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堅決制止大橋超期“合法”收費
網絡上近日一則關于“路橋費排行榜”的帖子中,很多網友質疑部分路橋超期收費,其中濟南黃河大橋排名第五,引起市民廣泛關注。對此,山東高速相關負責人表示,黃河大橋收費有據可依,合理合法,要想取消收費,只能通過政府回購解決。
那么黃河大橋超期收費“合理合法”合的是那門子的“法”呢?
濟南黃河大橋到現在已收費27個年頭,按照2004年11月1日起實施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已超過我國東部地區最高25年的收費期限。
山東高速相關負責人卻辯解說:1999年9月,原交通部曾于29日批復授予山東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對濟南黃河大橋等路橋的收費經營權。1999年12月,省政府授權省交通廳授予山東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收取濟南黃河大橋車輛通行費等特許權,收費期限從1999年11月16日至2017年11月15日。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省政府授權在前,《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在后,授權有效。
但是有關法律人士介紹,“法不溯及既往”原則針對的是民事行為,省政府、原交通部授權山東高速股份收取通行費,是一項具體的行政行為,并不適用這一原則。同時省政府批準的正式文件屬于地方政府規章,原交通部審批的文件屬于部委規章,國務院頒布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屬于行政規章。從法律效力上來講,地方政府規章與部委規章不能與行政規章相沖突。那么黃河大橋怎么就“合理合法”地超期收費2年了?
中央反復強調要依法治國,使行政權力授予有據、行使有規、監督有效,做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權,防止行政權力的缺失和濫用。那么依法治國要依照何種法規來治理國家呢?若是要依照地方、部委的法規,那么還需要制定國家法規做什么?而若是要依照國家法規來治國,那么地方政府規章、部委規章與國家行政規章相沖突時,卻還能得到執行,制定國家行政規章又還有多大意義,如何依法治理好整個國家呢?
因此中央要想依法治理好國家,還是應當堅決制止大橋超期“合法”收費這類違反國家法規的“違法”行為才好啊!
作者:陳健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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