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經濟促進法(征求意見稿)》頒布以來,引起了全社會的極大關注。本文就《民營經濟促進法》建議更改為《民營經濟規范發展法》等問題談談看法,以供討論參考。
從所有制性質角度分析,民營經濟包括私有經濟和集體經濟,其中,私有經濟即國內民族資本主義私有經濟,占據了民營經濟的主體地位。從這個角度來看,《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全稱可以理解為“中國民族資本主義私有制經濟促進法”。在沒有頒布“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促進法”、“國有經濟促進法”的情況下,單獨發布《民營經濟促進法》,存在著特別鼓勵民族資本主義私有制經濟發展、相對抑制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發展的法律傾向。這一客觀存在的法律意圖和法律現象顯然是違反憲法的。因此,為了避免《民營經濟促進法》違背憲法精神,建議將《民營經濟促進法》變更為《民營經濟規范發展法》或者《促進民營經濟規范發展法》,簡稱《規范發展法》。
從經濟實踐角度分析,民營經濟面臨的困難可以區分為外部市場經濟環境變化造成的困難和內部經營管理不規范造成的困難。國家并沒有在法律條文和政府文件上歧視民營經濟的發展,地方政府和大企業拖欠民營企業資金才是實實在在的現實問題。因此,沒必要通過頒布《民營經濟促進法》來特別鼓勵和促進民營經濟的發展,而客觀上形成相對抑制全民所有制經濟的法律歧視。
民營經濟面臨的外部市場經濟環境變化所形成的經營困難,主要應該通過政府宏觀經濟逆周期調控和產業政策引導加以解決,而與立法行為無關。民營經濟內部經營管理不科學、決策太隨性、投資冒進、財稅不規范是造成民營經濟困難的主要原因。國家不應該通過立法的形式來支持甚至促進這類“帶病運行”的民營經濟的發展。相反,國家可以通過立法形式,在依法納稅、規范經營、管理科學、反行賄受賄、解決產業和科技難點痛點、推動產業升級、增加勞動就業、履行社會責任、維護和鞏固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制度等方面設立“民營經濟模范標準”,對符合“國家模范標準”的民營經濟和民營企業給予直接融資支持、信貸資金支持和市場準入支持。因此,把《民營經濟促進法》修改為《民營經濟規范發展法》,在法律條文中增加民營企業的模范標準以及對符合模范標準企業的具體支持內容,對中國經濟、科技和社會的整體發展,更具現實意義。
從民營經濟長遠發展趨勢角度分析,《民營經濟規范發展法》應該成為一部避免民營經濟發展成為財閥經濟和門閥經濟的重要法律。從美日韓等國家企業發展歷史觀察,一部分民營企業經過一代人或幾代人的繼承發展,將逐步發展成為該領域的壟斷性財閥和門閥,形成財閥經濟和門閥經濟,最終將發展成為財閥政治和門閥政治的社會土壤,嚴重侵害共產黨領導的經濟基礎和政治基礎,嚴重阻礙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如果要長期堅持并持續鞏固社會主義經濟制度,那么,就不能允許資本主義私有經濟逐步發展成為壟斷性的門閥經濟和財閥經濟。因此,《民營經濟規范發展法》應該明確提出通過稅收手段,即通過設立遺產稅、贈與稅和離境稅,以較高的稅率,比如通過設定50% 的遺產稅率和贈與稅率以及 80% 以上的離境稅,把相應的民營企業股權和現金資產以稅收的形式上交國家,在民營經濟的代際傳承過程中降低民營經濟的股權比例,增加全民所有制成份,避免出現財閥經濟和門閥經濟,同時杜絕國家財富外逃。
通過開征遺產稅、贈與稅和離境稅,可以不斷充實公有經濟實力,把“民營經濟作為公有經濟重要補充”的構想落到實處,從而,有利于民營經濟領域的財富創造者依法合規地向國家移交部分財富;有利于防止社會兩極分化和社會政治經濟動蕩;有利于避免產生財閥經濟和門閥經濟,從而避免重蹈中國古代門閥經濟和門閥政治的覆轍;有利于人心安定和社會安定,克服社會攀比和人心浮躁,從而有利于社會主義經濟政治共同體意識的建立;有利于從制度上根除政治腐敗和官員腐敗的土壤;有利于社會主義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的長期堅持和國家的長治久安。
“不謀萬世者,不足謀一時;不謀全局者,不足謀一域”。經濟立法必須謀全局、謀萬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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