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很反感有些人,本來中文說得好好的,卻時不時蹦出一句英文來。
                     ——中國前外長李肇星

  自從“醉駕入刑”以來,上訴的一個都沒有,因為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只要醉駕,不問情節,不問后果,都構成犯罪。條文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無一絲一毫周旋空間,只要不是白癡就不會上訴。悔罪的倒是一大堆,失足的老中青紛紛表示腸子悔青了,以后打死也不酒后開車了。聽得出,那都是真心話,多好的效果啊!就在這形勢一片大好之際,最高法冷不丁來個“醉駕情節輕微不入罪”。
  醉駕入刑,那是醉駕成了社會大毒瘤后逼出來的,是人民群眾千呼萬呼始出來的,是立法機關正式批準了的,百姓叫好,被制裁者心服口服,從此后,開車前喝酒成了最最激烈的思想斗爭,一般而言就是干脆滴酒不沾。大口吃肉可以,大碗喝酒免了,醉駕釀成的悲劇大為減少。如此境界,應該算刑法的最高追求了,你這一改,不管專家們怎么繞,百姓都會認定是給權貴放水預留后門。聯系到諸多涉案金額以千萬計、上億元計的貪官被免去死刑,我建議以后各刑法條款統統加上“權貴適當通融,最終判決以嫌疑人活動能力為準”。
  最高法未必是以放水為出發點的,但執行結果肯定是大批放水。每當聽到“上面的政策是好的,就是下面老執行歪了”時,我都會反駁說:“不能被很好執行的政策就不是好政策!”。酒精濃度是可以準確測定的,“情節的輕重”則給醉駕者周旋和法官放水預留了巨大空間。本來就是酒后駕車者多,酒后駕車又出事畢竟是極少數,與其坐牢,不如出點血,反正也沒壓死人,一疊鈔票砸過去,能有幾個不暈的?你的腦袋瓜不是能抗震嗎?找重量級的人物出面行不?多砸點錢行不?我絲毫不懷疑有鐵面無私的執法人員,只不過現實生活中,完全油鹽不進的極少。
  只要醉駕,不問情節,不問后果,一經發現,都構成犯罪,堅持下去,結果就是開車前不喝酒。不喝酒會影響健康嗎?會死人嗎?常有女同事說我在單位抽煙,我說我巴不得市政府早點出臺公共場所禁煙令,不但省錢,還可能晚點死。我爬山的兩三個小時內是從不抽煙的,那是國家級森林公園,有明明白白的禁令,在山上時,即便冒出了抽煙念頭,零點幾秒就會自動消失。也有極少數人不顧禁令在山上抽煙,這樣我就更不能抽煙了,因為如果誰不小心引發了森林大火,剛好有人舉報說見過我抽煙,我不得冤死!我的酒量不差,就是酒后容易臉紅,就因為這一點,我在外面很少喝酒。酒后駕車被逮后要坐牢,能有幾人還堅持在開車前喝酒?都不酒后駕車了,“監獄人滿為患”不就成了偽命題嗎?
  故宮贈送的錦旗上的別字都有專家出來辯護,最高法的解釋自然會有一大幫專家“護院”,茲列舉如下,看看他們的辯護能否站得住腳:

  社科院國際法研究所所長陳澤憲:
  因為醉駕屬于輕罪,因此特意做此規定(指“變更強制措施”)。這種做法既可保護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也有利于節約國家資源。
  評:是否醉駕有酒精濃度為據,案情簡單,具備快訴快判基礎。司法實踐證明,至今沒有一個相關冤假錯案。

  宣東律師:
  醉酒駕駛發生的嚴重后果讓全國人民對醉酒駕駛深惡痛絕。新的罪名開始實行后,在全國各地掀起抓醉駕第一人的熱潮。“在執行上如此迅速,我前所未見。”宣東認為,對醉駕進行定罪要慎重,在定罪問題上不能擴大化、簡單化和情緒化。
  評:積極懲處醉駕也算負面現象嗎?

  盧建平教授:
  現在提倡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因此要結合具體案件的醉駕案情來定罪,以體現寬嚴相濟,這是符合邏輯的。
  評:醉駕條款本來執行得好好的,新的解釋要寬誰嚴誰,一目了然。

  阮齊林教授:
  中國的刑罰本身是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相結合,情節顯著輕微的案件不認定為犯罪,這是刑法總則的明確規定,具體的醉駕入刑標準,還需要經過一定的司法實踐和摸索。
  評:“醉駕入刑”后的司法實踐出現嚴重問題嗎?沒有,肯定確定一定。

  阮齊林教授:
  我國處級以上的官員都可以配有專車,有專門的司機駕駛,雖然不排除有個別的官員醉駕,但這種情況并不多。而級別較低的官員比較珍惜自己的職位,在可能面臨醉酒駕車時也會很慎重。從目前公開的醉駕案例中可以看出,還沒有醉駕者的身份是官員。
  評:這段話每句都似是而非,懶得評。

  對于新出的關于醉駕的自由量裁和寬嚴相濟解釋,我用兩句話總結:1、最高法未必有這個解釋權;2、對“李剛”們羨慕嫉妒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