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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命運法則

羅斯查爾 · 2007-12-07 · 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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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宇宙之大包容萬物,為了認知需要,也因為事物之間本身具有的差別,我們習慣將事物進行細化和歸屬。根據事物本身的屬性,我們界定某一事物具體的內涵和外延;界定之后的各種事物因本身具有的關聯,相互間可能相容或者不相容,可能相互交叉。總之,事物經過人類認知上的界定,均有其歸屬于自身的東西,使它與其他事物相區別,又與其他事物之間存在關聯。
          事物各有自身存在的狀況,比如形狀、結構、位置、重量、體積、顏色、環境條件、關聯因素等等,事物存在的整體狀況稱之為事物的命運。事物總是運動著,事物因自身屬性和外界的固有關聯發生變化,并影響關聯事物的存在狀況。事物在特定的時間和空間里有其特定的存在狀態,在產生和消亡的過程中,其存在狀態在時間和空間的尺度內總是變化著的,并呈現一定的規則性。
          事物之所以成為事物,有其歸屬自身的屬性,這是事物存在著的依據或者說條件。事物產生、變化和消亡的運動過程,也有其之所以產生、變化和消亡的原因。因此,事物的命運及其變化總有其依據和原因的,存在這某些不可逾越的限定因素,決定著事物命運及其變化的軌跡,其屬性以及與其他事物的固有關聯往往就是一項重要的限定因素。
          有如一個數學方程式X+Y=5,X和Y就像事物內部的兩個關聯因素或者兩個關聯事物,X與Y之和等于5就是其限定因素。當X取一定的數值,X與Y之和等于5的限定之下,Y有其確定的對應數值。換句話說,X與Y的命運在兩數之和等于5的限定之下,顯示相互間命運變化的規則。
          在這樣的命運變化規則之下,確定X的命運并掌握其與Y的限定因素,我們就可以預見Y的命運狀態。而且,為了達成X特定的命運狀態,在其限定之內我們可以通過確定Y的命運狀態來實現。比如為了使X的數值等于3,在X與Y之和等于5的限定之下,我們可以通過確認Y的數值等于2來實現。
          決定事物內部因素之間或者事物與事物之間命運變化的限定因素,稱之為命運限定。例如X+Y=5的方程式中,兩數之和等于5就是X或者Y的命運限定。在命運限定之下,事物內部因素之間或者事物與事物之間的命運遵循一定的規則相互影響并決定相互間的命運軌跡,事物特定的命運限定和命運變化規則,稱之為命運法則。
          數學方程式X+Y=5只是一個例舉,不同事物有不同的命運限定,依據不同的命運軌跡產生、變化和消亡,存在著不同的命運法則。小到微生物,大到自然界,包括人類和人類的個體,均有自身的命運限定和命運法則。對事物的認知,目的在于了解事物存在著的命運狀態,了解事物的命運限定和命運規則。由此,預見事物命運產生、變化和消亡的行進軌跡,在客觀許可的情況下合理改變事物一定的命運狀態。
         人類的命運限定和命運法則,是人類認知最終的目的,一切思想活動共同的指向。那么,人類有哪些命運限定?又遵循怎樣的命運法則?其實,自哲學產生那時,哲學就一直試圖指導人類追尋自身幸福的命運,尋求擺脫宗教神靈和專制特權命運束縛的命運狀態。比如科學,也一直通過對自然界和人身的認知,試圖展現其中的命運限定,尋求改變人類對自然界的命運狀態。
          人類自身和周身世界是一個極其復雜的事物整體,我們遠未窮盡對它們的認知。歷史上人類曾經接受神靈的指引,后來發現那是某些假借神靈的人或者階層的陰謀;曾經也以自然的規律指導人類的行為,可人類并不遵循這樣的規律。人類有人類自己的命運限定和命運規則,我想人類應當從關注自身入手,在自身身上尋找命運的訊息。
          一切都可以想像,假如人類停止了自身的行為,那么,一切人類的活動就無從產生了,一切人為的創造和人為的災難也不再會有。可以確定,從遠古至今所有人為的創造和人為的災難都是人類的行為完成的,離開人類的行為一切人類的文明都無從談起。當我們試圖追問人類的命運,對人類行為的認知是根本必要的入手。
          那么,人類為什么會這樣的行為?為什么要這樣的行為?還可以怎樣行為?應該怎樣行為?
          通過觀察和自我認知,可以確定個體絕多數行為來源于人身內在的需求和意愿,或許其他行為也是來源于人身內在的需求和意愿,只是我們尚沒有發現其中的關聯而已。比如求生、進食、排泄、睡眠、休息、趨避苦痛、享受愉悅、性愛、求知、溝通、惻隱、羞惡、肯定自我等等人身內在的需求和意愿,個體在追求這些需求和意愿的實現或者滿足過程中,個體做出了種種行為,這些相關行為幾乎占據個體行為的全部。
          通過觀察和自我認知,還可以確定個體人身內在的需求與意愿雖然不可根除,相應的行為必定得做出,但是行為的方式或者手段可以選擇。個體具有自主的能力,個體意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主導自身行為。個體行為除了接受人身內在需求與意愿的驅動,同時也接受意識認知的指引或者干預。經意識認知活動形成的理性以及養成的道德理念,可以糾正或者在許可范圍內抑制本性的驅動。
         人性和意識是決定個體行為的根本因素,此外,個體行為還受制于客觀世界的束約,具體而言就是生存環境。作為群體生活的人類,還存在個體相互之間以及來自群體的影響,它具有社會性。因此,這里的生存環境包括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人性和意識歸屬于人類自身的屬性,環境則是與人類關聯最為密切的外界存在,這三者是人類行為的限定因素,也是人類命運的限定因素。
          個體、群體和環境三者之間也是相互關聯的,從屬個體的人性和意識必將隨之進入這三者的關聯之中,在其固有關聯之下產生影響和發揮作用。在人類特定和固有的命運限定之下,人類做出一定的行為,將應對著一定的命運狀態;或者說,人類為實現一定的命運狀態,必須做出一定的行為。
          以個體實現生命延續為例,要求人身安全的保障和足夠的食物來源,還要求正常睡眠、休息和排泄等需求滿足。由此延伸對行為的要求是相對確認的,比如逃避或者防御危險行為,醫治疾病行為,獲取食物行為等等。在客觀環境的限定之下,個體為獲取食物通常需要付出勞動(包括非直接生產勞動交換食物的行為等);如果個體以搶奪其他個體勞動成果的方式來獲取,就可能引起其他個體的反抗或者社會力量的制裁。
          在這些固有的命運限定之下,個體行為做出滿足了這些條件,就可以實現生命延續的命運狀態。如果不能逃避或者防御足以致命的危險行為,食物來源完全斷絕,致命的疾病得不到醫治等等,個體就要喪失生命。反過來,為實現生命延續就必須做出相應的行為,這種相應行為做出也構成特定的命運狀態。
           就人類整體而言也是一樣的,勞動就是滿足人類自身生存的必要,人類為生存和更好生存的命運狀態,就必須不斷地付出勞動獲取更大的食物和其他物質,不斷付出勞動的行為本身也構成人類一個方面的命運狀態。
           當然,人類的命運限定遠不是X+Y=5那么簡單。人類命運限定因素本身存在著變數,或者說有一定的張力,也存在著一些不確定的因素。比如搶奪在某種情況下可以毫無風險地占有他人的勞動成果,比如社會成員可以承受一定程度的剝削,比如某些個體就是死亡也不會做出反抗的努力等等。
          而且,人類命運限定因素本身還存在著可否人為改變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改變的因素,比如人身內在需求與意愿大多是無法改變的,行為方式則可以人為選擇,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能是惟一確定的選擇。比如面對自然,人類改變自然總是有限的,有些是完全不足以按特定的目的進行人為改變。
         對人類命運限定和命運法則的認知,包含對人類自身和周身世界等所有關聯事物的認知,但主要著眼于對人類可以自主行為改變的認知。我們需要通過規范或者協調可自主行為,達到改變自身命運的目標,最終免除一切人為的災難和不公正,實現人類整體共同幸福的命運。
         哲學認知應當指向對人類命運限定和命運法則的認知,并且以實現人類整體共同幸福的命運為使命。當然,哲學所能夠做的也就是提供行為的指向,而不是直接去改變。在人類可以自主自身命運的范圍內,人類應當致力于最大限度地自主自身幸福的命運。

秩序與制度


          宇宙的萬事萬物總是相互關聯的,只是有些事物的關聯不那么直接或者必然,但是它們同處于一個宇宙本身就是一種關聯。有些可能是相互包容的關系,是整體與部分的關系,有些則存在直接影響或者互為因果的關聯。在諸多關聯事物之間(包括事物的諸多內部因素之間),總是存在著位置關系、序列關系或者從屬關系等等。
           事物在其與其他事物或者整體之間所處的位置關系、序列關系或者從屬關系等,是事物之間秩序的表現。習慣上的定義,秩序是指有明確的或者呈現規則性的位置關系、序列關系或者從屬關系等,這里稱之為狹義的秩序,就是通常所說的有序。籠統地說,事物之間的關系都是一種秩序,這里稱之為廣義的秩序,包括狹義上的無序。文中所討論的是指廣義上的秩序,將事物之間存在著的關系都認為是一種秩序。
          事物自身存在的狀況,比如形狀、結構、位置、重量、體積、顏色、環境條件、關聯因素等等,稱之為事物的命運。它相對于其他事物而言,這種特定的命運狀態體現了它與其他事物或者整體之間的位置關系、序列關系或者從屬關系等。事物產生、變化和消亡的過程,它與其他事物或者整體之間的位置關系、序列關系或者從屬關系等,也是一個從無到有再到最后消亡的變化。可以說,事物特定的命運狀態包含了它與其他事物或者整體之間的秩序,它與其他事物或者整體之間的秩序構成了它的命運狀態。
          根據命運法則,在確定的命運限定之下,某一事物確定的命運狀態總是應對著其關聯事物一定的命運狀態,關聯事物所構成的整體的命運狀態也是相應確定的,這三者之間也同時形成了一定的秩序。反過來說,某一確定的秩序總是應對著各關聯事物及其整體一定的命運狀態,事物命運狀態本身就是一種秩序表現。
          有些秩序是可以認為改變的,為達成某一事物特定的命運狀態必須依據事物之間的命運限定調整關聯事物應對的命運狀態,其中達成和調整事物命運狀態的行為就是確立事物之間一定秩序的行為。因為事物之間的關聯,確立或者改變關聯事物之間的秩序,同時也將確定或者改變各事物及其整體的命運狀態。
          事物自身屬性及其與其他事物的關聯構成事物命運的限定因素,其命運限定因素具有客觀實在性,那么,事物之間形成的秩序也具有客觀實在性。客觀歸客觀,并非客觀了人類只能受其擺布,有些客觀事物本身就具有可以被人為改變的客觀實在性。秩序也是一樣的,有些事物之間的秩序是可以人為改變的,特別是人類自身的秩序。
         人類個體作為一種事物的存在,其命運限定本身具有可人為地自主改變的性質,例如個體自身行為的方式或者手段,就是典型的可人為自主選擇的。當然,也有一些是不可人為地自主改變的,例如正常人身的內在需求與意愿(饑餓、排泄、睡眠等)。個體組成的群體社會或者人類整體均是這樣,其命運限定本身包含了很大程度可人為地自主改變的性質。
          群體社會或者人類整體的秩序而言,同樣在很大程度上可人為地自主改變,自主地確立或者改變一定的秩序,通過確立或者改變一定秩序形成個體之間及至整體的命運狀態。通過暴力革命推翻前王朝又建立后王朝的事件,能夠清晰地證明主導秩序的權力階層的組成人員可以人為改變,社會成員對資源占有的關系可以人為改變。例如人類對火的發明和利用,是對原有自然照明和生吃食物的人與自然關系的改變,實質上就是對人與自然的秩序的改變。
          哲學對人類命運的指引,其核心就是要尋求建立整體共同幸福的秩序。人類個體之間及至整體的活動的秩序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自主決定的,人類整體共同幸福的命運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可以自主決定的。只要客觀上可以自主自身的命運,我們就應當自主地建立一種合乎人類整體共同幸福的秩序,實現合乎人類整體共同幸福的命運。
           所謂“人為”即人的行為,而行為又接受意識的指引。人類社會的生產生活、政治經濟、思想文化和發明創造等等活動,都是個體人行為和意識的表現。因此,行為和意識是建構人類社會秩序的根本指向,人類對自身秩序的建構就是通過對個體行為和意識的規范來實現。人類的命運限定主要由個體、群體社會和環境三者的屬性及其關聯決定,人性和意識是決定個體行為的重要依據,而這些均是解析和構建人類社會秩序的決定性因素。
          關于個體行為和意識的規范,稱之為制度。制度通常是一種成文規范,秩序的形式卻不單是制度,包括不成文的習慣和風俗以及特定的觀念。規范的個體行為和意識即秩序,它是制度的內容,制度則是秩序的主要形式。
          制度純粹是由經意識認知并人為創造的東西,不管是假借“上天”或者“上帝”的名義,還是假借“自然規律”或者“社會規律”的名義,還是假借“全體人民”或者“全體公民”的名義,它在本質上就是人為創造的東西,并且經過人的意識認知。在這一點上,制度本身并不先天具有神圣性或者權威性,神圣性或者權威性也是人為賦予的。
           制度作為人為創造的產物,制度內在的秩序實質上是一種意定的秩序,在客觀世界里或者現實社會中,另有一種秩序存在形式即現實秩序。從意定秩序到現實秩序的轉化有一個制度實踐的過程,因制度在實踐過程中的變化,使得二者實際上并不是一一應對的關系。有時制度是善的,現實中的秩序可能是惡的;有時惡的制度可能不被執行,現實中就不會造就相應惡的秩序。制度及其實踐機制構成的完整形式,稱之為體制。
          人類社會的發展受制于某些客觀規律的決定,特別是與自然界和人類自身能力相關的部分較多受制于客觀條件,比如生產資料、生產工具和生產能力等要素。在這方面人類應當充分遵重客觀規律,否則,將不利于人類整體共同幸福的秩序。比如在原始社會里建立每天勞動一小時的制度,大部分人就要因此餓死。
          借用馬克思政治經濟學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概念,客觀條件的制約因素主要體現在生產力上,但是生產關系的秩序大多是可以人為調整的。中國“奴隸社會”時期的生產力狀況和水平,與“奴隸社會”的生產關系是沒有多大關聯的,而是人為制度構建的結果。
           在原始社會,社會秩序的形成較多依賴社會成員的認同,維系秩序的力量也主要來源于社會成員的認同和擁護。后來出現了以軍隊暴力為主要支撐的權力,它強大無比并且可以脫離社會成員的認同和擁護而存在著。從那時開始,社會秩序就由掌握權力的權力階層所主導,權力階層通過創建制度完成一種意定秩序的構建。
           君主代表國家授受土地,就是土地等生產資源國家所有或者君主所有的制度,是一種資源獨占和專制支配的社會秩序。對奴隸的奴役與控制,就是對人身支配的制度,是一種人身可以從屬的社會秩序。賦稅和徭役,就是對個體勞動成果和勞動力的國家支配的制度,也是一種專制支配和人身部分從屬的秩序。在這樣的社會造就的是極大反差的社會命運狀況,權力階層不勞而獲還滿足極大的物質享受,普通社會階層大多艱于生存,奴隸階層則失去人身最基本的自由還遭受超強度勞動的折磨,連生命都失去保障。
           這樣的制度與秩序并不受制于非不得以的客觀經濟發展水平的決定,而是通過權力壓制形成的。那么,為什么會形成這樣的制度與秩序?這其中就是社會化人性演繹的結果,權力階層借助權力的強大,在人性趨向之下自然而然地彰顯了惡的人性,并且實現了這樣的彰顯,也成就權力階層完全縱惡的現實秩序。普通社會階層也當然地必將彰顯惡的人性,但它受到權力支配的制度的制約,所以其惡的秩序在現實中不完全展現。
          權力階層缺乏節制縱惡的社會秩序,最終威脅普通社會成員的生存需求,由此引發反抗甚至暴力革命,直至出現了新的權力階層。但是新的權力階層依舊掌握絕對強大的權力,在人性趨向下,社會秩序并不會改觀。但是歷史的經驗將給人予理性的認知,權力階層為維護自身的優勢地位,一方面發展生產,維護相對平等的普通社會階層的秩序;一方加強對反抗制裁,同時注意減輕掠奪和剝削的程度。
          理性也促使人類對整體社會秩序合理性的思考,逐漸地發現權力的危害。但是權力在力量上的強大,使它更易于編造和杜撰“虛假認知”并以真理的面目愚弄民眾。歷史上焚書坑儒、文字獄和宗教裁判等,均是權力階層因懼怕理性認知的揭露而采取的專制手段,就是當今對言論自由予以限制和剝奪的做法也是如此。
           在對個體、群體社會和環境等人類命運限定進行充分認知的基礎上,怎樣的社會秩序是合理的?應當如何建構制度和實踐機制?這些不僅可以為人所認知和預見,而且可以為人在實踐中構建。社會制度與其所覆蓋的群體命運息息相關的,制度構建應當是其所覆蓋群體的全體成員共同關注的事件。
           擬定的“某項制度”的確立在程序上需要得到多數人的認可,這是為了對抗少數人意志的獨斷,這是形式的民主。但關鍵還不在多數人的認可,在于擬定的“某項制度”的合理性必須事先進行充分闡述,并公開地在全體成員面前接受充分的質疑和討論,這是實質的民主。因為制度的合理性在于制度本身,不在于它的制定者是誰以及得到誰的認可,所以擬定的“某項制度”的合理性公開地接受充分的質疑和討論是實質要件。
          在一些國家現在仍然存在著權力階層獨占制度創制的權力,這是由于權力階層出于維護自身特權利益的做法。它們神化制度先天的權威性,偽造多數認可的形式,限制對制度創制進行實質的探討與質疑,這些做法其實都是專制的伎倆。
           在本文中,對于合理社會秩序及其具體制度的構建問題不作探討。但值得強調的是,任何制度特別是現有制度的合理性問題,應當公開和自由地被認知和探討,及至批判和修正。人類尚應當深入對秩序和制度的認知,理性地警惕和抵制,那種宣稱某一制度是神靈意志或者必然規律而拒絕民眾質疑和探討的做法。

道德觀念

          在遠古的時候,人類意識尚未形成之初,那時是不存在關于道德認知的。顯然,道德也是不可能先天地為人類具有,或者由上天神靈給予的。但是可以相信在人類具有意識之后,道德便在人心中產生和萌芽。
          在探究道德起源問題之前,首先應當認知什么是道德。道德是一種有關價值取向的觀念,一種關于行為是非在內心狀態上的善惡評價。比如勤勞節儉與好逸惡勞,二者均有相應確定的行為表現,但二者不直接是對行為的表述,只是對內心狀態的評價。因此,可以說某種行為是勤勞節儉的,可以說某人具有勤勞節儉的品德。善惡則是道德內在的兩個對立的評價要素,它構成道德評價最具核心的取向標準,道德本身就確定了肯定善和否定惡的取向。
           通俗地理解,道德本身是指稱內心(例如品德、品行、品格、情操和氣節等范疇)價值取向的善惡問題,但是這種指稱又是以具體行為作為量化的衡量依據。因此,準確地說,就是關于行為是非在內心狀態上的善惡評價。再比如高尚與卑劣,它用于描述內心的道德狀況,表現為一種觀念,不直接是行為;但它可以用于評價行為或者通過行為來體現,其觀念本身指向行為的是與非。
           在概念邏輯上,應該說道德是以觀念作為內涵,以行為作為外延。內心是隱藏在個體人身之內的,不經個體的表現或者表達,就不為其他個體所直接獲知。那么,如何獲知個體內心的價值取向的道德狀況呢?它必須借助個體的自我表達,或者通過對個體由內心主導的外在行為進行評價。前者可能在個體利益驅動下失真,后者可能鑒于評價過程不當導致不能真實反映他者內心的道德狀況。
           在習慣上,更傾向于通過對外在行為的評價來認定,相較之下也更具有可信性。而且唯有行為(包括言論等業已表達的意識)對他者才能產生實質性的影響,因此指向對行為的評價才具有現實意義。把道德僅僅視為一種無關行為的觀念,是不確切的。從道德實踐的目的來說,人類形成道德有關價值取向的觀念,在于促成在個體內心養成道德觀念,之后接受這些道德觀念的指導,做出符合這些道德觀念的行為。道德實踐的最終目的還是指向行為的,可以說道德本身就針對行為。
           生活在不同區域又相互缺乏交流的群體或者社會里,為什么會取得相同或者類似的道德觀念認知呢?解答這些問題有助于探究道德的緣起。例如為什么倡導和肯定勤勞節儉?為什么鄙棄和否定好逸惡勞?這種共同的道德觀念認知,應當有其共同的形成條件和依據。
           為了滿足生存延續的基本需求與意愿,人類必須不斷進行勞動付出以獲取充足的食物等生活資料,在群體范圍內必須進行必要的相互扶養與合作。這些必須和必要的限定因素,形成了特定的對人類生產與生活的秩序要求。比如有勞動能力的個體積極參與勞動,盡可能多地付出勞動和獲取更大的勞動成果;有節制地消費食物等生活資料,制止對食物的浪費,進行必要的食物儲備以防范不測;對沒有勞動能力的幼兒撫養和老年人贍養,保障新老勞動力的循環更替。
          不勞而獲地占有食物等生活資料,比如搶奪必將引起爭斗,而爭斗損害雙方的利益,又將影響群體整體上對食物等生活資料的獲取程度。因此,不僅需要平等參與勞動,根據勞動能力差異進行分工協作,還需要公平地進行分配與交換,公平合理地占有勞動成果,也為了消除爭斗的必要。
          可以確定,肯定勤勞節儉以及否定好逸惡勞的道德觀念,是來源于對群體生產和生活秩序的認知。而且還可以確定,這樣的道德觀念符合群體共同生存與發展的秩序要求,是人類的理性認知。人類肯定勤勞節儉以及否定好逸惡勞,目的就在于促使個體依據這些道德觀念的指引,做出符合群體共同生存與發展秩序要求的行為。
          人類在生產生活的實踐活動中,逐漸認知到應當形成或者建立的秩序,在秩序認知之下形成行為的是非判斷,而后形成對內心價值取向的評價。這就是道德的緣起,這些最初的道德觀念也在生產生活中逐漸深入人心,成為生活中的習慣性規則被認同和沿襲。
          但是并不是所有道德觀念都緣起于理性認知,特別是權力階層出現之后。權力階層就開始根據自身需要創制一定的道德,并借助強大的權力在很大程度上主導和推行其道德觀念,比如忠君、背叛、高貴、卑賤等等。不過,這樣的道德觀念仍是對秩序的認知,只是這時的秩序是權力階層意定的秩序,而不是符合整體共同生存與發展要求的應然秩序。
          即使是這樣的道德觀念,在長期的誤導教化之下,它照樣滲入到個體的意識世界,逐漸成為群體生活中的習慣性規則被認同和沿襲。在個體身上既定養成的道德,照樣指引個體依據認同的道德價值取向做出行為,一種被全社會認同的道德觀念將在多數個體身上發生效用。特定的道德觀念形成特定的行為規則,進而形成特定的秩序并造就特定命運狀態。
         道德畢竟只是一種觀念,它必須經過個體的內心認同與取舍,最終被決定是否發生指引的效用。個體行為還無時不刻地受到人身內在需求與意愿的驅動,個體也將權衡自身與外界的力量對比關系,將本能趨利避害地選擇行為的方式和手段。而且,道德可以偽飾的,在某種得到多數認同的道德評價之下,反道德可能失去支持并弱化自身力量,偽飾道德則可以取得認同并增強自身力量。在中國歷史上,從來就不缺乏偽飾“忠臣”的亂臣賊子。
          道德的實踐有其特定條件,就是道德的評價功能必須發生實際的效用,并且體現道德評價的力量。這些就是道德發生效用的土壤,現代社會道德的普遍缺失,往往不是道德觀念的缺失,缺失的正是實踐的土壤。例如對勤政廉潔道德觀念的倡導,如果實踐中主流權力默認了錢權交易的人事制度,是很難讓人真正認同勤政廉潔并接受其指引。當然,關鍵還在于道德本身應然符合理性認知,虛假的、狹隘的違背公平正義的道德觀念最終要被遺棄。
          道德有其發生效用的條件,也可以證實道德不是個體先天具有的觀念,有它具體養成的歷程。通常,它是在個體生命成長的認知歷程中逐漸接受或者認同的,或者經過個體自我觀察思考后取得認知的。其實,人總要追問行為的對錯以及意義的,確信的行為意義是保持內心自我認同的基礎。除非找到反道德的“確信的意義”,否則,反道德的觀念和行為在既有的道德觀念評價之下,將在個體內心里造就不安的情緒。
         人類整體對善的道德認同是必然也是必要的,并且已經形成這樣的認同習慣;行為符合道德要求,體現了行為的意義。個體人身內在的尋求自我肯定的需求與意愿,是個體尋求道德認同的人性驅動。因此,反道德也有對“反道德”的認同,需要把“反道德”視為真道德。這就是人性本身具有的對道德的依賴,是道德源遠流長的人性內涵。
           道德教化著眼于內心觀念的養成,但是道德觀念能否指引個體行為,受制于個體自主意志的自覺。由于個體內在人性顯現趨向惡的驅動,其指引往往是有限的。由于道德指引在客觀上的有限性,它還是無法有效防范和制約惡之行為的發生。但是對惡之行為的有效防范和制約,則是確立合理秩序的基本要件。為了使道德觀念內在的秩序得以實現,從人類整體的角度,還需要借助更具有強制力量的制度形式來達成,例如倫理和法律等。
         人類一直需要道德觀念的指引,為行為正當性和合理性(即行為意義)提供評價的依據,在內心里獲得對自我的肯定,保持內心的安寧。然而認同的道德觀念指引行為的時候,行為決定了秩序,也確定了人類自身的命運狀態。因此,哲學的思考需要建構符合人類整體共同幸福的道德觀念,我們沒有理由忽視這樣的使命。
          在本文里,對于具體道德觀念的構建問題不作探討。但值得強調的是,道德緣起于對秩序的認知,也是確立特定秩序的需要,關乎我們的命運。我們需要正視道德觀念的局限性及其實踐的要件,更需要重新審視現有的道德觀念,嘗試重新建構符合人類整體共同幸福的道德。假如合理的道德觀念深入人心,在人身內在需求與意愿顯現中戰勝了惡,完成了以善之道德觀念對行為的有效指引,是能夠促成人類整體共同幸福的命運。

法律及其體制


          在當今世界,法律已經成為各國普遍運用的基本制度形式,法律的進步將成為人類文明和進步的一項重要標志。隱性規則或者潛規則是一種由強勢階層主導的缺乏平等與公正要求的規則,它阻礙了整體共同幸福命運的實現,使人類社會陷入苦難的輪回之中。法律是一種在一定地域范圍內普遍適用的明文形式,成為各方面力量運用的規則以及實現相互間對抗與制約的依據,它是制衡各方面力量得以合理運用的重要形式。
          什么是法律呢?法律又是如何起源的?對法律的探討,這些是需要首先予以思考的問題。在歷史上有過神意說、理性說、自由說、事物性質說、民族精神說等等,在中國倍受推崇的馬克思統治階級意志說,其實并沒有什么新意。在這些學說當中主要有兩中類型的定義方法,一種是從現實中法律的創制過程來解析,例如主權命令說、利益說、馬克思統治階級意志說等;一種是從應然層面上的構建要求來探討,例如理性說、事物性質說。
           對法律定義不同,在法律實踐中對社會的影響也將不同。從推動社會進步的角度,在應然層面上的構建要求來定義法律,有利于推動法律革新進而推動社會進步。從現實中法律的創制過程來定義法律,其往往承認了強勢階層的既定主導地位,缺乏前瞻性地指引法律革新的方向與動力,具有強烈的專制主義色彩。
          稱之為法律的東西,在各國現在或者以往歷史上都是一樣的,盡管可能對法律的概念不盡然了解,但是我們不難判斷出它是不是法律,或者是否包含在法律范疇之內。對于法律的定義,應該著眼于這些被稱之為法律的無差別的共性。所謂法律就是要求社會成員共同遵守的行為規范,具有一定的強制性,行為規范構成法律的本質屬性。在不同時期不同國家法律有不同的具體特征,但是法律作為行為規范的屬性一直沒變。
          在法律規范中,常見的也不都是對行為的直接規定,還有對權屬和人身關系等的規定。那么,為什么說行為規范構成法律的本質屬性?其實,不論是對權屬還是人身關系的規定,都最終指向行為的。例如對物之所有權的規定,指向對物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等行為;例如對夫妻關系的規定,指向相互見扶養、對子女撫養、對父母贍養和生育等行為。
          法律與道德一樣,是一種制度形式,均起源于對社會秩序的認知。個體內在需求與意愿在很大程度上支配了行為,并且在顯現過程中表現了惡之行為趨向性。這一點自有人類以來不曾改變過,它根植于人身之內。個體內在需求與意愿在顯現過程中惡的趨向性,直接支配個體惡之行為的做出,由此必然引發沖突和爭斗,影響甚至危及個體及至整體生存和發展的共同需求。這時候人類在生產生活實踐中將逐漸認知到什么樣的行為要提倡,什么樣的要禁止,什么樣的行為可以做,什么樣的行為應當制裁等等,這便是對有關行為秩序的認知。
          通過對秩序的認知,形成對行為是非對錯的判斷,同時形成關于行為的規則認知。最初是通過對行為規則的集體認同,形成群體的行為習慣,這是一種不成文的法律形式。在實踐中,行為規則主要依靠成員的自覺遵守和服從得到實現;群體的首領或者長老往往是行為規則的實施者,并且組織群體對違反行為規則者進行強制性的制止或者制裁。群體的首領或者長老實施行為規則的力量憑借,來源于群體的擁護和支持。
          隨著軍隊的出現,官吏組織和監獄的形成,人類發展到了國家形態的社會組織形式,也就出現了權力和權力階層。權力階層通過掌握軍隊、官吏組織和監獄等,掌控了國家權力,借助無比強大的權力主導了社會秩序。在這個過程中,法律逐漸從習慣性規則向制定性規則轉變,權力階層主導了法律的創制與實施,法律集中體現了權力階層的意志。
         人性顯現的趨向性在任何個體人身之上都將一樣,均有更強烈的惡之傾向,這顯然有害,不利于社會整體的生存與發展需求,對權力階層的特權利益同樣構成威脅。對行為進行規范確立一定的秩序是必要的,秩序的實現就要求有效制約惡之行為。在權力形成之后,權力階層首先規范了普通社會階層之間的行為秩序。另一方面,正由于權力在規范和建立這一秩序的必要性,成為權力合理存在的一項重要依據。
           通過對人性顯現趨向和社會化人性的分析,可以確認權力階層借助權力的強大,在人性驅動之下,總是首先顯現惰性、享樂欲望和貪欲等惡的社會化人性需求與意愿,并能夠促成其實現。但是,普通社會階層通常是無足以抗衡權力作惡的,最終在整體生存受到威脅之時引發暴力革命。因此,權力行為是造就社會不公、苦難、沖突與戰亂的根本因素,這種現象根源于人性,客觀上取決于不受束約的權力。
           總而言之,在權力形成之后,權力階層主導社會秩序,首先實現了對普通社會階層之間的秩序構建,這一部分秩序包含了相對較多的理性成分。由于力量對比之間的懸殊,權力階層與普通社會階層之間的秩序從一開始就形成統治和被統治的對立關系,造就社會秩序不公的開端和根本表現。
           之后歷史及至將來,在社會秩序合理性進程中,主要就是通過對抗權力和制衡權力包括對社會其他強勢階層的束約,逐步實現社會公平與公正,來推動的社會進步與文明。同時,需要逐漸健全普通社會階層各方面的行為規范,并有效地組織實施確立法律意志下的秩序。
           古今中外的法律,在本質上均屬行為規范,但具體規范的內容確有很大的區別,也有一些相同的東西。其中的緣由相當復雜,總體上反映一時一地的主流思想認知、權力構造及其力量對比關系的狀況。不可否認,自有權力和權力階層之后,國家權力一直主導法律的創制與實施,并集中體現權力階層的意志。
          法律作為社會的重要制度形式,一直是人為創制的,而非神靈;假借神靈的名義是為了使社會大眾自覺服從和畏于反抗,其中隱藏著極大不公的特權和反人道等實質。自有權力和權力階層之后,現實中的法律從來就是不公正和反理性的,但不排除在非權力特權領域存在著法律的合理性,權力一直是阻礙法律走向公正和進步的根本原因。
          法律走向公正和進步則是理性逐漸戰勝權力專橫的過程,但現實中法律往往不盡然體現理性的要求,權力一直占據兩者爭斗的上風。法律應然是理性的,但要達到理性可說是任重道遠。權力和權力支配之下的愚知,將成為法律趨向理性的最大障礙。
          道德和理性在一定程度可以引導個體自覺放棄實施惡之行為,但未必可以有效抵擋人性內在需求與意愿的驅動。這時法律這種制度形式應運而生,法律不僅指明行為的規則,而且可以對違反行為實施強制性制裁,促使違反者畏懼,并可以通過強制糾正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因違反行為造成的損害。
          道德主要著眼于內心,在于勸導向善指引個體做出符合秩序要求的行為;法律主要著眼于外在行為,在于制裁惡行警示個體不得做出違背秩序要求的行為。法律的強制性保證它的有效性,但法律的制裁是事后的,因此,法律更多地是一種補救。道德在力量上的不足是它最大的局限,但道德的指引是事前的,因此,道德更多地是一種預防。二者皆來源于對秩序的認知,并且是確立秩序的制度形式,二者所內涵的秩序可以一致的。
           法律所確立的行為規范的實現,其根本保障依賴于對違法行為的糾正和制裁。確立行為規范但缺失對違法行為的糾正和制裁規則,就是不健全的法律制度,一切將形同虛設。完整的行為規范和有效的實踐機制,稱之為法律體制,包括立法和司法。例如對行政權力行為和司法審判行為,在立法上規定了怎么應當、怎么必須、怎么禁止等等,但要是沒有糾正和制裁規則,沒有施予嚴格的實際后果,這些規定只能成為擺設。
          基于人性顯現的趨向性和出于防范的目的,在立法上應當最壞地預見任何惡的行為均有可能發生,并且應當予以明確的規范,建立對惡之行為進行糾正和制裁的規則。法律沒有禁止善的行為,個人、黨派或者權力組織不管在道德上是否具備優越性,都不足以否定法律對惡之行為的規范。通過宣揚自身絕對的善,以此試圖否定對其可能惡的法律規范,其實都隱藏了惡的陰謀。
          倘若權力階層同意放棄縱惡行為,它便沒有任何理由阻止對一切可能惡的行為進行明文立法的規范,以及建立對惡之行為進行糾正和制裁的規則。而且,應當自覺納入法律及其體制的規范之中,法律的效力應當高于權力意志。
          人性內在需求與意愿對惡之行為的驅動,具有必然的趨向性,但其能否實現的外在條件取決于自身與外界的力量對比關系。因此,在力量上的對抗與制衡,是能否實現有效制約惡之行為的必要條件。自權力出現之后,人類社會的進步和文明就是通過對權力力量進行制約逐步實現的。
          社會實踐證明,國家認可的對權力縱惡行為的法律規范,是實現對抗權力縱惡行為的首要前提。當然,實現對抗不能缺少對抗的途徑和方式,對抗的途徑和方式通常以權利的形式確定,通過權利的行使來實現,實踐中要求以最高效力的立法進行授權。
          從法律體制健全的角度,除了立法上對一切可能惡的行為進行明文規范,完善對惡之行為進行糾正和制裁的規則,還必須具備有效的實踐機制。法律實踐機制一般歸屬于司法行為,由于權力是構成合理秩序實現的最大障礙,法律實踐機制能否保證法律所確定秩序的實現,關鍵在于能否有效排除行政權力干預以及防止司法權力濫用。保持司法權力獨立,是對抗行政權力的有效方式,同時從立法上對司法權力也應當進行規范和監督。
          人類的命運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人類自身的行為秩序,什么樣的行為秩序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什么樣的命運狀況。而秩序可以借助法律形式來確立,實施怎樣的法律體制也將決定造就怎樣的社會秩序。這幾者之間通過認知均可以被預見,為實現特定的命運狀態,可以確定必須確立的行為秩序是什么;為實現一定的社會秩序,可以通過構建相應的法律體制來完成,進而實現特定的命運狀態。
          不管是秩序,還是作為秩序載體的法律,一直都是人為創制的結果。人類追求整體共同幸福的命運,可以通過建立自身的行為秩序在很大程度上實現自主決定,其中基本途徑就是構建符合這樣秩序要求的法律及其體制,但不能忽視道德、理性等重要作用。因此,必須就命運、秩序和法律等制度形式三者之間進行深入的理性認知,充分預見三者之間的固有關聯和各方面限定因素,然后才有可能著手構建的工作。
          對命運、秩序和法律等一切相關事物進行認知,以及進行質疑、探討、辨析和論證等,是人類自主自身命運的必要前提,也是任何個體不可剝奪的基本權利。在法律及其體制的構建方面,首先必須就一切可能惡之行為進行立法規范,建立糾正和制裁規則,完善實踐機制;其次,必須針對權力在力量對比關系上進行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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