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希望“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再駁三次“答復”
溫家寶總理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作政府工作報告時強調“創造條件讓人民批評政府、監督政府,同時充分發揮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溫總理還說,“我們所做的一切,都是為了人民,讓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嚴”。這樣的話語,讓我們心里覺得溫暖,因為自己是中國人,我們想,有這樣的總理和政府,我們應該得到幸福和尊嚴,而我們,一直是為這樣的政府效命,為人民謀福利的機關黨員干部,我們的黨和政府又怎么會讓我們受冤屈呢?然而,現實中我們沒有幸福更沒有尊嚴,我們各種合法權益都遭到嚴重侵害,不僅被非法罷免職務和逼迫提前退休,連我們合理合法的信訪事項也被有關黨政領導機關串通合謀“暗箱”操作進行否定。
為什么辦理機關作處理“答復”時,故意反反復復一直不按法規要求辦理?這不是故意推諉、敷衍、拖延和刁難信訪人又是什么?“領導叫只做口頭通知,不做書面答復”,這不是故意違抗法規和圖謀敷衍騙人后消蹤滅跡又是什么?難道他們不懂法?
為什么補作書面答復時不按《信訪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由“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百色市委市政府答復,而由市信訪辦公室和調查組成員單位這此非“有權處理的機關”作答復?請問這根據哪條規定?請列舉“答復”所說“現按《信訪條例》規定的法定程序,由我辦給予你們答復”中的所謂“法定程序” 的具體條文。
正因為第一次答復作“口頭答復”在復查中被提出補辦“書面答復”,又因為補辦的“書面答復”落款蓋章單位不符合有關規定要求又在復查中被提出補辦“蓋有市委公章的答復”,顯然其工作已處于辦理和復查程序之中,為什么補作第三次答復時全然不顧違反程序而倒轉回頭作“受理答復”?請問這又是根據那條規定?
為什么第三次“答復”不按復查機關意見要求辦理?為什么不沿用先前所作答復內容和處理意見而要另起爐灶?為什么不提及先前派調查組進行“調查核實”的情況?為什么否認作過兩次處理“答復”的事實?如此故意隱瞞和否認過去辦理的經過和事實,難道不是為了掩蓋其先前不依法辦理信訪事項的真相又是什么?真是“此地無銀三百兩”不打自招,如果“調查核實”沒有虛假,所作“答復”符合事理,經得起事實和法規的檢驗,還需要放棄和否定嗎?如果前兩次“答復”沒有錯誤,能夠成立,還有必要提出再補作第三次“答復”嗎?既然頭兩次“答復”經不起推敲,見不得陽光,不敢再用,不可再用,補作第三次“答復”時怎么還不思過改正,反而變本加利繼續違反法規呢?領導機關這樣辦事、這樣作風實在不可思議。
請問辦理機關進行“調查核實”并作了“處理答復”之后又倒轉回頭作“受理答復” 是根據哪個法規?區信訪局認可支持這種倒行逆施的做法又是根據哪條規定?
再問辦理機關 “辦理”了三年多時間一直沒有作出一個符合法規的“答復”,復查機關盡管口頭表示支持辦理機關否定信訪人的請求,但也一直不肯作出“書面答復” 道個所以然,這叫“依法行政”?這能有理服人嗎?
且不用說其“調查核實”工作如何弄虛作假隱瞞事實掩蓋真相顛倒是非,僅僅從這三次“答復” 漏洞百出,就足以見證“權力在黑暗中運行”,說明辦理機關與復查機關不講事實勿視法規和故意倒行逆施。
尤其是作為省級信訪專門機關并受區黨委“委托”負責“復查”工作的區信訪局,在收到并明知辦理機關的三次“答復”都不符合信訪法規要求的情況下,居然不依法督查督辦,不“責令改正”,反而以“沒有百色市委的答復我們不懂怎樣復查”為由撒手不理而中斷復查和督查督辦工作更為離奇。如果他們兩者沒有暗中串通互相勾結哪能配合得如此天衣無縫,至使后來自治區黨委對信訪人依法有理有據的多次反映和請求都百呼而無一應,不能不讓人對這些領導機關的“權力運行”都產生懷疑。
我們希望象溫總理所說那樣,黨委政府依法辦事“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讓一切都運行在陽光下,讓一切都亮堂堂地進行,我們的黨和政府,是陽光透明的黨和政府,我們的社會,決不允許搞官官相護和濫用職權。溫總理的提議,應該是社會的主流,是這個社會的主旋律。
2010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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