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北京律師LZ因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被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重慶地區廣大市民拍手稱快,同時,也在律界引起渲然大波。本以為LZ的前車覆,必能成為廣大律界人士的后車之鑒,未曾想LZ剛出獄,在廣西的北海又現“LZ”案。
據報道,廣西北海4名律師楊在新、楊忠漢、羅思方、梁武誠涉嫌在當地一宗命案中教唆、引誘當事人和證人作偽證,妨礙司法機關正常辦案被采取強制措施。目前,這4名被警方拘傳的律師有兩人被刑事拘留,兩人被實施監視居住。一宗刑案中4名辯護律師“全軍覆沒”,在中國司法史上實屬罕見,令人驚嘆的同時也讓人越來越好奇倒底有多少律師能經得住《刑法》第306條的考驗,這柄懸在律師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真的隨時會落到律師頭上。律師界有執業制度,廣大的律師們也不缺法律素養,達摩克利斯之劍也隨時高懸在頭頂,按說在這樣的情形下,律師執業應當規范,應當守法。但從LZ到北海的4名“LZ”,再次證明律師執業并不規范,玩弄法律的事情還再發生。那么問題發生在哪里呢?我認為無非是利益。
“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想當年LZ的一條信息“夠黑,人傻,錢多,速來!”充分揭露了律師逐利的心態,也暴露出律界執業的“潛(錢)規則”,律師代理固然應當獲得報酬,但在正常的報酬之外的利益有多少呢?這是一個只有律師自己才能說清楚的問題。明知教唆、引誘當事人或證人作偽證會被處理,但律師們還是前仆后繼,你方唱罷我登場的競相演繹一出又一出的“LZ”案,難道是“LZ”們真為當事人著想嗎?對于有良心的律師來說,有這個因素在里面,但有良心的律師絕對不會為當事人著想而違背法律。而“LZ”們真正想的是當事人口袋里面的人民幣。就像LZ當年要龔剛模的親友承諾:若要龔剛模不判死刑,還要兩三千萬元,事成之后兌現。“LZ”們正是在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識來玩弄法律,鉆法律的空子從中漁利,利益才是“LZ”們的最終追求。
追逐利益是需要資本的,一個個“LZ”們的資本就是他們掌握的法律知識和自己的名氣,名氣大就有人請,出價也越高,實事求是說,這些名氣大的律師肯定還是有一定的法律素養的,律師這個名頭也不是白給的。但“LZ”們就是利用自己的名氣和掌握的法律知識,狠勁地鉆法律空子,甚至不惜教唆、引誘當事人、證人作偽證,以達到名利雙收的目的,法律在他們眼里已不存在公平正義,只是攫取利益的工具而已。
當一個個“LZ”被揭露,律師執業的“錢規則”也暴露無遺,作為普通的公民,只希望能從法律和制度上更加規范律師這個行業,希望“LZ”越來越少,打破“錢規則”,還原事實真相,體現法律的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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