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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檢察院:
我們以實名并提交的是我們通過信訪有關部門調查得到的事實證據,向貴院舉報原鹽城商場法人利用企業改制,伙同他人及法院造假裁定書,貪污私分億元公有資產一年多來,貴院為何一而再,再而三,再再而三地言而無信耍弄我們舉報人,到底想干什么?。
5月13日我們舉報人是受市檢察院領導的指示叫我們找你檢察院的,貴院拿出這樣一張“你們控告材料已收到,經查未發現楊根有有職務上犯罪行為,特此通知”這幾個字的通知,要我們舉報人簽名接收被拒絕。請問貴院:你們對我們舉報人有所承諾(“凡你們舉報的問題我們一一的答復”和嚴檢察長3月7日所承諾說:“調查下來的以后每一個情況我們跟你們作好解釋,一定要跟他們有一個圓滿的答復,”及杭檢察官4月8日說:“你們是在鉆牛角尖,你們不要鉆牛角尖,只要評估師拿出依據,下周答復你們”以及2010年12月14日張永娣檢察長當我們舉報人的面打電話給杭洲檢察官要求他說:“你們把查東西一項一項跟他們解釋清楚,一樣一樣的”),現在為何如此不守信,難道貴院真的不如“婊子院”了?,為使貴院維護國家法律依法辦案,不能不如“婊子院”褻瀆國家法律,沾污頭頂上的神圣國徽,損害國家形象,我們舉報人為此作堅決斗爭特作以下聲明:
1、我們以實名舉報,提交的事實證據如屬捏造,愿意承擔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钡姆韶熑?,如果貴院不守人民檢察院的職責和承諾,故意包庇犯罪,由此而導致一切的嚴重后果當由貴院承擔;
2、我們舉報人認為“都執字[2001]1714號”、“都執字[2004]1714號”這兩份法院民事裁定書造假,為使依法嚴肅查處,根據貴院對我們舉報人的承諾,貴院必須解釋清楚對我們舉報人作出書面答復,并請附上給我們舉報人看的所謂法院2001年11月22日邱小虎院長簽的農行申請減緩執行費,上面沒有任何金額的那張紙條(縣人民法院:茲有:鹽都縣農行申請對鹽城商場債務償還協議公證書強制執行中,由于經費一時緊張,申請緩交執行費,敬請批準。) 和2001年11月22日農行交法院的訴訟費8000元收據(這張收據是張冠李戴,是農行訴訟其他幾個單位收據。),證明法院“都執字[2001]1714號”、“都執字[2004]1714號”民事裁定書沒有造假的假證明材料。如果我們舉報人對法院造假的這兩份裁定書的舉報,沒有依據事實,愿意承擔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法律責任;
3、我們舉報鹽城商場營業大樓2004年12月份劃分房產證每層面積與實際面積不符及隱匿無證房產,我們舉報人愿意拿出資金由貴院主持對鹽城商場建軍中路109號所有房產進行公開測繪,如果鹽城商場營業大樓測繪每層的面積結果與房產證,編號為:047208 ,517.62m2,編號為:047209,444.79m2 編號為:047210,1154.76m2 編號為:047334,2877.72m2相符以及無證面積的房產沒有隱匿,我們舉報人愿意承擔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法律責任,如果測繪結果與我們的舉報基本相符,貴院應當承擔故意包庇犯罪的法律責任,并承擔測繪的費用;
4、貴院杭洲檢察官調查鹽城商場改制時隱匿的一套通榆北村三期15幢501室113.02平方米房產,一個多月前就給我們承諾說:“下周書面答復”,為何至今沒有答復?請貴院書面答復,為使答復具有說服力請附上調查鹽城商場沒有隱匿這套房產的證明材料,如果這項舉報,沒有依據事實,屬于捏造,我們舉報人愿意承擔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法律責任;
5、我們舉報的原鹽城商場法人楊根有,以虛假債務涉嫌貪污鹽城商場十多年出租的租金、借資、庫存商品處理等收入近叁千萬元。貴院杭洲檢察官調查鹽城商場從1997底年至2009年6月30日的收支,他為什么要出爾反爾說:“鹽城商場法人楊根有改制時離任審計區審計局審計”,后又說:“鹽城商場法人楊根有改制時沒有離任審計,區審計局審計的沒有法律效力”?請貴院書面解釋清楚。原鹽城商場法人楊根有沒有貪污嫌疑,請貴院給我們舉報人作出專門調查的書面答復(這也是一個多月前貴院的承諾),為使答復具有說服力請附上鹽城商場1997底年至2009年6月30日收支明細賬以便核查,果真原鹽城商場法人楊根有沒有貪污嫌疑,屬于我們舉報人捏造事實,我們舉報人愿意承擔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法律責任;
6、我們舉報市仁禾評估公司評估報告中的鹽城商場多項負債造假,貴院杭洲檢察官一個月前就承諾拿出證明材料給我們書面答復,如果我們舉報沒有事實依據,屬于捏造事實,愿意承擔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法律責任;
7、本公開信聲明中所稱貴院的承諾,如不屬實我們舉報人同樣愿意承擔捏造事實的法律責任,任由貴院依法處理。
以上7條特此聲明,我們舉報人報上級相關立法執法部門,并向社會公開,請廣大人民群眾、媒體、有關領導,監督司法公正,依法打擊貪污腐敗。
聲明人,江蘇省鹽城市原鹽城商場職工:
徐群建 陳明銘 童士和 蔣桂華 葛玉祥 張懷生等88名
聯系電話: 0515-88976765,13961931517,13961993196,13814371548,
13605102781
二O一一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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