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消息說,11月15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布《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草案)》,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今后,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等五項社會保險有望統一征收,以保障參保者的利益不受損,社保基金也將應收盡收。
據認為,《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草案)》擬強制企業為工人繳全社會險,其制度設計頗具技巧,五項社會保險實行“四統一”:統一登記、統一基數、統一征繳和統一稽核。換言之,這種打包的統一征收,將使企業在為工人繳納社保時難以“挑三揀四”或繳一棄四,必須五險全繳才能過關,這就有力地維護了工人權益。
而且,該《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草案)》還規定了違反該《規定》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瞞報工資總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限期繳納后,逾期仍不繳納或者補足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等等,等等。對企業的強制和懲罰是寫得明明白白的。我們卻沒有看到該《規定》對政府有何強制性的措施。也看不出政府應該為社會保險做些什么。新中國是1949年成立的,《社會保險法》是2011年7月1日頒布實施的。2011-1949=62,也就是說長達62年的時間政府未能給百姓辦好社會保險的事。這個責任應該怎么追究?應該怎么懲罰?自從1993年養老金實行社會統籌以來,養老金空賬、養老金缺口就一直困擾著我們,那些從共和國成立以來就“獻了青春獻終身,獻了終身獻子孫”的企業老工人,突然一夜之間被告之欠了政府一筆巨大的養老費,所以現在出現了養老金空賬、出現了養老金缺口,導致了這些奉獻了一輩子的老工人深感活著都是政府和人民的累贅,還活什么勁?這筆賬又該怎么算?又該如何追究和懲罰?還有,全中國幾億農民幾十年來沒有任何社會保障,這個責任又該由誰承擔?
難道,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等五項社會保險僅僅只是企業的責任、只是參保職工的責任?政府應該承擔什么責任?如果政府總是置于法律之外,總是置于法律之上,或者說,不能明確政府責任的法律,這樣的法律還有多少公信力和權威性?
依法治國,遵紀守法,首先要從政府做起。這何需多說。
新聞鏈接:http://opinion.people.com.cn/GB/223228/162765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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