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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人民代表,不是人大代表

于泮泉 · 2011-05-27 · 來源: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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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人民代表,不是人大代表  

——關于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初步設想之二  

   

于泮泉  

   

   

摘要:人民代表大會制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核心問題,就是要通過改革,不斷地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政體,讓人民代表真正代表人民,使一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產生只能來源于人民和人民代表大會(通過選舉、決定、批準和罷免)的選擇;一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責都只能來自于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立法等途徑的授權;要通過改革,讓一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始終處于人民大眾和人民代表大會的有效監督之下;人民代表大會還必須享有對國家和地方的一切重大事務的決定權;要將人民代表大會建設成“同時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機關”,切實實現“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目標。  

   

正如筆者在前一篇關于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初步設想之一中所談到的那樣,“現在的問題不是要不要進行政治體制改革,而是應怎樣進行改革、進行一場什么樣改革的問題,是沿著社會主義方向改革還是要朝向資本主義方向改革的問題。”在初步解決了“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根本問題是把無產階級及其領導下的廣大人民組織成為統治階級,不斷健全和完善人民民主專政國體的問題”之后,本文將集中地探討“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核心問題,即應如何不斷地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政體的問題”。

   

我國憲法第二條明確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這就明確地告訴我們,人民代表大會制是我國政權的基本組織形式、根本政治制度,即我國的政體。我國人民民主專政國家制度(國體、國家性質),很大程度上是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實現和體現出來的。所以,我國本次政治體制改革只要能把憲法的這一條規定切實地落到實處(雖然后續的鞏固工作的任務仍然會很艱巨、很繁重,其他環節的改革也不能忽視),基本上就算大功告成了。或者起碼也可以說,是取得了一次決定性的勝利。由此,不斷地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政體,切實地實現“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目標,自然就成為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核心問題了。我國人民代表大會能否真正作為“人民的”代表大會,而不是“官員的”代表大會,切實地發揮出其應有的、不僅僅是“橡皮圖章”的作用,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目標和人民民主專政國家制度的實現、鞏固和發展,必然起著根本的、決定性的作用。

   

一、正名:是人民代表,不是人大代表。

我國憲法規定,人民代表大會由人民選舉產生的代表組成。人民根據自己的意志選舉產生的代表理所當然只能是人民代表,而不能是官員的代表,不能是精英的代表,也不能是其他代表,當然也不應該是什么“人大代表”。“人大代表”中的“人大”是人民代表大會的簡稱,所謂“人大代表”,顧名思義,自然就只能是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而人民代表大會作為一個國家機關,說其每一個組成人員都是它的代表,這不是一件十分荒唐的事情嗎?再說,我國根本就沒有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這樣的職務或職位;任何人民代表未經授權,都不能擅自代表人民代表大會這個國家機關去行事,而且也都絕不可能、更不應該脫離人民單純地去充當人民代表大會這一國家機關的“代表”。人民代表大會的名稱和性質也決定了該機關的組成人員只能是“人民的代表”,而不應該是任何國家機關或政府官員的代表。而且,既然“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代表”本身就已經夠神圣了,根本用不著盜用人民代表大會這個國家機關的名義,就自然地具有一種至上的權威了。

應該承認,人民一詞,在不同時期有不同的內容,但歷史進入近現代以來,工人、農民始終是人民的主體。我國的今天也不能例外。那么,人民代表的組成主體也應該是工人代表、農民代表、以及作為工農子弟兵的士兵代表和能夠堅定地站在工農大眾一邊的知識分子代表。政府“官員”、企業家和機關、企事業單位干部以及民主黨派成員等社會各界人士也是人民的組成部分,但他們的代表絕不是、也絕不應該成為人民代表的主體。所以,我設想,在我國今天的情況下,全國人民代表中的工農代表起碼應占代表總數的50%,解放軍代表中的士兵代表也應該至少占解放軍代表總數40-50%的份額,團以下基層指揮員代表也應占解放軍代表總數30%左右的份額。工人、農民、士兵以及堅定地站在工農大眾一邊的知識分子代表總數不應少于全國人民代表總數的80%。地方各級人民代表的組成,可根據本地區“人民”的組成情況,做適當調整,但工人、農民、士兵、知識分子代表的總數均不應少于全體人民代表總數的85%,鄉鎮和街道辦事處人民代表中工人、農民、知識分子代表總數則必須達到90%以上份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副委員長以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委員、副主任中的工人、農民、士兵、知識分子代表所占的比例也應大體上相當于這個比例。

同時,不言而喻,每一位工人代表本身必須是工人,農民代表本身必須是農民,士兵代表本身必須是士兵,因而,這里的工人、農民、士兵、知識分子代表都應該是不脫離生產第一線的工人、農民、士兵、知識分子(如不脫離工商生產第一線的車間主任、班組長以下人員,不脫離農業生產第一線的村黨組織書記以下人員,不脫離教學、醫療、科研等第一線的事業單位中層干部以下人員)。

相信有很多人會對筆者的上述觀點不以為然,他們會說,難道只有工人才能代表工人階級,只有農民才能代表農民階級,而革命干部就不能代表工人、農民了?其實,提出這樣的問題,這決不是第一次,早在文革中,毛主席發出“工人階級必須領導一切”偉大號召,工人宣傳隊進駐包括大專院校在內的上層建筑各領域時,有人就對工宣隊員挑釁說,“你是工人,但你不是共產黨員;我不是工人,但我是共產黨員。咱們到底誰才能真正代表工人階級?”言外之意是只有他這樣的人才能代表工人階級,而身為工人的人并不一定能代表工人階級。說得何其理直氣壯!瞧不起工農大眾的氣勢溢于言表。那位工宣隊員鄭重地回應道:“可我們是毛主席請來的人!”這才噎得他說不出話來。熟悉巴黎公社歷史的人都知道,公社委員大多都是布朗基主義者和普魯東主義者,而不是馬克思主義者,但恰恰是這些人做出的許多決議卻真正代表了工人階級的根本利益(恩格斯說,“更令人驚異的是,雖然公社是由布朗基主義者和普魯東主義者組成的,但它的措施卻往往是正確的”9~10)!原因就在于,這些人“差不多都是工人或公認的工人代表,所以它所通過的決議也就完全是無產階級性質的。”68今天,如果工人、農民、士兵、工人階級知識分子占到了人民代表總數的百分之八、九十,盡管這些人不一定個個都是馬克思主義者,但只要讓這些人個個都能真正地負起責任來,其所做出的決議想不代表工農的根本利益都難。何況,我們的人民代表必須是人民選舉產生的,人民不會選舉庸人做自己的代表,當選人民代表的起碼條件應該是又紅又專,只有愿意并且能夠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人才有當選為人民代表的資格;只有那些處于階級斗爭、生產斗爭和科學實驗的風口浪尖上的人往往才最有資格成為人民代表候選人。相反,如果我們的“人民代表”竟然沒有真正的工人、農民,或者像現在這樣,工農代表只占極小的比例,盡管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人頂著共產黨員的桂冠,要能夠代表人民去說話,我看那也很難。

   

二.人民、人民代表與人民公務員之間的關系。

這里所說的人民公務員是指在各級各類國家機關中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以及其他負有履行管理一定的公共事務職責的人員。人民、人民代表與人民公務員之間的關系應該是:人民代表由人民選舉產生,接受人民的監督;人民代表的一切職責均來自于人民的授權;人民代表所有履行代表職責的行為,均不得違背人民的意愿與利益;人民有權隨時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同時,一切人民公務員都應該由人民或人民代表選舉、批準或決定產生;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即人民公務員的一切職責與職權均須經人民或人民代表大會授予或決定獲得,不得享有人民授權之外的任何特權;一切人民公務員都必須接受人民、人民代表和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人民和人民代表享有隨時提起罷免自己選舉、決定和批準產生的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權利。就是說,人民與人民代表之間的關系,人民、人民代表與政府官員(人民公務員)之間的關系就是社會主人與人民公仆的關系,或老板與打工仔的關系:人民代表和政府官員(人民公務員)的一切權利都來自人民,或者說他們都是為人民打工的;人民,只有人民,才是老板,才是社會的真正主人;人民代表相對于人民來講,人民公務員相對于人民和人民代表來講,則是公仆,是人民雇傭來為自己謀利益的打工仔(即列寧所說的監工和會計);公仆必須看主人(人民)的眼色行事,打工仔、公仆不能違背主人或老板(人民)的意志、利益和要求。無論在任何條件下,顛倒了這一關系,就背離了社會主義的最基本的原則。想當初,無數革命先輩們浴血奮戰、流血犧牲,歸根結底,就是要為人民爭得這樣的權利;如果我國人民失去了這些權利,先輩們的鮮血就是白流了;如果誰執意要剝奪人民本該享有的這些權利,他就是人民的敵人或革命的叛徒了。

   

三,如何通過改革,使上述關系真正建立起來,并不斷地完善呢?看起來很難,其實也很簡單,就看我們有沒有決心、有沒有勇氣去做了。恩格斯提出,“為了防止國家和國家機關由社會公仆變為社會主人——這種現象在至今所有的國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公社采取了兩個正確的辦法。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國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職位交給由普選選出的人擔任,而且規定選舉者可以隨時撤換被選舉者。第二,它對所有公職人員,不論職位高低,都只付給跟其他工人同樣的工資。公社所曾付出過的最高薪金是6000法郎。這樣,即使公社沒有另外給各代議機構的代表規定限權委托書,也能可靠地防止人們去追求升官發財了。”12  

1、這里說的是“把行政、司法和國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職位交給由普選選出的人擔任,而且規定選舉者可以隨時撤換被選舉者”。眾所周知,西方資產階級把他們的選舉制捧上了天,并把這一條當成宣揚資本主義民主優越性和攻擊社會主義不講民主的一根大棒,可我們即使不講他們的那種“選舉”只是“有錢人的游戲”,充其量也只是議員、總統、州長等由“選舉”產生,其他一切職位則基本上都是由總統、州長等個人(盡管也要征求統治集團中其他人的意見)指定的,并不是真正由選舉產生的;而且,一旦經選舉產生后,再想罷免他們(必須通過相當復雜的程序),將是難上加難的。而我們通過政治體制改革所要實行的,則應該是“它把行政、司法和國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職位交給由普選選出的人擔任,而且規定選舉者可以隨時撤換被選舉者”。只要我們真正做到了這一點,社會主義民主與資本主義民主誰優誰劣那就不證自明了。

問題是,我們的“社會主義者”們的確不爭氣,或者還因為條件不成熟,真正的選舉制或普選制在社會主義國家中至今都沒有切實地建立起來。誰都知道,我們大多數人民代表和政府官員其實都不是由人民或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而往往都是由許多不相干的人在幕后指定或決定后,再走走過場由人民或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一下就萬事大吉了。當然,有時也會裝模作樣地搞一點“差額選舉”,而要想把誰“差”下去,也會千方百計地讓選舉人“心知肚明”(為了取悅于人,被“差”下去的人往往也會甘心情愿地充當“陪選”的角色);同時,一些人還要費盡心機地通過幕后工作,下達“必保”任務,以使整個“選舉”工作“萬無一失”。顯然,如果說資本主義選舉是“有錢人的游戲”,那么,這樣的“社會主義”選舉則就是地地道道“愚弄人的游戲”。由此,有人將我們的人民代表大會戲稱為“橡皮圖章會議”,雖然話說得很難聽,很刻薄,甚至可能充滿敵意,但在事實面前,我們又的確無話可說。

為什么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呢?除了因為我們的大多數領導者在腦子里不相信群眾,不愿意讓人民群眾真正當家作主外,也不排除一些人“圖省事”,為了保證選舉的“勝利”,而“不得已”這樣做的。而這種做法又往往能夠行得通,更根本、更深層次的原因則不能不歸咎于“傳統的觀念”在起作用。

《國際歌》中說,“從來就沒有什么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要創造人類的幸福,全靠我們自己。”而我們許多人,當“官”的總是喜歡“為民做主”,津津樂道(其實是恬不知恥)地做人民(子民)的“父母官”;當老百姓的,則恰恰是不相信“我們自己”,或者是不愿意相信“我們自己”,而總喜歡把自己的一切寄托在別人的身上,寄托在所謂的“清官大老爺”們的身上,寄托到人民的“父母官”身上。雖然大部分人已經不相信什么神仙皇帝了,卻總是要相信“清官”,總希望有“清官”替自己做主,而不習慣于自己為自己做主。在一次記者招待會上,有人提出一個問題,“你希望人們在你身后如何評價你”時,那個敢踏地雷陣的大人物一句“如果人們在我身后說我是一個清官,我就心滿意足了”,竟然激起了一陣熱烈的掌聲。在新中國建國幾十年后,還能出現這樣的一幕,實在不能不讓人在心中不由自主地升騰起一陣悲哀!至于許多清官戲能夠久演不衰,也很能說明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指望“把行政、司法和國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職位交給由普選選出的人擔任,而且規定選舉者可以隨時撤換被選舉者”,無異于癡人說夢。現實告訴我們,進行政治體制改革,當務之急和首當其沖的是:必須首先下大氣力對廣大人民群眾進行深入的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教育,進行馬克思主義ABC的教育,讓人們從內心深處認清“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創造世界歷史的真正動力”,堅定地相信人民群眾自己的力量,千萬不能把自己的一切希望寄托在別人的身上——哪怕這個“別人”是精英、是官員,甚至頂著“共產黨員”的外衣。——只有做到了這一點,我們的選舉制度才能真正地建立起來。

這就是說,“傳統的觀念”的一個重要表現在于:人民,特別是工農大眾中的大多數人沒有把自己當成主人;或者不知道怎樣去當主人,從而沒有能夠堅決地去爭取和保護好、利用好自己國家主人的地位。想當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毛主席就向全世界莊嚴宣布,“中國人民從此站起來了”。站起來干什么,當然是要站起來當主人了;毛主席又曾鄭重地號召,“你們要關心國家大事”,實質上就是號召全國各族人民都要當主人,當國家的主人;所謂“天下者我們的天下,國家者我們的國家,社會者我們的社會,我們不說誰說?我們不干誰干?!”更是直接號召全體人民:要做天下的主人、國家的主人、社會的主人。毛主席在視察大江南北后,十分欣慰地贊嘆當時正在進行的文化大革命運動“形勢大好,不是小好,整個形勢比以往任何時候都好。形勢大好的一個重要標志是人民群眾充分地發動起來了。”可見,毛主席對“人民群眾充分發動起來了”是多么地歡欣鼓舞!“人民群眾充分發動起來了”干什么?當然是要讓人民群眾組織成為一個強大的統治階級,團結起來當主人了!可歷經幾千年剝削、壓迫制度形成的傳統觀念卻讓千千萬萬老百姓仍然從不“奢望”當家作主,而心甘情愿地把自己的命運交到自己最信任的共產黨人手里。生性善良的老百姓不會去想:人是會變的,共產黨人也不能例外。毛澤東時代的共產黨人大多能夠真心實意地為民做主,所以,那時的選舉制度盡管很不完善,但遴選上來擔任重要職位的人,大多尚能大體做到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但這并不牢靠,一方面它無法從根本上杜絕極少數害群之馬(如劉青山、張子善之流)的產生;另方面,它更無法保證,在缺乏人民群眾廣泛參與和監督的情況下,久而久之,其他人也會腐化變質,也會逐漸地由人民公仆變成社會主人(改開三十年到了今天,已經幾乎達到了無官不貪的地步,而工農大眾則由社會主人變成了弱勢群體,就是其無可奈何的例證)。毛主席親自發動和領導史無前例的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就是要通過放手發動群眾,讓人民群眾充分地認識到自己的無窮力量,做國家的主人、做社會的主人,做天下的主人;同時,又通過把運動的重點對準走資派,以有效地遏制住黨和國家的各級領導干部腐化變質、從人民公仆變成社會主人的危險。這說明毛主席他老人家已經看到,不在“同傳統的所有制關系實行最徹底的決裂”的同時,也“同傳統的觀念實行最徹底的決裂”44,人民當家作主的目標就不能真正實現,人民的選舉制就不能切實地建立起來。可惜的是,“傳統的觀念”之勢力太強大了,這一步還沒有實現,毛主席就逝世了。不久,文革失敗了,自稱“人民的兒子”而不愿意看人民的眼色行事的父母官一上臺,就打著“解放思想”的口號徹底否定文革,將毛主席親手搭建起來、讓人民當家作主的兩個“三結合”打進地獄;他的后繼者更有人把已經站起來的中國人民重新打得趴下去(成了弱勢群體)了。  

最近,我經常同人們談起陳永貴,我認為,他是農民出身的無產階級政治家,作為國務院副總理他也是完全夠格的,比起現在的每一位副總理都毫不遜色。沒想到,我的這一觀點很難引起共鳴。很多人都認為,陳永貴雖然很優秀,但作為一個文化水平不高的農民,頂多當一個鄉鎮的黨委書記就不錯了,怎么能勝任黨和國家領導人這樣重要的角色呢?看來,孔老二“唯上智與下愚不移”的觀念在人們的心中是多么根深蒂固啊!人們大多不會去想一想,在當年的中央蘇區,一個只念過幾天私塾的毛澤民同志,也能在幾乎一無所有的情況下,創辦起我們自己的中央銀行,這在今天許多大名鼎鼎的經濟學家們恐怕也會感到不可思議,可這個銀行硬是辦起來了,而且運行得相當好,為我們的革命根據地的鞏固和發展提供了不可或缺的經濟支撐;建國初期,那些自稱懂經濟、而給共產黨人管理經濟能力打零分的上海不良資本家們,曾故意囤積居奇,瘋狂搶購糧食等緊缺物資,不惜同新生的人民政權相對抗。沒想到我們只是小試身手,就將這些不可一世的不良資本家制得服服在地。而在此起了主要作用的陳云同志,僅僅具有小學文化。這樣的例子,在我們黨的歷史上可謂不勝枚舉。這些同志能夠辦到的事情,歷經幾十年磨礪的陳永貴同志為什么就辦不到?為什么就不能辦得到?!陳永貴同志能夠在階級斗爭年年講、月月講、天天講的情況下,公開地對昔陽縣“四清”中被打倒的基層干部統統平反(因為那種“打倒”完全是“打擊一大片,保護一小撮”資反路線的產物);敢于履行承諾,決定把包括尚戴著地主、富農“帽子”在內的昔陽農民所欠下的“備戰備荒糧”債務統統一筆勾銷(因為那些所謂“備戰備荒糧”債務只是一堆虛幻的數字),就說明他完全具備無產階級政治家的膽略和氣魄。他在任主管農業的副總理期間,率代表團到墨西哥訪問,曾認真研究了當地的農田滴灌技術,若不下野,相信這項技術早就在祖國農村的廣袤大地上遍地開花了,我國農業的生產環境也會比現在好得多。那么多人認為陳永貴當副總理不合適,無非是把履行這項職責看得多么了不起,而這完全是“傳統的觀念”在作怪;當然,也是因為大多數人都沒有當過“官”,尤其是沒有做過“大官”,自然會把“官位”看得多么多么神圣;而當過“大官”或雖沒有當過大官、卻心甘情愿地為大官們捧臭腳的人都會竭力去炫耀“官位”的神圣。事實上,這是完全經不起推敲的。列寧說,“資本主義文化創立了大生產、工廠、鐵路、郵政、電話等等,在這個基礎上,舊的‘國家政權’的絕大多數職能已經變得極其簡單,已經可以簡化為登記、填表、檢查這樣一些極其簡單的手續,以致每一個識字的人都完全能夠行使這些職能”39~40。事實也正是這樣的。一個響當當的班長,稍經學習與鍛煉,帶一個連不會是什么大問題;一個響當當的連長,稍經學習與鍛煉,當團長也很快就會勝任起來的……地方的工作就更是這樣了,像華西村的吳仁寶、南街村的王宏斌這樣的同志,能夠把一個村搞得那樣好,稍經學習與鍛煉,當一個縣的縣委書記、縣長或者直接當選為全國人民代表還會有任何問題嗎?如果他們在縣委書記、縣長或全國人民代表的位置上照樣干得十分出色,直接提到黨和國家領導人的崗位上,如果說還會有什么問題的話,那就是為人們心目中那一點“傳統的觀念”看不慣罷了。顯而易見,要把我們的選舉制切實地建立、健全起來,首先必須在全體人民心目中徹底破除傳統的等級觀念的影響,破除官本位的殘余觀念影響,破除為“官”者恒為“官”、為民者恒為民觀念的影響;開通為官者重(新)為民、為民者能“做官”的綠色通道,徹底打破“官”民之間的身份界限,牢固地樹立起上自國家主席、下至普通百姓在人格上和權利上人人平等的理念,牢固地樹立起自己教育自己、自己解放自己的主人翁責任感和積極性;果斷地取消通過考試錄取國家公務員和能上不能下、能官不能民、能進不能出的國家公務員制度安排,建立起通過選舉決定人民公務員和能上能下、能官能民、能進能出的人民公務員的制度安排;讓“官”民角色互換經常化、常態化、周期化、制度化和法律化。這樣,每一個人在填寫選票的時候,就可以完全不受被選舉人的身份、地位、資歷、曾經的角色以及長官的意志等方面限制,堅決地掙脫金錢、輿論的擺布,而全力依據候選人在日常階級斗爭、生產斗爭和科學實驗三大革命實踐中表現出來的思想、品德、作風、才干等方面進行取舍就可以了。然后,實現“把行政、司法和國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職位交給由普選選出的人擔任,而且規定選舉者可以隨時撤換被選舉者”,才會是順理成章的事情。

眾所周知,資本主義的選舉都是地地道道的“有錢人的游戲”。“每隔幾年決定一次究竟由統治階級中的什么人在議會里鎮壓人民、壓迫人民——這就是資產階級議會制的真正本質,不僅在議會制的君主立憲國內是這樣,而且在最民主的共和國內也是這樣。”41為了免于落進金錢的陷阱和有錢人、有權人的操縱,為了使整個選舉工作有序、有效地進行,保證人民代表名副其實地由人民直接或間接選舉產生,我設想:①、候選人的產生過程必須公開、透明,必須在充分地征求選舉人意見的基礎上進行,并在正式選舉的一定時間(如一個月,至少要在一周)前公之于眾。每一個選舉人的意見都應該得到應有的尊重。不管是誰,只要有人有理有據地提出了某人不適宜做代表的有力證據(不是輕易即可判斷出的無理取鬧或栽贓、陷害行為。——若是無理取鬧或栽贓、陷害,一經查實,必須嚴格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就應該立即撤銷其候選人資格,并相應地推出新的候選人選,選舉時間可以向后順延。 ②、為了防止選舉過程走過場,還應該實行“倍額候選”的原則,即每一個候選職位,都應該至少提出兩位候選人,且所有候選人的確定都必須以能真正勝任人民代表職責為條件,不允許有任何“陪選人”存在的余地,使每一位候選人當選的幾率都等于或小于50%。這一方面可以讓落選成為一件十分平常的事情,讓每一位落選者都不會產生任何失落感與尷尬感;另方面可消除“幕后交易”、“暗箱操作”、“領導指定”的嫌疑,真正體現出“選舉產生”的精神,這是對選舉人的最大尊重,也是對選舉工作采取的一種應有的嚴肅態度。我認為,在所有人民代表的選舉上都應該實行倍額候選的原則,人大常委、人大副委員長、副主任的選舉也應該實行這一原則,其他職位的選舉也應該盡量實行這一原則。

③真實的選舉權是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統一。每一個選舉人在享有選舉權的時候,理論上同時就享有被選舉權——雖然為保證選舉的正常秩序和有效進行,必須事先提出候選人名單;即使這樣,也不能完全保證當選人百分之百地都能勝任或不出現任何偏差,因而,作為必要的補救措施,還必須同時規定,當選者隨時可以被撤換,規定選舉人必須充分地享有可以隨時改選和撤換自己選出的代表與官員的權利。就是說,真正的選舉權還應是選舉權與罷免權的統一。我們不僅要保證選舉人的選舉權,更要保證選舉人具有切實的罷免權。必須保證每個公民都有提出罷免任何人民代表和人民公務員資格的權利;相關法律應規定一定比例的公民或代表有針對任一人民代表和人民公務員提起罷免案的權利;經一定程序,公民或選舉單位可隨時罷免自己選出的任何代表,人民代表大會可以隨時罷免自己選舉、決定、和批準的任何人民公務員。人民代表、人民公務員在有過錯的時候應該被罷免;人民代表在似乎沒有過錯,但只會對政府工作報告、相關法律草案等唱頌歌,提不出任何建設性意見和建議、從而被證明不具備人民代表起碼素質的人員,也應該隨時罷免;人民公務員經證明不具有相應能力的,也應該隨時被罷免。要賦予人民中的每一分子監督和提出撤換一切人民代表和人民公務員的要求的權利,并規定一定比率的公民和人民代表聯署,就應該將相應的撤換罷免案提交表決;而且規定,一旦表決通過就立即生效。必須指出,這種撤換罷免權是比單純的選舉權更重要的權利,“工人階級為了不致失去剛剛爭得的統治,,一方面應當鏟除全部舊的、一直被用來反對它的壓迫機器,另一方面應當以宣布它自己所有的代表和官吏毫無例外地可以隨時撤換,來保證自己有可能防范他們”69

同時,我們的政府,是人民政府(這里所說的“人民政府”,是包括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國家機關在內的廣義上的政府),政府“官員”就不是騎在人民頭上作威作福的官僚,而是社會的公仆、人民的勤務員——人民公務員。因而人民政府的一切組成人員,都應該“交給由普選選出的人擔任,而且規定選舉者可以隨時撤換被選舉者”。即它的一切成員都應該由人民或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決定或批準。選舉、決定或批準后,還隨時可以撤換這些成員。我設想,①國家主席、副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等原則上都應該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按照倍額候選的原則選舉或決定產生。在相關人員已經由相關機關按照倍額候選的原則篩選過一次之后(如中央政治局常委已經按照倍額候選的原則由全黨和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后),也可以對這些職位實行等額選舉或決定;但每一位全國人民代表應充分享有在選舉前要求撤換相應的候選人的權利。地方各級相關職位的選舉或決定也應該按照同樣的原則行事。②國家機關其他主要組成人員如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央軍委副主席、委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成員,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成員等,也應該由全國人大按照同樣的原則選舉或決定產生;在選舉或決定前,全國人民代表有要求撤換候選人的權利。地方各級相關人員的產生,可比照此原則進行。③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機關其他組成人員(如科員、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等)則可由相關人員提出名單,直接交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或決定;在批準或決定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每一位委員,乃至每一位全國人民代表都有要求撤換其中任一成員或全部撤換的權利。地方各級相關人員的產生也應該照此辦理。④對上述人員的罷免、撤換工作,應該由憲法或法律規定相應的程序,保證其可以隨時有序地進行。

我們常說,我們的權利是人民給的。可是,只有讓一切人民公務員即一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由人民或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決定、批準和罷免,而取消了一切形式的“長官任命制”(當然可以保留必要的形式上的任命制、實質上的人民選舉制,如“長官們”必須根據人民或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決定、批準的結果的任命制),所謂“我們的權利是人民給的”才名副其實;一切執行國家公務的人員不僅從道德層面而且從制度層面上來講才必須服從人民的意志、對人民負責、并一切聽命于人民的要求、處處看人民的眼色行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否則,一切都是“瞎掰”;否則,所謂從根本上打破“官本位”云云、所謂從根本上打破人民心目中的傳統等級觀念云云,一切都無從談起。所以,堅決地取消一切實質上的任命制,實行真實而不參假的選舉制,這應該是人民民主乃至人民民主專政的一個基本要義;也應該是本次政治體制改革的一項艱巨、卻必須完成的政治任務。做到了這一點,我們就從道德的高度,真正掌握了民主、人權的話語權;那時,將不再是我們的敵人攻擊我們不講民主、不講人權,而是我們可以理直氣壯地向世人揭露資產階級民主的階級實質的時候了。

有人可能擔心,這樣做會不會因“過分民主”強化了地方自治而削弱了中央的集權,甚至會不會因此而改變了我們的國家結構形式、由單一制國家變成了聯邦制國家呢?這種擔心是完全不必要的。建立在公有制基礎上的全體人民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決定了最徹底的民主制同時也就是最正確、最有權威的集中制。取消自上而下的任命制,實行自下而上的選舉制,這是最徹底的民主;通過自下而上的選舉,而不是通過少數人甚至一個人的任命選拔官吏,這才可能是最正確的集中。官吏聽命于人民的意志,看工農大眾的眼色行事,這是最徹底的民主(是人民治國理政、當家作主,而不是官吏、精英們治國理政、當家作主);官吏真誠地接受群眾的監督,讓自己的一切行政行為體現全體人民的意志,這是最正確的集中。人民暢所欲言地獻計獻策,這是最徹底的民主;官吏集中群眾的智慧,形成科學的、代表全國人民統一意志的決策,這是最正確、最有權威的集中。就是說,這種徹底的民主制,更有利于維護祖國的統一,更有利于維護單一制而不是聯邦制的國家結構。可見,實行選舉制的上述改革,就為造成一個又有民主、又有集中,又有紀律、又有自由,又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生動活潑那樣一種政治局面創造出一個最基本的前提條件。這樣,我們就可以在地方各級統統“通過由普選選出的官吏實行完全的自治;取消由國家任命的一切地方的和省的政權機關。” 66但是,這絲毫不意味著“認為聯邦制共和國一定要比集中制共和國自由” 66,“真正民主的集中制共和國賦予的自由比聯邦制共和國要多。換句話說,在歷史上,地方、省等等能夠享有最多自由的是集中制共和國,而不是聯邦制共和國。” 66 “無產階級只能采取單一而不可分的共和國的形式。” 64 “在恩格斯看來,集中制絲毫不排斥廣泛的地方自治,只要‘公社’和省自愿堅持國家的統一,這種地方自治就一定可以消除任何官僚制度和自上而下的‘命令主義’”65

2、為了防止各級政府官員即人民公務員由社會公仆變成社會主人,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憲法原則落到實處,實行選舉制上的上述改革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僅僅這樣做還遠遠不夠。一個人在當選的時候,即使其無論在思想上,還是在經濟地位上,都屬于純粹的無產階級,且德才兼備,愿意并能夠為人民掌好權、用好權,但隨著“官做大了,薪水多了”,即在一定的社會生產結構中所處的地位發生了變化,他的階級屬性也會跟著發生相應的變化。“在階級社會里,每一個人都在一定的階級地位中生活,各種思想無不打上階級的烙印。”人們的思想感情、階級屬性等總是同他在一定的社會生產結構中所處的地位緊緊地聯系在一起,并由這一地位所決定的。同樣一個人,在艱苦的革命戰爭環境中,可以長久地保持革命戰士的本色;而到了和平時期,為什么也會蛻化變質呢?我認為這無非是因為,在艱苦的革命戰爭環境中,無論官做得多大,他的基本生活待遇都只能同普通老百姓差不多,他賴以生活下去的“經濟基礎”同普通老百姓沒有什么本質上的差別,這就保證了他和老百姓之間的魚水關系,離開老百姓他就活不下去;而到了和平時期,如果“官做大了,薪水多了”,他賴以生活的“經濟基礎”和普通老百姓之間出現了一個明顯的差距,而在一定的社會生產結構中處于不同于普通百姓的高高在上的地位;同老百姓之間的魚水關系就不易長久地保持下去了:同老百姓之間保持了一定的距離,照樣可以活下去,而且可以活得更“滋潤”……即他的階級屬性、思想感情等都會在不知不覺之中發生背離人民的變化。為了保證人民公務員的無產階級性質,恩格斯說到,“它對所有公職人員,不論職位高低,都只付給跟其他工人同樣的工資”,就十分必要了——“這樣,即使公社沒有另外給各代議機構的代表規定限權委托書,也能可靠地防止人們去追求升官發財了”。因為經濟是基礎,政治則只是經濟的集中表現。一個人無論政治地位多高,只要他僅僅只能拿得工人工資,而不享有、也無法享有其他任何經濟來源,就保證了他在經濟上只能處于無產階級地位。一個人在經濟上保持了無產階級性質,就易于在思想上保持無產階級感情,在政治上就易于站穩無產階級立場,在行動上也就易于甘做人民公仆。馬克思、恩格斯、列寧對巴黎公社“工人工資”的規定看得那么高、那么重;毛主席不是像有些人那樣千方百計地給自己加工資,而是給自己降工資,強調要認清“八級工資制”上所體現出的資產階級法權,都是因為他們看到了是否“對所有公職人員,不論職位高低,都只付給跟其他工人同樣的工資”,對于無產階級革命事業的極端重要性。

有人對筆者的上述看法可能會很不以為然,甚至會認為,那只能是不切實際的烏托邦空想。可只要心目中尚存有著一點點共產主義理想,就會看到,這一步是非走不可的。真正的無產階級,真正的共產黨人,是以解放全人類、而不是單單“解放”自己個人為己任的,“無產階級只有解放全人類,才能最后解放無產階級自己”。連實行國共合作的黃埔軍校都講“升官發財請走別路,貪生怕死莫進此門”,當了共產黨的“大官”,當了人民的“大官”,仍然拿“工人工資”就是理所當然的了。在戰爭年代,當了“大官”的方志敏同志,身上連一個銅板都沒有,尚且很以此為自豪;到了和平年代,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同時,還可以拿到“工人工資”,有什么不可以呢?雷鋒同志要求自己“生活上要向低標準看齊,工作上要向高標準看齊”,行動上他也是處處這樣做的;陳永貴同志當上了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院副總理,仍然戴著農民的白毛巾,仍然掙公社社員的工分;毛主席、周總理等老一代革命家處處保持著艱苦樸素的工作作風,都已經為我們做出了光輝的榜樣。我國的今天,社會生產力已經發展到了一個相當高的水平上了,“工人工資”已經可以使一個人、一個家庭,過上不同于戰爭年代那種不會太過于艱苦的生活了。“對所有公職人員,不論職位高低,都只付給跟其他工人同樣的工資”,就是一件完全可以說得通的事情了。真要想讓自己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那也好辦,就是要動員和領導全國人民,并同全國人民一起,不斷發展社會生產力,使全國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不求讓自己“先富”,只求全國人民“共富”。作為一個領導人,“待到山花爛漫時,它在叢中笑”就是了。古人尚追求“先天下之憂而憂,后天下之樂而樂”,何況以解放全人類為己任的共產黨人呢!如果還有人以所謂“同國際接軌”為借口,滿腔熱忱地要同資本主義官吏攀比,去追求什么“高薪養廉”,那就是資產階級、資本主義的孝子賢孫了。那樣的狗屁理論,絕不是無產階級所需要的。

當然,實行“工人工資”,也不意味著要搞絕對平均主義。工人有熟練工人與非熟練工人之分,勞動也有簡單勞動與復雜勞動之別。只要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人們的工資水平就不會是等齊劃一的。一般地說,人民公務員工資的總體水平肯定會在社會平均水平之上。我在前一篇文章中提到,公務員的最高工資不能高于社會最低工資或平均工資的八倍,這應該是一條不可逾越的分界線。而且,我們的工資必須徹底打破官本位的束縛,“升官”與“發財”不能聯系得過于緊密。“當官的”工資不一定非高于當工人的工資不可;當“大官”的工資不一定非高于當“小官”的工資不可。因為“當官的”勞動復雜程度不一定都高于當工人的;當“大官”的勞動復雜程度不一定都高于當“小官”的。大專院校的書記、校長的學業水平就不一定高 于卓越的 教授,其工資低于后者就是很正常的現象;企業的總經理的貢獻不一定高于總工程師或技術員,其工資低于后者理所當然。有一些公務員,只須做一些簡單的登記、填表、檢查等工作,這無疑只是簡單勞動,因而他的工資低于社會平均水平也是正常的事情。同時,實行“工人工資”,各級領導干部,尤其是主要領導干部,應該表現出必要的高風亮節。按勞分配,就是按照人們的勞動對社會的貢獻分配。可要講貢獻,在毛澤東時代,大概沒人能比毛主席的貢獻更大了,但毛主席所得的工資報酬,卻不是全國最高的,據我所知,京劇演員梅蘭芳的工資就比毛主席還高。因為按勞分配只是社會主義的分配原則,要計算一個人的勞動貢獻之大小,絕不可能像秤稱斗量那樣準確。毛主席曾批評過那種“男兒有淚不輕彈,只是未到評資時”,應當引起一切人民公務員引以為鑒。“無數革命先烈,為了人民的利益犧牲了他們的一切,使我們每一個活著的人一想起他們就心里難過。”但這些先烈們曾經爭過工資報酬的多少了嗎?真正的共產黨人,要比的只是如何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不會同人們比個人工資報酬的多少。一味地爭工資、爭報酬,就喪失掉了做共產黨員的起碼條件,更不配做人民的公務員。我還設想,一切國家機關都應實行工資總額包干制度,各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資總額由相應的人民代表大會集體決定,每一位人民公務員各占這個總額的比例之大小,則交由各自的公務員集體討論后最終決定之即可。

這樣,“對一切公職人員毫無例外地實行全面選舉制并可以隨時撤換,把他們的薪金減低到普通‘工人工資’的水平,所有這些簡單的和‘不言而喻’的民主措施完全可以把工人和大多數農民的利益結合起來,同時也就成為從資本主義過渡到社會主義的橋梁。”40  

   

四、人民民主不僅通過選舉,而且可以、并必須通過立法體現出來。我國的立法權必須高度集中地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統一行使,以保證我國法律制度的統一性與權威性。同時,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或修改法律的時候要廣泛征求人民的意見與要求;全國各族人民也要以主人翁的責任感與積極性通過各種途徑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自己修改相關法律的意見與建議。從這個意義上講,作為國家真正主人的人民,也都是有著一定的立法權的。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享有充分的立法權,這是我國人民民主和人民民主專政的又一個基本要義,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屬于人民”重要表現。國務院可以制定必要的行政法規,中央軍委可以有一定的軍事立法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對相關法律的實施進行一些必要的司法解釋……,但這些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都必須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審查批準后才能發布與實施。地方(主要是省級)人大和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適用于本地區的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人大與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但這些地方性法規、條例統統都不得同憲法與法律相抵觸(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還必須經同級人大批準),并必須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備案才生效。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撤銷一切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修改憲法和法律,批準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備案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從某種意義上說,就是向公民、向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授權行為,就是規定公民、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責、權利和義務的行為。因此,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就是最高的國家授權機關,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就是地方國家授權機關。一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一切職責、權利和義務均來源于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且不得享有除此之外的任何特權,一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都必須對自己職責范圍之內的事情盡職盡責。對自己職責之內的事情推諉、扯皮,就是不作為違法;實施了人大授權之外的權利,就是違法越權行為,都要承擔相應的違法責任,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

另外,為了確保我國法律的統一性與權威性,更好地貫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我還設想,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還可以通過編制相應的裁判案例來對各項法律的實施提供具體的指導,這也是人民代表大會立法的一項重要表現。這些案例將分別在全國或本地區范圍內具有同法律相同的效力。這就為法官和行政官員依法辦案與依法行政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法律依據,并會更好地限制法官和行政官員過多的自由裁量權,也會為律師的工作提供最適當的空間。如果發現兩個不同地區關于基本相同的案件之裁判案例有不盡相同的矛盾之處,其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仔細研究后編制新的案例或采用更符合法律精神的案例。同時,考慮到我國目前官員貪腐問題的嚴重程度,且這些人違法犯罪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性之大,而我國法律對職務上違法犯罪行為的懲罰規定又畸輕。所以本次改革必須加大對官員腐敗相關的貪污、索賄、受賄等行為的懲罰力度。我認為可通過修改刑法,參照搶劫罪的量刑標準對貪污、索賄、受賄罪量刑,以加大行為人的違法犯罪成本、更有效地限制其特權的滋生;對巨額財產來歷不明的犯罪,則應直接參照貪污、受賄罪量刑。這一方面可以顯著地降低紀檢、檢察機關的偵查成本;另一方面,一個人對自己巨額財產說不清來源,完全可以對他做貪污、索賄、受賄等違法犯罪行為并不愿意坦白交代的合理推定,因而也才更合乎法理基礎。

   

五、人民和人民代表大會還要擁有對國家和地方的一切有關重大事務的最終決定權。這“重大事務”,不僅包括現行憲法已經規定了的關于國民經濟計劃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家財政預決算、戰爭與和平問題等傳統問題,而且一切有關國計民生的問題、國家社會安全穩定問題、國家民族的前途命運問題和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等人民代表大會認為應該由它所決定的問題,都必須由它過問并做出最終決定(相關國家機關必須嚴格遵行)。例如當前社會上發生的農業部官員執意推廣轉基因主糧的問題,有人公然在中央電視臺和其他公開場合大肆歪曲黨的歷史、妖魔化人民領袖的問題,在海南推倒毛主席塑像的問題,在天安門廣場安放孔子像的問題,零八憲章要推進旨在改變我國社會性質的政改問題,南方報系大肆宣傳所謂普世價值的問題,公然出動警力、對上訪群眾圍追堵截、甚至投進黑監獄的問題,對美國航母公然開進黃海、公然在我家門口搞美日韓聯合軍演、向我示威這樣重大事件無所作為的問題,奧巴馬在澳大利亞宣稱“十三億中國人如果過上同我們一樣的生活將是一場災難”而我們竟然完全無動于衷的問題,在美帝為首的北約肆無忌憚地推行侵略政策和戰爭政策、并在事實上把我國當成它的主要敵人的情況下,卻要不顧一切地謀求與美國政府“合作共贏”的問題,鼓吹“救美國就是救中國”的問題,甚至像趙東民維護工人階級合法權益、鄧玉嬌正當防衛反遭有罪判決問題,富士康公司逼得工人“十三跳”、張海超不得不“開胸驗肺”問題,深圳市政府不準農民工索要拖欠工資上訪問題,黃賭毒黑愈演愈烈的問題,黒磚場、黒煤窰問題,拐賣婦女兒童問題,有人肆無忌憚地制假販假問題,等等,等等,無不觸目驚心,無不引起人民群眾的強烈反響,但主流媒體與我們的政府或者不聞不問、或者輕描淡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這些都是全國人大必須過問并立即采取強有力的措施、堅決地做出強有力的決定,以迅速地扭轉大局的。否則,我國必將面臨亡國滅種的危險,我國人民重吃二遍苦、重遭二茬罪之歷史悲劇之重演,更是不可避免的了。

   

六、人民和人民代表大會的另一項重要權利就是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強有力的監督權。列寧還指出,為了防止執行國家公務的人員變成官僚,馬克思和恩格斯還詳細地分析第三個辦法,即要“立刻轉到使所有的人都來執行監督和監察的職能,使所有的人暫時都變成‘官僚’,因而使任何人都不能成為‘官僚’”。98  

首先,人民代表既然是人民的代表,而不是官員的代表,在一般情況下就不應脫離原工作單位;人大常務委員也應該、且必須每年抽取一定時間回原選舉單位匯報自己的工作,與選舉他當代表的人民同吃、同住、同勞動,接受人民的監督,并經常到基層(包括到不是選舉他當代表的那些地方)調研,聽取人民的意見與要求,接受人民的廣泛監督。“干部參加勞動,工人參加管理”,作為一項制度,也應該在改革中逐步建立起來。一切人民公務員,特別是身負領導職責的人民公務員,每年都應該抽出相當時間到基層群眾中去,同工農群眾一起參加生產勞動,在實踐中不斷地向人民群眾學習的同時接受人民的監督。人民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召開期間的一切活動,都應該向全社會公開,以證明自己是合格的人民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人民代表從事同其代表身份相符的各種活動,也一律應該向社會公開。在互聯網時代,每個人民代表都應該有自己的微博,向公眾亮明自己的基本政治觀點和日常工作、生活狀況,接受人民的廣泛監督。一切人民公務員也要經常利用一切可能的場合,加強同人民群眾之間的血肉聯系,傾聽群眾的呼聲,聽取人民和人民代表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我們知道,人民公務員的主要職責就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不應該享有除履行自己職責以外的任何特權。因而,他的一切權力(權利)都只能來自人民,必須由人民或其代表選舉、決定或批準產生,接受人民與人民代表的監督。一個縣級政府官員有接受全縣人民監督的義務;省級政府官員則有接受全省人民監督的義務;國家級政府官員就有接受全國人民監督的義務。

其次,人民代表大會不是同一府兩院并列的國家機關,也不是“三權分立”中的一極,它的地位要遠遠地高于一府兩院,一府兩院必須乖乖地接受人民和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除了前面我們已經講過的以外,我認為在本次政改中,必須借鑒西方國家的做法,建立并不斷地完善和健全人民代表對一切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質詢制度。在人民代表大會召開期間,任何人民代表都有權單獨或聯合對一府兩院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提出質詢的要求,相關機關工作人員必須親自到場接受質詢。對相關答復不滿意的,人民代表有向大會提起撤銷一府兩院相關決定、責令一府兩院改變相關做法、追究一府兩院相關工作人員責任、罷免一府兩院相關工作人員、乃至改組和撤換一府兩院相關機關的議案。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人民代表也有權向一府兩院相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書面質詢,相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也必須認真地予以答復。對答復不滿意的,人民代表也有權向人大常委會提起相應議案,一旦將它列入議程,就應該在大會期間或常委會開會時做出相應的決定。

同時,在我國國家機構內部,自有一套監督系統,如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政府的監察行政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等等。這些我們可以統統稱之為體制內的監督。這種體制內的監督是十分必要的,它們是執行監督職責的專業隊伍或專門部隊。但是,單有專業隊伍或專門部隊還遠遠不夠。因為它們畢竟人數有限,即使這些人個個都是包青天,也不可能洞察一切,各種貪官污吏總有避開他們耳目的辦法;但要完全避開人民的眼睛那可就難上加難了。何況這些執行監督職責的專業隊伍或專門部隊的人員同樣有著腐化變質的可能性。所以,人民的監督(體制外的監督),使所有的人都來執行監督和監察的職能,就顯得更為重要。眾所周知,在抗戰時期,國民黨與共產黨有兩條截然不同的抗戰路線:國民黨執行的是只要軍隊抗戰、不要老百姓參加的片面抗戰路線,其結果是幾百萬“國軍”望風披靡,一潰千里,不僅不能很快地收復失地,相反卻是“一步步國土淪喪”,直至喪失了大半個中國;而共產黨執行的則是“動員起了全國的老百姓”的全面抗戰路線,從而“就造成了陷敵于滅頂之災的汪洋大海”,共產黨本身也成了推動抗日戰爭取得最后勝利的中流砥柱。今天我們的反腐工作,客觀上也有兩條不同的路線可走:一條是單純依靠紀檢、監察機關,不要老百姓參加的路線,這顯然是片面反腐的路線。按照這條路走下去,只能是促使“前腐后繼”、“越反越腐”的結局。我國今天幾乎出現了無官不貪這樣可怕的局面,正是貫徹了這樣一條片面反腐路線所能帶來的必然結果。另一條路線,就是從馬克思、恩格斯、列寧到毛澤東的辦法,即“放手發動群眾”,“動員起了全國的老百姓”,“使所有的人都來執行監督和監察的職能,使所有的人暫時都變成‘官僚’”,這就會造成一個陷腐敗于滅頂之災的汪洋大海;一切貪官污吏都將無處藏身,“因而使任何人都不能成為‘官僚’”。這才是最為明智的治本之舉。

馬克思在總結巴黎公社經驗時指出,“公社的真正秘密就在于,它實質上是工人階級的政府,是生產者階級同占有者階級斗爭的結果,是終于發現的、可以使勞動在經濟上獲得解放的政治形式。”而這個秘密的一個突出表現就是,“使所有的人都來執行監督和監察的職能,使所有的人暫時都變成‘官僚’,因而使任何人都不能成為‘官僚’”。文化大革命的一個最大亮點也恰恰在于,人民群眾充分地發動起來了,所有的人都來執行監督和監察的職能,使所有的人暫時都變成‘官僚’,因而使任何人都不能成為‘官僚’。不管人們對文化大革命如何評價,文革的這一亮點是任何人都否定不了的。

那么,如何“使所有的人都來執行監督和監察的職能”呢?我認為,就是要在生產資料公有制基礎上,即在每個人都成為公有的生產資料的完全平等的所有者的基礎上,讓人民充分地享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充分地享有運用大鳴、大放、大字報、大辯論的自由,充分地享有罷工的自由。即要讓每個人都充分地享有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一切媒體公開地、指名道姓地批評和監督任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權利;為了使這種批評與監督更有力度,還要讓人民享有自由結社(只要到有關國家機關備案即可)的權利,用聲勢浩大的集體力量強制相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認真而不能敷衍地應對人民群眾的這些批評與監督;再輔之以必要的游行、示威,直至罷工,使相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想不接受人民的批評監督都不行。同時,人民軍隊和人民警察都是人民的武裝力量,都是用來對付人民的敵人的。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不能、也決不允許將專政的槍口對準人民群眾。非經人民代表大會特別授權,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動用軍隊和警力對付從事示威、游行、演講、上訪等活動的群眾。應該通過相應的法律規定將這一條確定下來。

人民代表和人民代表大會的一個主要職責,就是要聽取、發動和代表人民群眾有效地做好對政府(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工作,并能夠及時地撤換實踐證明不稱職、不合格官員。如果說,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一屆都有任期年限的限制,除不稱職的代表可以被隨時撤換外,任期未滿,一般是不能隨意換屆的;但各級政府、法院、檢察院等國家執行機關與檢查機關,則不必受此限制。任期屆滿,必須改選或重新決定;任期未滿,應人民或人民代表的要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確有必要,也可以對“一府兩院”的相關機關進行改選或做出重組決定。為了表現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決定的嚴肅性,在任期未滿的情況下,“一府兩院”相關正職人員缺位的時候,要由人大常委會決定其副職人員依次代理,一般不應從其他機關單位中另調他人繼任。如果人民代表大會認為確有必要,有權隨時改選和撤換它所選舉和決定的政府、法院、檢察院等國家機關組成人員。

   

七、馬克思在總結巴黎公社經驗時指出,“公社不應當是議會式的,而應當是同時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機關。”55列寧說,“不應當是議會式的,而應當是工作”的機構,這正好打中了現代的議員和社會民主黨的議會“哈巴狗”的要害!請看一看任何一個議會制的國家,從美國到瑞士,從法國到英國和挪威等等,那里真正的“國家”工作是在后臺決定而由各部、官廳和司令部來執行的。議會專門為了愚弄“老百姓”而從事空談42。人民代表大會不是“清談館”,不是“橡皮圖章”,也不同于資本主義國家的議會,就應該是議政合一的工作機關。可實踐證明,人民代表大會如果將一切行政權力也統統囊括進來,并不可取,而由它組織起專門的行政機關,以負責大部分行政工作,工作效率會更高。但是,人民代表大會必須牢牢掌握對行政機關的組織任命權、罷免權與監督權,從而成為“同時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機關”,才能從根本上避免自己成為單純的 “清談館”的命運。馬克思主義告訴我們,經濟是基礎,政治只是經濟的集中體現。為了保證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和人民授權機關的地位與性質,為了保證它成為“同時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機關”,必須讓它直接掌握相應的經濟手段。為此,我設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除了下設各種專門委員會以外,還應該直接掌握(下設)以下四個實體機構:

⑴要將國有資本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國資委)正名為全民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可簡稱民資委),并讓它脫離國務院而直接隸屬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主要職責是直接代表全國人民行使對中央級全民資產(包括中央級國家機關與中央級各事業單位所占用的全民資產)的所有權(事實上,以往各國家機關與全民事業單位所占用的全民財產之所有者一直是缺位的,現在,必須通過改革,將它統統納入民資委、從而人民代表大會的統一管理之下);做好中央級各企業全民資本的保值增值工作,包括混合所有制經濟中全民資本的保值增值工作(時刻準備在條件成熟時,及時代表全體人民拿到混合所有制企業的控股權);同時,負責中央直屬全民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的考察、任用、監督和罷免工作。這樣做,不僅能減少委托代理層次,而且能有效地解決所謂所有權缺位和產權模糊的問題,更能有效避免行政官員假借國家的名義搞垮全民所有制經濟基礎,保證我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性質。民資委與國資委一字之差,還可以使這個機關的工作人員更正確地找準自己的位置:他們是代表人民,而不是代表所謂“產權模糊”的“國家”來行使所有權的。不要以為國有資本與全民資本、國有企業與全民企業沒有什么本質的不同。既然是“國”有企業,“國家領導人”自然就可以對它頤指氣使;既然是國有資本,直接經營國有資本的CEO就可以全權支配它。相反,如果是全民資本,國家領導人就只能同其他一切普通百姓一樣,只能享有對它完全平等的所有權;如果是全民企業,企業的總經理也只能受人民的委托去行事,而不能把企業當成個人謀取私利的工具。同時,將國資委正名為民資委,還可以有效地還“民”字以人民(全體人民)的本來面目,杜絕以“民營企業”、“民營資本”、“民營資產”等名義讓資本主義私有制的東西輕易地盜用人民、民間的招牌去招搖撞騙。

必須指出,將生產資料全民所有制更名為或同名于國有制,將全民企業更名為或同名于國有企業,是資改派的一大陰謀。這種更改只有把國家理解為“組織成為統治階級的無產階級”或全體人民的情況下,才是可以接受的;但是資改派們從來也沒有指出這一點,相反,他們是絕口不提列寧在《國家與革命》中特別強調22、馬克思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44中提起的國家這一定義的。這樣,資改派們就可以盜用國家的名義,為他們肆無忌憚地搶奪本應屬于全國人民的財產、將全民企業“改制”成私有制企業大開方便之門、提供堂而皇之的“理由”了。全民所有制經濟才是我國真正的完全社會主義的經濟基礎,是我國國民經濟的主導;所謂“以公有制為主體”中的公有制也主要是指全民所有制(我國今天的集體所有制經濟已經幾乎被資改派們糟蹋竭盡了)。如果將我們的全民所有制等同于資本主義國家的國有制,將我們的全民企業等同于資本主義的國有企業,我國社會主義的根基可就被連根拔起了。

⑵讓中國人民銀行直接隸屬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世界歷史進入近代以來,銀行在國家的經濟與政治生活中就起著極其重要而無可替代的作用。世界最著名的銀行家梅耶·羅切斯爾德就曾直言不諱地說:“只要我能控制一個國家的貨幣發行,我不在乎誰制定法律。”還有人說,誰控制了一個國家的金融,也就在事實上控制了這個國家。所以,從某種意義上說,直接控制中央銀行是比行使立法權更重要的權力。想當年巴黎公社失敗的一個重要教訓就是沒能及時有效地控制法蘭西銀行。正如恩格斯在總結巴黎公社經驗、教訓時指出的那樣,“銀行掌握在公社手中,這會比扣留一萬個人質還有更大的意義。這會迫使整個法國資產階級對凡爾賽政府施加壓力,要它同公社議和。”9今天,要讓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不是僅僅作為一個“橡皮圖章”而是真正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起作用,就不能不將我們的中央銀行直接納入到自己的掌控之中。  

⑶財政部也應該直接隸屬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代表全國人民通過財政部直接掌控了國家的財政大權,才等于握住了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權力的咽喉,也才可能實行各級政府機關公用經費包干和機關工作人員工資總額包干制度,有效地走出“精簡——膨脹——再精簡——再膨脹”的怪圈,實行真正的精兵簡政,實現所謂“小政府,大社會”;才可能避免各級行政官員任意揮霍人民辛勤勞動創造出來的社會財富,從而也不失為根治腐敗的一項治本之舉;才能使我國的司法機關徹底擺脫行政機關的控制而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司法獨立;而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威也才能名副其實地確立起來。最后,也才能使一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統統匍匐在人民的腳下,老老實實地為人民服務,做人民的公仆、人民的打工仔,使“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原則切切實實地落到實處。

(4)將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發改委)更名為計劃與改革委員會(計改委),也直接隸屬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發展”是一個好詞,馬克思主義歷來認為,世間一切事物都處于運動、變化、發展之中,永遠不能停止在一個水平上。但自從有人提出“發展是硬道理”、“發展是我們黨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以來,“發展”的內涵就極度地縮水,人們僅僅把發展理解為經濟發展、生產力發展,甚至僅僅是指GDP的增加。而把GDP的增加鄭重其事地當作一回事的經濟體制當然只能是市場經濟體制。當初提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概念是可以的,“社會主義不能沒有市場”;但是,只有計劃經濟而不是市場經濟才是社會主義的一個基本特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只能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礎上的、在計劃指導下的市場經濟,是形式上的市場經濟、實質上的計劃經濟,而絕不可能是完全市場經濟,市場只是制定和執行國家經濟計劃的工具和必要手段。改革作為社會主義的自我完善和發展,也必須在國家統一計劃指導下進行。離開社會主義國家的統一計劃,“摸著石頭過河”,一切聽憑市場的擺布,我們的改革必然步入歧途,掉進資本主義的陷阱。“資本主義也有計劃”,但那個“計劃”則是為市場服務、為少數人即資本家階級榨取剩余價值而發財致富服務的計劃,同社會主義的計劃完全是背道而馳的。將計改委直接隸屬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之下,我們的改革大業才能沿著為人民服務的方向、沿著社會主義的方向,并在人民的主宰下不斷地向前發展。而且,誰都知道,現行的發改委也正是在原國家計劃委員會的班底基礎上建立起來的。

當然,以上四個實體機構讓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直接掌握,并不一定能自動地保持其社會主義的性質。為了使其徹底擺脫原來行政機關的認知慣性,我設想,它們的主要組成人員的產生應同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一樣,一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而且應該一律采用倍額候選的原則;還必須從不同選舉單位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中產生,并規定這些人員要一年一選,可連選連任,但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十年,間斷任職的總任職時間不得超過八年;并可隨時改選、撤換。

同時,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還要設立中央級國家機關人員編制委員會、外交委員會、文化教育委員會、法制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直接掌控各中央級國家機關人員構成情況,審查和監督相關法律的制定與實施、對相關國家機關的工作實施有效的監督,對相關事項及時做出相應決定。

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機構設置可參照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設置情況進行。

   

   

   

參考文獻:  

⑴列寧:《國家與革命》 人民出版社 1949年8月版  

⑵《法蘭西內戰》.人民出版社1961年5月版  

⑶馬克思、恩格斯:《共產黨宣言》.人民出版社1972年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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