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的作品是“自然人作品”么?
杭州市教研室教研員鄭子罕組織人員編寫了一本教材,出版后大家分享版稅。但是, 2010年,檢察機關以鄭子罕涉嫌挪用公款罪、貪污罪提起公訴。2011年7月28日,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鄭子罕有期徒刑6年。(據9月29日《中國青年報》)
這是一起發人深省的案件。 鄭子罕作為杭州市教育局教研室原教研員、中學高級教師、浙江省特級教師、浙江省教育學會中小學信息技術教育專業委員會副秘書長、教育部特聘專家,顯然是個公職人員。他編教材的行為如何界定是個關鍵。如果根據《著作權法》判定他所編的《中小學信息技術》系列教材既不是法人作品,也不是職務作品,而是自然人作品,那么,8%版稅的稿費屬于他和團隊所有,與公款無邊。當然,鄭子罕的行為就不構成挪用公款罪、貪污罪。
顯然,拿著財政工資的公職人員干出了成績,自然有職務晉升、職稱晉級等待遇給予回報,足以讓其衣食無憂,并享有一定的滿意度。這些成績到底是歸單位還是歸個人,“是法人作品,是職務作品,還是自然人作品”,的確是個問題。
但在鄭子罕一案中,法院是這樣判決的: 被告人鄭子罕以杭州市普教室教研員身份,組織在校老師編寫教材,應視為代表教研室主持編寫,代表教研室的單位意志進行創作;教研室支付給編寫者的8%報酬包括編寫中的開銷費用,應視為教研室對教材編寫的物質支持;該教材由教研室負責征訂并承擔相應責任,且參與編寫的教師與教研室之間并無勞動雇傭關系,故該教材的著作權應歸屬于杭州市普教室;包括鄭子罕經手發放的8%報酬在內的20%的利潤均系公款性質。
這意味著什么呢?這意味著教研員編寫的教材就是職務作品。這樣的判決告訴我們,公職人員的所謂創作并不能變為自己的私人財產,歸私人所有。而這一點,我們不無遺憾地看到,包括作協主席在內的由財政供養的公職人員寫出了作品,稿費是屬于自己的,毛澤東一生的著述所得的稿費也是自己支配。
顯然,著作權的歸屬對于一個公職人員來說,是否依據《著作權法》得出“職務作品”或“自然人作品”,這是需要認真對待的。畢竟有不少公職人員業余寫了小說、詩歌等作品,而且還成功了。為何教研員自發編寫的教材不是“自然人作品”?界定的邊界到底在哪里?——一審之后, 因不服判決,鄭子罕日前已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筆者相信,這個判決結果是很有警示意義的。
作者:朱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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