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官王佳佳被殺一事,最近引起全網的討論。司法體系對王佳佳給予肯定,而網民對王佳佳法官則持反感態度。
一個非常一般的交通事故,導致年輕的女法官死亡。這事怎么想都讓人覺得有些荒謬,因為,顯然,法官原本并不是矛盾的焦點,最終,是法官親自把自己弄成了矛盾的焦點,成了報復的對象。
簡單概括下案情,50多歲的黨某某和李某某發生交通事故,交警判定李某某全責,李某某走保險進行賠償,黨某某要求賠一萬八,李某某不同意,保險公司經三方定損一萬二,但法官王佳佳按自己的理解判了9千多,黨某某一看這比保險公司三方定損還低,咽不下這口氣,恨意滔天,然后選擇了報復殺人,殺害法官王佳佳后,黨某某選擇了自殺。
注意,涉及這個案子的共有六方:黨某某、李某某兩個當事人,交警,還有保險公司,以及保險公司選定的負責定損的第三方,最后是王佳佳法官。黨某某作為這起事件的受害者,沒有恨李某某、沒有恨交警、沒有恨保險公司、沒有恨定損的第三方等四個方面,卻最恨法官,最終把報復的刀子,指向了法官。
為什么法官會被引入到一起交通事故中呢?因為,中國是“法治”社會,一旦矛盾不能通過調解解決,最后的一關是打官司、找法院。法官,自然成了社會矛盾最終的壓力承擔者。
請注意,那些宣揚“法治”的勢力,的確是把法院當作社會矛盾的最后承壓者的。所以,他們說,法律是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線。他們甚至在法院的院徽上,設計上一架天平。
但是,我們的法官,顯然并不明白這其中的危險。
難道,交警、保險公司、定損第三方,都沒有做到公平嗎?為什么交警、保險公司、定損第三方都沒有把自己當作“公平”的象征,僅僅是法院標榜自己是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線呢?
可能,法官,或者律師,對“法治”把法院當作社會矛盾的最終承壓者,是歡迎的,因為,他們覺得,這樣就顯示出了他們對于社會的重要性,無形中增加了他們司法工作的某種光環。當然,不排除也有那么一些法官、律師,是因為成為“法治”作為社會矛盾的最終承壓者而多了謀利的渠道,才暗自竊喜。
所以,我看到某個重要媒體評論說:任何襲擊法官的行為,都是現代文明無法容忍的。
顯然,在這家媒體的價值體系里,法官,是高人一等的,法官,比其他職業要神圣一些。
王佳佳法官被殺一案,其實是“法治”建設的必然!
你既然被宣揚為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線,你從中得到了某種特別的社會尊重和利益,并且,你自己也標榜至少是沒有拒絕是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線,那么,你就必須面對可能的風險。比如,被殺。
有那么一個相當強勢的力量,是希望中國的一切事情,都要經過法律環節的,他們稱之為法治。他們的根本目的,是把政府排斥在法律體系之外。
原本,中國是“大政府小社會”,政府是全能的,大到政治、經濟、軍事、國防、外交,小到普通群眾的吃喝拉撒睡,結婚、生子、居住,婆媳矛盾,鄰里不和,政府都要管,為些政府建立了法院,也建立了基層街道、社區、村委會之類的組織,以及工、青、婦組織。但在某些勢力看來,這顯然是違背“法治”社會的本義。于是,原本由政府通過各種組織負責解決的社會矛盾,最終完全被推給了法院!
具體到這個案子,法官承擔了這起矛盾的所有壓力,成為了矛盾的焦點,而被告、交警、保險公司、定損的第三方,因為不是“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線,盡管是這起事件的當事者,卻不是矛盾的焦點,也并不承擔任何壓力。
我相信,律師們通過代理各種官司,應該是獲取了不少利益。官司越多,律師的收獲越有保證。
但是,我想勸一下我們的法院和法官,那些稱聲法律、法院、法官是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線的言論,那些片面強調“法治”的家伙,其實是把你們架要火上烤!他們是希望所有社會壓力都通過他們所謂的“法治”傳導給法律、法院、法官!他們可以從中收取代理費。但是,法院、法官,要清醒,要知道自己是被架在火上烤了!是上了人家的當了。但我注意到,有些法官,對此種言論,不享受,以為這是抬高自己的社會地位。我只能說,這是被人家賣了,還替人家數錢。
我說句不一定準確的話,那些聲稱法律是社會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線的人,其實是法律、法院和法官的最大的仇人!
王佳佳法官的遭遇,是值得同情的,她沒有違法的事。但王佳佳法官的遭遇,又有咎由自取的成分。其一,王佳佳法官,可能在意識深處,并沒有意識到,社會上關于法律是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線的說法,是把法院和法官架在火上烤。身在危險之中,卻沒有意識到危險,這是最危險的。
其二,具體到這個案子,王佳佳當然也沒有意識到,當這起案子經過了交警、保險公平、定損的第三方之后,她就成了“最后的防線”!而其他幾方,都沒有什么壓力,他們按照“法治”的規范,輕松合理地把壓力轉移給了法院,也就是王佳佳法官。
其三,王佳佳法官正確的做法,是不要甘心承接這個壓力!法院在審判之前,也是要調解的!即使是給出判決書,那判決書上的判決意見,也要各方基本滿意,才能消除針原被告方對法官的“仇恨”。顯然,王佳佳法官,沒有意識到自己的判決可能招致的“仇恨”,或者她意識到了,但是,她沒有意識到這種仇恨的結果。
其四,她可能把法律條文、自己的“自由心證”、量載權,太當回事了,你覺得這是權力,其實,這是一顆炸彈。
最終,釀成殺身之禍。
死者已矣,存者尤生。
作為法官,這種招致仇恨的判決,你可以搞一百次、一千次,盡管原被告對你有仇恨,也未必采取如此過激的報復,你仍然是太平的。但是,只要有一次,你的人生就完結了。
希望法官、法院從中吸取教訓,不要接受法律是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線這種不懷好意的恭維,不要把自己從局外人,變成矛盾的焦點。
以上意見,未必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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