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醉駕入刑一說于五月一日起實施之際,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在全國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表示,要正確把握危險駕駛罪的構成條件,不應僅從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認為只要達到醉酒標準駕駛機動車的,就一律構成刑事犯罪。如此的醉駕并非一律入刑的解釋一出便引發廣泛的關注和討論,這樣就導致法官了的自由裁量權過于寬松,加劇了有理無錢莫進來的法制特色化?;蛘哒f這醉駕入刑來想通過醉駕入刑治理醉駕飆車頻發,給人們以較為安全的出行環境。那知道張軍副院長這一醉駕并非一律入刑的解釋一下子讓醉駕入刑的法律條文成了浮云?! ?/p>
由張軍副院長的醉駕并非一律入刑的解釋讓人想起了張軍的曾經的同事黃松有副院長。喜好未成年少女的黃松有副院長曾經主持出臺過“嫖宿幼女罪”的司法解釋。當然了,即使黃松有東窗事發后也未被追究過證據確實的“嫖宿幼女罪”。對于黃松有喜好未成年少女的事情,刑法中本來就有相關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因而根據此條,奸淫幼女多人的黃松有該定強奸罪并從重處罰可能被判重刑直至死刑的。而在改開前,強奸幼女的通常是被掛上牌子,牌子上的名字被打上一個大大的紅叉的---槍斃?! ?/p>
作為最高法院的副院長黃松有早已為自己留了后路,在2003年就作出了令網友強烈質疑的“流氓解釋”,即“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后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即于 2003年1月8日 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2次會議通過,自 2003年1月24日起 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問題的批復》。黃松有根本就不“人之初,性本善?!?,搞一條禽獸司法解釋就將未成年少女安排到妓院就業了,而且這一條司法解釋至今依然用于解救黃松有喜好未成年少女之流?! ?/p>
因此估計黃松有的同事張軍副院長的“醉駕并非一律入刑”也似“嫖宿幼女罪”一樣被延續的。如此之類的解釋構成了特色法律體系,讓人不恥?! ?/p>
其實何必呢?黃松有、張軍們的司法解釋不提出來也可以從未成年少女身上獲得性福的也可以逍遙醉駕而不入刑的。在特色法律體系下辦法有的是?! ?/p>
看看浙江杭州的胡斌案,家里暴發戶有了點錢,飆車成了限速七十碼就搞定了,用不著法律條文解釋什么的?! ?/p>
看看江蘇南京的張明寶案,醉駕讓幾個家庭斷子絕孫、斷女兒絕外孫,街道墊錢賠償,再來上【法院同時認為,被告人張明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且與以危害公共安全為目的惡意駕車撞人并造成重大傷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相比,張明寶犯罪的主觀惡性相對較低。綜合以上情節,可酌情從輕處罰?!?,什么惡意?什么故意?輕松搞定?! ?/p>
看看浙江樂清的錢云會案,通過被車裂,發文禁止傳謠,強行火化尸體再遺失證據,民眾只能鴉雀無聲,輿論也是死寂一片,根本不需要多上一條法律條文或者解釋?! ?/p>
看看江蘇鹽城的韋吉根案,通過無視酒駕,遺失證據,縣政法委書記協商火化尸體,再來拖上一陣子讓受害者承受不了,開庭不了就直接宣判,相信一年后的檢察院和法院的相掐也會很快不了了之的。因此醉駕也可以說沒有醉嗎。
現在看來即使黃松有為了自己的對未成年少女的愛好主持了嫖宿幼女罪的司法解釋的出臺,但最后還是未用得著。那張軍拋出了醉駕并非一律入刑是否是為了自己愛好醉駕呢?俺看沒有這樣的必要。除非是黃松有、張軍們為了顯示特色法律體系的霸道而展示四個字---肆無忌憚?!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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