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的做法,是建一個“民事立案審查、訴前調(diào)解、快速裁判一體化的復合立案程序”。法官們說,過去立案庭像是收發(fā)室,案件大量積壓,“送達難、執(zhí)行難、信訪化解難”。現(xiàn)在變了,仿佛醫(yī)院門診部,掛號的先診斷一下,叫作“深度程序?qū)彶椤保芽稍V的跟不可訴的分開,防止惡意或虛假訴訟,平等保護被告的訴權;不適于法院解決的社會問題、敏感案件等,則疏導分流;合乎條件的便積極調(diào)解,為當事人節(jié)省時間精力和費用。同時,針對案件性質(zhì),在區(qū)政法委的領導下,整合各部門資源,推動“大調(diào)解”。這樣,既能保證訴訟的質(zhì)量,又可促進調(diào)解審判的效率與司法公正;對外維護人民法院的威信,對內(nèi)則理順案件流程,提升了法官業(yè)務和法院統(tǒng)籌管理的水平。
奇怪的是,這么個雙贏的局面,卻有學者頗不滿意。當然他們也是好心,時時呼吁,表達憂思,怕法院丟了正事陷于雜務。什么是“正事”呢?在那些專家看來,就是坐堂聽審,電視劇里洋人法官那個模樣,一身黑袍,假發(fā)卷卷。他只管高深的法理、細致的剖析,叫兩造律師一來一去,輪流考問證人,辯駁事實。除此以外,都算“雜務”,尤其是各種形式的調(diào)解。一句話,調(diào)解不可取,不是對抗式訴訟,也沒有判決書,起不到“通過公開審判來宣傳法律知識”的作用(郭小冬,頁37)。
其實,近年來人民法院回歸調(diào)解或群眾路線的傳統(tǒng),絕非停止法治建設,或者“開歷史倒車”,如一些法學家指摘的。毋寧說,“大調(diào)解”復活“馬青天那一套”,是“形勢比人強”;是“訴訟爆炸”人少案多,法院不堪重負,給逼出來的。現(xiàn)行的民事訴訟法體系,還是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初的產(chǎn)物和思路,回應的是二三十年前的案件審理需要、人力資源與知識條件。那會兒還沒有“小產(chǎn)權”,惡性的強拆、自焚、警民沖突事件很少,誰能想象“人肉搜索”侵犯公民包括少數(shù)貪官的隱私權?時代變了,變得太快;任務卻越加繁重復雜,從文書送達、訴前調(diào)解、委托鑒定,到執(zhí)行判決。司法程序上做些調(diào)整,不違背人民法院的宗旨,重拾社會主義的政法傳統(tǒng),來一點“發(fā)動和依靠群眾,堅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決”的“楓橋經(jīng)驗”,或者法官會同“五員一警”(人民陪審員、社區(qū)法庭協(xié)審員、人民調(diào)解員、特邀監(jiān)督員、公安片警)巡回辦案,讓“人民調(diào)解進立案庭”“人民法庭進社區(qū)”,逐步消除“草率結案、訴訟不公、涉訴信訪”的現(xiàn)象,有什么不好的呢?立法方面,繼去年頒布《人民調(diào)解法》,今年又加快了《民事訴訟法》的修訂,趕得可及時了。
法學家都愛美國。都說美國人健訟,維權意識強。但美國法院的案件受理量,遠低于中國。法官的人均辦案數(shù),更是沒法比。統(tǒng)編教材不也說,審判周期在那里可以一拖再拖,拖個三五年不稀奇。司法制度太不一樣了,普通法是對抗制訴訟,出了名的費錢耗時,窮人享受不起(伯恩斯《美國庭審之死》)。但那只是次要的因素。最主要的,還是美國人糾紛相對少些,社會矛盾容易化解。諸如商業(yè)詐騙、食品安全、小販砍城管、官員跟房產(chǎn)大鱷勾結的案子,不如中國普遍。正是受制于此類外部條件的“硬約束”,人民法院才沒法簡單照搬外國的制度學說和理念,不論多么“先進”“科學”。它只能從實際出發(fā),改進司法,爭取讓群眾滿意。
所以還是那句老話,改革家只有多做實地的調(diào)查研究,才能了解情況,掌握政策。否則,就談不上“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這兩樣共產(chǎn)黨的大事或“基本任務”(毛澤東《改造我們的學習》)。這一點,司法改革跟其他黨政部門的工作,并無本質(zhì)的不同。
我們的專家學者的種種詰難背后,其實還有一個誤會,就是把人民法院想象成美國或者德、法、日本等“法治國”的法院了。表現(xiàn)在方法論上,便是意識形態(tài)化的教條主義。比如,假設中國是在往“法治國”走,奔的是“三權分立”的金光大道。然后拿美國的做法同標準來衡量,挑毛病,擺學說,召開學術會議。這么著,才叫法制改革。結果,訴訟跟調(diào)解成了對立的制度,中間劃一條不可逾越的疆界,這一邊褒作“法治”,那一邊貶為“人治”。不幸的是,人民法院沒有搬去華盛頓或紐約,受理的也不是美國的家庭與財產(chǎn)糾紛、社會矛盾,依據(jù)的更不是美國法律。不是說不能討論司法改革的方向;學者完全可以質(zhì)疑其合法性,開展批判性的研究。但是,具體到人民法院的日常工作,我們不能脫離實際,僅從自己的理念或信仰出發(fā),要求法院脫離公檢法在一元化領導之下的分工協(xié)作制度,放棄它的政法職責。那樣說話,服不了人。訴前服務,特別是訴前調(diào)解,以政法體制觀之,實際是一次富于創(chuàng)新的改革,利用的正是一元化領導分工協(xié)作的優(yōu)勢,同時也沒有違反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和立法精神。
難道司法改革可以不理會民主與法治的一般原理么,批評家也許會問,那可是“普世價值”呀!說到普世價值,如今也有教條主義的誤解,不肯承認同樣的價值選擇,例如“能動司法”,可有不同的實現(xiàn)途徑。美國的聯(lián)邦法院自有一套搞法,中國的人民法院為何不能另辟新路?落實在司法程序,調(diào)解便是一例。還有什么比訴前調(diào)解更為能動而積極的化解糾紛方式呢?誠然這是“中國特色”,但也應當讓人嘗試,總結經(jīng)驗教訓;有了成效,則加以推廣,形成并光大自家的傳統(tǒng)。此是其一。
其二,既然試一試“中國特色”不算犯規(guī),更非罪惡,便可以進一步探索,構建中國特色的普世主義價值話語。這東西老祖宗一直就有,求的是天下大同的理想。二十世紀中國革命,先賢向西方學習,奉行“拿來主義”,拿來的馬克思主義,也是一門普世主義理想和價值觀。這些前資本主義、反資本主義的價值理想,能否跟今日中國改革開放的實踐相結合,孕育新的普世主義呢?我以為,這個可能性是應該保留,允許試錯,容忍失敗,并寄予希望的。
我這么說,并無取消正當程序的意思,而是指出老百姓即人民司法的服務對象的一般感受。道理很簡單,必須先給群眾運送社會正義,他們才會對司法程序抱有信心,才會尊重訴訟結果或法院的判決。實質(zhì)正義乃正當程序之母;只有法學家才會顛倒了講,主張程序本身便是正義。
就實質(zhì)正義而言,司法改革最大的障礙,在職業(yè)倫理和政治倫理的失落。因為,一切改革措施,無論立案審查、訴前調(diào)解,還是法院內(nèi)部崗位、職責和工作流程的重新設置,或者如房山區(qū)法院那樣,各訴前調(diào)解組長兼任對口民商事審判庭副職,打破訴調(diào)對立的教條和僵硬的部門界限——這些初見成效的改革,若是想上升為制度的保障,抵御形形色色的腐敗而獲得人民的信賴,歸根結蒂,還是取決于人的素質(zhì)和工作倫理,亦即職業(yè)與政治倫理。
于是,強調(diào)人民司法或司法改革的人民性,便包含了倫理重建的大目標。法條至上,唯程序主義,眼里不見當事人的切身利益,不關心社會福祉,不明辨案情是非,不善于做化解矛盾的思想工作:那樣的法官是極易丟失職業(yè)倫理而墮入腐敗的。調(diào)解比之于訴訟,有一點根本的不同。訴訟較為技術化,一般不靠說服教育,而是用辯論攻守各樣策略,對抗性強(包括律師代表當事人同國家法律周旋)。調(diào)解則主要靠說服教育,耐心勸解,用的是另一套“非訟”技術。法官就需要將心比心,設身處地為當事人著想,盡到倫理責任。
換言之,一元化領導的人民司法,跟西方式司法和法官獨立審判,所倚靠的職業(yè)與政治倫理是迥異的。其培育機理和制度約束,也大不一樣。拋開人民司法的中國特色,去追逐另一政法制度下的價值立場,未免是“竹籃打水一場空”,既遏制不住腐敗,也增進不了司法的效率和公正。
這么看,房山區(qū)法院的訴前服務改革,更有深一層的倫理建設上的意義。當然,僅只法院一家為人民服務是遠遠不夠的。必須整個國家機器,黨政機關各部門都落實這一宗旨,并在全民的倫理重建中起先鋒隊的帶頭作用。惟有如此,人民法院才能做到“徹底地為人民的利益工作”。到那時,司法改革包括人民法院的反腐倡廉,也就成功有期了。
二零一一年六月于清華園,原載《人民法院報》2011.6.16
伯恩斯(Robert Burns):《美國庭審之死》(The Death of American Trial),芝加哥大學出版
社,2009。
郭小冬:《民事訴調(diào)結合新模式的探索》,載《清華法學》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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