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的7月7日,經媒體炒作鼓動,網民一片喊殺聲中,高法“從善如流”,核準了原重慶市司法局局長文強的死刑,公眾為此狂歡;今年6月7日,同樣是媒體的炒作鼓動,在網民殺與不殺的吵鬧聲中,高法“尊重民意”,核準了鋼琴專業學生藥家鑫的死刑,喊殺的網民,再次狂歡,喊刀下留人者,傷心郁悶。日前,媒體與網民高度一致,可調謂同仇敵愾,國人皆曰必殺的強奸、殺二人之惡魔李昌奎,卻因云南高院為避免“公眾狂歡”,改判死緩免殺,全國民眾、輿論一片嘩然。老夫也感到很茫然:殺,還是不殺,真是個問題。
還是先讓我們曬曬這三起轟動全國的案情吧:判決認定文強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死刑。
再看藥家鑫案,法院認定開車撞倒被害人張妙后,又持刀將張妙殺死,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藥家鑫僅因交通肇事將被害人撞倒后,為逃避責任殺人滅口,持尖刀朝被害人胸、腹、背部等處連續捅刺數刀,將被害人當場殺死,其犯罪動機極其卑劣,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屬罪行極其嚴重。其自首成立,(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被拒絕),但不足以從輕處罰。依法作出核準死刑的裁定。
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李昌奎因戀愛糾紛,強奸后殘忍地殺死被害人,更為惡劣是殺害被害人的弟弟,一個剛滿三歲小孩的犯罪事實,認為其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手段特別殘忍、后果特別嚴重、罪行極其重大、社會危害極大,應依法嚴懲”,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李昌奎的認定為“被告人李昌奎有自首情節、歸案后認罪、悔罪態度好、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判處死刑,緩刑二年執行。
常言道:沒有比較,就沒有鑒別。這三個被告人罪重罪輕,該殺還是不該殺,是不是昭然若揭?不得不引起民眾對我國現行的審判制度深思:
一、審判委員會是否應該握有生殺大權?
依據規定,如李昌奎案之類判處死刑等重大疑難案件,都是由審判委員會決定的,并不是審判該案件的合議庭法官審理后合議結果。審判委員會是以院長同時也是黨組書記為首的、各庭庭長為委員的凌駕合議庭之上的最高審判權力組織,以中國特色的民主集中制形成決議,合議庭必須服從,并依決議依葫蘆畫瓢,反向尋找判決的理由依據——法理型的法官往往感到非常屈辱!
司法實踐證明,積弊日深:一、違背審判公開、直接審理原則。判決結果是委員們封閉式會議秘密確定的; 二、回避制度對審委會委員形同虛設,即使是委員是被告人直系親屬或仇人,是不是回避,全憑其良心。三、審而不判,判而不審,開庭審理為過場,審案法官跑龍套。四、案件對錯集體負責即無人負責,無法進行錯案追究。
或許有人要問,既然如此,為何保留至今并不斷強化之?一是有利于司法講政治、審判講政治,強化黨對審判領導;二是有利于貫徹黨的意志、國家意志、人民意志(非民眾意志)、領導意志等等于具體案件的判決之中;三是有助于制約特立獨行,只講法理不講黨性的法官特別是學者型法官,排斥其理念于判決書之外;四是法院行政主導審判,方便快捷的實現審判交易,貪臟枉法、徇私舞弊無形。不斷暴露的院長副院長,因此而腐敗下臺的根源之所在。
如何媒體去采訪李昌奎案之合議庭法官,判決書真的是其真知灼見?如果有司查閱合議庭合議結論,會是如此判決結果?說不定該判決就是某領導心血來潮、一言九鼎使然。
二、是否應該倡導遵循先例?
西周即運用判例法審理案件,所謂“議事以制,不以刑辟”,即選擇以往的判例作為現時審判的依據,不預先制定成文法典;秦朝的“廷行事”就是法庭成例;漢朝的“決事比”就是判例,是正式的法律形式之一。新政權成立之初,即摒棄古法,反對英美之判例法,奉行老大哥的模式,實行成文法。但由于成文法往往不能適應日新月異的社會發展,兩高為此制定大量的司法解釋補充之,效果不佳,法學界日益覺得判例之優越性,鼓吹推行中國特色的案例指導制度,力證引進判例制度有助于公正和效率,有助于匯集了精英法官的智慧與經驗,有助于促進全國司法的統一。但同時論證,不得各級法院各行其是,包括高院。判例必須最高法院統一發布,才能作為遵循的先例。受到兩高分別發布的《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確認與支持。
李昌奎強奸殺人案,二審改判獲死緩后。云南省高院副院長說“現在頂了這么大的壓力,但這個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個標桿、一個典型。”大概的意思,就是這個案例將會成為范例,為后來同樣的案件作范本——真讓人膽戰心驚!如此惡魔尚可留下狗命,后來者必有恃無恐,足以暗示同事之間上下級之間、鄰里之間只要有糾紛,或有意制造糾紛之后,擇機將同事、上下級、鄰里家人殘忍地殺傷、殺死。不僅是社會善良民眾的最大威脅,同樣也是對當權者人身威脅喲——因拆遷糾紛而刺殺區長于辦公室之嫌疑犯也能免死,可以大膽自首了!
若能遵循先例,既然文強該殺,特別是藥家鑫殺一人,也有自首與賠償情節不足以免死,李昌奎強奸一人殺二人,數罪并罰,豈會以貫徹少殺、慎殺原則為名,免死之?
三、是否應設立陪審團制度
陪審團制度就是通過民眾分享司法審判權,以權力制約權力,保障公民自由。作為社會公眾代表的陪審員參與訴訟活動,與職業法官分享了司法權,且人多面廣的陪審員最不容易濫用權力和腐敗的。他們分享司法權,從而使司法權內部實現了一部分司法權對另一部分即職業法官的權力制約,是權力制約權力。從而有效防止司法的獨斷與專橫,保障公民的自由、民主。陪審團組成民眾性、組成人數的民眾性、裁判的民眾性,同時具有提升審判公信力的司法功能
我國憲法規定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未規定民眾可分享。雖然創立了人民陪審員制度,但形同虛設,一是參與審理的人民陪審員人數固定且少而精;二是沒有實質上的裁決權(當然法官也沒有);三是來源于不具有代表性;四是被法院同化而淪為附庸或稻草人。假如,李昌奎案有十二名陪審員組成的陪審團參與審理,結果會如何?同樣的判決結果,公眾的反映會如此強烈?當然,法官不能獨立審案,陪審團對法官沒有制約,裁決要服從審判委員會的決定,空有陪審團也是枉然。
四、法院權力是否應有制約
孟德斯鳩說:權力本身就具有強烈的腐蝕性,天生就有被濫用的危險,“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因此,權力必須受到有效的制約才能抑制腐敗。自從那位基層法官噴出“上管天,下管地,中間管空氣”狂言后,法院不受制約的權力,方為公眾所認識。云南高院就敢于置全國公眾的質疑與憤怒不顧,堅持一條道走到黑。也敢于蔑視高法《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規定。明知有兩種例外情形不適用于從輕:第一種,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第二種,惡意地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的。明知以自首與積極賠償不能作為免死判決理由。但其膽敢公然違背,說明其不受或不懼甚至是高法的制約。
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對于下級法院審判規范與統一法律適用,缺乏制約機制,把“司法權”簡單理解為命令、管理、組織和行動的權力,落實在財權、人權、物權的掌控上。即高法對于下級法院的制約權力錯位了!放棄對案件審判權的監督與制約。面對公眾的強烈抗議,上級法院對于下級法院的生效判決,或者本院院長發現確有錯誤,正當程序是啟動再審糾正之。或者由本院院長或上一級法院,宣布復查結果,維護判決權威,平息網民的憤怒。當事法院副院長出面調侃式的解釋,多余且不合法。
在制度設計上,對法院監督很廣泛,分有權監督:黨的監督、人大監督、系統內部監督、檢察法律監督;社會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等。但現實中,就如李昌奎案,有權監督往往沉默,事不關已,高高掛起;社會監督只能窮叫喚,蒼白無力,于事無補。
五、大法官是否需要法的精神。
《法官法》將法院干部定位為法官,并進行了分級。民眾不清楚,習慣將各級法院的院長,稱作大法官。大法官集法院行政權審判權于一身,人財物統管。但現行的體制,決定了大法官的權力與素質不成比例,混同于行政官員。任命大法官主要的看其行政級別,而不管其是否具有司法資格、是否是審判員,是否具備一個基本的法官素質。因此導致名不符實,越往上越糟糕。
大法官從行政調配選任的,造成許多大法官并沒有憲法至上法制至上的精神,沒有法律專業知識和司法經驗的職業積累;沒有運用法律術語進行觀察、思考和判斷的法律思維能力;沒有以公正為核心的法官道德 ;沒有法官領袖必備性格氣質、應具有友愛、沉穩、耐心、節制、樂觀、儉樸、謹慎,以及社會公眾的尊重和信賴的人格魅力。大法官以行政管理方式指揮法官審判,以講政治講大局講穩定等非法理性思想指導法官辦案。可能是一個優秀的行政首長,但不是一個真正的法官。看看田副院長對公眾質疑所作的高論,可窺一斑。忽右忽左,忽輕忽重的判決,可以理解。
美國遴選法官,候選人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正直品行;2、具有淵博的法律知識,以及在解釋和運用法律的能力;3、應具有豐富的法律實踐經驗;4、應具備一些基本的司法品行,包括基于常識的判斷力、同情心機智和理解力等;5、勤勉守時,并具有良好的身體和精神狀態6、應是一個廉潔奉公的人,并熱心公共實業。如果我們的大法官具備上述條件,或因國情、特色只具備其一、二、三,斷不會作出曲解法律讓公眾憤怒的免死了判決。
刑罰的目的是什么?是通過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方法,改造罪犯,教育罪犯,預防犯罪。即通過對犯罪人適用刑罰,使尚未犯罪的人畏懼刑罰而放棄實施犯罪。使已犯罪之人畏懼刑罰放棄重新犯罪。刑罰就是要讓所有人都畏懼之而作好人。云南高院對強奸一人,殺二人之惡魔判處免死的刑罰,是讓罪犯畏懼、還是讓民眾畏懼?還是鼓勵或暗示效尤者?假如被害人是田院長的親屬子女,其還會面對公眾質疑,巧如舌簧的狡辯?!
李昌奎免死案判決將載入史冊,是錯案的典范還是慎殺的典范,讓民眾永久評說,讓后任大法官永久評判。惡魔一日不死,民憤一日不平。善良的民眾請相信,被害姐弟如竇娥之沖天冤氣,定會震天動地,驚醒云南高院現任、后任院長或驚動高法大法官,啟動再審的。法制的春天來臨之時,就是惡魔伏法之日。
附記:發稿時欣聞云南高院決定再審此案,期待再審會公正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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