積極鞏固、發展進步的、革命的、有利于人民的力量,積極與一切反動的、落后的、違背人民利益的力量作堅決的斗爭,否則到手的果實也會丟掉,各種有利于人民的制度也會先是成為具文,最終會被廢除走回頭路!前蘇聯的教訓必須記取!
以政治制度而言,要避免這種情形,必須從政治制度的原因、動力、內容上著手,組織群眾開展階級斗爭(路線斗爭)(具體形式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并無一定之規)——這是共產黨的力量之源,放棄這一點無疑于自我解除武裝!丟掉了手中的刀子,再華麗的“刀鞘”也無濟于事,而且最終也保不住。由此看來,共產黨永遠要做革命黨。
顯然,“制度崇拜”以及變相的“制度崇拜”無疑是買櫝還珠、舍本逐末、棄源逐流,鼓吹“制度萬能”要么是愚蠢的,要么是混淆階級意識、包藏政治禍心!
參考文獻:
【1】毛澤東,《毛澤東選集》第二卷《新民主主義的憲政》。
【2】馬克思,《1848年至1850年的法蘭西階級斗爭》,中共中央馬恩列斯著作編譯局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一卷,第425——426頁,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第一版。
【3】馬克思,《資本論》第三卷,第1035頁到1036頁,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
【4】馬克思,《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76頁,注73。
【5】馬克思,《資本論》第三卷,第421——422頁,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
【6】 馬克思,《〈政治經濟學批判〉序言》,《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二卷,第32頁,中共中央馬恩列斯著作編譯局編譯,人民出版社,1995年6月版。
【7】馬克思,《共產黨宣言》,《馬克思 恩格斯選集》第二卷,第289頁,中共中央馬恩列斯著作編譯局編譯,人民出版社,1995年6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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