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結構和布局是應政治的需要而構成的。國家權力無論是鼎立還是分立、是分散還是集中、是相互監督還是相互制衡,都是為實現特定的政治目的、適應特定的政治需要而配置的。司法權作為整個國家權力體系中的一個分支,不能違背政治需要而存在
□只有樹立正確的政治觀點,養成正確的政治意識,形成正確的政治立場,才能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作為司法工作者,還必須具有健全的法律意識,養成法律思維的習慣。要忠實于憲法和法律,做憲法和法律的捍衛者
□無論是政治問題法律化,還是法律問題政治化,都必須建立嚴格的規則,設定嚴格的適用條件,構建政治與法律良性互動機制,實現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
■人物名片
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二級大法官。
1978年至1985年在西南政法學院學習,獲法學學士、碩士學位,1985年后任最高人民法院助審員、審判員,1995年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長,1999年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委員、行政庭庭長兼賠償辦主任,1999年至2004年,北京大學法學院在職學習,獲法學博士學位,2002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2004年任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2007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
□江必新
近些年來,在司法與政治的關系問題上存在一些錯誤認識,有些人從理論上提出司法應當“去政治化”,主張司法獨立于政治;也有一些司法工作人員和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面對實際問題時,不知如何正確處理司法與政治的關系。為此,有必要對司法與政治的關系進行深入思考。
政治作用于司法是客觀規律使然
司法與政治的關系是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司法與政治的關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第一,司法權是政治權力的組成部分。國家政治權力主要包括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司法獨立于政治的理論與實踐,有悖于國家權力配置和組成的原則和原理。
第二,司法本身就是政治的創造物。司法部門歸根到底是國家政權機關的一個部門。
第三,司法的結構和布局是應政治的需要而構成的。國家權力無論是鼎立還是分立、是分散還是集中、是相互監督還是相互制衡,都是為實現特定的政治目的、適應特定的政治需要而配置的。司法權作為整個國家權力體系中的一個分支,不能違背政治需要而存在。
第四,司法是政治過程的一個環節。現代國家權力的行使都表現為立法、行政、司法三個主要環節。此外,司法與政治、經濟、文化等各系統維系著緊密的互動關系,彼此相互影響。
第五,政治力量決定著司法機構的人員組成。為控制和影響司法權力,執政黨向司法機關輸送司法機構的重要人員,有的國家的大法官直接由總統或首相提名和任命。
第六,司法承載著重要的政治功能。統治階級政治意志的體現有賴于司法權的實現。當今世界各國的法院,已經不是一種純事務型或糾紛解決型的機構。法院通過裁判糾紛形成公共政策以影響社會發展的進程,通過填補法律漏洞或發揮造法功能以干預社會生活,甚至通過判斷政治行為的合憲與否以維護憲法制度。法院因此成為政治生活中的重要角色,發揮著規范政治權力運行并維護憲法制度的政治功能。
第七,主流政治意識形態實際影響著司法的運作過程。法官不可能不受主流政治意識形態的影響,主流政治意識形態是法官必須接受的觀念。
第八,司法權離不開政治力量的支撐和保障。事實上,司法不能脫離政治而存在,而司法只有充分發揮政治功能,其作用才能真正顯現。
司法作為政治的組成部分,亦可對政治產生巨大的影響和作用。例如,通過嚴格執行法律貫徹人民和執政黨的政治意志;通過解釋性司法活動擴大這種政治意志的覆蓋范圍;通過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執行公共政策;通過受理和審判政治性案件(將政治問題變成法律問題)解決政治爭端。毫無疑問,司法能夠對政治體制、國家政權或特定的政治力量產生極大的反作用。
總之,在當今世界,完全獨立于政治的司法是不存在的。正因為如此,在一個國家,特別是在西方國家,各種政治力量總是采取多種或明或暗的途徑和方式對司法發生影響。其正式的影響途徑和方式如:通過立法,為司法權的行使確定規則和程序;通過任免有特定政治意識和政治覺悟的司法審判人員,確保政治路線得到貫徹;通過執政黨制定司法政策,為特定階段的司法活動提供指引等等。除了正式的影響途徑和方式外,尚有大量非正式的途徑和方式。例如,通過組織輿論對裁判施加影響(在法院系統人員構成相對穩定的情況下,公共輿論成為影響司法的重要因素);通過采取各種不正當手段對司法人員施加影響等等。
處理司法與政治關系的基本原則
正確認識司法與政治之間的關系,是為了更好地實現司法與政治的良性互動。
既要防止忽視政治的傾向,又要防止泛政治化的傾向。社會主義國家的政治同資本主義國家的政治有本質上的區別,社會主義國家的政治的根本目標,是為了實現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時代條件下,我國社會主義政治所代表的利益主體空前擴大,政治的建設性作用也日益彰顯。同時也要看到,我國正處于并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雖然剝削階級作為整體已經消滅,但敵對勢力仍然存在,影響和諧穩定的因素仍然存在。司法機關和司法工作者不應疏離和逃避政治,而應當積極理性地面對政治。這并不意味著要將司法泛政治化,而脫離司法審判職能,無視法律規范。我們既要防止忽視政治的傾向,又要防止泛政治化的傾向。
既要有正確的政治意識,又要有健全的法律意識。司法工作者生活在政治社會之中,不可能不受各種政治因素包括政治觀點和政治意識的影響,不是受這種政治因素的影響,就是受那種政治因素的影響。只有樹立正確的政治觀點,養成正確的政治意識,形成正確的政治立場,才能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作為司法工作者,還必須具有健全的法律意識,養成法律思維的習慣。要忠實于憲法和法律,做憲法和法律的捍衛者;要熟悉憲法和法律規范,全面準確地理解和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不搞機械、僵化的“法條主義”,不搞孤立封閉的法律中心主義;要正確行使司法裁量權,善于進行價值判斷和利益衡量,全面分析社情民意,全面考量利弊得失,防止司法審判權的濫用;既要充分發揮法律的規制作用,又要克服法律萬能的傾向,注意發揮其他治理手段的功能。
既要強調適度的司法能動,又要防止司法盲動和妄動。司法能動作用的加強是當代司法的一個重要發展趨勢。面對復雜的社會問題,面對人民群眾的新要求、新期待,司法機關必須以積極的態度對待人民群眾的訴求,以進取的精神狀態發揮職能作用,以“適度的能動”彌補法律的不足和缺陷。但是,在強調能動司法的時候,必須堅持必要的司法克制,切忌司法的盲動和妄動,即司法能動不能脫離司法審判的職能定位,不能侵犯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職權,不能超越司法機關應有的地位,不能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規則與原則。
既要防止司法政治功能的弱化,又要防止司法政治功能的異化。一個政治功能缺失或弱化的法院,實際上既無政治地位,更無力擔當實現法治的重任,還勢必影響其一般司法功能的發揮。司法政治功能的弱化,不僅有可能喪失法院作為司法的主體地位,而且有可能使法院受其他政治力量和社會力量的擺布與支配,成為某種強勢主體的附庸。但是,如果司法的政治功能過于強大,不僅與司法權的性質不相符合,而且極易使法院喪失司法的公信力。要防止司法政治功能的異化,一是必須嚴格控制司法權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行使,不得越權干預政治生活;二是司法的政治功能必須通過司法審判職能作用的發揮而實現;三是司法的政治功能的表達不得違反合法有效的法律規范。
既要注意法律效果,又要注意政治效果。在我國,司法審判講政治,落腳點在于必須講求司法審判的政治效果,實現法律效果與政治效果的統一,處理好法律正義與政治正義的關系。為此,必須考量司法審判是否有利于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和基礎,是否符合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是否有利于民主政治、法治國家、和諧社會的建構,是否有利于安定團結和社會穩定。但是,對政治問題的考慮和關照,切不可超越合法有效的法律規范。要善于在法律的框架內實現政治意圖和發揮司法的政治功能,即通過準確把握法律的精神實質、正確解釋法律的意旨、合理填補法律漏洞、正確運用自由裁量權、合理進行價值判斷和利益衡量等方法實現司法的政治功能。法律的穩定性、國民對法律的信仰、國家機關嚴格遵守法律,同樣具有重大的政治價值,為了某個個案而犧牲法的穩定性是得不償失的。只有在極為特殊的情況下,才可以變通適用法律規范,而變通適用也必須遵循正當程序,符合正當條件。
既要理性面對各種政治影響力,又要注意維護司法公信力。司法必須積極面對和回應各種政治影響力。所謂積極面對和回應,就是要充分利用其正面價值,降低其負面價值。而要這樣做,就必須進行嚴格的規范,建立正當的程序和對不良影響的排除機制,防止可能出現的弊端。對政治影響力的合理接納,有可能強化司法的政治功能,但也有可能弱化司法的公信力。經驗告訴我們,法院在公眾中愈具有獨立的形象,其政治功能愈能得到有效發揮。而法院超越現行有效法律表達政治偏向,往往會以犧牲司法的公信力為代價。
既要善于把政治問題法律化,又要善于把法律問題政治化。讓司法機關涉足政治問題的一個重要理由,是可以將政治問題轉化為法律問題,從而淡化政治紛爭,使尖銳的實體糾紛通過法律程序得到解決,以避免政治動蕩。這是執政經驗成熟的表現。但是,在有些特殊的背景下,也需要把法律問題政治化。尤其是在我國社會變革的特定歷史條件下,必須善于從政治上分析和處理問題,充分運用法律之外的手段(包括政治手段)解決爭端和處理案件。許多長期難以解決的法律問題,常常需要依靠社會主義國家的政治優勢,依靠黨的領導的政治優勢,從政治層面加以解決。當然,無論是政治問題法律化,還是法律問題政治化,都必須建立嚴格的規則,設定嚴格的適用條件,構建政治與法律良性互動機制,實現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
(本文原載《求是》雜志2009年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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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利永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