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揪心的控訴與無奈的法規
——部分受害黨員干部上訪訴求意見書和有關法規條文摘錄
為使外界對隆林縣“一刀切”真相的了解,下面摘錄部分受害人在上訪訴求意見書上所陳述被“逼退”情況與請求,以便從中進一步對本信訪事項的了解。
時任縣婦聯主席黃彩萍同志寫道:我出差廣州回到單位,單位的同事對我說:“你已經被免職了,說你工齡已滿30年,要你提前退休”(實際上當時工齡才滿27年)。 當時我很生氣,我才45歲按退休年齡還差10年,論身體和工作經驗都不應該逼迫我退休。想找他們講道理,可他們說:“通也得通,不通也得通,誰叫你們的工齡己滿30年” 等等。強行逼迫我提前退休10年,剝奪了我們的平等權利和工作權利,致使我的心靈和人格受極大的創傷和凌辱。
時任縣委辦公室機要秘書岑翠英同志寫道:2002年5月的一天,辦公室主任召集所謂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五位辦公室干部職工開會,他說:“現在喊你們來你們應該懂了,要你們在 6月30日 前辦理退休手續,一個也不留,你們各自抓緊辦理不要把時間拖下去了,你們是縣委辦的,不要拖后退,別的部門都在辦了,現在提前辦還給增加幾級工資,并且以后工資福利待遇還得與在職的一樣,有機會提升工資同樣享受直到法定退休為止,過了這次機會下一批就沒有優惠政策了,不辦退原單位也不能給你們工作了,也不允許參加競爭上崗了,作為分流人員三年后你們的工資也將與財政脫勾了,到那時侯你們沒有單位誰給你們發工資” 等等,根本不由我們自愿不自愿的了,也不給我們考慮的余地,然后就派通訊員拿退休報告表發給我們填。沒有田地,沒有工資如何養活家人兒女?當時我很傷心,很失望則違心地不知不覺地填“服從”了。到現在為止,我的退休證還沒蓋上批準退休單位和接受安置單位兩枚公章呢!
時任縣民政局副局長黃正隆同志寫道:本人一直艱苦在鄉下四年多時間連續分別到天生橋移民庫區和田林縣移民搬遷點工作,眾所周知,做移民工作既復雜矛盾多,難度大,本著為移民生活保障和安定,哪里需要就不顧艱苦到哪里去,踏踏實實,任勞任怨地工作,不辭勞苦,趴涉山水,走村串戶做耐心細致疏導工作和測量田地等大量工作,有時挨餓飯、餓到肚子痛和頭暈眼花。可是突然有一天我得到通知:“你被免職了,不給工作了,給你回來辦提前退休”,我的心似乎“呯”的爆炸,非常悲憤,為移民為民政工作艱辛萬苦,沒有功勞也有苦勞,怎么一下子不給我工作了呢?……本人回來就被縣委組織部副部長陳××(現任縣委常委、統戰部長)叫去訓話了,當時也有十幾位科級干部在一起,她說:“你們已夠30年工齡了,縣領導規定給你們提前退休,要在 2002年6月30日 前辦退的還有優惠政策給你們增加幾級工資,以后上級有調資機會你們同樣享受,過了30號才辦退手續就不能享受優惠政策了,但是同樣給你們退休,一個也不留,不辦退也不允許參與競爭上崗,不再安排工作,沒有工作自然沒工資領了?!弊鳛樯嫌欣舷掠行〉拿總€家庭,如果不辦退又將產生怎樣的后果?按訓話中說三年后就自然消失徹底與財政脫勾,那下去的生活怎么過?被迫無奈只能揮淚辦退了。
時任縣人民法院副院長、專職黨組副書記張朝陽同志寫道:二00二年,隆林縣委在機構改革中,不分青紅皂白,不講文憑,不講水平,不講政績,不講身體狀況,更不講政治素質,只憑滿30年工齡為“標準”, 進行一刀切,強逼凡在這個“標準” 范圍內的人員全部退休。我就是其中之一員。當時,我35年工齡,54歲,按國務院的規定,尚有六年的工作時間,可是,當時的隆林縣委組織部長找我談話,說:“你已經滿30年工齡了,按縣委機構改革的規定,你要退休”。 當時,我說:“我的身體還好,從法官的任職條件來說,我還能勝任”。 組織部長說:“這是全局,你要顧全大局,政府行政部門都已經搞完了,就剩下法院、檢察院了,你們不能影響大局”。我說:“我回去考慮”, 部長又說:“經縣委研究決定,你的領導職務已免了”, 我說:“領導職務免掉不要緊,只要我是個法官就行了”。 當我回到院后,我與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政治處匯報,領導說:“你給院長說一下(當時代理院長是王登仁),由院長出面與縣組織部商量,不要搞一刀切,要保留骨干”。院長向組織部匯報后,還是不行,并且還要他做我的思想工作,一定要退!院長找我談話后,我拿著高院的文件再次去縣組織部找領導,接待我的是陳××副部長,我把高院的關于法院系統機構改革的規定文件給她看,陳副部長連看都不看并說:“這是你們系統的,我要執行縣委的。如果上面認為你是骨干的話,你叫上面調你走吧!”我再也沒有說話的余地了。過后,組織部三天兩頭催法院,法院院長又找我,說:“看來不退不行了,大家都退得,還是退了吧”,就這樣,為了不影響這個“大局”,所以只好在退休表上簽字,但并非是我的意愿?! ?/p>
時任縣公安局法醫某支部書記呂貴烈同志寫道:當時是縣委書記闕建林親自抓公檢法三家,經常深入公檢法召開三家領導會議,公安局長和政委又多次召開公安局提前退休人員會,主管各科室領導、政工、紀檢工作人員也同時上陣,層層施加壓力,天天找人談話,他們當時的口號是凡是30年工齡的都一律辦理提前退休。否則,不安排工作,全部下崗,要我這個支部書記帶頭,一定要按他們規定的規格人人寫提前退休報告,如果 6月30日 前不把報告交到組織部,不但你們下崗,連我們局領導、政工、紀檢干部都受到處分,所以要求你們人人過關。由于種種壓力和逼迫,本人精神上受到沉重的打擊,思想上很混亂,吃不下飯睡不好覺,后來得知地區組織部、編委聯合下文通知政法機關人員分流注意保留業務骨干。本人正是業務技術骨干,職稱高,又是隆林縣公安局技術頭子……30年中曾榮獲廣西首屆100名破案能手,榮立三等功各一次,9次受到地縣公安系統嘉獎,15年被評為地縣局先進工作者,兩次出席廣西公安系統表彰會,三次出席百色地區政法系統嚴打表彰會……因而我多次找局領導和縣委組織部,跟他們討個說法,仍是無個結果,在這關鍵時刻,承擔家庭經濟主力的我,確實是怕下崗,最后捏著鼻子惱怒之下寫了提前退休兩行字的報告?! ?/p>
時任縣公安局副局長黃紹忠同志寫道:二00二年三月十五日,隆辦(2007)11號文件在縣公安局正式向全體民警傳達。當天我在鄉下搞案件,幾天后回來局長找我談話說“工齡已滿30年的統統提前退休,不得講條件”。 當時自己在未得聽文件精神的情況下認為這是中央精神,必須無條件執行,于是即寫了申請書打算辦。過后不久即四月二日百色地委組織部、地區編委辦聯合下發《關于在機構改革中注意保留公、檢、法機關業務骨干的通知》明文指出:“要注意保留公、檢、法機關有足夠的辦案業務骨干,不搞人員分流政策一刀切”,自已又在查閱隆辦(2002)11號文件規定“本人愿意,任免機關批準可以提前退休”。 根據上述文件精神結合本人實際,認為自己還不屬于提前退休對象,可以不辦理退休。其理由有幾點:一是當年自己才46歲,還沒有達到法定退休年限;二是從中央到地方的文件都明確規定“本人愿意任免機關批準可以提前退休”,屬非強迫性;三是自己在歷年的崗位年度考核中圴獲稱職,優秀檔次以上,屬優秀公務員;四是自己從警二十多年,任公安局副局長十多年,有一定的工作實踐經驗和管理水平,屬業務骨干;五是身體健康,素質好,學歷要求達到,屬年富力強;六是本人所在單位定行政編制169人,實際在編在職人數166人,清理提前退休33人,退休之前缺編3人,退休之后缺編37人。從編制差額數可以說明縣公安局不是機構澎脹,超編超員,無崗可聘的單位;七是法律法規賦予自己仍享有繼續工作的權利。于是本于又收回了原寫的申請書并向組織提出不同意提前退休的意見和看法,同時又向公安局黨委寫了要求參加競爭普通民警崗位的報告,然而自己的合理合法要求卻遭到各級領導嚴厲回擊……縣委副書記唐××、組織部長石××、副部長陳××和政法委書記林××等領導層層分別找談話,他們都拋開隆辦(2002)11號文件精神說道:現在退還得“6十2” 那么高的待遇還不做,過了機會以后就沒有了,你想通也得退,不通也得退,如果你不退就不給在公安局競爭上崗,只能到其它部門或企業去參加競爭,萬一競爭不上你自己找單位,找不到單位一年以后停發你工資作自動離職處理。從五月份起,他們幾乎每天都要喊去談話一到兩次,說話份量一次比一次重,施加壓力的程度也一次更比一次大,直到我辦退的那天他們都還不罷休。因此,我在種種欺詐、威脅和逼迫之下,被迫于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違心地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結果下午四點多石××又再次喊我到他辦公室去談話逼我必須馬上辦退,一氣之下我把剛辦得的退休證甩到他面前并嚴厲地問:你們是否給我領兩份退休金?如果允許的話我馬上去辦第二本。一句話弄得石啞口無言。從上述事例可以說明和證明我辦理提前退休不是本人自愿,是縣領導釆取欺詐、威脅、逼迫的手段而被迫辦退的,而且他們免掉我的職務也是在神不知鬼不覺的情況下實施的,兩者都是屬于侵犯人權行為。因此在向縣委政府反映意見無效的情況下只好上訪,依法維權?! ?/p>
時任縣檢察院副檢察長陸衛國同志寫道:2002年5-6月份,我被隆林縣委組織部的領導多次找去談話,給我施加壓力,威脅說,你們這些人員是這次次機構改革分流對象,退也得退,不退也得退,如果在2002年6月底前不辦理退休,后果是難以想象等話。在這種情況下,我違心地填寫了退休申請表,實際上是被強迫退休的,合法權益受侵害,心里難平??!要求撥亂反正,恢復工作;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追究侵權瀆職者的法律責任?! ?/p>
時任縣檢察院副檢察長王際新同志寫道:六月中旬一天,縣委組織部陳××副部長又通知我們到組織部會議室開會,喊我們盡快辦理退休手續,并威脅說“如果在六月三十日前誰不辦理,過了六月三十號以后同樣強行辦理,同時不得享受有關那幾級工資” 等等的話,事后幾天檢察長黃建棻同志又找我說“現在退休上面給那么幾級工資也退了,如果在六月三十號以前不去辦,超過三十號你同樣得去辦,到時就不得享受那幾級工資了”,反復說不辦看來不得,便要我寫上辭去副檢察長的報告書,次日縣人大常委會即下文全免去我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我是在這樣的逼迫情況下才于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辦理退休手續的,當時46歲。我要求一恢復被非法剝奪的合法權益,二追究非法剝奪我們合法權益的時任縣委主要領導和主管人事工作的副書記的責任?! ?/p>
時任縣礦產局局長蔣宴云同志寫道:當年未滿48歲的我,從局長崗位被強迫提前退休,當時組織部領導找我們談話時,采用一種欺騙和恐嚇的手段,口頭上承諾今后我們調資一律與在職工作人員同等待遇,而事后并沒有履行組織上的諾言,并威脅說,凡是不辦提前退休者,就只發一年的工資,作分流人員處理。對隆林這次機構改革采取的“一刀切” 的橫蠻做法,本人當時就十分想不通,后經到區人事廳、區組織部上訪了解,全廣西乃至全國都沒有這種做法,完全是一種違背中央、不負責任、坑人害人的“土政策”,是莫大的錯誤做法。本人被迫提前退休后,在精神上受到極大打擊,尤其到南寧時,別人總認為我犯了什么錯誤才被趕下臺的,很多親戚朋友都投以輕視的目光。這對一個對革命滿腔熱情的人來說,是莫大的傷害,是多少金錢都無法彌補的巨痛。為此,本人強烈要求組織本著有錯必糾的原則,切實解決好此事?! ?/p>
時任縣直屬黨委書記陳遠春同志寫道:2002年4月某天,時任縣委組織部長的謝德強找我和幾個同志到組織部談話,謝說:縣委已決定,凡是滿30年工齡的,一律免職,一律不準參加競爭上崗,一律辦理退休。你們是各部門的主要領導,要帶頭執行,要與縣委保持一致,維護縣委的威望。我說:文件上規定要“本人愿意”,這樣做豈不是說一套做一套嗎?逼迫就范,與情與理與法都不合。謝不正面回答,而是反復強調這是縣委的決定,必須執行。我提出:非要這樣做的話,能不能讓我們不上班,不要“6+2” 的工資,不辦退,待遇和在職一樣,待年齡夠60歲時,才正式辦理退休手續。這樣做既基本符合公務員條例,也是對愛護干部的一絲慰籍。謝回答:這不行,必須在今年6月30日前辦退,如不辦,滿一年后停發工資。并且謝還承諾,你們辦退后,以后調資,按在職人員同等待遇辦理。在這種以權壓法的逼迫下,我們只能扼腕嘆息,嘆息我們不能報效國家,正值青春年華時被權力拋棄為廢人。那年我才46歲,整整提高了14年。幾年來,我們精神受到壓抑,身心健康受到極大摧殘。我們揭露此事真相,一是為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二是為維護法律法規的尊嚴而呼吁!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公務員管理“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與后來頒布的《公務員法》第五條規定同);第七條規定:“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與《公務員法》第十三條第(二)點規定同);第七十八條規定退休年限:“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第七十九條關于工作年限滿30年提前退休的規定:“本人提出要求,任免機關批準”(與《公務員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同);第八十二條規定:“國家公務員對于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可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提出控告。受理國家公務員控告的機關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與《公務員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同)。
《黨章》第四條規定黨員享有的權利包括:“(七)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焙汀埃ò耍┫螯h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并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復。黨的任何一級組織直至中央都無權剝奪黨員上述權利”。
《黨章》第三十八條規定“黨內嚴格禁止用違反黨章和國家法律的手段對待黨員,嚴格禁止打擊報復和誣告陷害。違反這些規定的組織或個人必須受到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的追究”
《黨章》第四十二條規定 “黨組織如果在維護黨的紀律方面失職,必須受到追究”。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凡向黨組織檢舉黨員或下級黨組織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以及黨員控告侵害自已合法權益行為的,黨組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調查處理。黨員署真實姓名檢舉的,應當視情況將處理結果告知黨員,聽取其意見”。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凡屬冤假錯案,不管是哪一級組織,哪一個領導人定的批的,都要實事求是糾正”;第三十六條規定:“發現黨的組織或負責人對黨員或者黨組織的申訴不認真復議,復查和對冤假錯案堅持不糾,對受理的檢舉、控告不負責任,無故拖延不辦,或為違紀者說情開脫,予以包庇的,都要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必須追究責任”。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拒不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決定,或者故意作出與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決定相違背的決定的,對直接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九條規定:“黨員有權向所在黨組織或者上級黨組織提出罷免或者撤換不稱職黨員領導干部職務的要求”。
《信訪條例》及《關于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暫行規定》和《違反信訪工作紀律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追究導致或者辦理信訪事項中的違紀違法責任的規定都十分具體明確。
隆林縣委故意違反政策法規搞人員分流“一刀切”,嚴重侵害了大批黨員、干部合法權益,受害黨員、干部是根據上述法規提出信訪事項和進行上訪活動的,且在中央一再強調從嚴治黨,以法治國和依法行政的情況下進行的,可是,在辦理和復查過程中有關領導機關卻勿視事實,不講黨紀法規,并故意弄虛作假顛倒是非,不僅讓信訪人無可奈何,也使法規黨規無所作用處于無奈之地。明明隆林縣委領導違紀違法辦事釀成冤案,上級領導機關不去依法依紀進行追究進行糾正,反而縱容包庇任其肆虐,形成案中案,冤上冤,豈不怪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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