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國 社 會 階 層 分 析
——四個階層的劃分
康 新 貴
前 言
本論文集由八篇文章組成,六篇理論性、探討性文章,二篇實證類文章。
文章的核心是將中國社會劃分為四個階層:國家管理人、資本家階級、中產階級、勞動者,其中勞動者階層又可劃分為發展型、溫飽型、貧困型三個子階層。文章對階層劃分的依據及階層矛盾做了嘗試性的探討。
各階層對控制社會的稀缺資源的爭奪是永恒的,因此,階層矛盾就是不可避免的,解決階層矛盾唯一有效和良性的途徑是政治妥協,妥協是民主的象征。
在四個階層中,勞動者階層屬弱勢群體,且至今尚無一個強有力的組織和代言人團體。勞動者階層組織行業工會,是有效參與政治協商的唯一合法途徑。
文章認為,公平與正義,是社會的最高價值準則。
二篇實證類文章依據法律原則及相關規定,通過財務分析計算,認為目前對中、小型個體戶應予以免稅、大學學費應減少一半。
目 錄
1. 當代中國社會分層與勞動者階層分析……………………………03
2. 中國社會階層矛盾與階層妥協……………………………………16
3. 中國社會階層間妥協機制的建立…………………………………23
4. “五一”勞動節的精神……………………………………………30
5. 是公平與正義?還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33
6. 論工會………………………………………………………………42
7. 中小型個體戶應予以免稅…………………………………………47
8. 大學學費應減少一半………………………………………………54
9. 作者簡介
當代中國社會分層與勞動者階層分析
摘要:組成社會大系統的不同人群,因其對社會稀缺資源——包括國家控制權力、生產資料及財富、社會資本、專門知識、技術等要素的擁有、控制的不同,形成了社會地位、職業、收入等方面的不同,從而形成不同的階層。本文將當代中國社會劃分為四個階層:國家管理人、資本家、中產階級、勞動者,并對勞動者階層的構成和利益需求做了初步的分析和探討。本文認為,在當代,不同階層間的妥協是民主的象征,是政治解決不同階層之間沖突的理智和合理的方式。
關鍵詞:四個階層 階層沖突與妥協
一、階層的劃分及標準
所謂階層,是指按照一定標準劃分的社會群體、,每個階層都有其獨立的群體利益。“當代中國社會結構變遷研究”課題組將目前中國社會分成國家與社會管理層、經理階層、私營企業主階層、專業技術人員階層、辦事人員階層、個體工商戶階層、商業服務人員階層、產業工人階層、農業勞動者階層和城市無業、失業和半失業人員階層這樣10個階層①(陸學藝 2002)。英國當代著名社會學家吉登斯(A.Giddens)認為,社會根據三種“市場能力”劃分為三種階級,即掌握生產資料的市場能力的上層階級、具有教育和技能的市場能力的中產階級、具有體力勞動的市場能力的下層階級② (李培林 2004)。
劃分階層的標準有很多,如生產資料的擁有、財富和收入、組織權力、社會聲望、知識技能、受教育程度、社會網絡關系、消費水平、信息資源占有、職業等等。因為影響人的社會地位的因素的多樣化,不可能依據一個唯一的標準來進行劃分不同的社會群體,使用綜合標準,即以多種因素的組合進行劃分,是一種較為科學和合理的方法;同時,采用的標準和因素,應當是本質性、決定性的因素。對這些因素的控制、占有的不同,個人在社會中的地位就有了明顯的、本質性的不同。
按照人們對社會稀缺資源的控制和占有的不同,本文將當代中國社會劃分為四個階層:國家管理人階層、資本家階層、中產階級、勞動者階層。稀缺資源包括政治資本、經濟資本和文化資本三個方面。
在傳統的國家理論中,將國家看成是最高利益集團的代表,國家的決策是統治階級的意志和利益的表達。近年來的國家權力的實際作為表明,國家是具有明顯自主性的實體,有一定的獨立目標和利益。同時,國家機關是由具體的各級官員組成,國家的意志和政策,依靠官員的行動成為現實。尤其在我國歷史上,二千多年的中央集權體制,形成了國家具有極大的管理功能。這種根深蒂固的傳統形成的歷史慣性和文化沉淀,使得國家權力控制者成為一個相對獨立的社會群體,這個群體代表著某些集團的利益,但也有自己的追求目標和利益。在一個具體的歷史片段,更是如此。國家權力的控制和政治資本不是人人都可以享有,作為一種控制社會的稀缺資源,依其占有的不同,社會地位的不同就明顯的產生了。
經濟資本的占有和控制,首先是按照對生產資料的擁有的不同,在19世紀和20世紀初,整個社會被劃分為無產階級和資產階級。生產資料對經濟發展的重要程度,在19世紀和20世紀初的工業化生產中是無與倫比的,是決定性的,甚至是唯一性的關鍵因素,擁有生產資料,便擁有一切。到20世紀中葉,“人力資本”的概念逐步為社會所接受,它被認為是教育提高了人的素質,從而提高了對生產資料的應用。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科學技術越來越成為重要的生產力,越來越成為第一生產力。對科學技術這種稀缺資源的占有,也就成為一種社會地位的象征。到20世紀80年代,“社會資本”的概念也逐步被人們接受。社會資本強調人是處在廣泛的社會結構之中,他動員周圍存在的社會網絡資源,提高物質資本和人力資本的收益。這種“社會網絡關系”不同于一般的社會關系,它以人們之間的相互承認和認可為基礎,帶有排他性和平行性的特征。這種對社會資本占有的不同,對公司的發展,尤其是對某些行業和中、小公司來說,具有關鍵性的作用。例如中介行業,律師、注冊會計師、稅務師、評估師等,社會網絡、人力資本的作用是首要的,生產資料(辦公用房、辦公設施)的多寡是次要的因素。這種“社會資本”擁有的不同,同樣也成為一種階層劃分的依據。文化資本來源于教育,很明顯,一般來說,一個受過高等教育乃至讀過博士學位的人,比一個中學文化程度的人更容易獲得較高的社會地位。受教育的程度、文化水平的高低,也成為劃分階層的一個重要因素。
人們對政治資本、經濟資本、文化資本控制、占有的不同,其外部首先表現為職業的不同,一般來說,人們把職業看成是包含了各種資本資源占有使用信息的標準。以職業為基本標準,再輔助以收入、消費水平等指數進行劃分,比較容易區分不同的階層。四個階層的劃分,是一種本質性的區別劃分,有助于我們從整體結構上認識社會。
二、 階層構成及社會地位。
國家管理人階層,即由國家權力的實際控制者所組成的社會群體,由中央、地方的各級官員和受托享有政府管理權力的組織中的控制者組成,他們實際控制著社會的現狀和發展走勢。和哪個階層組成聯盟、傾向于哪個階層;如何配置有限的資源、如何平衡各階層的利益。這個階層在整個社會的運行、調控中,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國家權力的實際控制者,強調的是實際控制者,以此將普通業務性的公務人員予以區別。
資本家階層。傳統意義上的資產階級是生產資料的擁有者和實際控制者,主要由大、中資本家組成。他們以對生產資料的擁有和控制分配社會資源,通過對企業的控制,影響和控制社會。這個階層的共同特征是以資本的運作為主,通過資本運作獲得利益。因為生產資料的擁有、控制仍然是整個社會的基礎因素,所以這個階層對社會的經濟控制依然有極強的能力,進而影響國家政策的制定。這個階層在中國目前是一小部分人,但能量很大。
中產階級——即中間階層,這個階層的劃分至今不很明晰,有些模糊。中間階層的劃分既有職業的成份,又有收入、消費等方面的含義。在形式上一般認為是主要由具有管理權利、專業技術知識的白領階層,他們以知識的應用、行使管理權、特殊技能的發揮為主要工作方式。典型的如大、中公司的職業經理人、中、高級公司職員、大學教授、高級專家、自我雇傭的小私營企業主、持股人、企業承包人、高級營銷人員、知名律師、中介行業的投資人、體育明星、歌星等等。比較一致的看法是,中間階層是社會穩定的保障,在任何社會中,中間階層都是維系社會穩定的主要力量。表現為中間階層是介于高層和底層的緩沖層,當它成為社會主體時,高層與底層之間的沖突就會受到阻止,社會矛盾就會大大緩解;其次,中間層代表溫和、保守的社會意識形態,當這種意識形態占據主導地位時,極端的思想和沖突觀念就很難有發展的市場,這是社會穩定的思想原因;第三,這個階層是引導社會消費的最主要的社會群體,當這個群體在人數上成為社會的多數時,其生活、消費方式就保證了社會有龐大、可持續增長的消費市場,從而拉動經濟增長,這是經濟增長穩定、持續的有力保障。所以,一個穩定、優良的社會階層分布是兩頭小、中間大的“橄欖型”,即中間階層人數較多,大資本家階層和社會底層占較小的比例。如此,社會才能保持政治、經濟的穩定和持續發展。在我國目前,依然是中間層欠缺,是底層大上部小的“金字塔型”階層分布,高層與底層的沖突得不到有力的緩沖;消費市場的增長緩慢從而導致經濟發展的減緩也與此有關,很明顯,貧困的社會底層不可能形成龐大的消費市場。
因我國幅員遼闊,各地經濟發展極不平衡,各地區間的差異較大。在階層劃分中輔助性的指標收入、消費水平等,因地區的不同,其絕對值也就不同。例如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地,年收入3萬元左右可能達不到中產階級的收入和消費水平,但在一些欠發達的地區,年收入3、4萬元的營銷人員可能會被認為屬于中產階級。
勞動者階層,這是本文分析的重點。這個階層的共同特征是以勞動為生。其劃分標準以職業和收入為主。依職業、收入的不同,這個階層被細分為三個子階層:貧困型、溫飽型、發展型。
貧困型——主要指貧困山區的農民、年老體弱和無技能的城市下崗職工、失業和半失業人員等。這部分人的生活極為貧困,是絕對生活貧困者。他們的年收入在3、4千元左右甚至更低,生存的基本物質需要,衣、食、住、行對他們來說都顯得尤為重要,他們為如何生存而苦腦,一旦發生較大的疾病、子女上大學、意外事故等,對他們來說都是無法承受的災難性打擊,他們生活在社會最底層。
在中國西南、西北以及一些山區的集中連片貧困地區的貧困農民,這些地區的貧困人員總數有6500萬人左右③(孫立平李強 沈原 2004)。在城市中,形成以下崗失業者為主體的貧困階層,尤其是那些40-50歲左右的中年失業者及其家庭,這部分人的夫妻雙方大部分只受過初等、中等教育,過去從事的主要是低技術的體力工作,現因公司不景氣破產或停產、半停產,這部分人既不能從事繁重的體力勞動,新的經濟增長產業,需要較高的文化程度,他們對此也沒有任何機會,他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是社會的淘汰者,他們失去的不僅是工資收入,同時也失去了醫療保障、養老保障。在他們目前連自己的生活都成為困難的時候,他們又不幸的是家庭的中堅,上有老、下有小,其家庭成員一旦發生較大的疾病、上大學等較大的開支,都是他們無法解決的困難。他們在企業中長期從事單一、具體的體力性操作工作,沒有經商做買賣的意識和能力,大量的民工涌進城市、大量的下崗、半下崗工人,使得小本經營買賣也變的競爭十分激烈和微利。從整體上說,他們的出路將會越來越難,他們比那些已退休的職工、比有一塊承包地的農民更為困難,他們是改革利益的受損體。社會地位的下降、經濟保障的滅失、城市生活中貧富的巨大反差、子女的前途也因此受到巨大的影響,這一切,使他們產生不滿情緒。
溫飽型。他們的共同特征是以體力勞動為生。典型的如一般企業的產業工人、服務行業中的普通服務員、建筑業的民工、自給自足的農民、小個體戶、普通營業員等。因地區分布的不同,他們的收入也有所不同。在發達地區,如廣州,他們的年收入在1-1.5萬元左右。之所以將他們劃分為溫飽型,是說他們的生活剛剛脫離了絕對貧困線,他們的衣、食有了一定的保證,但他們依然很脆弱,面對本人及家庭成員的疾病、失業、子女上大學、養老等問題,他們依然是束手無策,他們隨時有可能因一個微小的振蕩而掉進貧困型中。
發展型——是指智力型勞動者,他們是勞動者階層的最高層。典型的如技術工人、公司中的普通管理人員、營銷人員、中介行業中的一般律師、注冊會計師、評估師、稅務師、個體工商戶、中小學教師等。他們的共同特征是以知識、技能性勞動為主,他們中的大部分人受過良好的教育,且收入中等,他們依然屬于勞動者階層。與貧困型、溫飽型勞動者相比,他們對工作的興趣部分來自于生活的必須(解決物質需要);部分來自于對工作本身的興趣和向上層流動的追求,他們渴望成功、渴望得到社會的認可,他們對自我成就等高層次需要有一定的追求。在發達地區,如廣州,他們的年收入在3萬元左右、在內地,在2萬元左右。他們的社會地位較為穩定,有初步的失業、疾病和養老保障,他們已擁有一定的知識、技能、社會網絡關系等稀缺資源,他們在社會上已有了一定的聲望。之所以說他們是發展型,是說他們通過階層流動、身份轉換,有可能上升到中產階級甚至更高。
目前,在短時期內培育一個龐大的中產階級是不現實的,中產階級的形成,第一要有較長的產業化階段,在產業化階段才能形成有規模的中產階級;第二,由高等教育和科技進步造就大量不直接操作生產勞動的新職業和從業人員。從目前情況來看,農業從業人員占全部從業人員的約50%④(李培林 2004),農村人口將近10億⑤(孫立平 2004),在城市的從業人員中,絕大部分是普通的產業工人、普通的公司辦事員、商業、服務行業的普通營業員、服務員,他們中的絕大部分屬于勞動者階層中的溫飽型勞動者,在這種情況下,在短時期內造就一大批中產階級成員是不可能的,較為現實和有希望的是,造就一大批智力型勞動者,他們既是勞動者,又是中產階級的預備隊,是準中產階級。通過造就龐大的智力型勞動者階層,改變社會結構,使政治、經濟、文化趨于穩定的發展。
三、階層沖突與妥協
各個階層,因其對社會稀缺資源的占有和控制不同、社會地位的不同,對社會的需求也就有所不同。這種對社會期望的不同,是對國家政策、決策的要求不同,尤其表現在對經濟資源的分配上。稀缺的經濟資源如何配置?很大程度上掌握在國家管理人手中,他們向哪個階層傾斜?如何平衡各階層的利益?在當今中國,社會各階層均被視為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都是建設者,似乎沒有區別,只是分工職業的不同,然而實際上,各階層的社會地位、生活狀況的不同是明顯的,是不容回避的社會問題。絕對的社會階層平等是不可能存在的,是烏托邦式的空想,這種空想在今天被認為是有害無益的。但是,也絕不能在所謂機會均等的平等下,漠視、忽略各階層社會地位、生活狀況的巨大差異,絕不能認為這是“合理自然選擇的結果”而任其自然。尤其對勞動者階層中的貧困型和溫飽型,他們生活在社會的最底層,他們中間有很多人有可能隨時因意外原因而崩潰。由于他們生活在絕對貧困線,實際上他們本人及家庭成員的“機會平等”也被剝奪了。如貧困山區的農民,無法供他的子女象大城市中的學生一樣上好的小學、初中、高中,更無法上好的大學,他們子女的機會平等也就被剝奪了。這實際上是一個惡性循環,本來他的子女有可能通過受高等教育而進入智力型勞動者階層。
對個人而言,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需要。對于人的需要的不同層次的研究,公認的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國心理學家馬斯洛(Ahraham Maslow)的“需要層系理論”⑥(Frank Goble 1987)。這個理論把人的需要分成5個層次,依次上升。1.生理需要;2.安全需要;3.社交需要;4.尊重需要;5.自我成就需要。其中生理需要是人的需要中最基本、最強烈、最明顯的一種,就是對生存的需求。人們需要食物、水、住所、衣服、性交、睡眠和空氣等,除空氣可免費吸取外,其余都要從社會中通過一定的交換方式才能獲得。該理論認為,一個缺少食物、自尊和愛的人會首先要求食物,只要這一需求還未得到滿足,他就會無視或把所有的需求都推到后面去,他只對食物發生感情,而且感覺到的是食物、只需要食物。人一旦生理需要得到了充分的滿足,就會產生對安全的需要,已擁有食物和住所的人開始關心他將來的食物和住所。對于勞動者階層來說,他關心的是明天是否會失業,勞動中是否安全,生病后的醫療費支出,退休后的生活費來源等。這種對安全的需要,對每個人都是必需的,對勞動者階層來說,這個問題遠遠沒有得到解決。對中產階級、資本家階層、國家管理人階層來說,他們已不存在這種包括生理、安全需要的低層次需求,他們關心的是尊重、自我實現等高層次需要。問題的重要性在于如果社會上層、尤其是國家管理人階層“遺忘”了在人口中占絕大多數的人尚未解決安全需要甚至是生理需要,嚴重的社會階層沖突就在所難免了。歷史上的饑民造反,當今世界貧窮國家的動蕩不安,這里面固然有種族、政治等因素,但貧窮、生理需要得不到滿足是參加人數眾多的重要原因。
社會要穩定,穩定才能發展。對大面積的生活在貧困線以下的人們,理性的社會應當幫助他們解決基本生理、安全需要,盡可能的使他們的低層次需要得到滿足,培養高層次需要,這也是社會發展進步、是文明和諧社會的標志和象征。事實上,收入的差距是在所難免的,是社會經濟增長的表現,問題是如何在提高收入水平的同時促進收入平等。在任何一個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初始收入分配的差距都是很大的,但是國家通過各種財政稅收和福利保障政策,可以大大縮小初始收入分配的差距、提高低收入者的生活水平。例如英國1994—1995年,最上層20%家庭的平均初始年收入是40330英鎊/年,與最下層20%家庭年收入2024英鎊/年相比,二者收入差距是19.9倍;在考慮貨幣福利、實物福利和稅收后,最終收入分別變為28640英鎊/年和7720英鎊/年,二者相比為3.7倍⑦(李培林 2004)。所以說,初始收入差距大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對收入差距喪失了調節能力。通過稅收和社會福利政策,大大縮小了收入的二極分化,緩解了階層之間的矛盾和沖突,英國的稅收和福利政策,使最低收入者的最終年收入得到大幅度提高,是初始年收入的3.8倍;最高收入者的最終年收入與初始收入相比,則下降了約29%。可見,這是一個行之有效的和可以被社會所接受的方法。毫無疑問,對現階段的中國社會而言,面對龐大的勞動者階層,尤其是貧困型、溫飽型的勞動者,他們的生理、安全需要,很大程度上要依靠國家的稅收、尤其是福利政策來解決,而不是以所謂“機會均等”讓他們自己去解決。事實上,他們中間的絕大多數,尤其是中年人,因客觀條件和自身條件的限制,已不大可能轉換職業角色向上流動。
如果說以封建專制為社會主要控制力量的社會是封建社會;以資本的所有和控制而形成的是資本主義社會;當今社會則進入多元化時代,多元化是當今社會的最本質的特征。即控制社會的政治力量、經濟成份、文化意識都呈現多元化的趨勢和發展。經濟資本的多元化,生產資料、人力資本、社會資本對經濟增長共同發生作用,導致既使在資本主義國家,也不能由資本家階級單方面來決定國家的政策方針,國家管理人,不可能也不應當只是資本家階級在政府中的代言人。中產階級的崛起,對社會的穩定、發展,對公平與正義理性的樹立,起了重要的作用。階層劃分的多元化,對任何一個社會都是不可避免的,也是不可能回避的社會問題。在現階段,中國社會各階層的矛盾和沖突,是一種可調和的矛盾,各階層都是社會的建設者,因此,階層之間的相互妥協是必須的,也是可能、可行的。可以這么說,階層間的妥協是民主的象征,是解決階層間沖突的重要政治手段和途徑,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經之路。那種階層之間排他性、消滅性的對稀缺資源的爭奪,是危險的和非理性的,非暴力、合法的對稀缺資源的競爭,將會長期存在,在這種競爭中,國家管理人作為調控人與參與人,扮演了極為重要的角色。
每個階層都需要自己的代言人,在國家政策、方針的制定中代表本階層的利益發表意見。這種利益表達的協商、妥協機制,可以較好的、合理、合法的保護各階層的利益,避免階層間大規模的激烈沖突,因為沖突造成的社會動蕩對每個階層都不是什么好事。同時,職業的上升流動被認為是社會的政治“安全閥”。職業地位的上升流動,可以直接改變、改善勞動者階層的生活狀況,增加其安全感和滿足感。上升流動渠道的暢通,使人們樹立一種通過自己的辛勤工作和學習,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去經營,就可以成功的信念。當這種良性競爭成為普遍的社會意識,就會成為社會穩定的重要基石。而職業地位的上升流動,最簡單、最直接的方法之一就是接受良好的教育。
在我國目前,通過教育,造就一大批智力型勞動者,從根本上改變勞動者階層的狀況,并由此形成一個龐大的中產階級;建立暢通的意志表達渠道,形成階層間的對話、抗爭與妥協;改善勞動者階層中貧困、溫飽型成員的生存條件,是實現社會公正、建設和諧文明社會的必然要求和象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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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5.7.A李培林 李強 孫立平等著 《中國社會分層》 北京 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2004年 第7、55、102、345、9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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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會階層矛盾與階層妥協
摘要:多元化——是當今社會最本質的特征。在多元化社會中,政治結構、經濟成份、文化意識都呈現多元化發展的趨勢和狀態。階層的多元化——國家管理人、資本家、中產階級、勞動者四個階層,因其利益需求的不同、對社會期望的不同,相互間的沖突和矛盾則是不可避免的;同時,各階層又必須相互依存,共同生活在這個多元化社會里。階層之間既有合作,又有斗爭。解決階層間矛盾的唯一良性和有效的途徑是政治妥協,妥協是民主的象征,它可能使社會犧牲減少到最小。
關鍵詞:多元化社會、階層矛盾、階層妥協。
一、多元化社會中的控制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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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中國社會,經濟成份表現為國有、集體、私有、股份制、中外合資、外國企業等多種投資主體并存的狀態,控制社會的經濟力量不是單一的因素,而是由多種經濟成份共同支撐著國家的經濟命脈。在這些不同經濟成份的公司、企業中,起控制作用的也不是單一的經濟要素,而是由生產資料、人力資本、社會資本等多種要素共同左右著經濟增長和財富的分配。一句話,控制社會的經濟力量呈現多元化的狀態,在文化意識領域中,既有傳統的儒、釋、道、伊斯蘭等文化的影響與傳播,西方文化——基督教等也被一部分人所接受,等級文化與平等思想、傳統與現代、保守與激進并存,十三億中國人的思想已不可能再被統一到一個思維定式中去。經濟成份的多元化,要求政治結構能夠容納不同經濟成份的利益需求和社會期望;思想意識的多元化,為政治結構、經濟結構的多元化,提供了思想準備;政治結構的多元化,使經濟、文化多元化的需求反映到國家權力控制機關組織中,使經濟、文化多元化的狀態合法化。簡而言之,社會分工的發展、工業化生產,導致社會群體的多元化。多元化的政治結構、經濟結構、意識形態組成的社會,是一個社會控制力量多元化的社會系統,這個系統,能夠最大的容納人和社會發展的活力。單一的政治結構、經濟結構和文化結構,扼殺了人的創造力和發展空間。
二、當代中國社會階層及勞動者利益需求。
“當代中國社會結構變遷研究”課題組將目前中國社會分成國家與社會管理層、經理階層、私營企業主階層、專業技術人員階層、辦事人員階層、個體工商戶階層、商業服務人員階層、產業工人階層、農業勞動者階層和城市無業、失業和半失業人員階層這樣10個階層①(陸學藝2002),本人在《當代中國社會分層與勞動者階層分析》一文中,將中國社會劃分為四個階層:國家管理人、資本家、中產階級、勞動者。其中勞動者階層又可劃分為三個子階層:發展型、溫飽型、貧困型②(康新貴 2005)。還有一些不同的劃分,都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關于階級的意義,列寧有一個經典的說法:所謂階級,就是這樣一些集團,由于他們在一定的經濟結構中所處的地位不同,其中一個集團能夠占有另一個集團的勞動。③階級的定義是什么?劃分的標準是什么?有何意義?至少有三點是應當肯定的:一是階級是相同、類似人群的集團;二是階級的不同,是因為社會地位的不同,當然,社會地位的不同,在不同的社會,不同的時間,可能有不同的含義;第三,集團間是不平等的,表現在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方面。一個集團占有另一個集團的勞動,馬克思提出了“剩余價值”理論。
不同的社會階層(本文中階級與階層是同義詞),因其對社會稀缺資源——包括國家控制權力、生產資料及財富、社會資本、專門知識、技術等要素的擁有和控制的不同,形成了社會地位、職業、收入等方面的不同,對社會的需求和期望也就不同,這些不同必然產生階層矛盾,這種矛盾是不可能被回避的,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化解、解決階層矛盾。
勞動者階層,做為一個弱勢群體,他們關注的焦點主要集中在人的生理和安全需要層次上,他們最為迫切的需求是解決吃、穿、住、行這些基本生存條件。具體的說,當今中國,住房、醫療、教育、養老、就業已成為困擾勞動者階層最突出的問題。例如一個普通大學的學費,每年為5~8千元,一個學生每年的生活費5千元,住宿費1千元,如此,一個大學生每年至少要花費1萬元以上,在發達地區的大城市,年平均工資為1.8萬元左右。在不發達地區的城市,職工平均工資為每年8、9千元,一個勞動者階層的雙職工家庭,免強可供一名大學生;再如醫療,據統計,有四成病人因醫療費用高而未就診治病,有43.3%的病人自己要求出院,其中有63.9%的病人是因經濟困難而要求出院;④2005年1季度,15歲—29歲的青年人中,有9%的人失業,⑤如此等等,這些基本的生存條件,無時不在干擾著他們的正常生活。對于溫飽型、貧困型的勞動者而言,他們隨時有可能因上述問題而崩潰,尤其是幾個問題接踵而至時,他們根本無法承受。
勞動者階層,既是國家的主人,但又屬于弱勢群體,他們自身的利益往往得不到及時、有效的保護,他們往往成為被侵害的對象,對他們來說,參與制定與本階層利益有切身關系的大至國家法律、政策方針,小至鑒訂勞動合同,都沒有一個有效的表達自己意志的途徑,他們的影響力很弱,既使他們處于領導階極,也不能改變他們的命運。
三、階層妥協是解決階層矛盾的唯一良性途徑。
不同的階層,是不同的利益群體,他們有不同的利益需求,這種不同的利益需求和社會期望的實現,導致了在政治參與中的不同愿望和態度。各個階層都希望把本階層的利益需求反映到國家的法律制度、政策方針的制定中去,使本階層的利益最大化和合法化。矛盾在于每個階層都希望本階層的利益最大化。追求利益最大化,是社會和經濟發展的動力,但社會資源——包括政治權力、經濟資源、文化資源都屬于稀缺資源,不可能滿足每個階層的利益需求,不同階層競爭的結果是,勢必將損害另一些階層的利益,利益受損階層就可能產生對社會的不滿而對抗。在列寧對階級的定義中,階層矛盾表現為一個階層占有另一個階層的勞動,應當承認,資本家占有勞動者的剩余價值。如果說絕對的平均是有害無益的,也是不可能的和不公平的,但貧富差距過分的懸殊,不受控制的任其發展,也是很危險的。這種對剩余價值的分配和占有,至少應當得到勞動者階層的普遍的認可;這種分配和占有,至少應當建立在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求能夠得到基本滿足的基礎上。尤其是對溫飽型、貧困型勞動者,至少應當達到當代社會應有的生活水平,即生理、安全等需要達到一個被普遍的社會心理所能接受、認可的程度。所以,一個理智、尋求可持續發展的社會應當平衡各階層的利益,努力使社會犧牲最小。
中國社會的四個基本組成階層——國家管理人、資本家、中產階級、勞動者。勞動者顯然處于劣勢地位,他們對制定國家法律制度、
政策方針的影響力很弱,十分有限,他們無力影響與他們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社會福利、教育、稅收等制度的設立與更改,而他們自身的生活水平,不可能完全靠自己解決,部分要依賴于國家的福利制度、教育制度、醫療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來調整。這些制度的制定,很大程度的取決于國家管理人的態度和傾向。和哪個階層結盟?向哪個階層傾斜?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對勞動者而言,這關系到他們的基本生存條件。
中國社會幾千年的歷史沉淀,自然形成了國家管理人是人民的父母官,這一思想源源流長、根深蒂固。勞動者階層本身缺少一個強有力的、有效的團體去為他們爭取自身應有的權利,他們就只能是希望父母官主動體恤他們的困難,父母官如何去做,勞動者階層無法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督促,更無法改變。理論上講,工人階級是領導階級,但其領導權已被國家管理人代為行使,這種國家管理權在某種程度上已被異化。
勞動者階層如何通過合法、有效的途徑表達本階層的利益需求,使本階層的愿望在大至制定國家法律、政策、小至勞動合同的鑒訂中得到體現,成為解決不同階層之間矛盾的關鍵所在。近幾十年來,西方社會各階層矛盾的斗爭方式趨于緩和,沖突方式表現為非暴力沖突。非暴力沖突是社會穩定發展的基本要求。階層矛盾通過非暴力沖突的途徑加以緩解,可以平衡各階層的利益需求,使社會穩定發展。在英國、德國、瑞典、法國、美國等一些西方國家,工會組織在勞資談判等方面代表工人的利益,起了一定的作用,很明顯,集體比個人在處理這些問題時,顯得更為有力。
在多元化社會中,階層的多元化,要求各階層相互依存,階層之間的矛盾就只能通過非暴力的妥協方式進行解決。勞動者階層需要一個強有力的代言人團體,代表勞動者階層的利益,去爭取本階層應有的、合理的權利,從而使社會走向穩定的可持續發展的通路,使社會犧牲減少到最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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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會階層間妥協機制的建立
——社會團體與選舉制度
摘要:當今中國社會,可劃分為四個階層:國家管理人、資本家、中產階級、勞動者。四個階層因其利益需求的不同,就不可避免的產生了階層矛盾。解決階層矛盾的唯一良性途徑是政治妥協,妥協是民主的象征。然而階層間的妥協,決非是相互禮讓,它是政治力量抗爭較量的結果。勞動者階層做為一個弱勢群體,應當引起社會各界的共同關注,勞動者階層本身也應當覺悟,自覺、主動的利用合法的途徑去爭取本階層的利益。
關鍵詞:社會團體、選舉制度、利益表達、利益綜合
本人在《當代中國社會分層與勞動者階層分析》一文中,將中國社會劃分為四個階層:國家管理人、資本家、中產階級、勞動者。其中勞動者又可劃分為三個子階層:發展型、溫飽型、貧困型(康新貴2005)①。很明顯,勞動者階層屬弱勢群體,他們的利益表達渠道十分有限,對國家法律、政策方針的制定,影響力很弱。他們無力影響與他們自身生存利益密切相關的社會福利、教育、住房、稅收等制度的設立與更改。而他們自身的生活狀況,不可能完全靠自已解決,部分要依賴于國家的福利政策、教育制度、醫療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來調整。
利益需求如何通過合法、有效的途徑進行表達?利益需求表達如何上升轉換為國家的法律、政策方針?是政治和平解決各階層矛盾的關鍵所在。
一、階層矛盾解決的途徑
解決階層之間矛盾的唯一良性和有效的途徑是政治妥協,妥協是民主的象征,它可能使社會犧牲減少到最小(康新貴2006)②,實現各階層之間的政治妥協,決非易事,政治妥協是政治勢力進行非暴力(甚至是暴力)抗爭和反復較量的結果。政治勢力的強弱,直接決定了妥協的結果,是哪一方做出更大的讓步。
在國家的權力分配體系中,存在著二種權力分配體系。第一種是政治力量權力分配體系,第二種是國家機關權力分配體系。這二種分配體系相互作用、相互適應、相互制約(康新貴2003)③。
在社會組織中,政治力量權力分配體系是基礎,它直接決定著建立在這個基礎上的國家權力機關權力分配體系的實質和活動方式。如果政治力量權力分配體系采用的是多元化的民主制,國家權力機關就有可能能夠民主的行使國家職權;國家權力機關民主的行使國家職權,則使政治力量權力分配體系的多元化民主制度得以合法化、制度化。反之,如果政治力量權力分配體系采用的是一元化的專制制度,則國家權力機關就不可能民主的行使立法、行政、司法等國家權力。在一個階層多元化的社會里,各階層理應有自己的組織和社會團體表達本階層的利益需求,參與階層之間的政治妥協。
政治妥協可分為二個過程:一是利益表達,二是利益綜合。利益表達,即各階層通過各種方式,如通過媒體、政黨組織、社會團體、非組織的抗議活動等等,表達本階層的政治要求;利益綜合,即各階層的不同利益要求,在一個合法的政治平臺上,如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在制定相關的法律、政策方針時,綜合各階層的利益需求,相互妥協,達成一個各方都能認可或默認的基本一致,使各階層矛盾趨于緩和,社會暫時獲得穩定。
利益表達,通常是通過利益集團的活動來進行的,加布里埃爾.A.阿爾蒙德等學者認為:利益集團分為4種類型。(1)非正規的;(2)非社團性的;(3)機構性的;(4)社團性的④。非正規的利益集團就是無組織的暴徒和騷亂。它或多或少是不滿或抗議的自發表現形式。當一個社會中各種成份缺乏有組織的集團,或無法通過現有的有組織的集團充分表達自己的利益時,一個偶然的事件或一個領袖的出現都可能觸發人們蓄積著的不滿,并會以難以予料和難以控制的方式突然爆發。非社團性利益集團的特點也是沒有一個專門的組織,它是建立在共同意識到的諸如種族、語言、宗教、地區、職業利益基礎上的。機構性利益集團存在于政黨、軍隊、政府行政機構、公司當中,它是一個強有力的組織形式。社團性利益集團,是從事利益表達的專門機構,它是為了表達某些特定集團的目標而建立起來的,如工會,個體勞動者協會等。
很明顯,非正規的利益集團,處于無組織狀態。通常人們認為有組織的力量是可怕的,但有時候無組織的力量要比有組織的力量更為可怕(孫立平、李強、沈原2004)⑤。因為難以予料其發展的趨勢和后果,也沒有代表人可以進行談判協商,政府在無法控制局面時只能采取鎮壓。大規模的騷亂被鎮壓,可能會使大眾對現存政府產生信任危機,騷亂過后便是社會的沉默和不合作,鎮壓并不意味著矛盾的解決,它留下的傷痕是難以彌補的。
一個社會要積極發展進取,需要社會的大多數人采取積極合作的態度,而不是敵視,國家機關需要一個普遍的社會心理來認可。顯然,機構性、社團性的利益集團最有可能參與進行非暴力的政治協商。
對于勞動者階層中的工人而言,首先,中國共產黨是工人階級的先鋒隊,當然代表工人的利益。同時,共產黨做為執政黨,要平衡各階層的利益,這就需要工人自己的組織——工會,為工人爭取自己的權利。工會是工人唯一的合法組織,它是一個正規的政治組織。在基層,它可以代表工人利益進行勞資談判,參加選舉;在國家的法律、政策方針的制定過程中,地區性、全國性的工會組織可代表工人的利益,通過正規、正式的合法渠道,表達工人的利益需求。但目前的現實是,大部分基層工會組織,尤其是私營企業、外資企業中,工會組織有名無實,甚至無名。工人群體合法表達利益需求的渠道不暢,使矛盾無法通過正常的途徑進行協商解決,積怨無法消除,使他們產生對社會的不滿。在農村,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己的組織,但它所能涉及僅為本村內部的事務,沒有一個正規的地方性、全國性的組織來進行利益表達。這種狀況被稱為社會碎片化(孫立平、李強、沈原2004)⑥,碎化了的社會組織避免了總體危機的出現。但同時農村中明顯缺乏協調農民與國家關系的組織手段,農民成為一個最脆弱的社會集團。在國家和農民之間如何建立新型關系遂成為一個刻不容緩的課題。
社會碎片化導致勞動者的利益需求無法通過一個合法、有效的途徑進行表達,更無法進行政治協商。從表面看,碎片化避免了有組織沖突,但碎片化也使原本應當解決的矛盾沒有得到解決,一個偶然的事件,就有可能引發阿爾蒙德所述的非正規利益集團的暴徒和騷亂。從這個意義來講,碎片化是消極的對待社會矛盾,是不可取的。
二、建設積極、民主的政治妥協機制
有一句古話,羅馬不是一天建成的。民主需要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過激的方式只會使社會動蕩不安。民主建設需要社會各階層充分利用現有的合法組織。
建設積極、民主的政治妥協機制,一是利益表達渠道暢通,二是要利益綜合機制的完善。勞動者需要自己的代言人進行利益表達,參與政治妥協。本文僅就工會組織和人大代表的選舉,做一個拋磚引玉的簡述。
1、工會組織
利益表達以及利益綜合對勞動者階層中的工人而言,工會就是一個很好的合法組織。問題在于如何使工會真正成為一個代表工人利益的政治社會團體?這首先需要工人自身的覺悟和有意識的積極參與,他們是工會的基本力量。勞動者階層中的發展型勞動者,是勞動者階層中的領頭羊,他們中的很大一部分人是中、小知識分子,他們理應成為工會組織中的骨干力量。同時,中產階級做為整個社會的中間力量,其較為緩和的政治態度,使其成為社會各階層都有可能接受的一個階層。他們最有可能提出一個各階層都能接受的折中方案。這個階層中的一部分傾向于勞動者的人士,有可能成為各級工會組織中的骨干力量。
在基層,工會組織代表工人的利益參與勞資談判,顯然,集體比個人在處理這些問題時更為有力,在勞資合同的執行、勞動條件的改善、以及安全生產等方面,工會也能起到良好的作用。同時工會組織在參加本地區人大代表的選舉中,可以通過推薦候選人、選舉能夠代表工人利益的代表等方式,使工人的代言人進入國家權力機構。工會組織的合法、有效的活動,需要一大批有識之士的積極參與和奉獻,更需要廣大工人自身的覺悟和有意識的積極參與。工會組織代表工人的利益,以維護、謀求工人的利益為工會組織的宗旨。工人參加工會活動并從中獲得利益和保障,使他們更有信心參與活動,支持工會工作。總而言之,工會需要一批實干家,空喊民主口號,是徒勞無益的。
2、人大代表的選舉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本條規定了人民代表大會是全國和地方的最高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對勞動者階層而言,如何選出代表本階層利益的代表進入各級人大,成為能否參與政治妥協的關鍵所在。按照法律規定,縣、區以上人大代表實行間接選舉,即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上一級的人大代表。在縣以下,實行直接選舉,即由選民直接選舉人大代表。關于候選人,我國《選舉法》規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代表候選人,接選區或選舉單位產生。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單獨推薦候選項人,選民10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推薦者應向選舉委員會或人大主席團介紹候選人的情況。以上法律規定,為勞動者階層選舉自己的代言人進入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審判、檢察機關提供了法律依據。問題在于如何才能實現這一目標。這里面至少有2個重要問題需要解決。
(1)候選人制度。法律規定了選民、人大代表、政黨、人民團體均可作為提名主體,很明顯,政黨和人民團體是正規的組織。正規組織依靠組織的力量,較容易推舉出候選人,并使候選人在選舉中獲勝。而選民和人大代表個人,需要個人聯名,沒有組織可以依賴。選舉法規定了推薦人必須向選舉委員會或大會主席團介紹候選人的情況,選民及代表個人很難完成這一工作,況且選民、人大代表各自為政,很難推薦出被多數選民或代表認可的候選人,由選民或人大代表聯名推薦的候選人,很難在選舉中獲勝。社會團體在選舉中比無組織的個人有絕對的優勢。工會是唯一可能組織力量參與選舉的工人組織。
(2)候選人介紹制度。我國《選舉法》規定了選舉委員會或大會主席團應當向選民或代表介紹候選人的情況。至于介紹的內容,法律沒有規定,候選人是否自己應當向選民或人大代表介紹自己,法律沒有規定。根據法律規定,人大代表應當受原選區選民或原選舉單位的監督,選民或選舉單位有權依法罷免自己選舉的代表。問題在于選民或人大代表如何才能知道自己所選出的代表是如何履行其代表職責的。沒有候選人自己介紹自己對整個社會或地區的政治、經濟、文化的基本看法;沒有強制規定候選人必須介紹自己所關注的社會問題和自己將要采取的行動;沒有強制規定候選人向選民或代表表述自己的政治傾向。在這種情況下,選民或人大代表的投票在很大程度上是盲目的,這種方式限制了選舉的效果。勞動者作為社會的底層和弱勢群體,更無法獲得候選人的具體情況,選舉本階層的代言人也就不可能了。
當選的人大代表,沒有規定定期向選舉他的選民或人大代表介紹、總結他的工作,選民或代表無從知道他們選出的代表在干些什么?成績如何?一無所知,也就談不上監督了。只要當選的人大代表不要違法犯罪,選民或代表有什么理由罷免他們自己選出的代表?監督和罷免也就成了一句空話。
總而言之,個人的力量是極其有限的,組織是正式、合法和強有力的,勞動者階層要進行利益表達并參與政治妥協,維護、保障自己的利益需求,需要一個強有力的合法組織。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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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勞動節的精神
什么是五一勞動節的精神?那就是團結、斗爭、堅強不屈追求光明的精神。
“五一”勞動節,這一全世界工人階級的節日,來自于美國工人運動。19世紀80年代,美國和歐洲的許多國家,資本家為了更多的榨取工人的“剩余價值”,不顧工人的死活,不斷的增加勞動時間和勞動強度來剝削工人。當時工人每天要工作14~16小時,甚至是18小時。沉重的壓迫,使美國工人意識到要生存就只有團結起來通過罷工運動和資本家斗爭。1877年,美國歷史上第一次全國罷工開始,工人們提出的口號是縮短工時,實行8小時工作制。在工人運動的強迫下,美國國會被迫制定了8小時工作制。但資本家根本不理睬議會的這一決定。1884年10月,美國和加拿大的8個國際性和全國性工人團體,在美國芝國哥開會決定,定于1886年5月1日舉行總罷工,迫使資本家實施8小時工作制。1886年5月1日這天,美國2萬多個企業的35萬工人停工上街,開始全國性的總罷工。這一罷工使美國的主要工業部門處于癱瘓狀態,鐵路停運、工廠、商店關門。美國工人這一偉大、勇敢的創舉,得到世界各國馬克思主義者的肯定,在1889年7月,由各國馬克思主義者召集的社會主義者代表大會上,與會代表一致同意,通過了將5月1日定為國際無產價級的共同節日。
在中國歷史上,中國工人階級頂天立地,無愧于時代和民族。“二七”大罷工、上海工人武裝起義、省港大罷工、五卅運動、津浦路沿線工人罷工,……轟轟烈烈;林祥謙、施洋、林偉民、蘇兆征、王荷波……永垂不朽!
當代中國工人,負有新時代的歷史使命,但其精神仍應當是團結、斗爭、堅強不屈和追求光明。當代進行的改革,振興了國家經濟的發展,但在諸如效率優先、兼顧公平、教育產業化等一些錯誤思潮的誤導下,出現種種偏差。工人階級的主人公地位、領導地位受到挑戰和挫折,工人因高昂的大學學費、醫療、住房等不堪負重,下崗工人成為絕對的利益受損體……。毫無疑問,工人階級應當支持國家改革,不改革就沒有出路;但究竟應當如何改?改革成一個什么樣的社會?
改革后的政治體系中工人階級的實際政治地位、經濟地位如何安排?工人階級在改革中的工作條件和生活狀況將會如何?這是一個工人階級必須面對的問題。
在當代,工人階級已經分化,工人階級的概念也有些模糊。但無論如何,勞動者階層①應當是工人階級的主流,是工人階級的主要組成部分,勞動者階級要當家作主,要在改革中獲得應有的利益,確保其階級的領導地位,就必須堅定不移的堅持團結、斗爭、堅強不屈追求光明的精神,積極參與改革,尤其是參與關系到改革前途和命運的政治體制改革。
勞動者階級人數眾多,占成年人口的百分之六、七十以上,在政治上完全有可能保持勞動者階級在國家領導權中的主導地位。在社會的二個分權體系中,即政治力量分權體系和國家機關權力分權體系中②,首先在政治力量分權體系中以人數眾多的政治資源獲得本階級應有的領導權和決策權,從而保證本階級在改革中的政治地位和經濟地位。
馬克思有一句名言:“全世界無產者聯合起來”。當今中國,國家管理人、資本家、中產階級、勞動者四個階層并存共生已成事實③,全體勞動者團結起來,也只有團結起來,才能走向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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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平 與 正 義
——是公平與正義?還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
摘要:改革,是制度的革新和揚棄。制度是規范人們的行為,調整人與人之間相互關系的規則。這種調整,是以追求公平與正義為最高價值目標?還是遵循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直接關系到勞動者階層的工作環境和生活狀況。勞動者階層能否有效的參與制度改革的過程,是能否實現社會公平與正義的關鍵,也是改革能否順利進行的關鍵。
關鍵詞:公平與正義、效率優先、政治競爭。
一、正義應當是社會追求的最高目標和理想。
公平與正義是人類普遍公認的崇高價值。在漢語里,公平的同義詞是公道、公允、平正、意味著沒有偏私;正義意味著公正的道理,與公平、公道、正直、正當相關聯。柏拉圖認為正義等同于公平。正義,即于一切正當之人、物與行為之間的完全公平之謂。他認為正義是社會和國家生活中的原則,它與智慧、勇敢和節制一起構成了理想國家的四種美德。亞里士多德認為政治學上的善就是正義,正義以公共利益為依歸。正義寓于“某種平等“之中。正義包含二個因素——事物和應該接受事物的人,大家認為相等的人就該配給到相等的事物。他把正義分為平等的正義和分配的正義。美國法學家龐德認為,正義意味著一種體制,意味著對關系的調整和對行為的安排,以使人們生活得更好,是滿足人類對亨有某些東西或實現各種主張的手段。他認為在經濟和政治上,我們可以把社會正義說成是一種與社會理想相符合,足以保證人們的利益與愿望的制度。美國當代哲學家和倫理學家約翰.羅爾斯認為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正義的主要問題是社會的基本結構,或者說是社會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權利和義務,決定由社會合作產生的利益之劃分的方式。正義的二個基本原則是:第一,最大的均等自由原則,即每個人都應平等的亨有基本的自由,包括政治、言論、集會、良心、思想、人身、占有個人財產、不受專橫的逮捕與剝奪財產的自由;第二,差異原則,確立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時,應當對整個社會,特別是應當對處于最不利地位的人有利,而且所有的社會地位和官職對一切人開放或提供平等的機會。①
總而言之,古今中外有良知和社會責任感的學者們,盡管他們對正義的描述有所不同,但都一致認為公平、正義是人類社會的最高價值準則。當一個社會所追求的價值目標發生沖突時,是否堅持公平與正義就成為一個十分突出的社會焦點。例如一部分學者所主張的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在追求所謂效率的目標下,以犧牲社會公平為代價,使目前進行的改革出現很大的偏差,從而引發日益劇烈的社會階層矛盾。諸如城郊被征用土地的農民,因征地補償和安置問題使他們成為新的無業游民;下崗工人的再就業和安置政策等的欠缺使他們成為貧困型勞動者;快速增長的醫療費、大學學費使勞動者價層無力承受,如此等等。這些突出的社會問題,絕不是一個技術層面的問題,而是決策上的戰略問題,即改革的指導思想、指導原則的問題,是一個是否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堅持以公平與正義為最高追求目標的原則問題。
在一個法治社會里,任何個人、集團、黨派都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活動,而法的價值、法的最高理想是追求公平與正義的實現。正義所缊含的公平、公正、公道、平等等價值內涵,是政治社會中所有價值體系所追求的最高目標。也就是說,一個社會的政治制度、方針政策等,應當將實現公平與正義作為最高目標,當然,法也應將應現正義作為自己最終的理想目標。法的價值在于法應當對社會起“良好作用”,反之,就是“惡法”或“非法”。區別“良法”與“惡法”的原則就是看它是否體現了公平與正義。
一個國家的政治制度、方針政策以及法律制度,是否體現了當代應有的公平與正義,是一個國家政治文明程度的具體現和標準。中國共產黨提倡的政治文明建設,就是要建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保證人民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亨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②
二、改革與制度文明
改革,就是對制度的改革,在經濟方面,我國從單一的全民所有、集體所有制走向全民、集體、私有、中外合資等多種經濟成份共存;從計劃經濟體制走向市場經濟體制,這一深刻的適應歷史發展潮流的變化,自然要求對公有制、計劃經濟體制下產生的各種制度進行變革,以適應多元經濟成份和市場經濟的需求。
制度,大至國家體制、政黨制度,小至一個單位、社區乃至家庭的約定俗成,從風俗習慣到自覺創設成文制度。制度存在于人類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制度文明是人類在從事社會生產和社會活動中所形成的各種社會關系和活動方式的穩定有序形式,表現為政治、經濟、文化等各項事業上的制度的產生和發展,是人類有效的管理社會、處理和協調各種社會關系的經驗和智慧的結晶。制度作為人類實現社會控制的基本方式和工具,一經產生,就具有相對獨立性,它既不是物質的存在形式,也不是精神的存在形式,它和物質文明,精社文明共同組成了人類的三大文明。制度文明,表現為政治制度、經濟制度、文化制度三個方面,在一定的歷史時期,政治制度文明在整個制度文明中占有主導性地位。政治制度文明的程度,決定社會的民主程度。
政治文明,是人民亨有廣泛的政治參與的權利;政府的權力被人民廣泛的、正式的認可和承認。
政治的精髓在于權力,權力是指個人或群體控制或影響他人行動的能力。權力被分成二類,合法的和非法的。國家依法行使職權,這種權力的行使,是否被全社會普遍的接受和認可,是區別民主還是專制的試金石。如果人民能夠廣泛地進行政治參與,制定國家的各種政策制度,并進行有效的監督其實施,可以說是民主政治,即政治的目標和價值取向是公平與正義,代表人民的利益,國家權力的行使符合大多數人民的愿望。反之,如果多數人民不能夠進行廣泛的政治參與,國家權力的行使不能代表多數人民群眾的利益和愿望。這種政治制度就是專制黑暗的。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人民”是一個寬泛的概念,包含了不同的階層。當代中國社會,人民可劃分為四個階層:國家管理人、資本家、中產階級、勞動者。其中勞動者又可劃分為三個子階層:發展型,溫飽型,貧困型勞動者。③這些階層的不同,社會地位和生存狀況的不同,必然有不同的利益需求。這種不同的利益需求,導致了在政治參與中的不同愿望和需求。
政治制度文明,就是要保障各階層在政治參與中充分行使自己的權力。制度的改革,就是對舊制度的革新和揚棄,是改革舊制度創設新制度。新創設的制度,對社會各階層利益沖突的調整與分配,是否合理、是否體現社會追求的最高價值目標——公平與正義,是改革制度成功與否的關鍵。這種新制度的創設不應當是某一個階層或集團單方面的決定,而應當是社會各階層共同參與、共同制定的結果。
三,改革與政治競爭
新制度的創設與實施過程,從政治競爭的角度來說,表現為四個方面,1、利益表達;2、利益綜合;3、政策制定;4、政策實施。如果這種新制度的制定和實施,被社會各階層的人們普遍的接受和認可,人們就會自覺、自愿的,至少是默認的方式去遵守這種制度,而不僅僅是因為若不遵守就會受到懲罰。如果大多數人確信遵守這些制度是應該的,即擁護制度、接受制度,那么這個制度創設與實施就是合理的,是正義與公平的體現;如果人們普遍的反對它,這個制度就很有問題了。
改革中制度的創設和實施,其中很重要的一個方面是對社會各階層利益的分配和調整,這種利益調整,是對各階層都有利?還是只有利于某些階層或集團?尤其是以犧牲某個階層的利益而滿足另外一些階層的利益,這種制度的創設和實施就不能說是正義的,利益受損階層或集團反對、抵制它就是理所當然的了。
目前中國社會的人員構成是,截止2003年底,全國人口近13億人。其中16周歲以上的約為9.98億人;城鎮42375萬人,農村57514萬人;技術工人中初級占61.5%;1998年~2003年,累計下崗2818萬人,2003年共有440萬下崗工人再就業;2003年,農村勞動力到鄉外流動就業人數超過9800萬人,并且90年代后,平均每年以500萬人左右的規模在增加。這些數據表明,當今中國社會中,16周歲以上的人員中,勞動者階層人數占總人口數的百分之七、八十以上。
改革制度,關系到社會各階層的利益分配。在這個制度的創設過程中,必須應當由各個階層的廣泛參與。即制度的創設,是各階層利益集團充分進行利益表達和利益綜合的結果。無需諱言,改革中受損最大的階層是勞動者階層中的溫飽型、貧困型勞動者,④尤其是下崗工人和貧困農民及其他無業人員;獲得利益最大的是資本家階層,其次是國家管理人和中產階級。出現這種情況的根本原因在于勞動者階層在改革中的政治參與很少,他們無力影響與他們工作、生活密切相關的住房、醫療制度、教育制度、福利制度等制度的制定。
政治參與,即在制度的創設過程中,各利益集團進行政治競爭,繼而實現相互間的妥協,達成一個基本一致的共識,從而產生一個各階層都能基本認可的利益分配、平衡制度。在這個政治競爭過程中,各階層能否有效有進行利益表達和利益綜合,決定了他們在新制度中的利益獲得,決定了是利益獲得者還是利益受損體。毫無疑問,如果某一階層無法進行有效的利益表達,他們在新制度中的利益獲得就會最少,甚至是絕對的利益受損體。制度的創設,部分取決于國家管理人階層的態度。國家管理人是一個獨立的社會階層,他們有自己相對獨立的追求和目標。視公平與正義為社會追求的最高準則?還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直接決定了社會的價值取向標準,直接決定了勞動者階層的工作、生活狀況。
如果說,在多元化社會里,政治、經濟、文化都呈現多元化發展的狀態和趨勢。那么各階層之間的妥協則是必須的,否則就無法共同生活在一個社會里。那種你死我活的階級斗爭必然使社會動蕩不安。只有階級間的妥協才是解決階級矛盾唯一有效和良性的途徑。然而妥協是相互妥協,是各階級、各利益集團的相互讓步,而不是由某個階級或利益集團單方面決定利益分配。
一個社會,不可能讓人人都滿意,但必須使大部分人基本滿意,即政府及其制定的政策方針、法律、法規等被大部分人基本接受和認可。
改革制度,能否得到人數眾多的廣大勞動者階層所擁護,取決于制度是否保護了勞動者階層的利益需求。社會中的各階層都以利益最大化作為追求目標,這勢必將損害另一些階層的利益。所以,各階層能否有效的參與改革制度,則成為解決階層矛盾的關鍵。
妥協的基本途徑——政治協商,即政治競爭,或者說是利益集團之間討價還價的“圓桌會議”,如果勞動者階級被長期排斥在“圓桌會議”之外,沒有強有力的代言人團體進入“圓桌會議”進行討價還價,也就不存在各階層之間的政治妥協。沒有妥協,則使階層矛盾越積越深,使階層間的裂痕日益增大。因此,改革首先要解決的不是某個事項應當如何改的具體技術問題,而是應當首先解決改革程序的問題,即改革的原則、改革的目標、改革的方針政策等由誰來決定?如何進行決定并達成一致意見,只有首先解決程序的公正,才有可能保證結果的公正。摸著石頭過河,是改革初期的探索,經過二十多年的改革,經濟成份的多元化、階層的多元化以及階層矛盾的日益劇烈,已經到了必須首先確定改革程序的時候。沒有一個公正的程序,結果的公正就帶有很大的隨意性,這也是一個人治與法治的問題,如果說在上世紀六十年代發生的災難是因為領袖個人的人治導致國家政策方針出現差錯,那么現在如果由少數階層、集團制定國家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而大多數的勞動者階層被排斥在外,這種方式也是人治,是少數階層和集團的人治,不是法治。
勞動者階級擁有的政治資源是人數眾多,擁有較多的選票。然而階層“碎片化”⑤使他們處于松散的無組織狀況,不可能進行團體的、有效的利益表達和利益綜合。這種松散、無序的狀態,在宏觀層次上,即在國家制定方針、政策和法律時,他們無力影響;在微觀層次上,即在他們工作的企業單位中,他們同樣無力影響與他們息息相關的勞動條件、工資福利等具體問題。從總體上說,他們無力組織集體談判,談判的結果就是被解雇。這說明勞動者階層在實際政治生活中地位的低下。勞動者階層唯一的政治資源就是選票,但選舉制度的缺陷和其本身的“碎片化”,使他們手中的權力無法進行有效的行使。⑥勞動者階層要進入“圓桌會議”參與政治競爭和政治妥協,就必須有自己的強有力的代言人團體。
在一些西方國家,行業工會在保護工人的利益方面起了一定的作用,如美國的勞工聯盟——工業組織代表會、汽車工人聯合會、卡車司機會等;⑦英國的交通和普通工人聯合會、通訊工人聯合會;德國的建筑、農業和環境工業工會、化工、造紙和陶瓷工業工會、金屬工業工會等。⑧工會運動在西方國家,一向是作為社會和收入不平等的制衡力量,行業工會的特點是無論職員還是工人都按行業參加工會。很明顯,具有行業特點的工會更容易維護本行業工人的利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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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 工 會
摘要:工會組織對外的功能是代表工人階級的利益,做工人階級的代言人,參與政治協商的“圓桌會議”;對內功能是團結組織工人。對外功能是工會組織賴以存在的生命基礎,無此基礎,則工會無存在的必要;團結組織工人是工會實現對外功能的基本保障。工會組織的一個良好組織形式是行業工會。
從理論上說,工會是工人階級自己的自治組織,是工人階級的利益團體,是工人階級進行利益表達的政治組織和代言人。
現實和理想總是有一定的差距。當今中國的工會組織,不能有效的代表工人階級的利益進行利益表達,在一些重大的政策、方針、法律法規的制定過程中,不能代表工人階級的利益進行政治協商。如下崗工人的安置、住房制度、醫療制度、教育制度(尤其是大學學費的確定)等一系列關系到工人生存的重大問題,聽不到工會組織的聲音,在基層,大部分工會組織形同虛設甚至是不存在。
工會組織對內的功能是組織團結工人;對外的功能是在宏觀層次上進行利益表達、參與政治協商,在微觀層次上是參與具體的勞資談判等。對外的功能是工會組織賴以存在的生命基礎,無比基礎,則工會無存在的必要;對內組織的功能是實現對外功能和目的的基本保障。無組織則無團體,無組織就不能形成強有力的政治力量。
當代中國可劃分為四個階層:國家管理人、資本家階級、中產階級、勞動者,勞動者又可劃分為三個子階層:發展型、溫飽型、貧困型①。很明顯,勞動者階層是工人階級的主要組成部分,是工人階級的主流。工會應當代表廣大勞動者階級的利益。
當今社會是一個多元化社會,表現在政治、經濟、文化各個方面都呈現多元化發展的趨勢和狀態。社會階層的多元化,要求各階層共同生活在這個多元化社會里,因此在當代,一個階級消滅另一個階級的斗爭是不可取也是毫無意義的。解決階級矛盾唯一有效和良性的途徑是政治妥協,妥協是民主的象征。然而在四個階層中,勞動者屬弱勢群體,勞動者個人不可能以個體的身份有效的參與宏觀層次上的政治協商,參與政治協商的有效方式是利益團體——由代言人團體代表勞動者階級的利益參與政治協商的“圓桌會議”。中國勞動者階級的現狀是一盤散沙,“碎片化”②使勞動者階級無法進入討價還價的“圓桌會議”。這也是勞動者階級在當今中國改革中成為獲得利益最少、甚至是利益受損體的根本所在。解決這一問題的根本出路在于工會組織的建設。
工會組織首先是一個政治團體。在社會的政治體系中,存在著二個分權體系,即政治力量分權體系和國家機關權力分權體系③。政治力量分權體系是國家機關權力分權體系存在的基礎,無此基礎,國家機關權力分權體系就會名存實亡;同時,國家機關權力分權體系使政治力量分權體系的存在合法化和制度化。政治力量分權體系就是由代表社會各階層的各政黨、利益集團等共同組成。在四個階層中,國家管理人、資本家階級、中產階級都有自己的利益團體和代言人,如民盟、民建、九三學社等民主黨派及工商聯等。尤其是資本家階級,他們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實際政治地位,在企業中的權利,已遠遠超過了表面上規定的權利。與此恰恰相反的是,勞動者階級實際擁有的政治權利遠遠低于表面規定的權利。從表面上看,工人階級是領導階級,是國家的主人公,但他們參與國家政治的權利已被代為行使,而這種國家權力的行使在某種程度上已被異化。勞動者階級在改革中受到嚴重的沖擊,其政治地位、經濟利益的被剝奪與勞動都階級本身的“碎片化”無組織狀態密切相關。勞動者階級在政治力量分權體系中的缺失,使其在國家機關權力分權體系中就不可能有自己的代言人團體去爭取本階級應有的權利。
工會組織的改革,首先就是要樹立工會是工人自己的政治組織的政治理想。其組織的宗旨就是代表勞動者階級的利益,做勞動者階級的政治代言人。在宏觀層次上代表勞動者階級參與國家制定政策、方針、法律法規;在微觀層次上代表工人參與勞資談判等。工會組織的對內功能,是團結組織勞動者階級。西方國家的成功經驗是按行業組織工會。很明顯,行業工會具有鮮明的特色,在對內組織上,相同的行業特點及相同的利益需求,使勞動者之間、勞動者與工會組織之間更容易溝通、更容易相互理解和認同,從而達成一致意見,同時,相似的工作條件和工作環境,使勞動者易于采取共同行動。例如在一些地方時常可以看到出租車司機的集體罷工等抗議示威行動;下崗工人、對征地補償不滿的農民集體靜坐抗議等等,表明組織行業工會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勞動者階層,按行業劃分,至少可以分為建筑工人、出租汽車司機、產業工人、養殖業、種植業、產業工人、商業服務人員、個體勞動者、煤礦及其他采掘工人等行業利益團體。
中國的改革是自上而下進行的,在重大的政治經濟問題上,都是由中央在宏觀上提出指導意見和政策方針。同樣,工會的改革離不開中央的政策。勞動者階級也需要進行自身的努力,積極參與工會的改革。勞動者應當認識到,工會是唯一能夠代表勞動者利益的合法組織,能否有效的利用這一組織參與國家的政治協商,將直接關系到勞動者在改革中的政治、經濟地位;決定勞動者自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環境。同時,其他社會各階級也應當清醒的認識到,勞動者階級在中國占大多數,勞動者階級是社會穩定的基石,勞動者階級被長期排斥在政治協商的“圓桌會議“之外,將會使階級矛盾變得日益劇烈而得不到緩解。無組織的”碎片化“狀態固然可能避免大規模的社會振蕩,但積畜起來的階級矛盾一旦爆發,將會使整個社會失去控制。積畜矛盾,無異于積畜炸藥,一個偶然的因素就可能引發,那將是整個社會的不幸和災難。
有組織的政治協商和討價還價,將會使社會平穩而穩定持久的發展,西方發達國家近幾十年來在一片吵吵鬧鬧中的持續發展,就是最好的實證。和諧社會的真諦是人人有飯可吃,人人有話可說;和諧社會絕不是一個無言的世界。
參考文獻:
1.康新貴 《當代中國社會分層與勞動者階層分析》 網絡 (學說連線) 2005年12月15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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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康新貴《論制度文明建設與社會的進步和發展》《甘肅社會科學》2003年第5期;
中小型個體戶應予以免稅
——起征點與免征額
摘要:稅收的本質是國家對納稅人的社會剩余產品的分配。強調的是對社會剩余產品的分配。對小型、中小型個體戶、尤其是對小型個體工商戶來講,他們的收入中,扣除必要的成本費用后,剩余的利潤僅能維持甚至是免強維持他們的生活,他們沒有剩余產品可供分配。流轉稅中的增值稅和營業稅,均規定了起征點,即銷售額或營業額在起征點以下免征,在起征點以上,全額計算交納稅款。本文提出,取消起征點,改為免征額。即銷售額或營業額在免征額以下免征稅款,在免征額以上,僅就超過免征額的部份進行征稅。如此,才能體現稅收公平。
關鍵詞:中小個體戶、流轉稅、起征點、免征額、稅收公平。
一、流轉稅簡介
稅收的本質是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形成的以國家為主體的對社會剩余產品的分配關系。①國家向納稅人征稅,是將一部分剩余產品或一部分既得利益從納稅人所有轉變為國家所有。國家征稅的基本目的是滿足國家的財政需要,以實現其統治和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的職能。
我國的稅款征收制度由稅法進行規定。在流轉稅中增值稅是對從事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從事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增值額為客稅對象進行征稅;營業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所取得的營業額為客稅對象進行征稅。營業稅中的應稅勞務是指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其他服務業。其中服務業是指代理業、旅店業、飲食業、旅游業、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等,其他服務業是指沐浴、理發、洗染、照相、打字、復印、設計、打包、咨詢、勘探等等。對小型、中小型個體工商戶而言,他們主要集中在以零售為主的小商鋪、小修理加工部和小飯館、建筑裝修、運輸(個體司機)、打字復印等服務行業。按稅法規定,因小商鋪,小修理、加工部的年銷售額均低于一般納稅人的標準,他們屬小規模納稅人。前者增值稅率為4%,后者為6%,營業稅中的服務業和其他服務業稅率為5%。
本文僅討論與小型、中小型個體工商戶密切相關的流轉稅中的增值稅、營業稅。通過分析計算其收入、支出和利潤,討論他們是否應承擔納稅的義務。
二、小型、中小型個體工商戶收入、利潤分析
目前,從事小型、中小型商業、服務業的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中的大部分人員為:1、進城的農民,2、下崗工人,3、其他無業人員。小型的商鋪、飯館等,大部分以家庭為中心進行經營,典型的如夫妻店,即夫妻二人加子女或雇傭少數幾個幫工。下面以小型和中小型商鋪為例,計算分析其收入支出和利潤。
假設1:小型商鋪從業人為二人,由夫妻二人經營,以銷售日用品為主,日銷售額平均300元,月銷售額平均9000元(含稅),月房租為500元,水、電費等其他費用100元,福利費按14%計算(以2人每人月工資800元為基準);
假設2:中小型商鋪,從業人員為5人,由夫妻二人并雇傭3名銷售員,以銷售日用品為主,日銷售額平均1000元,月銷售額平均30000元(含稅),房租為每月1000元,水、電費等其他費用為每月500元,福利費按14%計算(以銷售員3人,每人每月600元,店主2人,每人每月1500元為基準),銷售員每人每月工資為600元。
假設3:小型、中小型商鋪的商品進銷差價平均為20%。福利費為購買社會保險費用。
測 算 表
序號 |
項 目 |
小型商鋪 |
中小型商鋪 |
1 |
平均月銷售額 |
9000元 |
30000元 |
2 |
月進銷商品差價 |
1800元 |
6000元 |
3 |
月房租 |
500元 |
1000元 |
4 |
雇傭店員工資 |
無 |
1800元 |
5 |
水電費等其他費用 |
100元 |
500元 |
6 |
福利費支出 |
224元 |
5人,672元 |
7 |
未扣除雇主本人工資和增值稅前的利潤(2-3-4-5-6) |
976元 |
2028元 |
8 |
按現行規定應交納的增值稅 |
346元 |
1154元 |
9 |
扣除增值稅后,未扣雇主本人工資前的利潤(7-8) |
630元 |
874元 |
10 |
未扣除增值稅前雇主平均工資 |
488元/人 |
1014元/人 |
11 |
扣除增值稅后雇主平均工資 |
315元/人 |
437元/人 |
從上面的計算中可以得出,小型商鋪在未交增值稅前,夫妻二人每人每月可獲得工資收入488元,在上交增值稅后,每人每月可獲得工資收入315元;中小型商鋪在未交納增值稅前,雇主每人每月可獲得工資收入1014元,在上交增值稅后,每人每月可獲得工資收入437元。
開設小型、中小型商鋪每天營業時間超過12小時,從早上7、8點到晚上10點左右。且無節假日,他們不享受任何國家和單位的福利待遇。他們的收入水平,僅能維持生活,他們屬于勞動者階層中的溫飽型勞動者,至多是發展型勞動者。②一般的說,銷售額達到這個水平的小商鋪,屬于經營較為正常的商鋪,還有很多都達不到這個銷售水平。
上面對中小型商鋪的計算,得出一個奇怪的結果,店主本人的工資為每437元,而銷售員的工資為每月600元,雇主的工資低于店員,是不可能長期存在的。實際情況是雇主可能采取逃稅(少報銷售額)、壓低銷售員的工資、延長勞動時間(少雇銷售員)、不給銷售員購買社會保險,從而提高自己收入。這些行為都是違法的,但或多或少都有些無奈。他們依此為生,所有的生活費用都依賴于這個小商鋪,如果他們是外來人員,其子女上小學、中學的費用又是一筆較大的開支,他們生活在社會底層。
三、小型、中小型個體工商戶不應承擔交納稅款的義務。
小型、中小型個體勞動者,他們是自己投資自己經營,是自我雇傭的勞動者。他們既是老板,又是打工仔,是自己給自己打工的老板。毫無疑問,他們屬于勞動者階層。他們和大、中型企業中的勞動者所不同的是,他們直接面向社會服務,他們和大、中型企業中的勞動者沒有本質的區別。
稅收的本質,是國家對社會剩余產品的分配。強調的是對剩余產品的分配,如果沒有剩余產品,則不應當進行分配。稅收負擔是根據經濟發展的一般情況的平均負擔能力來考慮的,稅率基本上是按平均銷售利率來確定的。③而在實際經濟生活中,不同的納稅人之間或同一納稅人在不同時期,由于受主、客觀的影響,在負擔能力上會出現一些差別,在有些情況下,這些差別比較懸殊,因此,國家在規定統一稅法的基礎上,又原則上規定了可以針對這些不同負擔能力進行靈活的調解,規定通常由國務院或財政部、國家稅務局等部門有權進行特定的減免稅。目前,與此相關的免稅規定有對增征稅,營業稅起征點的規定。
增值稅的起征點為:銷售貨物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2000~5000元;銷售應稅勞動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1500~3000元;對于銷售水產品、畜牧產品、蔬菜、果品、糧食等農產品的個體工商戶,起征點一律確定為月銷售額5000元,具體起征點由省級國家稅務局在規定幅度內確定。營業稅起征點為月營業額1000~5000元,具體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稅務機關在規定的幅度內確定本地的適用起征點,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起征點是開始征稅的起點,達到起征點,全額計算應納稅款。④
以增稅值稅為例,也就是說,月銷售額為5000元(含稅)則不需要交納增征稅,月銷售額為5001元,則要按5001元全額交納增征稅192元[5001元÷(1+4%)×4%]。然而,對于銷售貨物,其月銷售額超過5000元,如月銷售額為6000元的個體工商戶來說,如果按照前面的計算方法,進銷差價按20%計算,則6000元的銷售額進銷差價為1200元,扣除至少400元的房租和50元的水、電費后,僅剩余750元,尚未扣除社會保險費,并且需要2人經營。也就是說,每人每月收入僅為375元。很明顯,月收入為375元,屬于貧困型勞動者。⑤他們顯然不應當承擔交納稅款的義務。如果讓他們按6000元交納增征稅,則稅款為231元[6000元÷(1+4%)×4%)],扣除稅款后,他們每人每月的收入降為260元[(750-231)÷2],很明顯,交納增值稅后,他們的實際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連最基本的生活水平都難以維持。也就是說,如果讓他們按規定上稅,他們還不如回家什么也不干,等待國家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一個良好的起積極作用的制度,應當激勵、鼓勵人們奮發向上、積極進取;反之,如果制度使人變得懶惰或逃避,這個制度就有問題了。通過上述計算分析,不難看出對于起征點的規定,第一太低,第二不合理。本文建議對個體工商戶取消起征點,規定免征額。如規定銷售貨物的免征額為月銷售額3萬元。即銷售額在3萬元以下的免征增征稅,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的,對3萬元以上的部分征收增值稅。取消起征點,規定免征額,才能使小型、中小型個體工商戶維持他們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維持他們的基本生活。目前,我國大部分地區取消了農業稅,農民的利益得到了一定的保護。取消農業稅的目的,是為了減輕農民的負擔;取消農業稅也是因為農民的收入很低,負擔能力很差,他們的收入僅能維持他們自已的生活,甚至是維持生存都有困難。按照稅法的基本原則,稅收是對社會剩余產品的分配,農民沒有剩余產品(扣除他們的生存支出后),因此,理應不交稅。而中小型,尤其是小型個體工商戶,他們的實際情況比農民好不了多少,甚至不如農民,他們的負擔能力同樣也很差,在扣除他們自身的必要生活支出后,他們也無剩余產品可供分配。因此,取消起征點設定免征額,很有必要。
四、從相關法律規定來看,小型、中小型個體工商戶不需要交納稅款。
稅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是稅收公平主義,其基本含義為:稅收負擔必須根據納稅人的負擔能力分配,負擔能力相等,稅負相同;負擔能力不等,稅負不同。當人們的負擔能力不等時,應當根據其從政府活動中期望得到的利益大小繳稅或使社會犧牲最小。⑥
我國的部分相關法律,很好的體現了稅收公平主義的思想。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1條規定:“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41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稅收征管法第31條所稱特殊困難。(二)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交納稅款的。”根據前文的計算,小型、中小型個體工商戶在扣除他們自己應得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后,其剩余部分已不足以交納稅款。按上述規定,他們可以申請延期交納稅款,且應當獲得批準。問題在于如果他們的經營狀況保持不變的話,他們只能是永遠申請延期交納,當然,這不可能獲得批準,法律規定最多只能延期3個月。該條法律規定和起征點的法律規定相沖突,起征點不考慮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是否支付,而該條規定的法律意義在于稅款應在支付了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后進行交納,完全符合稅收的本質特征,稅款征收是對社會剩余產品的分配,無剩余則不分配。當然,該條法律僅規定了延期,沒有考慮在支付職工工資和交納社會保險費后,如持續發生資金短缺的情況,屬欠缺。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40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交納,逾期仍未交納的,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一) 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二)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個人及其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之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59條規定: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不屬于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事實上,對小型、中小型個體工商戶,尤其是對小型個體戶而言,他們除了有一、二個金銀首飾(通常價值都不大)可供執行外,很難再有稅法規定的可供執行的財產,他們很少有單價在5000元以上的生活用品。
殺雞取蛋,不如放水養魚。取消起征點,規定免征額,對國家來說,只是暫時失去了一部分稅款,但同時,國家因免征額的規定,稅收成本也因此下降。更重要的是隨著國家福利制度的完善,這些小型、中小型個體工商戶,因其收入低、工作時間長、勞動強度大,他們可能喪失努力工作的積極性,轉而領取基本社會保障金。而一個國家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完善,是一個國家維持社會穩定所必須采取的福利措施,是文明與進步的象征,也是世界文明發展的潮流。實行免征額,激勵人們去努力工作。當他們中的一部分從小本經營成功而實現一定的規模經營后,他們就成為真正的納稅人,征收稅款,也才能真正實現稅收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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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學費應減少一半
摘要:大學學費高,已超過了普通工薪階層的承受能力,引起人們的強烈不滿。大學學費究竟高在哪里?國家有沒有對大學收費的規定?按國家規定應當收多少合理?本文通過對二所大學學費的計算,發現這二所大學的學費均高于按國家規定的教育培養成本項目進行計算得出的應收學費,其中A大學高出1.1倍,B大學高出1.6倍。
關鍵詞:大學學費,國家規定,高1.1~1.6倍
一、大學學費已超過了普通工薪階層的承受能力。
目前,大學學費高,已成為普通工薪階層不堪承受的沉重負擔,眾多的仁人志士都提出應對大學學費進行聽證。大學學費高,已成為全社會普遍的社會心理,它引起了普通大眾的極度不滿。尤其對勞動者階層中的溫飽型、貧困型勞動者而言①,高昂的大學學費讓他們陷入困境。同時,高昂的大學學費,也阻礙了一部分高中畢業生進行進一步深造的機會,也使這部分青年的就業變得更為困難,這些有志青年希望通過接受高等教育來改變自己的命運,但高昂的學費使他們的希望變為幻想,一些初中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在初中階段就喪失了努力學習的信心,這不僅是他們個人的損失,也是國家的損失。然而,大學教育在我國已不屬于義務教育,免費上大學已成為不可能的事。上大學應當交學費,但究竟應當交多少?有沒有一個合理、合法的數額?對大多數人來說都是一個謎。
中國的大學學費高,大學學費占人均收入的比例高于世界上很多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②。中國的大學學費為什么這么高?大學的收入,支出項目都有哪些部分組成?哪些支出項目應由學生分擔?哪些項目不應當由學生分擔?目前,沒有規定大學應當將其收入、支出向學生公布或進行審計后向學生予以說明,這是很多人要求對大學收費進行聽證的主要原因。本文根據二所大學近幾年的收入、支出項目的平均比率分析,做一個嘗試性的探討。因受資料的限制,本文對其具體成本項目支出的合理性沒有進行分析,同時,這二所大學的情況可能并不一定代表所有大學的收入、支出情況。
二、A、B二所大學的收入、支出平均比率分析
序號 |
項 目 |
A大學 |
B大學 |
1 |
財政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 |
39.15% |
35.51% |
2 |
上級補助占總收入的比例 |
15.11% |
|
3 |
事業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 |
45.34% |
58.18% |
4 |
其中:教育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 |
31.85% |
49.15% |
5 |
科研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 |
||
6 |
其他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 |
||
7 |
事業收入占事業支出的比例 |
54.66% |
69.07% |
8 |
教育收入占國家規定的教育培養成本支出項目的比例 |
52.42% |
66.13% |
9 |
科研收入占科研支出的比例 |
90% |
假設為100% |
10 |
收入支出結余率 |
20.58% |
15.8% |
11 |
2004年全國工業企業年均成本費用利潤率 |
6.25% |
說明:大學屬事業單位,大學的財政收入為國家對學校教師等正式職工工資及部分辦學經費的撥款;上級補助為大學的上級主管部門對大學的補助;事業收入為教育收入(主要是大學學費)和科研收入;支出為事業支出,事業支出包括教職工的工資、福利、獎金、學校的公務費、業務費、修繕費、設備購置費和其他費用。在事業支出中,部分為教育培養成本支出,部分為科研成本支出。
三、A、B大學學費占教育培養成本支出的比率分別為52.42%和66.13%,均高于國家規定的比例。
對于大學的支出項目,哪些項目應由學生進行分擔?分擔的比率是多少?根據《高等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教育培養成本包括: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教職工人員經費等正常辦學經費支出。學費占年生均教育培養成本的比例和標準由國家教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共同作出原則規定,在現階段,學費占年生均教育培養成本的比例不得超過25%”。也就是說,如果一個大學生一年的教育培養成本為1萬元的話,大學學費應低于2500元/年。
在A、B二所大學的事業支出中,大學的科研支出應不屬于學生應分擔的項目。在A、B二所大學的事業總支出中,減去科研支出,剩余的項目為教育培養成本支出,應由學生進行分擔,分擔的比例國家規定為不超過25%。A、B二所大學學費,占教育培養成本的比例分別為52.42%和66.13%,分別超過國家規定的1.1倍和1.6倍。即如果按國家規定,以學費占年生均教育培養成本的比例為25%為標準進行計算,則A大學的學費應減少52%,B大學的學費應減少62%。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A大學的平均收入支出結余率為20.58%,B大學的平均收支結余率為15.8%。2004年,全國工業企業成本費用利潤率為6.25%,如按33%計算所得稅,則2004年全國工業企業成本費用凈利潤率為4.19%。大學享受免征所得稅的優惠,收支結余率相當于企業的成本費用凈利潤率。如此,A、B大學的收支結余率分別為全國工業企業成本費用凈利潤率的4.9倍和3.8倍。很明顯,A、B大學的盈利能力遠遠超過了全國工業企業的平均盈利能力。大學是以培養人才為目的的教育事業單位,企業是以盈利為目的企業性單位,然而事實上二者的收益能力卻恰好相反,這是否合理?
四、大學學費應進行聽證。
大學學費的收取數額,應嚴格按照國家的規定進行計算,每個大學因其教育培養成本的不同、學生數量的不同,大學學費也應由所不同。對大學學費數額的確定,應當進行聽證。由大學對教育培養成本支出向社會公眾,至少是應向國家物價部門、審計部門進行申報,由國家有關部門組織社會各界代表進行聽證,以確定其成本項目中哪些項目屬于國家規定的教育培養成本支出;認定其支出數額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國家規定,在此基礎上按照“學費占年生均教育培養成本的比例不得超過25%”的規定進行計算確定。
參考文獻:
1.康新貴 《當代中國社會分層與勞動者階層分析》 網絡 (學說連線) 2005年12月15日發布;
2.文志傳 《啊,謎一樣的大學學費》 網絡 (人民網)2004年7月發布
作者 康新貴 男 籍貫 四川 漢族 出生于1963年7月
民主建國會會員 大學文化 職業 律師 注冊資產評估師
工作單位:廣東人民時代律師事務所 廣州晉成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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