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商網 (微博)訊 5月20日,藥家鑫案二審在陜西省高院進行,法庭駁回藥家鑫上訴,維持了一審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判決。被告藥家鑫的辯護律師路鋼認為,該案審判受到了法律外相關因素的干擾和影響,導致審判處于極不公正的狀況。
華商網同時公布了藥家鑫律師二審辯護詞全文。辯護詞長達6000多字,給人的第一印象是“太有才了”。做為普通公眾,我們承認對法律知之甚少,但是,對辯護律師所稱的藥家鑫“心智并不成熟”,以及關于激情殺人的大段辯護,如“被告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處于極度恐慌、害怕的心理狀態。雖然,被害人在本案中沒有過錯,但被告人受到的刺激是因突發性交通事故引起的,這應當沒有異議,仍然屬于激情犯罪的范疇”以及“激情犯罪是在特定時間、特定地點、特定環境下,精神上受到某種刺激,從而引發的犯罪。這種刺激有可能是被害人的過錯,也有可能是基于義憤引發或者具有一時情緒失控等突發性因素。在激情犯罪中,犯罪人心理狀態急劇變化,理智和意志在短時間內會不同程度地減弱或喪失,往往出現意識模糊、狹窄等現象,即認識范圍縮小、自我控制能力減弱、甚至會做出一些沖動魯莽的行為或動作,從而產生過激行為”等等高論,我們根據基本的常識也會感到極度詫異。假如這種辯護都能成立,世界上就沒有殺人罪了,也不會有殺人犯了。
但是,律師是受人之托,所謂的得人錢財與人消災。為當事人辯護是律師的天然職責。從這一點上看,藥案的辯護律師是很稱職的,他們盡到了最大努力,也發揮了最大的才能。我突然想到,假如藥案的辯護律師能夠為趙東民辯護,會不會給公眾呈現精彩呢?趙東民案顯然受到了“法律外相關因素的干擾和影響”,而且極為嚴重。古人說:強者發怒,抽刀向著更強者。弱者發怒,抽刀向著更弱者。假如藥案的辯護律師是強者,他們就會迸發出正義、無畏、和智慧的光芒,為中國法制史寫下最光輝奪目的篇章。以他們為藥案辯護的膽識和才具,他們如果為趙東民辯護,他們的杰出表現必將永垂青史,與日月同輝。可惜了,他們錯過趙東民案這個大好機會了。這對公眾來說是個小小的遺憾。但是,我們雖然無緣領受這兩位律師為趙東民案辯護的顛峰級表現,可是世界上很多事從道理上講是相通的,我們只要拜讀他們在藥案二審中的辯護詞,也足可望梅而止渴,聊慰渴仰之心了。只不過,藥案律師雖然才能超群卻在某些方面欠缺,公眾和趙東民本人未必會接受他們兩位參加辯護。物以類聚,人以群分,藥案律師為藥辯護而不可能為趙東民辯護,是先天原因決定的,不應該隨意假設。這些就不多說了,以下是兩位律師在藥案二審中的辯護詞全文,讓我們欣賞之:
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陜西克利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藥家鑫父母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本人的同意,依法指派本所路剛、楊建花兩位律師繼續擔任被告人藥家鑫二審訴訟階段的辯護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律師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在一審訴訟程序中,辯護律師依法提出了被告人具有自首、初犯、偶犯、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以及其犯罪意圖是瞬間產生,沒有預謀、沒有計劃,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性較小、人身危險性較小——屬于“激情犯罪”等辯護意見。一審判決未依據法律規定對被告人從輕或減輕處罰,以“主觀惡性極深、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人身危險性極大”為由,判決被告人死刑,與法相悖。
辯護人經過二審法庭調查,堅持認為一審判決的認定不能客觀、公正的反映被告人藥家鑫的犯罪動機和犯罪情節,本案被告人應當不屬于法律必須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審判決顯系“事實不清,量刑不當”。現具體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一、一審判決關于激情殺人概念的認定沒有法律依據。
一審判決經審查認為,激情殺人一般是指由于被害人的不當言行引起被告人的激憤而實施殺害被害人的行為。這一認定沒有法律依據。
辯護人認為激情犯罪是指由于被告人本身的心理問題等因素,在特定時間、特定地點、特定環境下,精神上受到某種刺激,從而引發的犯罪。這種刺激有可能是被害人的過錯,也有可能是基于義憤引發或者具有一時情緒失控等突發性因素。在激情犯罪中,犯罪人心理狀態急劇變化,理智和意志在短時間內會不同程度地減弱或喪失,往往出現意識模糊、狹窄等現象,即認識范圍縮小、自我控制能力減弱、甚至會做出一些沖動魯莽的行為或動作,從而產生過激行為。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藥家鑫與被害人張妙素不相識,所謂是“往日無仇,近日無怨”,沒有任何利害關系。殺人犯意的起因僅僅是一起意外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發生大都具有偶然性和突發性。事前被告人是無法預知的,也是沒有準備的。故本案屬于典型的因交通事故引起的突發性案件。根據一審法院調查的事實,被告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處于極度恐慌、害怕的心理狀態。雖然,被害人在本案中沒有過錯,但被告人受到的刺激是因突發性交通事故引起的,這應當沒有異議,仍然屬于激情犯罪的范疇。
此節,辯護人著重在于說明被告人的犯罪動機和主觀惡性兩方面的重要事實。而一審判決卻將這一學理解釋引申確立成為一個法律概念,并錯誤的列舉出了這一概念所適用的條件。這無疑加重了被告人的罪行,明顯與事實不符,與法無據。
二、雖然被告人藥家鑫的犯罪結果客觀上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但并不能以此就作出“主觀惡性極深、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人身危險性極大”的定性。
1、被告人年僅21周歲,至案發前一直處于校園生活之中、處于眾所周知的且更具典型的一個被教育逼迫、家長望子成龍重負之下的梓梓學子。長期以來都高負荷的生活在考試、升學、夜以繼日的鋼琴訓練、考級等等枯燥簡單的環境中,加之其性格內向,與社會接觸甚少。因為學習、就業等壓力問題,及其對未來的彷徨和憂慮,被告人心理上承受著負擔,長期處于緊張、壓抑、抑郁的狀況,不良情緒郁結,存在明顯的心理缺陷,使其心理承受能力弱于常人。像我們大多數孩子們一樣,他無力抗爭,更無處訴說。雖然這些情況近年來已經引起了國家和全社會乃至家長們的高度重視,可現實又是怎樣的呢?
這一切決不是他今天犯下如此嚴重罪行的理由,但這一切的一切,難道只是他一個人的不幸,難道不能夠引起我們的警醒,不能讓我們憐憫、同情、關心、挽救并寬恕他嗎?我們要挽救的其實是這一代人呀!
同時,被告人僅于2010年7月領取駕駛執照,平時沒有時間駕車,欠缺駕駛經驗,沒有處理過交通事故,不具備處理應急事務的能力。突遇事故,在驚慌失措之中,產生各種復雜念頭,引發出惡性殺人案件。
客觀事實表明,被告人在本案中沒有預謀、沒有計劃,甚至沒有明確的結果。我們知道,任何犯罪必定要追求一個必然的結果,也必然會有一定的預謀。而本案被告人的“殺人滅口”行為,無異于飛蛾撲火,結果不言自明。這不僅僅是令人難以理解,無法容忍!同時也表明他所追求的這個結果,不僅荒唐,顯然也是沒有明確目的的。這一認識,也與辯護人以下所述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是相符合的。
交通事故的意外發生對被告人脆弱的心理而言無疑是一個巨大的刺激。被告人是在極度恐懼、驚慌的情況下瞬間產生了犯罪故意。被告人沒有預謀、沒有計劃,其主觀惡性與預謀犯罪、圖財害命、報復社會、危害公共安全等案件的主觀惡性具有本質區別。案件發生后,被告人主動投案自首、坦白犯罪事實,當庭認罪,都能夠說明被告人已經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認識到自己給被害人造成的傷害,具有明顯的悔罪表現。被告人主觀惡性沒有達到所謂“極深”的程度。
2、在一審法庭調查中,被告人對于對被害人實施的傷害行為無法做出準確的描述,對于刺了幾刀、刺在什么部位、刺的順序等均無法說清。這些情況完全符合被告人當時的心理狀態,即被告人當時確實處于驚慌、害怕,精神失控的狀態,因此在一時糊涂情急之下實施了犯罪行為。根據法醫鑒定報告,從被害人的傷情分析推斷,被告人刺了六刀,但致命傷只有一處,且被害人并不是一刀致命,而是因失血過多導致死亡。被告人犯罪手段極為簡單,沒有任何“特別”之處。
3、本案是個體犯罪,不是團伙犯罪,其犯罪的影響、犯罪的危害并非極大。案發時間為晚上23時左右,恰逢冬天沒有日照,路燈昏暗;案發地點位于長安區大學城和西安市區之間的郊區,該環境行人稀少,并非人員聚集等公共場合。
4、被告人在案發前是一名在校大學生,心智并不成熟。從被告人的成長經歷來看,案發前在學校、家庭、社會上一貫表現良好,從未受到過刑事處分,甚至沒有犯過大的錯誤,從未與人發生爭執。被告人一心撲在學習和練琴上,并曾取得各項獎勵十余項,大學期間還取得過獎學金。案發后,被告人不但自動投案,歸案后以及在庭審中,都主動、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明確表示愿意認罪。在本案偵查過程中,被告人主動積極的配合公安機關的偵查,帶領偵查人員尋回刀具,使本案得以順利告破。通過庭審時的表現也可明顯感覺到被告人積極配合審判機關對其的審判。被告人對認罪表現出了積極主動的態度。且在羈押期間被告人無比悔恨,主動向檢察機關遞交了兩份悔過書,對受害人親屬誠懇的道歉,具有強烈的悔罪表現,而且能夠遵守監所的各項紀律,參與各項活動,爭取積極改造。被告人已不再具有人身危險性。
因此,被告人雖然實施了犯罪行為,給社會造成了危害,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惡劣后果,應當受到法律的審判和懲罰,但一審判決給被告人冠以“主觀惡性極深、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人身危險性極大”這種帶有極端主觀色彩的言語,不僅沒有客觀的反映被告人的犯罪情節,也無法體現法律的公平、公正,失去了法律的嚴肅性。
三、一審判決對于被告人具有的法定、酌定從輕、減輕情節未予認定,未能從寬處理,適用法律不當。
1、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法律沒有對初犯、偶犯的適用范圍進行區分,也沒有對故意殺人案不適用初犯、偶犯的從輕情節有任何規定。一審判決書認為初犯、偶犯只適用于未成年犯罪明顯是錯誤的。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23、被告人案發后對被害人積極進行賠償,并認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本案中被告人家屬已明確表示愿意積極賠償,并已實際支付喪葬費一萬五千元。雖然原審刑事附帶民事原告人不接受賠償,但被告人及其父母已做好充分的賠償準備,籌措的賠償金三十萬元現金并連同汽車已經遠遠高于法律規定,且多次希望通過一審法院進行賠償,轉交被害人家屬。后因為被害人拒絕接受而導致調解失敗。另,被告方親屬所湊賠償金額雖然沒有達到被害方原來所要求的54萬元,但也算是傾其所有的賠償,期間也想過通過變賣僅有的一套房屋而賠償,后來由于沒有房產證而無法出售,但是對被告方親屬積極賠償的態度和行為法庭應當給以肯定。人民法院應當將此情況作為從輕、減輕的情節予以考慮。
3、被告人藥家鑫作案后具有自首情節并當庭認罪,應當對被告人予以從輕、減輕,從寬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均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4、被告人認罪、悔罪,從寬處罰更有利于社會和諧穩定的,依法可以從寬處理。17、對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或者惡意地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應當依法從寬處罰。26、在對嚴重刑事犯罪依法從嚴懲處的同時,對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從犯等法定或酌定從寬處罰情節的,還要注意寬嚴相濟,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依法應當或可以從寬的,都應當在量刑上予以充分考慮。
自首制度在中國的立法設置和司法適用中源遠流長,對于司法機關分化、瓦解犯罪分子、鼓勵犯罪分子悔過自新,維護社會穩定,保護公民的合法利益等方面意義重大。自首可以減輕乃至消除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減少司法機關追訴的負擔和司法成本;促使犯罪分子悔罪向善。本案中,被告人父母在得知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后,立即陪同被告人到公安機關自首,其初衷就是相信法律會給藥家鑫一個改過自新、重新作人的機會。然而,一審判決雖然認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卻不予從輕、減輕,違背了法律的規定,而且判決的價值取向與我國制定自首制度的司法理念和精神背道而馳,不利于預防犯罪、減少犯罪。
因此,一審判決已明確認定被告人具有自首及其它從輕、減輕情節,卻只單方面違心地強調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明顯帶有強烈的主觀因素,未能對被告人從寬處罰,與法不符。
四、依據我國刑事審判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對本案應當適用“寬嚴相濟”的司法理念,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1、《刑法》第五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具體來說,對于被告人判處什么樣的刑罰,應當以犯罪的類型、社會危害性、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等作為量刑的主要依據,同時,應當充分考察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是否具有犯罪未遂或中止等法定量刑情節,重點考察被告人是否系初犯、偶犯,是否具有認罪、悔罪表現,是否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以及再犯罪的可能性等酌定量刑情節,在法定刑的框架內選擇恰當的刑罰進行適用。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和我國司法實踐,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藥家鑫不具備被判處死刑的條件。《若干意見》 29、對于死刑的適用提出了明確的標準,即要準確理解和嚴格執行“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的政策。要依法嚴格控制死刑的適用,統一死刑案件的裁判標準,確保死刑只適用于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擬判處死刑的具體案件定罪或者量刑的證據必須確實、充分,得出唯一結論。對于罪行極其嚴重,但只要是依法可不立即執行的,就不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根據《若干意見》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的是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同時《若干意見》也明確了要依法嚴格控制死刑的適用,統一死刑案件的裁判標準。而我國并非對所有故意殺人案都判處死刑。
“寬嚴相濟”司法理念以人本主義作為主導思想,充分重視民主和人權,現階段刑罰的作用已從懲罰、報復轉變為教育、感化。因此,“寬嚴相濟”的司法理念既保護了被害人的利益,也保障了被告人的權益,通過平衡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國家之間的關系,實現社會和諧。本案中被告人藥家鑫具有多項從輕、減輕情節,且被告人無論在“主觀惡性”、“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后果嚴重”、“人身危險性”等方面均不符合被判處死刑的條件,未達到必須判處死刑的標準,一審判決將被告人判處死刑,顯系量刑畸重,沒有體現“寬嚴相濟”的司法理念。辯護人認為對被告人藥家鑫從寬處罰更有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更能夠體現 "寬嚴相濟”的司法理念,更能取得較好的社會效果。
五、本案訴訟程序一直受到法律外相關因素的干擾和影響,導致對被告人藥家鑫的審判處于極不公正的狀況,已經影響到了案件的公正審理。
本案原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其出奇的行為引發了社會的關注,無疑也成為了新聞的熱點。人們關于道德方面的考量顯然大于法律的裁判。為一起簡單的交通事故而將被害人手刃,置其于死,聽來的確令人難以置信!以人之常情,使人難以釋懷!
但是,“人性、理性、平等、正義、自由和秩序,正義是法的重要價值之一,但對法治的追求如果偏離了法治理性,法治正義也就難以實現”。同時,現代社會已經不是一個“同態復仇”的社會,強調的恰是一個和諧的社會;現在的法律也不是一個“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法律,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乃是法律正義的基本訴求。無疑,任何一個被告只有經過符合法律的審判方可確定其有罪、無罪或罪輕罪重,再施以刑罰。
令人不可思議的是,本案經過媒體的大量報道后,突然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庭審前后,個別人出于某種目的,利用媒體、網絡大肆歪曲事實,人為的將一個普通的家庭、大學生描繪成所謂的“富二代”、“官二代”、“軍二代”,更將本案形容成所謂的“富人與窮人的戰爭”。從一審開始就在網絡上散布所謂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貪污腐敗,影射主辦法官有意偏袒本案;將法院公開開庭,組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高校師生參加旁聽,進行法制教育的活動丑化為法院為從輕處理藥家鑫而有意安排的秀場。將西安市中級法院陷入如果不判藥家鑫死刑本案就肯定存在黑幕的境地。此后更是直指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是袒護藥案的罪魁禍首,指名道姓指責法院主要領導。在一審宣判后,又將矛頭針對西安市公安局長安分局的辦案干警,認為案件中還存在所謂的補充偵查,并在網絡上發出《藥家鑫案的尋人啟示》,企圖將本案復雜化、妖魔化,將嚴肅的審判活動庸俗化。把審判活動引向不正確的軌道。
二審上訴期間,又在網絡上發表文章提出所謂的揭露省法院袒護藥家鑫等等觀點,甚至提出“我們認可中院的結論,網民也是認可的,就看陜西高院的態度,我在等待中”。個別人的種種言論和行為,使省高院尚未開庭,就被蠱惑而不明真相的群眾無端指責、懷疑,明顯是在對二審法院施加壓力。試想,如果省高院對藥家鑫一案做出任何不符合其個人心意的判決,必將被抹黑,必然遭受肆意污蔑。在其極力唆使下,自案發至今,長達半年仍拒不安葬被害人,目的就是慫恿被害人的家人以被害人的尸體要挾法院,以達到干擾法庭公正審理的目的。
應當說,這種現象是極不正常的,辯護人此前鮮有所見。但不能不注意這一奇怪的狀況。前述民事賠償問題,被害人的父親一直都有諒解的意愿,但憚于其干涉,民事調解無法實現。事實上其控制了被害人的親屬。司法程序受到了嚴重干擾。
綜上,辯護人對于張妙女土的不幸表示同情和惋惜;對其親屬表示撫慰和理解;對其父母表現出來的極大的仁慈與善良表示敬重。在此,也代表被告人與其父母向被害人的親屬再次表示誠懇的悔恨和謙意。
被告人藥家鑫的犯罪無疑是讓人痛心的,給被害人及其親屬造成了無法彌補的傷害;同時也摧垮了自己的家庭、毀了自己的一生。但他畢竟已經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他的犯罪行為有著深刻的原因,失于一時糊涂。案情有自首,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
就前述情節和相關法律規定,辯護人認為,應當予以從輕處罰。對被告人的量刑,不僅要彰顯出國家法律的正義,同時體現出國家法律寬嚴相濟,教育、感化等原則。使本案的判決結果符合當前司法理念的進程;符合當前國家對死刑“少殺、慎殺”的政策要求;使本案的判決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我們依然希望能全力對被害人親屬進行賠償,希望法庭排除干擾,嚴肅執法。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本案作出公正的判決。
以上辯護意見請納。
辯護人:陜西克利律師事務所 路剛 楊建花 律師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新聞鏈接:http://www.maoflag.net/?action-viewthread-tid-1554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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