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就刑法修正案(八)醉駕入刑的具體執(zhí)行出現(xiàn)了兩個權威的執(zhí)法部門打架的奇怪現(xiàn)象:最高法院說醉駕不一律入刑,而公安部則宣稱醉駕一律刑事立案。如此一來,轟轟烈烈的醉駕入刑立法極有可能流如形式,最終無法落實到位。
從刑法修正案(八)醉駕立法的本意來看,只要是醉酒駕駛機動車無疑都構成犯罪,就應當承擔刑事責任。而至于后果及情節(jié)如何則當是具體科刑的參考情節(jié),不是是否構成犯罪的標準了。然而,最高法院作為最高司法機關做出的司法解釋卻規(guī)定醉駕不一律入罪顯然與立法精神相違背。公安部即便規(guī)定醉駕一律刑事立案,因其只是刑事犯罪的偵查機關,是否構成犯罪最終還是法院說了算,所以公安機關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偵查的醉駕案件最終都有可能被宣布無罪。從這個角度而言,公安機關再怎么較真,也是無法斗得過法院的。如此一來,醉駕立法入罪不就顯然無法落實了嗎?
有法可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是法治的基本精神,按理人民法院作為司法機關更應當不折不扣的執(zhí)行法律。可醉駕不一律入罪的司法解釋顯然與這法治的基本精神相悖,開了司法機關不嚴格遵守法律的惡劣先例,從根本上破壞了法制。最高法院作為最高司法機關無疑擁有司法解釋權,但也應當只是在法律條文不明確以致在司法過程中無法適用的情況下才使用。刑法修正案的“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規(guī)定,顯然并無歧義,更無不明確之處。至于何為醉酒駕駛機動車,倒是可以通過司法解釋加以明確。最高法院對醉酒駕駛的現(xiàn)行判定標準顯然沒有提出異議,卻規(guī)定醉駕不一律入刑,不管主觀愿望如何,客觀上造成的顯然不是對法律的維護而只能是對法律的傷害。其危害實在不可小覷。
首先,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開了越權解釋的先河。司法解釋是對立法的必要補充,絕不能與立法相抵觸。立法規(guī)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十分清楚明確,最高法院又憑什么作出不一律入刑的司法解釋呢?身為執(zhí)法機關的最高法院可以如此藐視法律,又怎能希望普通大眾遵守法律呢?如此一來,法制的統(tǒng)一又從何談起?
其二,無限的擴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使得同樣是醉酒駕駛機動車,構不構成犯罪全由承辦法官說了算。至于標準不標準的問題,也全在法官心里。罪刑法定的原則完全被拋諸腦后。
其三,也正是基于以上的這種最高法院規(guī)定的對于醉駕是否構成犯罪全由法官說了算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給司法腐敗大開了方便之門,其結果必然導致司法的進一步腐敗。因為醉駕是否構成犯罪全憑法官自由裁量,必然出現(xiàn)當事人與法官關系好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關系不好的就認定為犯罪的情況。擬或是當事人孝敬了法官的或是找了法院領導的就可以不構成犯罪,而沒有孝敬法官的或者沒有關系找到法院領導的就必須受到刑事處罰。最終的結果,必然導致當事人只要醉駕被抓,就會爭先恐后地到法院拉關系、走后門。司法進一步的腐敗當然指日可期。
最后,公安部門與法院部門打架的結果不僅會使有限的警力投入到醉駕偵查的無效勞動中(因最終可能被判無罪),大量的納稅人錢財付諸東流,同時也會導致大量的錯案出現(xiàn),招致更多的錯案追究程序的啟動和國家賠償?shù)某霈F(xiàn)。
總之,最高法院關于醉駕不一律入罪的司法解釋無論是對于國家的法制建設,還是普通的百姓而言,都不是一種福音。就普通百姓而言,能生活在法律的無縫保護之下才是最安全的,最幸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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