俺一直以為自己已經比較喜歡出風頭,想不到高深莫測的最高人民法院,比俺更喜歡出風頭。
言多必失,出風頭多的人遲早要出丑,這些老百姓都知道的真理,對哪怕是最高人民法院而言也是憲法。
不知道是不是因為近來大家討論殺人案件上的聲音比較多,最高人民法院感覺自己被泠落了,不甘寂寞的,在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人民法院工作年度報告時發表了自己對殺人案的見解: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均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依法開展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促進因民間糾紛激化導致犯罪的案件被害人與被告人達成諒解協議,盡量依法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最大限度化解社會矛盾……
這倒好了,經最高人民法院一表白,好象人民法院過去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全判處立即執行了,而且,過去沒有認真依法開展附帶民事訴訟,或者附帶民事訴訟了,但剝奪了人家協商、和解權了似的。
更臭不可聞的是,它一表白,大家才知道有這么一個邏輯:殺人后,再判處殺人者死刑立即執行,會加劇社會矛盾。
俺開了一個晚上的腦子,才捉摸不定的有點非常模糊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是否認為,對手已經被殺死了,社會矛盾已經化解了——因為,死者已經不可能再活過來找殺人者報仇了,因此,留著殺人者已經不會加劇社會矛盾了?
又或者,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中國人其實是期待自己親人被殺掉好換點錢的,給錢了,矛盾就沒有了?
如此說來,死刑犯再承擔附帶民事賠償不是法律后果,而是對被害人家屬的額外開恩?而藥家鑫案件的死者家屬放棄了民事賠償是明智之舉,否則就是故意激怒藥家鑫殺了自己好換回點錢的小人碰瓷之為了?
如果最高人民法院這番表白并沒有俺所理解的這些意思,那么,它說這些干嘛,說給誰聽??
最高法:不是必須判死刑立即執行的均判處死緩
2011年05月24日15:47 人民網
人民網北京5月24日電(記者 李婧)今天,最高法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人民法院工作年度報告,根據該報告,死刑復核工作已進入規范運行、穩定發展的階段。人民法院將加強對死刑適用的指導,統一死刑適用尺度,努力使復核的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經得起歷史、法律和人民的檢驗。
報告顯示,人民法院堅持死刑二審案件全部開庭審理,嚴格證據審查判斷,確保證據確實、充分,切實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適用法律關,嚴格掌握和統一死刑適用標準,確保死刑只適用于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報告指出,人民法院將加強對死刑適用的指導,統一死刑適用尺度,努力使復核的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經得起歷史、法律和人民的檢驗,切實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生命權這一最基本的人權;按照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對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情節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均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依法開展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促進因民間糾紛激化導致犯罪的案件被害人與被告人達成諒解協議,盡量依法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最大限度化解社會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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