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復員軍官連續不斷進京訴求情況的再調查
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各位首長:
筆者近日就何謂復員軍官?為什么復員?復員軍官為什么連續不斷進京訴求?他們的根本目的和意圖是什么?等等問題對吉林、遼寧、黑龍江等地的部分復員軍官親自進行了走訪調查。并在網上對全國的部分復員軍官也進行了調查了解。
為給上級首長在解決復員軍官問題時,提供一些信息,現將調查結果向各位首長報告如下,僅供參考,有不當之處,敬請諒解并批評指正。
情況一:何謂復員軍官?
復員軍官是指1993年至2011年間,因執行國安[1993]2號/ [1993] 政聯字第1號文件《關于做好軍隊復員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試行通知),軍隊采用貨幣形式一次性安置(即買斷),國家不負責安置工作,由個人自行就業,軍隊部分正常退役的師、團、營職校級軍官(以下稱復員軍官/復員干部)。
情況二:為何采取復員安置辦法退役?
從1993年開始,軍隊為了適應國家改革開放形勢的需要,探索軍官退役安置的新途徑,減輕地方政府安置壓力,由國務院退伍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干部領導小組、民政部、公安部、財政部、勞動部、人事部、國家稅務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總政治部依據國發(1975)129號文件精神(其中的復員,1975年軍委擴大會議后實際沒有執行,后來的中發[1980]3號也對1969-1975年期間將軍隊干部作復員處理的錯誤進行了糾正),聯合出臺了一個試行通知,其主要精神是:一次性發給退役軍官一筆錢(從1993年至2000年分別為3.5—12萬元),政府不負責分配工作,由本人自行就業。
在調查中得知,當時采取這種安置方式退出現役的軍官,普遍基于以下幾種考慮:
1、當時干部轉業安置很難,轉業安置要走后門、托關系,把轉業費都花了也不一定找到好工作;
2、安置辦法是試行。既然試行就試試,不行再改回來(該試行通知的制定部門也不能確定這種安置方式是否可行,所以,在文件的結尾特別注明:‘此通知從下發之日起試行’);
3、當時銀行存款利息很高(10.24%),即使無從就業,靠銀行存款利息也能保證一定的基本收入,當時各級組織做工作也是這樣誘導的;
4、當時物價指數水平低,花銷不大;
5、在部隊都是比較優秀的軍官,覺得自己還年富力強,能做點事;
6、當時國家機構精簡整編,企業實行關、停、并、轉,大量企業軍隊轉業干部下崗失業;
7、絕大多數軍官不知道有國安[1993]2號/ [1993] 政聯字第1號文件,特別是更不知道文件里面的把正常復員的軍官同犯過錯誤、刑滿釋放人員相提并論且待遇還不讓他們等等條款的情況下糊里糊涂就被復員了。
基于上述7種因素(當然還有其它個別因素),是部分軍官選擇復員安置的主要原因。
在國家改革初期,這種安置辦法還是可行的。但是,到了2001年,通過8年的試行,特別是隨著國家改革開放的步伐加快,尤其是隨著社會經濟的轉型(由計劃經濟轉變為市場經濟),復員安置這種辦法不僅待遇顯得過低,而且又不能保證退役軍官的生存需要,沒有人愿意執行,而且,廣大復員軍官在幾年前已經發現該“試行通知”的很多問題開始大批上訪維權、投訴。在此背景下,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又以中央文件的形式頒布了新的安置辦法,即中發(2001)3號文件。其中的自主擇業主要精神和復員安置辦法基本相同,即部隊同樣發給退役軍官一筆錢(9—26萬),政府不負責安置工作,由本人自主擇業。但與復員安置辦法所不同的是,除了一次性發給退役金外,另按本人原工資標準的80%,按月計發工資(還有其它待遇,見附件‘政治經濟待遇對照表’)。自主擇安置辦法和復員安置辦法二者相比,其待遇無法比擬,差距是天壤之別。
另據調查得知,就在中發[2001]3號文件頒發之前。采取復員安置的這些退役軍官,對生存的壓力就已經是只有“招架之功”沒有“還手之力”了,早就盼望國家和軍隊能出臺新文件,給“試行通知”一個結論,給復員軍官停止試行,做出正式安置。但是,使廣大復員軍官萬萬想不到的是,新的文件盼來了,可惜沒有復員軍官的份。既然沒有復員軍官的份,那他們也不能就這樣坐以待斃呀。從此便開始了更為強烈的漫長的進京訴求。
情況三:歷史上重要訴求沿革
1、2002年3月,首批復員軍官5人,因地位低下、待遇不公等原因,代表全國復員軍官,進京向總政治部信訪局遞交了第一份訴求書。
2、 2004年3月23日 ,由山西、遼寧、貴州、黑龍江4人,因復員軍官身份定位問題,代表全國復員軍官到總政信訪局訴求。
3、 2004年4月17日 至 4月21日 ,由東北7人代表(沈陽3人,大連1人,長春1人,齊齊哈爾2人),受東北地區669名復員戰友們的重托,帶著戰友們每個人貼有照片和簽名的申訴材料,進京向總政信訪局進行匯報。
4、 2004年6月25日 至 7月3日 ,歷時9天時間,來自全國各地(甘肅、青海、四川、湖北、南京、云南、新疆、內蒙、河北、陜西、山西、寧夏、遼寧、吉林、黑龍江)等32名復員軍官代表,因干部身份問題,代表全國23000名校級復員軍官,進京到總政、軍委信訪局訴求。
5、 2004年9月9日 ,全國500余名復員軍官,到總政信訪局和軍委信訪局訴求。要求停止試行,明確身份,給復員軍官應有待遇。
6、 2005年4月11日 ,全國近1600名復員軍官到總政和軍委信訪局進行訴求。要求停止試行,恢復應有的政治、生活待遇。
7、 2007年7月19日 全國130人左右,以“侵犯**、國法難容”為題,向總政治部和軍委信訪局訴求,要求立即依法解決復員軍官的身份和軍銜待遇問題。
8、 2008年10月27日 ,據說又一次5000余名規模的復員軍官,進京到總政信訪局和軍委信訪局訴求(由于各地國保積極圍追堵截,到達現場只有300人左右),要求對復員軍官停止試行,依法安置,恢復應有待遇。
9、 2009年10月26日 8點左右,300多名來自全國各地的復員軍官成功突破圍追堵截上訪總政。這次準備進京的數千人,大部分被攔截。
10、 2010年4月14日 ,全國各地的400多名復員軍官集體到軍委、總政、信訪局上訪投訴,部分人被關馬家樓。
11、2011年至今,雖然各地有的把復員軍官當做“維穩對象”千方百計阻撓上訪,但是,卻無法平息他們的憤怒,接二連三的上訪始終沒有停止。 2011年6月29日 ,四川省近百名復員軍官齊集四川省政府門前,為糾正93政聯字1號試行通知的錯誤,為恢復政治經濟待遇,為解決復員軍官多年未解決的問題,要求與四川省政府領導對話,卻受到三百多警察的強力打壓。他們的行動得到全國全體知情復員軍官的聲援,并得到廣大知情民眾和網民的同情與支持,同聲譴責無知警察的粗暴行為。
從歷次較大規模的訴求沿革不難看出,訴求時間長達18年之久。據筆者不完全統計,18年來,上報各種材料近千份,訴求人數可達近萬人/次,少則三五成群,多則成百上千,規模最大一次為 2005年4月11日 ,全國近1600名師、團、營職校級軍官到總政和軍委信訪局訴求,在國內外影響很大。
情況四:導致復員軍官不斷到總政、軍委信訪局訴求的原因
經過調查得知,導致復員軍官多年來連續不斷進京訴求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種原因:
原因之一:絕大多數復員軍官認為,他們退役時,是依據一個“試行通知”辦理退役的,退役后國家沒有依法安置,干部的軍銜身份被剝奪,導致待遇全無,沒有生活保障,多次訴求均沒有得到妥善解決,是被逼無奈。訴求的目的是:
一、要求給予正式安置,終止“試行”;
二、要求國家依法給予妥善安置,保障政治和生活待遇。他們證明沒有依法安置的法律依據是:
1、《兵役法》第十章第59條規定:“軍官退出現役后,由國家妥善安置”。
2、《現役軍官服役條例》第六章第39條:“軍官退出現役后,由政府安置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3、《現役軍官法》第四十九條雖然規定了“軍官退出現役后,有的也可以采取復員或者退休的方式安置。”但本法第五十一條又明確規定:“軍官退出現役后的安置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筆者查閱了上述3部法律法規,無論是《兵役法》、《現役軍官服役條例》,還是《現役軍官法》,都明確規定了“軍官退出現役后的安置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而“試行通知”的安置辦法卻是總政治部和國家8個相關部委規定的,而且是試行。
廣大復員軍官還認為:“試行通知”作為一種試驗辦法,是可以理解的,但作為一項永久性的安置辦法,他們認為缺乏足夠的法律依據。因此,連續不斷的依法向“試行通知”的實施主管部門—總政治部提出訴求,希望國家能夠盡快對他們進行依法安置管理,這是他們的根本目的。
通過調查還得知,復員軍官自離開部隊之日起,他們是農民卻沒有土地,是牧民卻沒有草場,是下崗職工卻沒有再就業扶持政策,是失業人員卻沒有失業保險……這些人房無一間,地無一壟,成了新型的赤貧一族。他們就象斷了線的“風箏”,在社會上自行“飄蕩”。政治生活無人過問,待遇高低無人過問,收入多少無人過問,即使死了還是無人過問……因此,他們感到疑惑不解:我們是不是中國軍隊的退役軍官?我們是不是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服役?我們究竟是什么?
下面僅以一位24年軍齡的團職、中校復員軍官為例,退役時軍隊僅給了9.7萬元(要管一生的錢),家中3口人,從1995年2月復員至2011年9月已達16年,我們計算一下他的生活標準:
即:97,000.00元÷16年=6,062.5元/年;
6,062.5元/年÷12個月=505.2元/
505.2元/月÷30天=16.8元/天;
16.8元/天÷3人=5.6元/人;
5.6元/人÷3餐/日=1.87元/餐。
這位復員軍官眼含熱淚對筆者講:“我們家每人每餐的伙食費僅僅是1.87元,如果生命再延續20年,即使在物價不漲的情況下,我們一家將怎樣生活”?“還有什么電費、水費、取暖費、醫藥費、學雜費、交通費、物業費、衛生費、服裝費、婚喪嫁娶費等等,這些必需的各種費用還沒有計算在內,這些費用我將用什么來支付”?“我是一位為共和國效力、賣命大半輩子的校級軍官,待遇竟然如此低下”。他還說:“我為什么冒著生命危險,不顧個人安危,沖破重重阻力,忍饑挨餓到北京總政不斷訴求,還用過多的解釋嗎?就是國家沒有依法安置,待遇太低了嘛”。通過這位復員軍官的訴說,使筆者想起了那些在復員時,國家僅僅給了3萬元、5萬元、7萬元的復員軍官他們該怎么生存呢?
原因之二:大多數復員軍官認為,總政和國家幾個部委,從 “試行通知”下發至今,對他們進行無休止的“試行”,是不公平、不公正的。再者,復員軍官多年進京訴求,個別接談人員政策水平有限,不僅不能直面問題,反而總是搪塞、推諉、扯皮。甚至還講一些什么“你們來的人太少,不能代表全國的復員軍官”、“你們是自愿的”、“你們選擇錯誤”、“給你們解決了怕其他群體攀比”、“復員軍官不一定全都困難嗎”、“你們不要盲目攀比”、“政聯字1號文件還在試行嘛”等等不負責任的話,沒有任何解決問題的誠意。
有復員軍官反應說:“在2004年的一次訴求時,總政治部干部部張繼溫將軍在接待復員軍官時說:‘你們復員干部都是部隊的精英,在部隊時都是中堅力量,你們為國防建設也作出了很大貢獻。應該說我軍的歷史也是你們的歷史,我黨的歷史也是你們的歷史。目前國家經濟轉型,如果銀行的利息不下降,你們每月也有一千多元的收入,生活也會過得去’,這話比較客觀實際,復員軍官愛聽”。
原因之三:復員軍官普遍認為,他們的干部身份被剝奪,國家、軍隊和各級政府沒有將他們按同職級的退役干部對待,與同職級退役軍官的待遇相比,差距太大。
據調查得知,2006年6月,總政信訪局李飛大校,在接待復員軍官訴求時說:“復員政策還在試行,你們復員了,就意味著不是干部了”。
據了解,復員軍官聽了“你們復員了,就意味著不是干部了”這些說法,義憤填膺。他們認為,作為軍隊最高政治機關的工作人員,說話用詞要有法律依據,概念要準確,要有邏輯性,不能偷換概念。
軍官退役后試用復員安置辦法安置,其身份究竟是什么?也就是說軍官復員還是不是干部?筆者就這個問題查閱了大量法規性文件。對“軍官復員了,就不是干部了”這一說法,沒有找到任何法律依據,也沒有找到任何司法解釋(有權解釋)。只是在幾次訴求的場合聽到個別接談人員講過。
所謂軍官復員了,就不是干部了,必須具備一個條件,那就是“犯有嚴重錯誤喪失干部條件”(摘自[1993]政聯字1號),而23000名復員軍官都是優秀軍官,優秀黨員,很多還是共和國的一、二、三等功臣。復員軍官還認為:稍稍懂一點邏輯知識的人都知道“復員”和“干部”沒有必然聯系,“復員”是一種退役形式,“干部”是表明人的身份屬性。軍官退出現役可以采取多種形式,可以離休、退休、退養、轉業、復員、自主擇業。但不管采取哪種形式退役,其軍隊干部身份不能被剝奪,而且法律明確規定“軍官退出現役后的安置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怎么能隨便說“你們復員了,就意味著不是干部了”呢
據查,《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總則第三條規定:“ 軍官軍銜是區分軍官等級、表明軍官身份的稱號、標志和國家給予軍官的榮譽”。
復員軍官認為:根據《軍官軍銜條例》第三條內容規定,軍銜具有三個屬性,第一軍銜是區分軍官的等級稱號,例如“中校”、“上校”“大校”等。第二軍銜是表明軍官身份的標志,也就是區分 “軍官”和“士兵”、“干部”和“戰士”的標志。第三個屬性就是國家給予軍官的一種榮譽,也就是說,軍官服役年限時間越長,對國家的貢獻越多,國家給予的軍銜(榮譽)就越高。
《軍官軍銜條例》第六條還規定,現役軍官退役的,其軍銜予以保留,在其軍銜前冠以“退役”。何謂“保留”,筆者進行了深入研究,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出版的《現代漢語詞典》(第五版)對“保留”一詞是這樣解釋的,保留是“保存不變”的意思(該書第48頁)。“保存”就是 “使事物、性質、意義、作風等繼續存在,不受損失或不發生變化”(該書第47頁)。而事實也是如此,所有軍官退役,軍銜待遇都沒有被取消(而復員軍官的軍銜待遇沒有)。所以筆者認為,國家和軍委在制定《軍官軍銜條例》時,用詞是嚴謹的,是有章可循的。
據調查,復員軍官們認為,他們雖然以復員安置辦法退出現役,但身份應該依法保留。軍官軍銜只有授予、晉升、保留和剝奪(取消),沒有其他。要么予以保留,要么依法剝奪(取消)。如何剝奪軍銜,《軍官軍銜條例》第二十八條也有明確規定,“軍官犯罪,被依法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法院判決剝奪其軍銜”。“退役軍官犯罪的,依照前款規定剝奪其軍銜”。也就是說,軍銜是受法律保護的,任何個人和部門都無權剝奪。只有軍官(退役軍官)犯罪而被依法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或判處3年以上徒刑的,才能由法院依法剝奪其軍銜。由此復員軍官認為,他們沒有犯罪,更沒有被法院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其軍銜必須予以保留,復員軍官軍銜的身份待遇也必須隨之保留。
原因之四:讓復員軍官不理解的是“試行通知”已經試行18年之久,目前還在繼續試行,是不是太不可思議了?
筆者從復員軍官反映的問題中了解到:作為此項試行政策的主管機關—總政治部,對于試行安置辦法,經過一段時間試行之后,就應該對試行辦法有個具體總結。行,還是不行?行怎么辦,不行怎么辦?總該有個結論,不能等閑“試”之。更不能拿23000名正常退役軍官的身家性命為代價,試行起來沒完沒了,甚至遺棄不管。
復員軍官還認為:如果說試行政策還在試行的話,也應該有個說法了。如果對那些判刑的或犯有嚴重錯誤而不具備軍官(干部)條件的人及不需要保留軍官身份的人,仍然要采用復員安置的話,那就應該另行定義,要么叫“非軍官退伍”(不具備軍官身份的),要么叫“過失軍官”退伍(犯有錯誤但還保留身份的)。不能將判刑的與正常退役的軍官混為一談,統稱“復員干部”。
還有,試行通知第七條規定:“被判刑的復員干部的安置辦法,仍按公安部、民政部、勞動部、人事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總政部《關于軍隊刑滿釋放干部安置問題的通知》([1989] 政干字第258號)規定執行”。結果是被判過刑的軍官按干部安置了,并享有干部待遇。而無過錯且立功受獎的軍官卻沒有干部待遇,這明顯是本末倒置。難怪有復員軍官打趣地說:“先生的不如后養的(意指先走的不如后走的),立功受獎的不如勞動教養的”。一語道破復員軍官的待遇有失公平公正的本質。
復員軍官認為:如果說中發[2001]3號文件就是對此試行政策的終結,就應該將執行試行通知而退出現役的復員軍官(1993—2000)涵蓋進去,并使其享有國家給予退役軍官應該享有的一切待遇。可事實卻相反,他(她)們并沒能享受到和自己同部隊、同領導、同軍齡、同職務、同軍銜、同貢獻乃至什么都相同的人而享有一樣的待遇,這讓廣大復員軍官百思不得其解。
原因之五:有少部分人認為:“試行通知”的臨時性政策不合理,甚至不合法。而“試行通知”的制定部門又沒有司法解釋(有權解釋),所有解釋都是學術性解釋,這些做法,不僅導致復員軍官不能接受,心理不平衡,甚至說些過激語言,并且還用具體行動來正明他們的訴求決心—不斷進京。
原因之六:復員時復員費計算依據標準是60年代的標準,用60年代的財務標準計算90年代的復員費顯然不合理。
原因之七:生活、生存受到威脅。由于他們沒有任何經濟來源,嚴重影響到全家人的生活,有的家破人亡、妻離子散,有的有病沒有錢治療,有的因此已經過世。目前,全國復員軍官普遍生存告急和尊嚴喪盡,家破人亡加劇。有些地區的離婚率高達60%,非常死亡率在5%以上。僅對316名復員軍官現狀進行的調查,就令人非常震驚。限于篇幅,這里僅舉幾例:
例1、王保印, 1978年入伍,1998年復員,原系中國核試驗基地正團干部,上校軍銜,輻射防護高級工程師,中國核學會會員。曾先后參加過15次核試驗,是從事核試驗放射性防護專業人員,也是參加核試驗任務最多的人。曾先后榮立個人三等功兩次,榮獲部委級國防科技技術進步重大貢獻獎和重要貢獻成果獎八項。剛走出軍營,放射性職業病就加重并發,經蘭州軍區總醫院檢查甲肽蛋白AFP值高出正常值數倍,且持續陽性,初診為肝癌。傾注所有復員費,又借外債30萬元,醫治救病。現在命雖然保住了,但滯留在體內放射性的重癥職業病仍不斷加重,現在整天疲乏無力,昏昏欲睡,走路漂浮不定,已失去工作能力。現在房無一間,地無一壟,艱難度日。
例2、馮良奇,是1998年復員到甘肅省張掖市的山東籍人,1975年兵、原55師炮團衛生隊長,在部隊時患肝炎沒有得到很好醫治,復員后壓力大,病情發展為肝硬化,沒有錢看病,病故在家中,其妻子與孩子艱難度日。
例3、蘭俊,入伍21年,中校,1996年復員后忙于生計,積勞成疾,又從沒有時間到醫院體檢,2008年元月診斷腎癌中晚期,行腎切除術,現在度日如年。
例4、任照品,曾參加過1979年中越邊境自衛反擊戰和1984年老山、者陰山戰斗,1996年12月從炮兵第四師第十九團復員,職務為團副政委。復員后四處奔波求生,擦過皮鞋,收過廢品,在露天看過汽車和單車,現仍然是到處打工度日,租住農民房子。由于心理壓力大,加之奔波勞累,身體積勞成疾,在部隊患上的痛風病常發著,引發嚴重的腎結石和痛風石等并發癥,還患有肛瘺、骨質增生等病癥,長期以來左手一直麻木疼痛,不能用力。
例5、布仁:男,蒙古族.現年45歲,少校軍銜,內蒙古興安盟烏蘭浩特市武裝部參謀,復員后身體不好 常年患高血壓、冠心病,迫于生計,為了上大學的兩個孩子能夠順利完成學業,寒來暑往的穿梭于打工路上,終因勞累過度于 2008年11月25日 病逝。
例6、郭文龍,1974年入伍,1998年9月復員,至今在家養病。服役24年,復員前任武警甘肅總隊臨夏州支隊副支隊長。立兩次三等功,被評為過優秀黨員、優秀指導員,多次受到嘉獎。2000年秋,因患糖尿病又被誤診為前列腺炎,結果導致病情惡化,引起并發癥,慢性腎炎日劇加重,視網膜發生病變,腿部軟組織感染爛透。從腳趾到大腿,淤血青腫,血質變壞,已近截肢。同年冬,病重臥床2月有余,小便失禁,死了幾次。2003年10月,病情急劇惡化導致“酮癥酸”中毒。已支付醫療費4萬多元。而今,母親因“腦溢血”偏癱,女兒上大學又讓他背上了新的債務。沒有住房,沒有收入,茍延殘喘。
例7、楊景富,上校,1997年復員,由于找不到工作和離婚,精神壓力過大,于1998年得了肝硬化,因住不起醫院病情不斷惡化。他知道自己得了絕癥,沒有告訴女兒。在一次他昏迷過去時,女兒把他送進醫院搶救,第二天醒來時,知道一天要花1000元治療費,他強行把滴流拔下,讓女兒把他抬回家,第二天就去世了,年僅51歲。
例8、李忠孝,上校,1996年復員后一直失業,妻子下崗后每月200元生活費。在生活和精神雙重壓力下,于2001年患鼻咽癌,為治病借外債5萬元,精神崩潰,病情急變,當年就不治而終,時年51歲。去世后,他愛人說:我只求給老李一個明確的身份,也讓老李在九泉之下知道共和國沒有拋棄他。
例9、王立軍,上校,1995年9月復員。1994年底曾被陸軍總院確診為晚期、腺性、低分化結腸癌,并于 1994年12月24日 做了切除術。術后身體不適應化療,只有吃抗癌中藥維持生命,但吃中藥單位不給報銷,自己又沒有錢,在萬般無奈的情況下,1995年9月申請辦了復員。用復員費把生命維持住了,但生活又無著落。其實, 1995年6月6日 下發的國發(1995)1號文件第二條明令規定“喪失工作能力的干部不能安排復員”,但有關部門還是違背文件,批準了他復員,將一個癌癥患者送上了一條苦難的復員之路。
例10、付德杰,上校,工程師,1996年復員。于2000年和2001年兩次心臟病發作,因無錢治療,每次都是稍有緩解就出院。 2003年7月23日 突然發作住院緊急搶救,確診為急性大面積心肌梗死。親人和戰友們不忍看他等死,借錢到北京進行手術,同時也切除了一側腎惡性腫瘤。兩次手術花了13萬多元。另外一側腎也已癌變,必須切除。他實在無能為力了,只有等死,于是向軍區首長,后勤首長,軍委首長發出了求救呼吁,但都沒得到解決。
例11、趙麗榮,復員女軍官55歲,由于夫妻雙雙失業,幾次欲服毒自殺。
例12、穆曉世, 1973年入伍,西藏阿里軍分區上校,1995復員。阿里高原九年工作,患高原心臟病、右心室肥厚,97年患糖尿病,繼而出現糖尿病并發癥,即二級以上高危高血壓病、腦動脈與眼底動脈硬化、冠心病。2008年11月做心臟手術行三個心臟動脈和一個大動脈支架,花費6萬多元,術后必須用藥計算要15000元。手術的費用全是靠親戚朋友的接濟。現在沒有任何經濟來源,靠愛人微薄的退休金生活。
例13、譚貴益,已亡校級復員軍官,1976年3月從四川省蒼溪縣應征入伍,1979年入黨,1996年授中校軍銜,生前系西藏軍區山南軍分區邊防二團衛生隊長。曾先后榮立三等功3次(證書附后),1996年9月被成都軍區授予“全軍除害滅病”先進個人光榮稱號(證書附后),他的先進事跡《白衣映襯國防綠》被載入解放軍文藝出版社出版的《雪國男兒血》一書。1999年9月復員,于2005年7月因肝炎引起肝腹水、肝硬化多年,行肝移植術后并發癥死亡,時年50歲,給妻兒留下住院及手術費用等共69.7萬余元的巨額債務。
例14、靳建軍、新疆奎屯市上校復員軍官,因生活壓力過大突發心臟病,倒在了裝卸貨物的打工現場,經搶救無效于2008年4月去世,享年55歲。
例15、2007年9月的一天,中校復員軍官姜鳳革,在大連市一處公園滿含悲憤的選擇了自殺,離開了這個世界!20多年的戎馬生涯,什么樣的風浪沒有經過,一個意志堅強的人,用自己的生命進行了最后的抗爭!難道他果真是情愿的離開了嗎?不是,他是多么的熱愛生活,渴望人生的美好,在他的人生旅途中他為此而努力、為此而奮斗!從他應征入伍由一名士兵到干部、從排長逐步到團職領導、從少尉一步步晉升為中校;從一個青年他加入了共青團,又從共青團員光榮的加入了黨組織,成為一名共產黨員。20多年的戎馬生涯,充滿了熱與愛,他熱愛黨、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熱愛軍營.....! 然而,軍官復員的道路將他引向了赤貧,并將他一步步推向了死亡!一個中校團職軍官就這樣的離開了,在當今天下,團職、縣級干部自我了斷而死亡的不只一個,但是因為貧困而至死的也唯獨僅有復員軍官了!
上述七種原因,是導致復員軍官不斷進京進行訴求的主要因素。
通過調查發現,現役軍官目前采用的退役安置辦法主要有:
1.離休安置、2.退休安置、3.轉業安置、4.退養安置、5.自主擇業安置、6.復員安置六種。不管哪一形式退役安置,國家都應該給予退役軍官永久性保障,因為軍人是以生命為代價為祖國提供安全保障的。可是筆者奇怪的發現,前5種退役安置辦法都是由國家終身保障,唯獨復員安置辦法沒有永久性保障,這能讓試行的復員軍官心理平衡嗎?
情況五:為啥相繼下發十幾個“補丁”文件,卻于事無補?
自 2005年4月11日 ,全國約1600名復員軍官,從祖國的四面八方聚集北京總政治部,進行依法訴求后,由國家勞社部、建設部、民政部、財政部、總政治部等部門,先后下發了10多個“補丁”式文件,特別是 2007年7月23日 ,黨中央國務院的重大決策發表后,將試行通知“不科學”的部分進行了補充。應該說這些文件的下發,在個別省份和個別地(市)對復員軍官進京訴求,起到了一定的穩定作用(其原因是按干部身份解決了某些問題),但就全國來看,還是于事無補。其主要原因是:首先,這些文件對復員軍官身份定位缺乏法律依據,沒有將復員軍官按干部對待,而是按照“靈活就業人員”和“低保戶”的身份對待。其次,解決的問題不是本質問題。復員軍官要求解決的是依法安置和待遇問題(最根本是待遇問題),而很多文件規定的待遇與復員干部身份是極不相符的。第三,由于文件政策指導性不強,所以各省在執行過程中,對文件規定內容大打折扣。甚至有官員認為:“這是國家各部的指導性意見,我們可以執行或不執行”。簡直是五花八門,漏洞百出,真可謂是“八仙過海,各顯其能”。
在調查中我們發現,各省、市在落實對復員軍官有關文件規定的政策時,產生的矛盾和分歧特別大,有的還出現很多笑話,僅以勞社部發[2007]《關于進一步落實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保障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為例,其主要精神:一是落實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二是解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問題;三是解決基本醫療保險關系接續問題;四是繼續按照人勞部兩個“17號文件”要求,做好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的政策落實工作,辦理下崗再就業優惠證、對復員干部困難家庭給與生活救助等等。這幾項政策,表面看為復員軍官解決了很多問題。但在實際運行過程中,出現了很多不盡人意的事情,甚至還產生了很多新的矛盾。 比如再就業問題,目前各地就業壓力都很大,加之復員軍官年齡大、體弱、多病,哪有“合適”的崗位安置復員軍官,再就業問題等于是畫餅充饑。
關于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問題,文件的制定者沒有注意到,99.9%的人都沒有工作單位,那就得按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每年每人要交幾千元的養老保險費呀。大家不理解,給國家效力賣命好幾十年,到頭來還要自己花錢買保險?復員軍官怎么了?要是自己掏腰包買保險,還要下文件嗎?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問題也等于是望梅止渴。再有,復員干部相對應的人群應該是同屬同類,也不應該與靈活就業人員劃等號。復員軍官不理解勞設部 [2007]28號是依據哪家的
關于醫療保險問題,文件規定也是按照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盡管文件又規定,“軍齡視同繳費年限”,大部分人可能不需要繳費就可享受保險待遇了,但通過調查發現,靈活就業人員和在崗職工以及機關干部到門診看病時,待遇是截然不同的。復員軍官不禁要問,我們給共和國效力大半輩子,爬冰臥雪、站崗放哨、積勞成疾,難道我們還不如一個在崗職工的貢獻大嗎?復員軍官每個月是零收入,看病還要自己付錢?
據調查還得知,某市的一位醫保官員(醫保科科長),看到文件后,馬上暴跳如雷,“這是什么規定,不交費怎么能享受保險待遇”,而且告訴復員軍官,“你們只能免交8年,因為我市的靈活就業醫療保險是從2000年開始的……”這位官員還說:“就這樣的文件,我沒辦法執行”,然后拂袖而去。時至今日,文件已經下發3年之久,這個城市復員軍官的醫保問題還是為零。
其它還有,比如辦理再就業優惠證,要本人提供國有單位的下崗證明,復員軍官說:“我們只有到總政治部去開下崗證了”。還有生活救助標準五花八門,有按低保的,有按最低工資的,有按企業軍轉干部的,有按公務員退休的,有一次性補助幾萬元錢的,還有分文沒有的。有位正團職上校復員軍官對我講“每個月當地政府給他500元的救助費,家里4口人,孩子上大學,老婆下崗,還有80歲的老母,本人又有病,要不是老母在世,他早就不想活了”。
據調查還得知,有的省份就像沒有接到文件似的,復員軍官一問情況,誰都回答不知道,讓復員軍官哭笑不得。
對上述情況,復員軍官是急不得善不得,說話聲音大了,說你態度不好,有時講點氣話,就說你語言過激;進京訴求吧,說你影響穩定大局。結果是各地不惜一切代價,動用大量警力采取“街上堵、路上攔,家里坐著一炕沿”(家屬的話)。去5人吧,上邊說你不能代表全國復員軍官;去人多了又說你“違法”,統統關進“集中營”(馬家樓)遣散。復員軍官們因此心寒了、流淚了、憤怒了。復員軍官不禁要問:在中國這塊古老而聞名的土地上,還有沒有法律可依?還有沒有講理的地方?
情況六:調查結論
通過調查,得出如下結論:
訴求起因是待遇不公。訴求目的是要求停止試行,依法安置。
1、試行通知是個試行文件,且至今還在試行(找不到對該文件廢止的另外行文),這是不爭的事實。
2、軍官確定復員前后絕大多數都沒有看過甚至沒有聽說過有這么個“試行通知”,也就是他們是在不知情、不知條款內容的前提下簽字的,情況屬實。
3、(1993—2000年)復員軍官退役后,沒有進行依法妥善安置,只是按照總政治部和國家8個部委規定的復員安置試行辦法,由軍隊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助”安置,情況屬實。
依據:《兵役法》第十章第59條規定:“軍官退出現役后,由國家妥善安置”。《現役軍官服役條例》第六章第39條:“軍官退出現役后,由政府安置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現役軍官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軍官退出現役后的安置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4、由于“試行通知”對1993—2000年復員軍官的身份定性不科學(實際文件本身沒有規定干部復員就不是干部了),只是按照拍腦袋的想法,沒有將復員干部按干部對待,結果導致待遇不公,情況屬實。
有人認為“軍官復員了,就意味不是干部了”這是一種習慣的認識,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即使有些文件為了某種目的作了解釋說明,這只能是學術解釋,而不是司法解釋。`
5、復員軍官退役后,按照《軍官軍銜條例》有關規定,沒有享受任何軍官軍銜待遇,實屬被剝奪。情況屬實。
6、事實證明,復員軍官是堅決擁護黨中央的。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場是堅定的,旗幟是鮮明的,99.9%的人是有素質的,是愛國的,是理智的,情況屬實。
7、由于復員軍官問題沒有依法徹底解決,導致復員軍官不滿意,不僅現在而且將長期進京訴求,所以,地方政府擔心,領導害怕,“國保”忙得不亦樂乎,情況屬實。
8、由于各地“國保”壓力太大,就采取“街上堵、路上攔,家里做著一炕沿”、 實施非法監聽電話、強行攔截等辦法,事實上已經構成了限制復員軍官的人身自由,個別人已經和“國保”產生了矛盾沖突,且拳腳相加,情況屬實。
9、復員軍官保家衛國效力幾十年(許多都國家的功臣),年齡都在45—63歲之間,可他們享有的待遇卻是共和國所有人群當中最低的,即使個別過得好一點的,他們也要求依法安置。因為不如此太不公平、太不公正。這也是不爭的事實。
10、只要問題沒有依法徹底解決,復員軍官就決心繼續進京依法訴求。直至生命終止,情況屬實。
情況七:幾點粗淺的建議
1、建議總政治部和國家相關部門,應該正視問題,盡快將執行“試行通知”政策而退役的復員軍官,依法進行妥善安置。以前的試行,復員軍官是理解的,他們至少還具有最起碼的覺悟。當汶川發生“5.12”特大地震后,復員軍官在沒有任何工資收入的情況下,紛紛慷慨相助,有的人還把自己用來買藥的錢都捐給了災區人民,這充分證明了他們高尚的愛國主義情操和深厚的精神積淀。
2、建議總政治部組織召開一次有復員軍官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商討有關解決復員軍官問題的辦法。會議規模、時間和參會人數由總政定。
3、經過征求意見,復員軍官普遍要求按中發(2001)3號文件精神,依法安置。可按職務區分:師職和團職干部按退休安置,營以下按轉業安置。
4、不論什么安置辦法,必須是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不需要其他沒有制定安置辦法權力的部門隨意規定安置辦法。
5、地方各級政府急于希望國務院和軍委出臺可操作性的文件。各部委下發的文件,沒有可操作性,他們不好執行,無所適從。由于各部委不是法律賦予的軍官退出現役安置辦法的規定機構,地方想好好安置,又怕違規;安置不好,復員軍官又不滿意;他們進京訴求,地方政府有責任;攔截打壓,又侵權;跟蹤監視,又違法,實在勞神費力、精疲力竭。每年各地用于維穩的經費上千億,與其大量浪費人力、物力、財力,為什么就不能解決一下老百姓的實際問題呢?
6、建議國家不要動用警察力量對復員軍官進行“管理”,要把主要精力和經費用在解決復員軍官的問題上。毛澤東同志曾經說過,“解決人民內部矛盾,只能說服,不能壓服,壓服的結果是壓而不服”,甚至出現逆反心理,產生其它矛盾。如果懷疑復員軍官進京有其它目的和企圖,不妨抓緊時間先依法解決生活待遇問題,可按原軍銜和職務,參照自主擇業或同職級轉業干部的待遇標準,發放生活費和各種補貼,看看誰還去********。如果有,那就是另有企圖,發現一個法辦一個。如果沒有,就足以證明復員軍官問題的不公,盡快解決就是了。否則,復員軍官天天生氣,家屬子女天天怨氣,政府官員天天擔心,國保警察耗神費力。
7、如果問題長期得不到依法解決,有些人會自然產生心理障礙,郁悶、生氣、激動、憤怒,甚至會講一些過激語言和作出過激行為。學過《犯罪心理學》的人都知道,每個人都有暴力心理。學過《教育心理學》的人同樣知道,每個人都有基本的需要,有需要就會產生欲望,由欲望產生動機、動機產生行為。筆者認為,誰也不想讓“上海楊佳襲警案、貴州翁安事件、云南孟連事件、甘肅隴南事件”等再在中國的大地上發生,中國需要高度穩定啊。然而,這些事件的發生,究其根源都是沒有依法辦事而釀成的惡果。
8、筆者希望2011年,在總政信訪局和軍委信訪局門前,不再看到復員軍官弱不經風的身影和焦慮的面容;不再聽到廣大復員軍官因待遇不公而發出的哭訴和悲憤的吶喊。
9、法制社會要求所有成員必須依法辦事,一旦法律遭到人為的踐踏,后果不堪設想。復員軍官之事,不可不察也。
10、依法解決復員軍官安置問題,不會引起其他(企業軍轉下崗)群體的攀比。因為復員軍官目前的安置辦法是試行,要求依法進行正式安置,是在安置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應由國家和軍隊負責。企業軍轉下崗干部是依法安置后出現的問題,他們的身份待遇由干部變為企業職工,是社會轉型造成的,應由人力資源和社會勞動保障部與地方政府負責。另外,復員軍官絕大多數是營、團職以上軍官,企業軍轉干部大部分是營以下軍官。當然,他們的問題也是客觀存在的,也要依法進行妥善解決。
情況八:解決復員軍官待遇問題需要重點考慮的幾個因素(僅供參考)
1、待遇要盡量公平。
2、做到依法、合情、合理歸類。比如:不能將復員軍官與刑滿釋放人員歸為一類,也不能與靈活就業人員、低保戶、下崗職工劃等號,因為這些人畢竟是為共和國流血、流汗、效力、賣命好幾十年的師、團、營職校級軍官。
3、讓復員軍官自己花錢買保險不應該。雖然這是國家和地方政府對復員軍官的一種關愛,但復員軍官心理很不平衡。復員軍官本身就沒錢,而且按靈活就業人標準辦理,不僅花錢多,而且待遇標準低。還有,衛國戍邊幾十年,風餐露宿、摸爬滾打,落下渾身疾病還得自己花錢買保險看病,這樣的“中國特色”,于情于理,實再說不過去。
4、如果考慮全由國家獨立解決,經濟負擔過重的話,是否可以考慮由軍隊、地方、社會共同承擔的辦法解決待遇問題。
①軍官軍銜工資部分和軍齡補貼部分,由軍隊負責給付;
②職務工資部分,由社會養老保險解決,按機關事業單位的參保標準,給復員軍官每人一份。所需經費由國家和各省財政支付。理由是:如果退役時國家依法安置了,地方政府一定要支付這部分錢,而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全由社會統籌承擔了。
③房補、取暖,喪葬費等各種補貼由本人所在地(市)、縣政府負責解決。補貼標準參照自主擇業干部補貼標準。
④醫療按屬地管理范圍,憑相關證明到當地部隊醫院登記、然后發給就醫卡。
⑤必須依法由國務院和軍委下發文件,否則,沒有執行力。再有,文件規定的標準要有可操作性,即:要有明確的參照系數。例如:取暖補助參照當地相應職級的公務員標準執行。
⑥在退休前,全國按各省的社平工資標準發放生活救助費加軍銜工資加各種補貼,達到法定年齡退休后,按機關事業單位相應職級保險待遇加軍銜工資加各種補貼待遇執行。
⑦對榮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在軍銜工資里要分別增加15%、10%、5%,以體現共和國對功臣的厚愛、尊重和公平、公正。
此報告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