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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個人主義:以物質財富所有權為依據的價值觀
和道德文化是政治、經濟的集中體現和導引,是對人生和社會關系的意識,包括價值觀、思想和道德三個環節。唯物主義的文化觀是個人主義,其思想環節在前兩節中已做了探討,這里重點分析價值觀和道德。
個人主義是在反對封建主義和專制主義的過程中形成的文化觀念,也是唯物主義在文化上的主要特征,雖然自然神論者中也有一些人主張個性自由,但由于他們都在一定程度上承認造物主,因而也就不能主張徹底的自由。個人主義的基本原則是在霍布斯那里確立,并經洛克等人豐富發展形成體系。
霍布斯認為人是自然的一部分,人的生理心理過程,受一般物體運動規律的制約,人只是一架按照力學性質進行活動的機器,一切情欲、情感,都服從因果性的機械運動規律,因而人的價值觀是以其基本欲望為依據,是基本欲望的體現。他認為,人的基本欲望是財富欲、權力欲、知識欲、安全欲和對死亡的恐懼。在自然狀態下,個人的行為動機是追求自身利益,即滿足基本利益,為此,他可以用一切辦法來保證自己利益的實現。人的自然權利是指他為了自己利益和安全,對所有物體,包括他人的生命都有無限的自然權利。利己是人作為物質體的基本屬性,也是價值觀的核心。保全生命、追求幸福既是自然權利,也是個人價值的體現。但每個人自然權利的運用必然會發生沖突,因此需要通過理性建立社會契約,形成法律和國家,以政治的方式來制約,但這還不夠,還應以道德從總體上給每一個人以限制、協調,即從理性上使每個人都認識到每個人都是人,都有自然權利,在保全生命和追求幸福方面的權利是平等的,為了避免沖突和戰爭,就應當考慮到他人的權利,對自己的行為有所約束,不去侵占他人財產,不去傷害他人的生命,不去破壞他人對幸福的追求,只有這樣才能保全自己的生命和幸福。
道德的根據是自然法,自然法是對自然權利的界定,也是對自然權利相互沖突的制約。自然法是基于人的自然本性,因而是“永恒不變的”。以自然法為根據的道德是在“內心范疇”發揮其約束力的,也就是說,只要出現一種欲望便有一種約束力,但這種約束力在“外部范疇”中往往會因其他人不受約束而受到破壞,只有所有人都受其約束時才會表現出來。霍布斯將道德的作用與社會契約關系統一起來考察,也就是說,道德的作用就在人們的契約關系中。他認為,社會契約的核心是權利相互轉換和交換,其主要內容是財產所有權,這正是市民社會中新興資產階級利益及其商業活動的體現。市民社會道德的首要一條,就是守信,即履行契約,否則就是失信。守信是正義的,不守信是非正義的。
正義的性質在于遵守有效的信約,而信約的有效性則要在足以強制人們守約的社會權力建立以后才會開始,所有權也就是在這個時候開始。[①]
他認為,行為的正義包括兩種:一是交換的;二是分配的。交換的正義是立約者的正義,“也就是在買賣、雇傭、借貸、交換、物物交易以及其他契約行為中履行契約。”[②]分配的正義是公斷人的正義,一個人受到人們推選成為公斷人后,將各人的本份額分配給了每一個人,就是合乎正義的分配,即公道。交換的正義和分配的正義是商品經濟得以存在和運行的基本道德,在此基礎上,引申出自然或道德的其他內容:對自由贈予的恩惠要感恩,即努力使施惠者“沒有合理的原因對自己的善意感到后悔”[③];每一個人都應當力圖使自己適應其余的人;當悔過的人保證將來不再重犯,并要求恕宥時,就應當恕宥他們過去的罪過;在報復中,人們應當看到的不是過去的惡行大,而是將來的益處多;任何人都不應侮辱他人,即不得以行為、言語、表情、姿態表現仇恨或蔑視他人;不自傲,每個人都應承認他人與自己生而平等;任何人都不應當要求為自己保留任何他不贊成或其余每個人要為自己保留的權利;不能分割之物如能共享,就應共享,數量允許時,應不加限制,否則就應根據有權可分享的人數按比例分享;凡斡旋和平的人都應當給予安全通行的保證。霍布斯認為,以上都是人們以和平手段在社會中保全自己的道德,它們是文明社會的原理。
霍布斯在論證他的道德哲學后,將之概括為:
這些法則已被精簡為一條簡易的總則,甚至最平庸的人也能理解,這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這條總則說明,認識自然法時所要辦到的只是以下一點:當一個人把他人的行為和自己的行為放在天平里加以權衡,發現他人的行為總顯得太重時,就要把他人的行為換到另一邊,再把自己的行為換到他人行為的位置上去,以便使自己的激情與自重感不在里面增加重量,這時前述的自然法就沒有一條在他看來不是十分合理的了。[④]
所有個人都是有著自我生命保全需要的獨立平等的個體,人生目的就是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和追求幸福,為達此目的,對財產的所有權是根本的保證,明確和實現財產所有權是個人生存和社會關系的核心。個人的價值觀和社會思想、道德都是圍繞這個核心而形成的。人的一切行為都是由自保自利的價值觀所導引,為了自保自利而遵從自然法為依據的道德,認可他人的自保自利,避免戰爭狀態,形成個人存在和幸福的社會環境。霍布斯的個人主義劃清了與封建主義、專制主義的界限,表述了資產階級的基本意識,并為資本主義思想及其經濟、政治發展奠定了基礎。在霍布斯的基礎上,唯物主義者進一步豐富發展了個人主義,使之成為導引資產階級自由競爭占有物質財富,變革政治關系,建立以財產所有權為核心和標準的民主政治的主導文化。
洛克雖然與霍布斯在對自然狀態的認識上有所差異,認為自然狀態并非戰爭狀態,而是“一種完備無缺的自由狀態”。戰爭狀態是對自然的破壞,政治和道德就是要限制、消除戰爭狀態,恢復并保證人們在自然狀態中享有的所有權和自由。
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間任何上級權力的約束,不處在人們的意志或立法權之下,只以自然法作為他的準繩。處在社會中的人的自由,就是除經人們同意在國家內所建立的立法權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權的支配;除了立法機關根據對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統轄或任何法律的約束。[⑤]
在對人生目的和價值觀的規定上,洛克與霍布斯是基本一致的,即保全生命和追求自由、幸福,他尤其強調個人的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主張人格獨立。為此,就要堅持自然權利,特別是財產所有權和自由權。以自然權利來保證個人的生存和幸福。他認為,自由是心理選擇和行為動作的統一,人的能力和人心理的選擇能力是有區別的,意志是人心理選擇能力的作用,是“官能的屬性”。在主體內部受意欲支配的心理選擇作出意志決定,在主體外部則要受外界因素的制約和作用,由當下的苦樂感決定動機和意志,表現為趨樂避苦、追求幸福的必然性。自由是以主體的能力為內在條件的,只有具備相應的能力才能實現自由,因此自由是有限度的。“自由只是指有動作能力的東西而言,不自由只是指無動作能力的東西而言。”[⑥]在洛克看來,只有人的自由,沒有意志自由的問題。以自由為目的的價值觀,不是沒有條件的主觀意愿,而是有個體內在條件和社會條件的人的現實利益的集中體現。
洛克從個人保全生命,追求自由的價值觀論證社會的道德。他認為道德是個人依據自然權利自己給自己立法。所謂道德規則,也就是道德法,是個人給自己的意志和行為確立的法則。人類按其本性趨利避害,不僅需要法律的強制,更需要道德的制約。道德是人類控制自己行為的主要規范,它來自于人的自然屬性和自然權利,并因自然和歷史條件而有所差異。洛克從唯物主義認識論出發,批駁了“天賦道德原則論”,指出道德原則并不是先在的、獨立的、普遍的、確定的、必然的“上天所在人人心中的”、“到處有力量的”絕對真理。他強調道德原則是“實踐原則”,是人存在和實踐中形成的,是從經驗中獲得的,是生活經驗、傳統教導、國家教育、習俗熏染和權威影響的結果。道德產生于人們的苦樂感覺,由苦樂感覺形成善和惡的觀念,所謂善,就是引起快樂或減少痛苦,所謂惡,就是產生痛苦或減少快樂。人的善惡觀是引起人情感的根源,人類共有的情感分為快樂和痛苦兩類,前者包括愛慕、欲望、歡樂、希望,后者包括憎惡、悲痛、恐懼、失望。人們根據善惡觀來界定道德規則,趨利避害,也即追求快樂避免痛苦。依據道德規則,評判人的行為,確定相互關系,明確在道德上正邪、善惡的價值,進而考察每個人行為的道德價值,正確地施行贊、譏、毀、譽的道德制裁。道德規則不僅體現于人們的自然權利關系中,還體現于政治(公民)社會的契約關系中,這包括個人對家庭、社會、國家的義務,以及如何處理“制度的關系”,即財產關系及以其為基礎的政治關系。義務與權利是統一的,只有履行義務,才能行使權利,得到權利所規定的利益。而人之所以要依從道德規則,又是與他本人自由精神和追求幸福的目的相統一的,幸福的根本在于獲得物質財富,由此才能達到精神的自由和享受。自由的內容就是幸福與快樂,它只能在遵循社會的普遍道德規則中得以實現。
把德性和公益聯結在一塊,并且使實行道德成了維系社會的必要條件,并且使凡與有德相接的人們分明看到德性底利益,因此,我們不必驚異,人為什么不止要允許那些規則,而且要向別人來贊美,來謳歌那些規則了,因為他確信,他人如果能遵守德性,他是會得到利益的。因此,人們所以贊揚這些規則是神圣的,不但可由于信心,而且可由于利益;因為這些規則如果一被人蹂躪,一被人褻瀆,他們自己就會不安全的。[⑦]
個人主義的價值觀和道德在法國唯物主義者那里得到進一步發展。愛爾維修認為,人作為物質世界的一部分,他的生命帶著感覺的能力,即肉體的、生理的、物理的感受性,理智力量是從感受力中發展出來的。人的價值觀是理智對感受的概括而形成的對人生目的的規定。人通過感覺感受到快樂或痛苦,以記憶、想象產生希望和失望、憂慮和恐懼等情感,根據反復的經驗和教訓,形成了追求快樂、回避痛苦的基本觀念。趨樂避苦是人的本性,也是價值觀的主要內容,同時又是道德的基礎。他提出“自愛”的原則,并將之貫徹于價值觀和道德的論證中。自愛是一種內心的情感,由它產生人的愛好和欲望,成為人行為的動力,自愛可以產生美德,也可以產生惡習。自愛導源于人的感受性或感受能力,趨樂避苦就是自愛,它支配著人的生存和行為。“我們應當把感情和性格的千差萬別歸之于自愛這種情感的各種不同的變相,這些變相是依人們所受的教育、支配人們的政治以及人們所處的不同地位而定的。”[⑧]
愛爾維修從人的自愛情感去規定善惡。他認為自愛情感產生幸福的欲望,幸福的欲望生出權力的欲望,權力的欲望產生慳吝、野心等人為的情感。道德的基本環節是對善惡的規定,而善惡就體現在社會關系中由自愛生發的各種情感中。凡是使人得到快樂的,就是善;凡是使人痛苦的,就是惡。凡是對自己有利的行為,就認之為合乎道德的,凡是對自己有害的行為,就界定為惡。快樂和痛苦,利益與損害,就是道德的基礎,也是道德判斷的根據。他認為利益可以歸結為對財富的所有,或者如一般人所說的是“愛錢”,但應從對財富的所有權進一步看到它可以使我們增進快樂、減少痛苦。也就是說,對財富的所有權及對財富的所有,是增進快樂、減少痛苦的必要條件。個人以此來判斷他人的行為,也應以此支配自己的行為。道德也就是對社會中個人利益關系的界定與協調。
霍爾巴赫也從自愛來規定價值觀和道德。他承繼愛爾維修的自愛觀,認為人的本性是自愛,他的價值觀的根本也是自愛。“人從本質上就是自己愛自己、愿意保存自己、設法使自己的生存幸福。所以,利益或對于幸福的欲求,就是人的一切行動的唯一動力。這利益取決于人的自然機體、他的需要、他獲得的觀念,以及他沾染上的種種習慣。”[⑨]而利益,“就是每個人按照他氣質和特有的觀念把自己的安樂寄托在那上面的那個對象;由此可見,利益就只是我們每個人看做是對自己的幸福所不可少的東西。”[⑩]他認為,利益可以具體規定為自由、所有權和安全,其中對財富的所有權是核心,也是自由和安全的保證。每個人都是以自己的方式致力于自己的幸福,他的行為也都是為了取得幸福的。幸福是一種存在方式,是我們愿意在它之中長大生存下去的存在方式。人的情欲都以幸福為對象,它們是合法的和自然的,使人的行為有善與惡、好與壞之分的,是人的情欲活動產生的結果和影響。教育、范例、風氣等決定了情欲趨向善與惡、好與壞,因此他特別強調教育和環境對人的影響。
在主張以自愛為內容的個人主義價值觀的基礎上,霍爾巴赫與愛爾維修一樣,認為為了滿足個人的需要,必須結成社會,他人是最寶貴的,孤立的個人不可能獲得幸福,只有同類幸福,個人才能幸福。道德以社會為前提,道德學要教導人正確認識自己,正確對待他人,正確對待利益。他人幸福是自己幸福的條件,愛美德不過是把我們的利益同有利于人類的利益結合起來。為了獲得幸福,必須克制自己某些有害他人的沖動,維護他人的利益,得到他人的擁護,才能獲得自己的幸福。正如人自我保全和追求幸福的本性是必然的,為實現幸福目的的人們之間建立相互需要、相互依賴的關系也是必然的。這二者是目的和手段的統一。德行是為別人的幸福而采取的行為,而德行可以給行德者帶來幸福,因此,德行就是它自己的報酬。
德行,就是真實地并且經常地對結成社會的人類有益的一切;不德,就是有害于他們的一切。最偉大的德行就是給人們提供最大的、最持久的利益這類行為;而最大的不德,就是最擾亂他們對于幸福的傾向、最擾亂社會所必要的秩序的行為。有德行的人是這樣的人,他的行動經常使得他的同類生活幸福;不德的人則是這樣的人,他的行為使跟他在一起生活的人遭到不幸,而他自己的不幸通常也正是從這里產生的。凡給我們提供真實而永久的幸福的一切,都是合乎理性的;凡侵擾我們自己的福利或侵擾為我們幸福所必需的那些人的福利的一切,都是不合理性的。為害他人的人就是壞人;自己害自己的人就是個傻子,因為他既不認識理性,也不認識自己的利益,更不認識真理。[11]
為了實施德行,不僅要有自愿,還要有必要的強迫,這就是義務。霍爾巴赫認為,義務是經驗和理性指給人們為達到確定的目的所必須采取的一些方法,義務是在同樣渴求幸福、同樣渴求自我保存的人們之間的關系所必然產生的。義務是有強迫性的,之所以如此,就在于不采取這些方法,就不能達到個人本性所規定的目的。
道德的強制,就是不得不使用一些適宜的方法,讓同我們一起生活的人得到幸福,促使這些人也使我們自己得到幸福的一種必然性。對于我們自身的強制,則是這樣一種必然性,即必須采取某些方法,不采取這些方法我們就既不能保存自己,更談不上使自己的生存得到鞏固的幸福。道德,一如宇宙,是建立在必然之上,或建立在各種事物之間的永恒關系之上的。[12]
個人主義的價值觀和道德在斯密那里得到了有機結合,他從對資本主義市民社會的深刻理解,系統地從社會道德和個人財富所有的關系中,論證了個人主義文化。斯密承繼洛克和法國唯物主義者的觀念,并吸收了休謨有關人性的思想,從經濟關系的分析中,揭示了以個人財產所有權為核心的價值觀和道德觀。他認為,每個人都是以自己為中心,以私利為主要利益的。“每個人生來首先和主要關心自己;而且,因為他比任何其他人都更適合關心自己,所以他如果這樣做的話是恰當和正確的。因此每個人更加深切地關心同自己直接有關的、而不是對任何其他人有關的事情。”斯密:《道德情操論》,北京: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101—102頁。關于人的利己性,斯密主要是在他的《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中以“經濟人”來概括的,其基本內容是對以前唯物主義者觀念的吸納和展開。他認為,“經濟人”是市民社會和商品經濟的基本單位,經濟中的個人是為了自己的以對財產所有權為核心和保證的利益而自由競爭的,這個過程充分體現著利己價值觀。自由競爭的過程提高了社會生產力,促進了經濟繁榮,從而使所有人都從總體上得到利益。在對經濟人及其自由競爭的論證中,斯密貫徹著唯物主義的因利己而利他的觀點。但當他論到社會道德時,卻不同意從自愛推及德行的觀點,而是從同情論及仁愛和道德。
在論道德時,斯密依然承認人的利己性,認為利己性是人性的主要方面,也是道德得以發生的必要條件。道德是基于利己性的同情心的體現,同情心是人性的一個方面,《道德情操論》正文一開始,斯密就這樣寫道:
無論人們會認為某人怎樣自私,這個人的天賦中總是明顯地存在著這樣一些本性,這些本性使他關心別人的命運,把別人的幸福看成是自己的事情,雖然他除了看到別人幸福而感到高興以外,一無所得。這種本性就是憐憫或同情,就是當我們看到或逼真地想象到他人的不幸遭遇時所產生的感情。我們常為他人的悲哀而感傷,這是顯而易見的事實,不需要用什么實例來證明。這種情感同人性中所有其他的原始感情一樣,決不只是品行高尚的人才具備,雖然他們在這方面的感受可能最敏銳。最大的惡棍,極其嚴重地違犯社會法律的人,也不會全然喪失同情心。[13]
同情不只是對他人不幸的情緒反映,也包括對他人福樂的同感。斯密認為,同情源于心理的聯想和經驗,人類的個體都具有一樣的感官,因而對同一對象或情境能產生相同的感受,這是同情的基礎。由此而設身處地進行聯想,就會產生情感共鳴。此外,站在“公正旁觀者”的角度也可以進行聯想,形成情感共鳴。情感共鳴會使人產生愉快或不愉快的情緒并協調相應的行為。在旁觀者努力體諒當事人的情感和當事人努力把自己的情緒降到旁觀者所能贊同程度的基礎上,形成了兩種美德。一是溫柔、有禮、和藹可親、公正、謙讓、寬容;二是崇高、莊重、自我克制、尊嚴、榮譽。據此他認為情感共鳴是決定人們行為的主要力量,是人間友誼和道德的紐帶。他認為,道德判斷中的善與惡,正當與不正當等,都要依據情感共鳴,進而規定人們情感之間的合宜性,這包括產生的原因、動機、結果及其之間的關系。在對他人進行道德判斷的同時,人還對自己的品行進行道德判斷,其原則也是依據感情共鳴。由對他人和自己的道德判斷,斯密推論出道德原則形成的機理,他認為,道德原則并不是“社會規定”,而是“共同的感覺”,由“共同的感覺”決定道德規范中的禁止與提倡。人類的美德包括謹慎、正義、仁慈及由之形成的自制。謹慎是對情感的適度克制,源于生命機體的自保需要,衍生出追求名譽和期求社會尊重的需要,以保持健康、財產、社會地位,并以此為基礎圖謀發展;正義是對情感和利益偏頗性的克服,以維系社會關系的公平,“保護弱者,抑制強暴和懲罰罪犯”;仁慈是同情之情的外化,體現為寬宏、人道、善良、憐憫、友誼、謙讓、溫厚等品德。斯密認為,以上這三種美德應集合于自制,并由自制而表現出來。在沒有什么誘惑阻止和干擾的情況下,按照謹慎、正義、仁慈的要求行事,似乎并不具備高貴的品質。
但是,在巨大的危險和困難之中冷靜審慎地行動;虔誠地奉行神圣的正義準則,不顧可以引誘我們違反這些準則的重大利益,也不顧可以激怒我們去違反這些法則的重大傷害;從不聽任自己的仁慈的性情由于個別人的狠毒和忘恩負義而受到抑制和妨害——這種仁慈可能對這些人實施過,屬于最高貴的智慧和美德這樣的品質。自制不僅其本身是一種重要的美德,而且,所有其他美德的主要光輝似乎也源自自制。[14]
自制主要是對自我情感中的激情的控制,這些激情有恐懼和憤怒,以及舒適、享樂和贊揚。正是自制,使人具有了對自己行為的掌控,在保全自己的同時,也得到他人的尊重。
文化個人主義在邊沁那里得到集結,并形成功利主義體系。邊沁明確地將趨樂避苦作為價值觀的核心,并由此論證道德的原則。在《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中,他首先指出:
自然把人類置于兩個至上的主人——“苦”與“樂”——的統治之下。只有它們兩個才能夠指出我們應該做些什么,以及決定我們將要怎樣做。在它們的寶座上緊緊系著的,一邊是是非的標準,一邊是因果的鏈環。凡是我們的所行、所言和所思,都要受它們的支配;凡是我們所作一切設法擺脫它們的努力,都是足以證明和證實它們的權威之存在而已。一個人在口頭上盡可以自命棄絕它們的統治,但事實上他卻始終屈從于它。[15]
快樂和痛苦決定并制約個人的行為,趨樂避苦是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簡單的快樂分為感官的快樂、財富的快樂、技藝的快樂、友好的快樂、美名的快樂、權力的快樂、虔敬的快樂、仁慈的快樂、惡意的快樂、回憶的快樂、想象的快樂、期望的快樂、聯想的快樂、放松的快樂14種;簡單的痛苦分為感官的痛苦、貧困的痛苦、笨拙的痛苦、憎恨的痛苦、惡名的痛苦、虔誠的痛苦、仁慈的痛苦、惡意的痛苦、回憶的痛苦、想象的痛苦、希望的痛苦、聯想的痛苦12種。幾種簡單的快樂或痛苦可以構成復雜的快樂或痛苦,一種復雜的快樂或痛苦也可以分解為幾種簡單的快樂或痛苦。個人的樂與苦都是與他人、與所處環境密切相關的。邊沁認為,樂與苦有四個來源或四種制裁:自然制裁、政治制裁、道德制裁、宗教制裁。樂與苦價值的大小由強度、持久性、確定性、遠近性、繼生性、純粹性和范圍七種條件決定。他又提出一套計算的辦法,以確定快樂和痛苦的價值。在此基礎上,他提出了價值觀的“最大幸福原則”,也即功利原則。
進而邊沁又從動機與效果的關系論證了功利的效果。他認為,一個行為由行為本身、環境、意向、意識、動機和一般習性六因素構成,行為的后果是由動機產生的,而動機有九種:善意、愛名譽、求友、宗教心、自然欲望、金錢欲、權力欲、自保和不愉快。動機一般是中性的,僅從動機上是不能判定善惡的,行為的功利只在后果中,只能根據功利來判斷行為是否符合道德。也正是從這個環節,邊沁的邏輯從價值觀轉入道德。他認為,每個人都是依從“最大幸福原則”來行為的,社會是所有單個成員的利益之總和。從社會總體論,功利原則就表現為“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原則,即增多社會成員幸福的趨向盡可能多于減少社會幸福的趨向。社會要用法律和道德的方式保證個人的生存、富裕和安全。社會在保證每個人追求個人利益時,自然而然地就增加了社會的利益。只要每個人都能真正追求并達到個人的最大幸福,也就會達到社會上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
從霍布斯到邊沁,在唯物主義基本觀點的指導下,以對經濟、政治思想的規定為基礎,形成了文化個人主義的價值觀和道德,從而使唯物主義從基本觀點到自然觀到社會觀成為一大系統。個人主義的價值觀和道德是與其經濟、政治思想內在統一的,如果脫離經濟、政治思想,似乎個人主義價值觀和道德都是“唯心主義”的。恩格斯也就是由此作出斷語的。當我們將經濟、政治、文化統一起來考察,這些思想家從感受、情感、善、惡、公平、正義等對價值觀和道德的論證中的經濟、政治內容也都充分展示出來了。這里的關鍵就在于財富的所有權,不論快樂與痛苦,還是幸福、善、惡、公平、正義等,都是圍繞物質財富的,唯物主義思想家并沒有忘記這一點,在他們論述價值觀和道德的時候,都在一定程度上與其經濟、政治思想內在聯系,有時雖然表述不充分,但其邏輯的統一性始終是存在的。也正是財產所有權概念將他們的價值觀和道德與經濟、政治思想展開成為其基本觀點的理論體系,并貫徹于資本主義運動、制度之中。
[①] 霍布斯:《利維坦》,北京:商務印書館1985年版,第109頁。
[②] 同上書,第114頁。
[③] 同上書,第115頁。
[④] 霍布斯:《利維坦》,北京:商務印書館1985年版,第120頁。
[⑤] 洛克:《政府論》(下篇),北京: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第16頁。
[⑥] 洛克:《人類理解論》(上冊),北京:商務印書館1959年版,第214頁。
[⑦] 洛克:《人類理解論》(上冊),北京:商務印書館1959年版,第30頁。
[⑧] 愛爾維修:《論人的理智能力與教育》,《西方倫理學名著選輯》(下卷),北京:商務印書館1987年版,第55頁。
[⑨] 霍爾巴赫:《自然的體系》(上卷),北京:商務印書館1977年版,第262頁。
[⑩] 同上書,第259—260頁。
[11] 霍爾巴赫:《自然的體系》(上卷),北京:商務印書館1977年版,第111頁。
[12] 同上書,第112頁。
[13] 斯密:《道德情操論》,北京: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5頁。
[14] 斯密:《德道情操論》,北京: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313頁。
[15] 邊沁:《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西方倫理學原著選輯》(下卷),北京:商務印書館1987年版,第2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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