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奎改回死刑判決灼傷了誰的“高貴品質”?
毫無疑問,對殺人犯李昌奎改回死刑判決,是社會主義中國的人民正義與法律正義的勝利。立起的是,中國社會主義“公平正義”法制精神的“正確標桿”。從這個意義上說, 對李昌奎改回死刑判決,灼傷的就是資改派“西方法權論至上”者的那種高高騎在人民頭上的資產階級卑劣虛偽品質,灼傷的正是那些自以為“法律專家”和握著“生殺大權”而任意法律和肆意草菅人者自命清高者的司法獨裁者的卑劣品質。
然而,昨天中網華-中華新聞上一篇《李昌奎案改判灼傷了司法獨立的高貴品質》一文,卻堅持用西方資產階級所崇尚和宣揚的所謂“司法獨立”與“司法高貴品質”之思想與標準,曲解和污蔑對李昌奎改回死刑判決的社會主義法律正義的現實意義與標桿意義本質。這種現象值得立法機構和司法界及全社會高度重視。
這種現象充分說明,在我們的司法界和司法實踐中,推行無原則“國際接軌”思想依然嚴重。糾正這種所謂的“司法獨立”的“接軌”的確任重道遠,任務艱巨。如果不堅決地糾正這種違背社會主義法律精神、司法原則的“接軌”思想與行為,中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就難以走上真正體現人民正義與法律正義的社會主義法治軌道;這也就進一步說明,本人在《對殺人犯李昌奎改回死刑判決,說明了什么?》文中所提出的“嚴格規范司法權力,仍是一項艱巨任務”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經查,《李昌奎案改判灼傷了司法獨立的高貴品質》一文,以“知風”屬名,最先于2011/8/23 23:15:30 紅網,原題為《李昌奎案朝令夕改灼傷了司法獨立的高貴品質》,后于同日2011-08-24 10:39:06 10,以,《李昌奎案改判灼傷了司法獨立的高貴品質》標題發于中華網。
點開發于紅網此文后的網友評論,不少網友對其文中所指的“司法獨立”和“高貴品質”提出嚴肅質疑與諷刺。其中,湖北網友 江湖行走:“只有知道錯誤而堅持錯誤,才能保證‘司法’的‘高貴品質’?”河南網友 政義之劍1413:“獨立比公平重要,面子比正義主要,頑固比天理重要,專家比民意重要,這就是中國司法的高貴品質。”陜西網友 網民C:“中國司法有高貴品質嗎?”(可能是一時激憤地針鋒相對地直問--筆者注)。
另有相關鏈接文章:李昌奎案不應是庇護權貴的另類“標桿”,李昌奎案不應是庇護權貴的另類“標桿”,改判李昌奎死刑:民意也是法律的依據,李昌奎案:司法審判不可被民意牽著鼻子走。
在這里,先就《李昌奎案:司法審判不可被民意牽著鼻子走》一文談一點看法。該文最后,作者借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所說的“就生效判決而言,不是原則性的錯誤,不應該啟動再審,否則司法就沒有了嚴肅性和權威性?!钡贸隽恕熬屠畈竵碚f,雖然結果滿足了民眾,但是審判過程中展現的搖擺不定,卻對司法的公信力損害嚴重,依然是得不償失的”結論。這顯然是拉虎皮拉大旗的行為。
暫且先不論該文作者的推論的根本性錯誤。只就陳衛東教授的觀點而言,就很有條件假設上的不當之錯誤?!熬蜕袥Q而言,不是原則性的錯誤,不應該啟動再審”?請問陳衛東教授,您所說的“原則性錯誤”是指什么錯誤?就李昌奎案二審的“量刑不當”(再審結論中用語)屬不屬于原則性錯誤?您認為不是原則性錯誤嗎?所以認為“再審”則“司法就沒有了嚴肅性和權威性”,是嗎?按理說,程序正確無誤,應當得出一個正確無誤的正確結論。可是,為什么卻在現實中出現了程序正確而得出非正確無誤的結論來呢?這本身就是一個原則性的重大錯誤!那種以程序正確,就認為結論正確的司法思維,是相當之原則性錯誤的。因此,從這個意義上看,司法獨立,必須講公正原則,才能確保程序正確與結論正確的統一。否則,如果只強調“司法獨立”,丟掉了“司法公正”,就很容易成為在“司法獨立”外衣掩蓋下的因司法者不公而出現司法者權力大于法律的“司法不公”。李昌奎案的一波三折,難道不正說明了這個問題嗎?如果片面地堅持“司法獨立”,不進行再審,那么二審的以“自首表現”“積極賠償”作為輕判的理由而得出的死緩的結論,不就真的成了“司法獨立”的標桿了嗎?然而,這樣的標桿,是根本不符合人民正義內在要求,也根本不符合法律正義本質要求的。
回到“知風”的《李昌奎案改判灼傷了司法獨立的高貴品質》問題上來。
第一,“知風”作者不過是在為云南高院田有成辯解罷了。然而,這辯解實在的無力又無理。
其文中首先說:“當時云南高院田副院長在回應中稱,此案改判將成為十年之后中國法治的標桿,遭到了輿論的痛批。但據相關消息稱,田副院長的“標桿論”,實際上是被媒體誤讀的。現在看來,在李昌奎案引起的一波三折中,確實“誤讀”了田副院長的“標桿論””。繼續辯解道:“可能是現實語境的使然,人們習慣于把“標桿”當成學習的榜樣,其實,“標桿”的原始功能是測量的工具。從這個意義上說,田副院長的“標桿論”不一定表示二審改判的準確,而是若干年后,可以用來重新測量司法實踐的“刻度”。”
大家看一看這分為兩段的辯詞后,不難發現:作者“知風”把田有成的“標桿論”,稱之為“被媒體誤讀”。甚至裝腔作勢地強詞奪理說“現在看來,在李昌奎案引起的一波三折中,確實‘誤讀’了田副院長的‘標桿論’”。對此,請問“知風”先生,你是怎么“看來”的?你“看來”的依據是哪些?是運用了什么邏輯在“看來”后,得出這個“誤讀”結論的?從你的文章中,一點也看不出這方面的論據與論證。別說有力有論據與有力的論證。到是很容易讓人“誤讀”你不會是拿了別人的錢,出來想替人消災的。如果是,可惜呀,他們找錯了你這個不才的辯手。到時不僅澄清不了原有的“誤讀”,恐怕只會是越描越黑,連到你知風也“誤讀”了去。
他在其后的兩大段文字中,繼續為云南高院在李昌奎案上找芝麻墊屁股。引經據典,和無理狡辯?!霸颇细咴涸诶畈干系摹笆B”,起源于他們沒有事先注意到法律的穩定性”, 云南高院在李昌奎案上落入的被動,是他們忽略了法律的預測性。但是,所有的辯護,都是知風自以為是的強詞奪理。
第二,“知風”作者是在用他的所謂“司法本意”強奸民意。然而,他實際上是強奸了自己。(請原諒對知風先生的不夠尊重)
其文中說到:“在二審終審制的法律前提下,再審終審案件怎么也不應該是司法部門的本意,剩下的理由只能是‘順應民意’了?!槕褚狻m然是天大的好事,但對于法律,‘順應民意’應該體現在立法中,撇開司法的獨立性,就法律的穩定性而言,朝令夕改的東西絕對不是法律,可以任意加以修改的文本同樣也不可能是法律,這是法律本身樹立強大權威的必要條件。對一宗殺人案的判決,竟然如此一波三折,即便最終殺了罪有應得的李昌奎,同時也讓法律的威嚴大打折扣?!?/p> 不錯,我國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這是程序法里的原則制度。但是,這決不是“再審終審”不可超過的“標桿”(借指)。換句話說,從整個司法系統而言,從程序的角度,對于不服一審判決的,可以依據上訴或抗訴,起動二審程序。對一個案件來說,“二審終審”就終結了。但是,“二審終審”并不排斥審訴的存在?!叭绻斒氯藢Φ诙彿ㄔ核鞯呐袥Q、裁定不服,只能申訴,不能上訴。申訴不影響第二審判決或裁定的法律效力”(引自百度)。這就是說,因審訴而產生的再審,是符合程序法要求的。再審,既不是對“二審終審”原則的否定,也不是產生了三審。而是對這一案件前兩審情況(包括程序、結論等)的審判。這是防止和糾正“二審終審”差錯的有效補充審判。也理應成為是確保“二審終審”正確無誤的必要保障。誰來保障“二審終審”的正確無誤呢?這正是“再審”以審判“二審終審”為對象的意義所在。 而作者“知風”在這段話中,卻語無論次,不著邊際,進行詭辯、狡辯,卻把自己連續地強奸了。
“知風”自以為是地認為再審不是司法部門的本意,而只是“剩下的理由只能是‘順應民意’了”。那么,請問“知風”,你的司法本意是什么?既然,你承認‘順應民意’“是天大的好事”,為什么只讓體現在立法中,而不能體現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呢?為什么司法本意不傾聽民意呢?不順應民意的司法本意是誰的意思?是什么性質的意思?是公道正義的意思嗎?從這個角度看,他這不僅僅是對民意的強奸,也是對司法本意的強奸了。換句話說,他也就是在強奸自己。這是其一。
其二,“知風”置法律的公正性本質于不顧,借用“法律的穩定性”意肆歪曲法律的公正本質。其實,這仍然不過是在片面強調他的“司法獨立”罷了,他根本也沒有也不可能會真的撇開他的“司法獨立”的。他說“撇開司法的獨立性,就法律的穩定性而言,朝令夕改的東西絕對不是法律,可以任意加以修改的文本同樣也不可能是法律,這是法律本身樹立強大權威的必要條件?!彼谶@里實際上偷換了“樹立法律權威的必要條件”。是的,作為法律(包括法律文本)是不能朝令夕改或任意修改的。但是,這是不是樹立法律權威的必要條件呢?--他認為是。也只有他這樣的人認為是。然而,客觀的是,公平正義,才是法律的靈魂,才是樹立起法律權威的基礎條件即必要條件。同時,樹立法律權威還需要“公正司法”這個充分條件。只有這樣,才能夠真正樹立起法律的權威?!爸L”到底是做什么的,尚不清楚,但他連這點基本道理都不懂,看來,他是個法盲。他連這個基本的邏輯都不講,看來,那些找他出來辯解的人,真的是找錯了幫手了。從這里看,可以說,“知風”已經不僅僅是自己強奸自己了,而且在找別的東西來自慰(實質還是他自己強奸自己)。
其三,“知風”根本不知道法律(包括法院等司法機關)是干什么的。在他看來,法律,就是條文,就是不能動的僵死的文本。在他的心目中,法律是為法律自身服務的。他在說了一氣法律的獨立性和穩定性之后,不以為然而又百般無奈狀地說出了這樣一句令人發指的話:“對一宗殺人案的判決,竟然如此一波三折,即便最終殺了罪有應得的李昌奎,同時也讓法律的威嚴大打折扣?!笨梢姡喼狈さ搅藰O點;可見他沒有了一點人的味道了。凡正常人都能夠知道,在讓罪有應得者得到恰當的法律懲治,正是法律威嚴的充分體現??墒沁@個名為“知風”的人,卻不知正義的風向,卻頑固地認為“即便最終殺了罪有應得的李昌奎,同時也讓法律的威嚴大打折扣?!蹦阏f他枉不枉為人一場?我不得不說,實際上,這是他知風繼續著強奸自己的把玩呀。
第三,“知風”作者頑固地頌揚田有成的“標桿”,不愿意正視“社會主義法律正義的正確標桿”。他是在自決于人民,自決于社會主義中國法律。再狡猾的狐貍,也是藏不住它的尾巴的。何況這樣一個自命“知風”而不知風從何來的法盲、乏人性者?
“知風”在最后一段文字中是這樣寫的:“如果再用一支‘標桿’來審視再審改判李昌奎死刑,一下子顛覆了法律教科書上對法律穩定、可預測的描述。此情此景,不僅有點“以一種公眾狂歡式的方法來判處一個人死刑”的荒謬,而且是對法律穩定性、權威性的極大傷害?!?nbsp;是的,社會主義中國的法律必須有一個符合社會主義法律本質要求的標桿。如果沒有這樣一個標桿,中國的法律,將不再是社會主義的法律。這個標桿,就是以最大程度地反映和體現人民正義和法律正義為核心靈魂的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但決不是知風所說的“以片面機械地法律獨立性與穩定性作為法律樹立權威必要條件”的標桿。這只是知風之流期盼與努力的標桿,但決不是中國廣大人民的追求。如果不“再用”這樣一支屬于社會主義的法律標桿,規范當今立法與司法行為,中國的法律最終就只能被徹底地西化了去,成為替少數資本家、精英、既得利益者的保護傘了。因此,我們必須深刻認識“知風”田有成,以及混跡于中國法律界所謂“專家”精英們的一切荒誕謬論。必須認清“知風”的“司法獨立高貴品質”的資產階級司法本性。正如《李昌奎案不應是庇護權貴的另類“標桿” 》一文所言“順應民意才是真正的正義。如果讓李昌奎案成為田有成所說的那種“標桿”,那就意味著更多人會躲避在這種標桿下逃避法律的懲罰。此次李昌奎案改判死刑,就是對那些別有用心的人一記震耳發聵的警鐘?!保ㄒ脮r略有改動--本文作者注)也正如有網友評說:“李昌奎終判死,雖有民意倒逼司法之痕跡,但順應民意,依法糾錯,無損司法權威,是為公平正義也!”
結束語:如果要說李昌奎案一定灼了誰的“高貴品質”,那么,我們可以肯定地說:對李昌奎改回死刑判決,灼的就是資改派“西方法權論至上”者的那種高高騎在人民頭上的資產階級卑劣品質,灼的正是那些自以為“法律專家”和握著“生殺大權”而任意法律和肆意草菅人者自命清高者的猖狂的獨裁品質。「 支持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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