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有最低生活保障,也就應該有個最低富裕保障。嚴格的說,“最低生活保障”名不副實。以目前各省市最低生活保障所發的錢,只能維持最低“活著”的用度,只能算是“最低活著保障”,遠不能稱為“最低生活保障”。活著和生活,根本是兩個概念。活著,不死而已,不餓死,不凍死,用百姓的話說,就是“吊命”,死不了,活不好,如此而已。這可不能算是“生活”,可稱為“生活”的,至少衣食無憂,看病不愁,而且,有尊嚴。中國百姓不奢望太大的尊嚴,不過是講話有人聽,不因身份不高無人理睬。去政府部門辦事能夠一視同仁,不因沒有背景受到刁難。在公共場所不因衣衫樸素遭人白眼,不因地位不高受人呵斥,有病能就醫,子女能上學,不因錢少被醫院停藥,不因錢少被人把子女從學校里掃地出門。至于民主法制,公平正義,聽聽也足可娛興,但百姓有自知之明,并不太當真。能夠不屈己、不干人,平平常常普普通通,過好自己的日子,就算是有保障有尊嚴了。所以,當前的第一步是給百姓享有實實在在的最低生活保障。而不是最低活著保障。
下一步,就應該給百姓最低富裕保障了。目前共同富裕的聲音越來越響亮,令人振奮,對公眾具有極強的吸引力。然而,什么才叫富裕,中國百姓應該富裕到什么程度,怎么個“共同”法,在富裕這條道上能夠“共同”到什么程度,都是說不清的事。而“最低富裕保障”就是要把說不清的事說清楚,使之能夠量化。過去喜歡用“人均”達到什么水平來說事,現在百姓很討厭這個“人均”。所以我們討論“最低富裕保障”時撇開“人均”的概念,我們以“不低于”來表述百姓的愿望。我們設想,對于“最低富裕保障”應該規定一個所有中國公民都“不低于”的一個經濟收入的標準,比如,三口之家年收入“不低于”30萬元。這不能再低了,再低,就不好意思說“富裕”的話了。這是一個先決條件,然后還應該有一個保障條件。因為三口之家年收入即使“不低于”30萬元,也是經不起風浪的,比如家里有一人患病,患大病,折騰不了幾下,30萬元就會折騰得精光,即使有300萬的家當,也很快會折騰光而且還可能負債。再比如教育,現在某些幼兒園的收費都比大學貴了,30萬元夠干啥?還有住房,據說目前最貴的商品房已經好幾萬元一個平方了,即使年收入“不低于”30萬元,積七年的收入不吃不喝也才210萬元,僅夠二三十個平方的錢,一家人還是擺脫不了當房奴的命運。所以,“最低富裕保障”應該有兩個條件:其一,三口之家年收入“不低于”30萬元。其二,醫療、教育、住房有保障,不會讓人傾家蕩產,不會讓人家破人亡。
綜上所述,繼最低生活保障之后,應該推出“最低富裕保障”的概念。有了“最低富裕保障”的有效舉措,共同富裕宏偉目標才能落到實處,才能讓百姓摸得著看得見感覺得到,同時,百姓對政府關于共同富裕的許諾才能夠進行考核和評價。這樣,共同富裕就從理論走向了實際應用,最終,給百姓帶來實惠。功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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