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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特別訪民” 上訪實錄》第二章 8 . 9 . 10

ccba08 · 2011-06-21 · 來源: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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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違法的鐵證  

——辦理機關三次“答復”原文(話)摘錄 ;  

   

【1】  第一次答復(即“口頭答復”):  

 2007年10月25日 答復會實況  

(根據錄音整理)  

隆林縣委組織部楊世爵部長主持會議,百色市編委辦黃副主任負責答復。地點:隆林民族賓館會議室。

楊部長:……下面我們請市編委辦黃副主任給我們作答復。

黃副主任:大家給市里的信訪件市委收到后,市委領導批示由市委組織部、市編辦、市人事局來答復。得到領導的批示以后,市委組織部、市編辦和市人事局已經派工作組到隆林開展調查,調查了以后,我們形成書面匯報,向市委作了匯報。今天經市委同意,派我們幾個同志下來對大家信訪作答復。

經我們調查,在2001年、2002年黨政機關機構改革當中,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縣鄉機關和鄉鎮事業人員分流安排辦法和自治縣鄉機關定編定崗定員辦法的通知》,也就是桂辦發(2000)40號和中共百色地委辦公室、百色地區行署辦公室《關于印發百色地區直屬機關人員分流安排實施辦法和百色地區直屬機關定編定員的通知》即百辦發(2001)122號,還有中共百色地區委員會《關于機構改革中領導干部分流安排的若干規定》,也就是百發(2002)7號文精神,隆林縣于2002年3月13日印發了《中共隆林各族自治縣委辦公室,隆林各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隆林各族自治縣縣鄉機關和鄉鎮事業單位人員分流安排辦法>和<隆林各族自治縣縣鄉機關定編定崗定員辦法>的通知》,也就是隆辦(2002)11號文。文件明確要“嚴格執行退休制度。凡達到《國務院關于頒發<國務院關于安罝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退休年齡的黨政機關人員和鄉鎮事業單位人員,必須及時辦理退休手續。未達到退休年齡,但2004年年底工作年限滿30年的或男年滿55周歲,女滿50周歲,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本人愿意,經任免機關批準可提前退休。”……并于同月25日召開縣直干部職工大會。由于此次機構改革人員分流渠道不暢,因此提前退休成為隆林縣人員分流主要渠道。為了鼓勵符合退休條件的人員提前退休,隆林縣又結合縣情出臺了更加優惠的政策,于2002年4月22日印發了《中共隆林各族自治縣委員會辦公室、隆林各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隆辦(2002)11號文件<隆林各族自治縣縣鄉機關和鄉鎮事業單位人員分流安排辦法>和<隆林各族自治縣縣鄉機關定編定崗定員辦法>的通知的補充通知》,也就是隆辦(2002)37號,又明確“凡符合桂辦發(2001)40號文件規定提前退休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6月30日辦理提前退休時,可在隆辦(2002)11號文件規定享受職務和級別工資的基礎上再增加一個職務工資檔次” 和“凡在6月30日前辦理提前退休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其提前退休年限可視為工作年限享受隆林津貼計入退休費”。以后,為了完成機構改革分流工作,對符合文件規定提前退休條件的科級干部由單位領導、縣組織部領導,還有分管領導負責做思想動員工作,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一般干部由所在單位領導負責做思想動員工作,當時全縣符合退休條件是399人,除了2人沒有辦理退休手續以外,397人經組織批淮辦理了退休手續。

因此,我們認為,隆林縣2002年黨政機構改革是嚴格按上級規定實施,沒有存在違反自治區、違反上級有關規定。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隆林各族自治縣在2002年黨政機關機構改革,是在當地黨委和政府的集體領導下進行,是有組織,有步驟推進的。是組織行為,它不是個人行為,因此,在操作中不能把這工作的其它什么責任推給哪個領導,這是不正確的,而且我們執行文件也是按自治區、按上級文件執行,沒有執行錯誤。

第三點:在2002年百色地區12個縣市都是按上級部署的機構改革步驟進行,分流政策自上而下制定,隆林是在“6+1” 等優惠政策鼓勵下當時有397人符合辦理退休條件人員辦了退休手續,現在你們上訪信里提出要求恢復工作,不符合,沒有政策依據。我們答復是這三點。

楊部長:……在今天上午作這個答復之前,縣里也召集大家開了會,市工作組也作了調查了解,所以這個會議不再安排進行座談,我們縣里意見也服從和貫徹上級這個答復,希望老領導、老同志正確對待這個答復……

信訪人覃錦廷發言:我只說一句得了,說多也沒用,我們只要求要一份書面材料,其它什么也不要,也不用說了。

 黃副主任回答:因為領導喊我們下來只做口頭通知,書面通知待我們回去請示領導同意以后再寄來。

信訪人陳遠春發言:從去年11月起反映申訴到現在,沒有哪個領導講一句說明要理與不理,十七大要召開了才急急忙忙下來……

接著其他信訪人接二連三發言,指責領導在受理信訪件中不負責任,有意歪曲事實顛倒是非包庇違法者(略)。

   

【2】第二次“答復”(即 2007年11月21日 用傳真補作的書面答復)  

            關于隆林縣2002年機構改革部分提前退休人員反映問題的答復  

覃錦廷、黃順鋒等同志:  

    你們向市委來信,反映2002年隆林縣機關機構改革,凡2004年工齡滿30年的干部都定為分流人員,被迫提前退休,現要求公平解決退休待遇的問題的來信收悉。經市委領導批示,由市委組織部、市機構編制辦公室、市人事局三個部門組成市委市政府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核實,市委市政府領導在聽取聯合調查組的核實意見后,原則同意。現按《信訪條例》規定的法定程序,由我辦給予你們答復。市委市政府聯合調查組答復意見附后。  

                                                 百色市委、市政府信訪辦公室(蓋該辦公章)  

 2007年11月21日   

附件:  

          關于隆林縣2002年部分提前退休人員信訪事項的答復  

隆林縣部分提前退休人員(上訪人員):

你們向市委反映《關于要求罷免闕建林、謝德強縣委書記職務并給予紀律處分》的上訪信收到,經調查現答復如下:

1、關于“闕建林、謝德強(時任隆林縣縣委書記,分管組織人事副書記)二人,目無法紀,濫用職權,強行侵犯黨員、干部合法權益,在隆林縣2002年黨政機關機構改革人員分流工作中公然違反中央和自治區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極力主張搞“一刀切”, 把凡到2004年工齡滿30年的干部直接定為分流人員,實行一律免職,一律不允許參與競爭上崗,一律逼迫提前退休” 的問題。

2002年黨政機關機構改革當中,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市(地)縣鄉機關和鄉鎮事業單位人員分流安排辦法》和《市(地)縣鄉機關定編定崗定員辦法》的通知》(桂辦發〖2000〗40號)、《中共百色地委辦公室、百色地區行署辦公室關于印發《百色地區直屬機關人員分流安排實施辦法》和《百色地區直屬機關定編定員的通知》(百辦發〖2001〗122號)和《中共百色地區委員會關于機構改革中領導干部分流安排的若干規定》(百發〖2002〗7號)文件精神,隆林縣于 2002年3月13日 印發了《中共隆林各族自治縣委辦公室,隆林各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隆林各族自治縣縣鄉機關和鄉鎮事業單位人員分流安排辦法>和<隆林各族自治縣縣鄉機關定編定崗定員辦法>的通知》(隆辦〖2002〗11號),明確“嚴格執行退休制度。凡達到《國務院關于頒發<國務院關于安罝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退休年齡的黨政機關人員和鄉鎮事業單位人員,必須及時辦理退休手續。未達到退休年齡,但2004年年底工作年限滿30年的或男年滿55周歲,女滿50周歲,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本人愿意,經任免機關批準可提前退休” 。由于此次機構改革分流渠道不暢,因此提前退休成為隆林縣人員分流主要渠道。為了鼓勵符合退休條件的人員提前退休,隆林縣結合縣情出臺了更加優惠的政策,于 2002年4月22日 印發《中共隆林各族自治縣委員會辦公室、隆林各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隆辦(2002)11號文件<隆林各族自治縣縣鄉機關和鄉鎮事業單位人員分流安排辦法>和<隆林各族自治縣縣鄉機關定編定崗定員辦法>的通知的補充通知》(隆辦〖2002〗37號),明確“凡符合桂辦發(2001)40號文件規定提前退休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 6月30日 辦理提前退休時,可在隆辦(2002)11號文件規定享受職務和級別工資的基礎上再增加一個職務工資檔次。” 、“凡在 6月30日 前辦理提前退休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其提前退休年限可視為工作年限享受隆林津貼計入退休費”。為完成機構改革人員分流工作,對符合文件規定提前退休條件的科級干部,由單位領導、縣組織部領導,縣分管領導負責做思想動員工作,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一般干部,由所在單位領導負責做思想動員工作,當時全縣符合提前退休條件是399人,除了不愿意提前退休的2人外(一人在本單位重新安排工作,另一人調到企業工作),其余397人經組織批淮辦理了退休手續。隆林縣委2002年黨政機構改革按照上級文件精神組織實施,動員符合文件規定提前退休人員提前退休,沒有違反上級規定。

2、關于“恢復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即恢復工作)”的要求。

2002年,百色地區12個縣(市)都是按上級部署進行黨政機構改革步驟,機構改革人員分流政策是自上而下制定的,在“6+1” 等優惠政策鼓勵和組織的動員下,當時有隆林縣共有397名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人員自愿或者經過組織做一次或多次思想動員后同意提前退休,經組織批準,按規定程序辦理了退休手續。已按程序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再恢復工作是沒有政策依據的。

希望你們以大局為重,繼續發揚在職在位時的傳統和作風,理解和執行上級的政策,關心隆林發展大業,共同努力搞好家鄉的建設。

                      中共百色市委組    織    部(公章)

                      百色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公章)

                      百色市  人     事       局(公章)

 2007年11月21日 

【3】 第三次“答復”(即2008年元月22日傳真作的所謂“受理答復” ):  

 關于隆林縣2002年機構改革部分提前退休人員信訪事項受理答復  

覃錦廷、黃順鋒等同志:  

       你們于 2008年1月10日 致信反映2002年隆林縣機關機構改革,凡2004年工齡滿30年的干部都定為分流人員,被迫提前退休,要求解決退休待遇的問題的來信收悉。現根據《信訪條例》規定的程序和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的規定,你們申訴的問題應由隆林縣委、縣政府作出處理意見。為此,就你們信訪申訴的問題應以書面直接向縣委、縣政府提出,先由隆林縣委、縣政府做出正式書面答復,然后按照《信訪條例》規定程序逐級申訴。  

特此答復  

                                       百色市委、市政府信訪辦公室(蓋市委、市府信訪專用章)  

                                                                    2008年元月22日  

   

9、  剖析三次“答復” 錯誤觀點與違法行徑  

   

(一)第一、第二次“答復”,故意掩蓋真相,顛倒是非。  

 1、“答復”意見違反邏輯,歪曲事實,蓄意包庇侵權責任人。

首先第一點答復意見,即“我們認為隆林縣黨政機構改革是嚴格按照上級規定實施,沒有違反自治區,違反上級有關規定”存在著以偏概全缺乏論據及歪曲事實的邏輯錯誤。“機構改革”實施工作,包括確定政策與具體操作即“出臺文件”與“具體操作”兩方面工作,缺一不可。因此要論證隆林縣機構改革是否按上級規定實施有無違反上級規定的問題時,必須同時從上述兩方面進行論證才符合邏輯。可是,“答復”只說明了當時出臺了隆辦(2002)11號文及該文件內容符合上級規定精神的情況,也就是說只論述了出臺的文件符合上級規定的問題,并沒有論述(實際上是故意隱瞞不提)“具體操作” 方面是否符合上級規定的問題,而隆林機構改革發生的侵權錯誤恰恰出在“具體操作” 工作上,即不按文件規定另搞一套,搞所謂“30年工齡一刀切”,不管其本人愿不愿意都一律強行免職和逼迫提前退休,不給參加競爭上崗和提出不辦退停發工資,而這些做法都嚴重違反中央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答復” 故意隱瞞這些情況不提而故意反反復復單方面強調出臺文件正確性問題,以正確的一面來掩蓋錯誤的一面,用單方面的工作來代替全面工作,然后作出上一結論來否定信訪事項,企圖以偏概全來掩蓋真相,隱瞞事實包庇錯誤。當然,隆辦11號文符合上級規定精神,但在具體操作時已完全背離該文件規定另搞一套,其結果已造成了全縣機構改革工作嚴重違反上級規定的事實。“答復” 竟然勿視這個事實而作出截然相反的答復意見,這不是故意顛倒是非嗎?

其次,答復意見的第二點,即所謂屬組織行為不應追究領導人責任的問題,更是不經推敲,荒謬至極。按這種邏輯,共產黨毛主席領導人民進行抗日戰爭、解放戰爭追究日本戰犯罪行和推翻蔣介石反動政府也是不正確了?因為日本侵華,蔣介石反共反人民也是通過集體領導,有組織有步聚推進的。依這種邏輯還可以引出更多更荒唐的東西來,也許因此,補作第二次“答復”時這點意見就被刪掉不再提出了。當然“答復” 并不在乎邏輯荒謬,只在乎能官官相護。

第三點答復意見,即信訪人“要求恢復工作不符合,沒有政策依據”的問題,這純屬橫蠻不講道理睜著眼睛說瞎話。黨的政策歷來是有錯必糾,《黨內監督條例》還明確規定“凡屬冤假錯案,不管是哪一級組織,哪一個領導人定的批的,都要實事求是糾正”。這不是政策依據嗎?黨的政策和黨紀黨規在此為何失靈失效?黨的監督機制在濫用職權者前面簡直是形同虛設,可悲!

2 、“答復”一口咬定399人“符合文件規定提前退休條件”,純屬強詞奪理和故意歪曲篡改政策法規。憑什么說我們“符合提前退休條件”?隆辦(2002)11號文明確規定辦提前退休除了工齡與年齡符合要求外,還要“本人愿意和經任免機關批準”。我們辦退并非 “本人愿意”,而是由于工齡一方面符合要求后領導通過組織手段硬逼辦退,我們本身不愿意提前退休,根本不符合該規定要求,而硬把我們說成“符合辦理退休人員”,真是橫蠻不講理 。尤其在第二次“答復” 中,還特別提出“除了不愿意提前退休的2人外,其余397人經組織批準辦理了退休手續” 的問題來,企圖以此“證實” 其所謂大家自愿辦退的說法,這是非常滑稽也十分荒唐可笑。

黨章規定“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還規定黨員“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在這些上訪人中,尤其是其中的科級干部,絕大部分是黨員領導干部,當時大家對縣領導以合法的身份,以組織形式大肆進行非法“逼退” 工作,一開始就進行抵拒,可是領導一意孤行。面對一切反映都無濟于事大家只好本著遵守和維護黨的組織紀律而揮淚辦退,以此而言,說明這些共產黨員心目中有組織講原則講黨性,守紀律顧大局。至于不辦退的2人,他們是在抵拒無效的情況下采取抵賴的辦法堅持對抗到底,這從黨的組織原則來說是不允許的,試想假若當時這一大批共產黨員都象該2人一樣堅持對抗和抵賴到底,隆林的政治形勢將發生不可想象的混亂狀態,縣委還能控制這個局面嗎?黨的組織原則不允許如此,大家只好以大局為重含淚辦退以穩定局勢。但是講大局并不等于掩蓋矛盾包庇錯誤,所以過后大家一直堅持反映以至進行集體上訪要求糾正。再說這兩位賴著不辦退的同志后來情況怎樣呢?其中一人是剛從其下屬企業提拔上來不久而能返回原企業工作,而另一人由于不給參加競爭上崗沒有崗位單位不安排工作又無處投奔而終日無所事事,人家上班他只好東游西逛,當然最后縣里也未敢扣他一分工資,出現這樣的情況說明什么問題還不清楚嗎?真沒料到,對于這種由于領導決策的錯誤嚴重損害了廣大黨員干部合法權益而導致信訪事項發生的問題,作為上級黨委的處理答復意見,竟然釆取這種態度和看法,竟然如此不正視事實和置黨的組織紀律原則于不顧而提出這樣顛倒是非混淆黑白,指驢為馬指馬為牛的荒唐問題豈不可笑?倘若允許和提倡用這種觀點和方法看待和處理事情,黨的組織紀律原則就應當束之高閣了,倘若如此,黨還能有多少生命力?

3、 “答復”從頭到尾字里行間處處貫穿著弄虛作假顛倒是非和哄騙欺詐的情形。 明明知道隆林縣機構改革工作嚴重違反上級規定,卻硬說是“嚴格按照上級文件規定實施”;明明懂得隆林另搞一套與其它縣市做法截然不同,卻硬說整個“百色地區12個縣(市)都按照上級部署進行”; 明知隆林“一刀切” 的做法根本找不到上級政策和法規依據,卻硬說是“自上而下制定” 的;我們本人并不愿意提前退休,根本不符合文件要求的提前退休條件,硬把我們說成“符合文件規定提前退休人員”;我們辦退是由于縣領導百般威逼而不得已為之,它卻說是在“6+1” 的“鼓勵” 和組織的“動員”下辦退;“6+1” 的出臺,本是一件極端荒唐之事,它卻極力贊揚和美化它是“結合縣情” 和“ 更優惠的政策” 等等,不擇手段極力地隱瞞逼退事實掩蓋侵權真相,硬把一切都說成合法化。這情形,非常象當年日本鬼子,明明是“侵略” 中國,卻硬說是來“幫助” 中囯,還美其名曰“東亞共榮”,盡是一派胡言。

如果說隆林機構改革做法是“嚴格按照上級規定組織實施”, 那就等于說隆林以外的其它縣(市)都違反上級規定了,因為在百色地區乃至全國各地,除了隆林外沒有哪個縣市搞人員分流 “一刀切”,其它地方沒有對30年工齡干部實行一律強行免職,一律不給參加競爭上崗,一律逼迫提前退休,更沒有哪個縣市出臺“6+1” 所謂“更優惠政策” 以誘逼。再說隆林實行的“一刀切”、“ 三個一律” 和“6+1” 可真是象“答復”所言的“自上而下制定”嗎?這些做法在上級文件里諸如“答復”所提到的桂辦發(2001)40號、百辦發(2001)122號、百發(2002)7號文件中根本找不到任何條文依據,這不是故意撒謊和企圖推卸責任,又是什么?這明擺著是官官相護和拉大旗作虎皮來恐嚇人?

4、關于“6+1” 所謂“更優惠政策” 的真相。 其實,“6+1”( 指隆辦(2002)37號補充通知規定 給辦退人員加6級職務工資和1級級別工資 )是當時縣領導進行“逼退” 遭到激烈反抗后為了平息眾怒和能夠繼續進行逼退工作所采取的手段,不是什么優惠政策,尤其對本有能力競爭上崗立志報效國家和人民不愿意提前退休的人來說,根本不起任何“鼓勵”作用和“優惠”價值,它不過是縣領導為了達到假公濟私目的而玩弄借刀殺人又裝善人的權術,是縣領導完全勿視他人合法權益和人格尊嚴硬要強加給人并逼迫接受的極不平等的交換條件,其結果只有給那些無能力競爭上崗本就打算提前辦退的人從中撿到了便宜,并給隆林這個老少邊山窮集一身的國定貧困縣財政加重了不少不應有的負擔,也加深了隆林縣機構改革工作錯誤的程度。說我們是通過“6+1”“鼓勵” 后辦退,簡直是污蔑和侮辱人格,沒有良心不換位思考的人決不理解這種感受。

5、第二次“答復”最后提出“已按規定程序辦理了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再恢復工作沒有政策依據”,這是個極典型的勿視事實勿視法規勿視他人合法權益以權壓法的霸道觀點。由于縣領導百般威脅和逼迫,我們確實按其“規定程序”辦理了退休手續,但這“規定程序” 并不是 “法定程序”。當時一開始縣領導首先強行罷免我們的職務,我們沒有班上,后又不給參與競爭上崗,接著又提出不辦退也不再安排工作,沒有工作就停發工資,己經別無他路那能不辦?這便是所謂 “按規定程序辦理” 的實際內容和具體過程,這種“規定程序” 合法嗎?辦事不講“法定程序” 而講“ 規定程序” 能算依法行政?違法辦了事不肯承認不愿糾正,還用花言巧語來欺騙世人,這是什么作風?還講不講黨性?講不講法規?講不講堅持實事求是原則?

(二)第三次“答復” 嚴重違反法規和法定程序,弄巧反拙暴露了真面目。  

《信訪條例》第三十二規定:“對信訪亊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經調查核實,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分別作出以下處理,并書面答復信訪人:(一)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予以支持;(二)請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據的,應當對信訪人做好解釋工作;(三)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不予支持” 。辦理機關三次“答復” 都嚴重違反了以上規定, 第一次即2007年10月25日作的“口頭答復” 違反了 “書面答復信訪人” 的規定, 第二次即2007年11月21日補作的傳真“答復” 雖作了“書面”, 但不以“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 市委名義發文,而以調查組成員單位和市信訪辦等非“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 名義答復信訪人,根本不符合規定要求。特別是第三次即2008年元月22日作的所謂 “受理答復”,竟然完全違背了上述規定所指定要求答復的三個方面內容及不顧辦理程序和處理權限硬把本信訪打轉回頭,明顯是故意違反法定程序。為什么辦理機關進行了“處理答復”之后還要返回頭作“受理答復”? 這不是耍花招捉弄人嗎?如果說此 “受理答復” 能夠成立、合法、符合程序,那“市委市政府聯合調查組”及其所進行的工作就是非法和違法的,必須予以追究。《信訪條例》沒有先派工作組進行“調查核實” 然后作“受理答復” 的規定,更沒有先進行“處理答復” 然后再進行“受理答復” 的規定,肯定此“受理答復” 的合法性,勢必要否定這“調查組”及其工作的合法性,這是明擺著的道理。

盡管辦理機關作此“受理答復” 時,故意隱瞞其先前曾進行的“調查核實” 與兩次“處理答復” 事實的發生和存在,只字不提先前所作處理答復意見,但這不但不能證明其合法性,反而正好表明其對先前所作的“處理”與“答復”意見已自行放棄和實行全面否定,而其先前的 “處理答復”對本信訪事項都采取全盤否定,如今其先后彼此之間就形成了“否定之否定”,負負得正,恰恰說明本信訪事項無法駁倒,不容否定,反證了本信訪請求的正確性與合法性是不容置疑的,顯而易見,辦理機關中途易旨另起爐灶的結果,不但騙不了世人,反而弄巧反拙充分暴露其肆意踐踏法律法規,糟踏公道正義和死心踏地掩蓋事實包庇違紀官員真面目

總之,辦理機關反復進行三次“答復” 的事實存在,這一事實證明了本信訪事項在程序上早已進入“辦理”及“復查”工作階段,也充分證明了第三次答復作“受理答復” 是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和《信訪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是以權壓法、亂法和故意刁難信訪人的行為,同時說明了信訪人請求辦理機關的上一級廣西區黨委及區信訪局復查和督查督辦是符合程序,符合法規的,上級機關既不進行“復查答復” 也不進行督查督辦是“不作為”,嚴重違反信訪工作紀律和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表現。

總而言之,隆林縣機構攺革搞“一刀切”逼迫我們提前退休沒有政策和法規依據,是非法、違法、越權、侵權和濫用職權及故意歪曲、篡改政策法規的嚴重違反政治紀律瀆職行為。事實俱在,證據確鑿,我們上訪“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可辦理機關百色市委卻不依法“予以支持”,這到底為什么?我們向廣西區黨委及區信訪局請求復查和督查督辦,理由充足,有法可依,但至今不依法“答復” 也不督查督辦,到底為了掩蓋什么?太不可思議。中央政策和法律法規是英明正確的,但黨的各級組織如此,怎能貫徹落實?黨啊!如此這般,怎能叫人再相信和愛戴?如此下去,您還有多少生命力?

10、 無稽的“結論”與滑稽的“證據”  

——駁三次“答復”  

 2007年10月25日 的“答復”,是個無稽加滑稽的“答復”。這么說并非指它故意違反法規圖謀事后消蹤滅跡而作“口頭答復”之事,而是因它由“無稽”的結論與“滑稽”的證據糊亂并湊而成,即論據不能論證論點,讓“結論”毫無依據,又與調查所得情況完全相悖,根本不能成立。

首先,信訪事項反映的問題不是說隆辦(2002)11號文有錯誤,而是說縣委故意違反該文件規定搞 “一刀切”不給參加競爭上崗一律強行免職和逼迫提前退休的錯誤,而“答復”不就此針對 “一刀切”做法是否違反文件規定的問題進行論述,卻偏偏回避這個問題不提,故意反反復復陳述和強調該文件沒有違反上級規定這個不是問題的問題,豈不是多余之舉?然而,除此之外就沒有列出別的證據了,可見“答復”作出所謂的“我們認為,隆林縣2002年黨政機構改革是嚴格按上級規定實施,沒有存在違反自治區,違反上級有關規定”的答復意見,缺乏根據,找不到證據支持,根本無法成立。而這一“結論”是所有答復意見的大前提,毫無根據不堪一擊,其后面兩點意見自然也就無可取之處了,難怪辦理機關中途廢棄了它而另起爐灶。

其次,這一“結論” 完全與調查所得情況相反,是個無中生有和故意顛倒是非的謬論。這個問題在信訪人請求自治區黨委復查的報告書中陳述得很清楚,現將一些內容摘錄如下:

在信訪事項辦理過程中,市委工作組先后兩次進隆林,第一次來進行調查工作,第二次是來宣布辦理結果,開會向信訪人答復處理意見。在時間上,從首次進隆林的頭一天算到公布辦理結果時為止,歷時13天,可是在這期間,實際開展調查了解工作真正與信訪人進行談話的時間總計不足8個小時,即13日下午4點多鐘開始找第一個調查對象班仕平同志談話約一個半鐘頭,14日上午8時分別與黃紹忠、黃大英二位同志談話共約兩個多鐘頭,后來由于聞訊主動趕來找工作組的幾十名信訪人要求而改為進行集體談話,當天集體談話活動從上午10點多到下午兩點鐘。除了進行這不足8個小時的談話調查工作之外,工作組并沒有再進行過其它諸如《信訪條例》所規定舉行聽證或通過質詢、辨論、評議、合議等方式繼續開展調查了解工作,而所有這些參與談話的信訪人,包括三名個別談話和48名集體談話,大家都有憑有據地陳述自己被逼退的過程和冤屈情況,全部以真情實況來證明侵權行為存在的真實性與嚴重危害性,都一齊指控闕建林與謝德強是侵權事件的制造者,共同要求追究闕、謝違法違紀責任。可是,到頭來辦理結果卻竟然無中生有地得出與信訪人反映的情況和要求完全相反的結論,豈不怪哉?因此,完全可以這么認為,出現這種非常現象和嚴重問題,不是工作組在向市委匯報時故意歪曲事實,誤導領導以致作出如此毫無事實根據支持,與信訪人反映情況毫不相干的錯誤結論,便是市委領導勿視調查組調查了解所得情況,勿視信訪人意見和要求,勿視信訪人合法權益,有意掩蓋事實真相搞官官相護包庇闕建林、謝德強二人。

據有關人員說,當時工作組也曾經去翻閱一些檔案材料,但發現當時被罷免職務的近百名縣直各部門領導人中多數沒有辭職報告罷免手續和程序都違法,還發現許多人在《退休表》里填寫提前退休的原因都是“天知道”和“縣委叫我退”及“縣委搞一刀切理解和不理解也要執行”之類的話,反映出不少人辦退實屬被迫得無奈后不得已而為之,感到問題嚴重又無理由說服信訪人只好立即趕回向市委匯報,然而向市領導匯報之后卻做出了完全掩蓋真相隱瞞事實的“答復”,而且領導還特意交代“只作口頭通知不作書面答復”,更讓人氣憤。上級領導為什么要這樣做?如果當時信訪人沒有錄音,這些不軌之為完事后就已消蹤滅跡,辦理工作也就早在那個時侯被劃上句號了。正因為有了“答復”錄音材料才使信訪事項不被馬上扼殺而得以延續并讓各種真相不斷暴露。

上述情況表明,“答復” 除了故意回避實質性問題之外,還故意隱瞞調查實情,故意放棄調查所得的重要證據不提而作出與事實完全相反且毫無證據支撐的答復意見,實屬故弄玄虛無中生有和故意顛倒是非,純屬無稽之談。所以后來辦理機關中途易旨也是自然之事了,奇怪的是,原形畢露后還要改頭換面,最后補作的“答復”竟然不顧違反法定程序甚至編造謊言重演舊技粉墨登場,豈不無稽和滑稽至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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