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5日《人民日報》推出報道《讓人人享有社會保障(政策解讀)》。報道中說:《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7月1日起施行,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第一部社會保險制度的綜合性法律,是黨和政府履行“讓人人享有社會保障”承諾的法律保證。
對此我覺得疑惑:明明是《社會保險法》,怎能實現“人人享有社會保障”的目標?保險是保險,保障是保障,扯不上的事嘛。就好比大街上賣海鮮的大聲吆喝說:“讓人人享有吃海鮮的權力,只要你付錢”。只要你付錢,付夠足夠多的錢,你什么權力都能享有,這是市場的規則,也是保險這一行的規則,如果社會保障也實行這種規則,就不叫社會保障了。
該報道對《社會保險法》進行了“政策解讀”,我們順著這個思路也來做個小小的“解讀”。《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也是說,失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不需要個人繳費,這當然是個利好消息。但請注意,這種不需要個人繳費的時間僅限于“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領失業金的時間都不長,三個月,六個月,九個月,如此而已,時間一過,即使你還沒有就業,你也得自己繳費了。—— 這就是某些媒體在題為《人社部:失業人員參加醫保 個人不繳費》報道的“政策解讀”。是不是有點黑色幽默的味道?
然后我們就想問個問題:既然失業人員參加醫保不需要個人繳費(即使只有幾個月),那么,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正式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人員,他們參加醫保還需不需要個人繳費?這個問題不是憑空亂問的,而是有社會現實依據的。請看以下真實事例。
晏開珍,女,1949年11月6日出生,今年62歲。晏開珍于1970年10月進入重慶制鎖一廠工作,做噴漆工。上世紀90年代,重慶制鎖一廠經營困難,晏開珍于1994年下崗回家,沒有任何經濟來源,全靠她丈夫的工資維持一家人的生活。那時候她的女兒還在上小學,為了給女兒籌集學費,晏開珍在家門口擺攤賣早點,一干干了6年多。1997年11月,晏開珍48歲,因為噴漆工屬于可以提前退休的工種,她辦理了退休手續,可以每月領到240元的養老金。十多年下來,經過多次調整,晏開珍的養老金有1300元了。她的女兒也已經大專畢業,工作雖然不夠穩定但總算就業了。照理說,晏開珍及其一家應該松一口氣了。
然而,她現在發愁的是醫保問題。按照有關規定,晏開珍只能以關閉破產解體企業退休人員個人身份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市級統籌。經申請審批之后,晏開珍從2009年開始以個人身份繳納醫保費。現已經繳納了兩年,按規定,她還要繳納8年,直到她70歲時,才算真正享有醫療保障了。晏開珍憂心忡忡地說:“我現在每個月養老金才1300元,而2011年醫保費已經上漲到3200元左右了,以后還會逐年上漲,我繳一次醫保費,至少相當于兩個多月的生活費就沒有了。何況,我現在身體很不好,能不能活到70歲都難說得很,我是繼續繳納還中止繳納,真令我左右為難,受盡煎熬。誰能為我們這些破產企業的退休職工的醫療保障松松綁?公平正義的陽光何時才能照到我們身上?”事實上,晏開珍只是同樣命運的職工中的一員,更多的與她遭遇相同的不幸的人們還有一大批。
人民日報2009年5月7日消息《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 中央財政補助429億元使破產國企退休人員納入醫保》,該項工作要求在2009年內完成。—— 對于“破產國企退休人員納入醫保”,現在人們已經明白了,和《社會保險法》承諾“讓人人享有社會保障”一樣,只不過是讓你享有了“繳費參保”的資格而已,并非憑空給你一個保障。不過,現在《社會保險法》提出了失業人員參加醫保個人不需要繳費,能不能把好事做到底,讓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已經正式辦理了退休手續的那些經受了很多磨難的曾經的下崗失業職工,也享受“參加醫保不需要個人繳費”的待遇?
回顧新中國成立之初,國家一窮二白,百廢待興,人民政府就建立起社會保障的雛形:全民基本免費的教育,機關和企事業單位人員享受免費的醫療、免費的住房、免費的養老,那才有資格稱為“社會保障”。而現在的《社會保險法》從人民已經享有的社會保障變成“社會保險”,明明是一種倒退,明明是對文明和進步的否定和顛覆。但是,做為普通公眾我們無能為力,我們無權廢止這個已經由立法機構頒布的《社會保險法》。我們只能退而求其次:在此大聲呼吁一下:讓那些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已經正式辦理了退休手續的經受了很多磨難的曾經的下崗失業職工,也享受“參加醫保不需要個人繳費”的待遇!!
新聞鏈接: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6/150704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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