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讓少數人先富起來,不符合公平原則。歷史是人民創造的。從財富的生產看,人民大眾永遠是財富生產的主體和主要創造者,而少數人對財富的貢獻總是有限的。所以,若讓少數人先富起來,就客觀上必然導致分配需要向少數人傾斜,這就不符合公平原則。公平的分配原則應當是誰的貢獻大,誰就應分配多,而不是相反。由于人民大眾永遠是貢獻的主要部分,所以,分配的主要部分也應歸人民大眾,而不應只歸少數人。一般而言,若一個社會只出現少數人富裕,而大多數人貧窮,這個社會肯定就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合理的。
其次,讓少數人先富起來,也不符合效率原則。由于少部分人的富裕不是建立在貢獻的基礎上,而是建立在其他因素的基礎上,這就必然會鼓勵更多的人去尋租,而不是為財富的增加作貢獻,對社會而言,這就是一種資源和時間的浪費。另外,從長遠看,也會導致社會發展成本的增大。因為一些少數先富起來的人,由于為了維護本集團利益的需要,客觀會阻礙改革的進一步深化,這也就增加了實現共同富裕的難度。
其次,普遍貧窮也不應成為讓少數人先富起來的理由。不能因為大家普遍貧窮,所以我們就只能先讓少數人富起來。一個貧窮的社會,更需要的是公正,而不是剝削。一個充滿剝削的社會,不管財富有多少,本質都是落后的。公平和公正是激發效率的最好手段,也是解決貧窮的最好手段。社會主義國家要改變貧窮落后的命運,其中建立公正的制度體系是根本途徑,而不應是退回到資本主義的老路上,通過剝削的形式只讓少數人先富起來。
所以,讓少數人先富起來,然后大家共同富裕,其命題在邏輯上是不自洽的,二者在實踐上也是有沖突的,同時,讓少數人先富起來,既不符合公平原則,也不符合效率原則。所以,筆者認為,符合正義原則和效率原則的提法應是:讓大家富起來,而不是讓少數人富起來。最終結果即使是多數人都富起來,而對少數貧窮者,也可通過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對其基本的生產和生活進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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