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農民討薪的警察的確行使了不是他們的職責范圍內的事,但的確又是在行使他們職責范圍內的事。
鳳凰網登出的一篇文章“特警討薪 可能無意間喚醒了一項制度”。這項制度是什么?文章并沒有交代,但這段話算是交代了警察這樣一種討薪方式不能取代“法制健全”。文章寫到“這次特警出面為農民工討到了欠薪,雖然可喜但的確不正常,而且不是每個討薪者都會有這么好的運氣,多數人還是要走正常渠道。問題是我們的職能部門要讓這條正常的渠道能夠走通,而不是讓人人都寄希望于特警的意外出現。”,文章意思很明了,警察幫助討薪固然可喜,但不屬于“正常渠道”,他認為的正常渠道是什么呢?當然應該是交付有關主管部門實施追討拖欠農民工的錢,而不應該是警察。如果按照常識性的看法,文章的意思并沒有錯,可是寫文章者故意忽略了一個前提,那就是工程承包商聘請了一群黑社會打手,打手們在毆打討薪民工時,重慶警察是看到有人被毆打的情況下進行的干涉,這是前提。而承包商不僅想賴賬,還聘請黑勢力對屢次對討債民工進行毆打,這已經不是一件普通的民事糾紛案,是刑事案件的范疇。撰寫文章的人難道連這件事的性質沒有弄清楚嗎?。重慶警方看到這樣一件刑事案件正在發生中,一般有兩種選擇;“制止和漠視”。制止者顯然是警察職責,漠視者是瀆職,嚴格的說是犯罪。所以,后面有關部門不得不拿出錢支付給農民工,平息這場損害農民工利益的行為是必然補救措施。至于誰來支付農民工的錢就不是警察能夠決定的了,但警察出手嚴懲黑惡勢力,是農民工能夠順利拿回自己的工錢,這的確是有直接關聯的。
從上述分析就不難得出結論,農民拿到了被克扣的錢,間接是警察行使了“超越”警察職權范圍的職責。但這樣一種“僭越”行為,又是在正常行使他們職權范圍內的工作后,出現的合理結果。那么,重慶警察嚴懲黑惡勢力在前與支付農民工拖欠款在后,這兩件事并不直接聯系的。相反,警察的正義行為卻起到了最好的效果。此過程并不復雜,黑惡勢力與承包商有著直接聯系,承包商又與責任單位直接關聯。如果不是黑惡勢力過于囂張,警察如果漠視農民工被欺辱,那么,農民工的拖欠款按照“正常程序”不知道要等到猴年馬月。在逆向看,如果沒有全國商賈“一片黑”,也就不會有許多討薪者走向絕路。
按照撰文者的意思表述:“我們并不缺乏解決社會問題的法律和制度,但是有些好制度自制定以來就一直在沉睡,我們需要一些有責任感、勇于擔當的人去激活這些制度。”他這段話如果拿到現在來講,還是說的在理,因為現在法律的執行者總是在窮人受迫害選擇“沉睡”,總是在老百姓受到侵害而無法“激活”。如果拿到前三十年來講,就是背離事實。我們的法律、制度等相關機制應該說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已經有了很大的完善。那么,導致法律、制度不能執行的原因是什么?是撰文者所說:“一直在沉睡”么?這顯然是在混淆視聽。前三十年為什么刑事案件微乎其微,有過夜不閉戶,路不拾遺的階段,為什么后三十年里,從刑事案件、貪腐案件、黃賭毒等案件等等頻頻高發不下呢?有誰為此來承擔過責任?有誰來“激活”這些制度?。孔子說:“人能弘道、非道弘人”,哪些把孔子像豎立在廣場,頂禮膜拜的人怎么就沒有記住孔子說過的話呢,盡做些違背常理的事,違背老百姓意愿的事呢?只要是老百姓受欺辱,就是法律不完善,監管機構缺乏責任感來搪塞。但凡損害了官僚資本的利益,制度、法律就被“激活”了。蒙騙人起碼還有一個蒙吧。現在可好,直接給老百姓告白,告訴底層百姓“法律是用來保護有錢人、權貴的法律”,所以法律、條文儼然成為了高人、闊人們的家法。由此看來,制度也好、法律也好,首先決定法律、制度的完善,必須擁有一個明確的政治制度,而此基礎上的法律、制度、條令等都是為政治體系服務的。我們國家的政治制度早已確立,憲法第一章第一條清清楚楚寫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而政治制度又是具有鮮明階級性。所以說,農民工受侵害和富士康跳樓、上訪被關被害者難以計數,是法律、制度不完善,還是選擇性的沉睡了?當一個農村女子被殘忍刺入八刀氣絕身亡,法律卻為殺人者蘇醒過來,為殺人者尋找能夠繼續繼續生存的理由。可見文章所說:“用于擔當的人去激活這些制度”不過是一句廢話。要想使政治制度發揮它的有效性,必須以憲法確立的根本大法成為鐵律,憲法是保證一個國家的政治制度的根本大法,使其不受干擾,更不能成為少數人玩弄于鼓掌間的“家規戒條”。非如此,是不能保證國家的政治任務的正確導向。
重慶人民警察在維護農民工利益不受侵害的同時,正是在維護國家的根本大法。同時重慶人民警察也是在捍衛中國社會主義國家政治體制,這樣一種“僭越”,我們有理由相信越多越好,因為,它體現的不僅僅是除惡揚善,更是在烏云籠罩的中國大地上撕裂開來一條裂縫,讓天下百姓看到了希望,看到了光明!
向重慶人民警察敬禮!你們才是真正的人民警察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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