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辦身份證第三次是死亡
甘肅省臨潭縣城關鎮(zhèn)范家咀村三社人房海平【現年37歲】于2011年3月15日上午11時許和張世泰(臨潭縣城關鎮(zhèn)城內大隊)去臨潭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因兩次辦理身份證照相不行第三次一起去辦理身份證,照相人員要求再交20元錢而發(fā)生爭執(zhí),城關派出所民警將張世泰連打帶推趕出門外,將房海平拉進派出所樓內,被派出所民警狠打,眼部紫青紅腫,眼睛充血,致顱內慢性出血,并留置至晚上由派出所姓蔡的所長人給了五塊錢作為搭車費,于8點多返回家中頭痛頭暈,25日后頭暈、頭痛,伴隨惡心而臥床不起,直至26日開始嘔吐,27日下午昏迷,拉往合作搶救途中死亡。事發(fā)后其家屬當晚向城關派出所、縣公安局,第二天早上向縣檢察院、縣政法委、縣公安局主要領導報告了事發(fā)經過,要求依法查處。28日甘南州檢察院和臨潭縣檢察院聯(lián)合進行查處,并于2011年3月29日聘請甘南州公安局法醫(yī)、合作市公安局法醫(yī)對尸體進行了檢驗,法醫(yī)當時證實死亡原因系顱內出血,當時死者右眼還紅腫紫青,皮下淤血嚴重,左眼部部分青紫,皮下有淤血,31日檢察院將該案依法移交臨潭縣公安局,4月7日,臨潭縣公安局作了案件通報,稱調查取證他們的人沒有打人。由此,案件由于臨潭縣公安局查處而性質大變,顛倒黑白,包庇罪犯,以自己人的述說為主要證據材料而否認打人事實。在當今共產黨領導的法制社會,以民生為主,以人為本為核心的情況下,臨潭縣公安局這種否認事實,顛倒黑白的作法使我們無法忍受,群眾義憤填鷹,憤怒萬分,大有一觸即發(fā)之勢,其妻一個弱女人,丈夫無老人,無弟兄,托著兩個女兒(一個14歲、一個6歲)無依無靠,有冤無處伸,有理無處講,作為一個旁觀者十分不平,只得求助網絡和各位網友,“臨潭無日月,神州有青天”,請各位網友發(fā)揮作用,呼吁有關部門查清案情,依法嚴懲兇手,依法嚴懲包庇犯罪、徇私枉法、顛倒黑白的相關人員,還死者一個清白,還家屬一個公道,給社會一個滿意的答復,現將相關疑問陳述如下,望各位網友深思;
一、臨潭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民警將人打死,自己查處,這種即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作法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案件定性依當日共同參與打人的民警證言作為依據是否可信?對這些涉嫌人員未采取任何措施,他們難道不竄供嗎?為什么把其他證人證言置之腦后而不采信?
二、當晚受害人去派出所時還有人作伴,為什么將他連打帶推趕出門外而將受害人拉進派出所?對一起去的人都拳腳相加,可想而知拉受害人進去的后果?打后留置8個多小時,給洗臉、還問材料,說明了什么問題?
三、當日受害人返回后雙眼紫青,兩眼充血,述說系派出所的人所打,派出所長由于頭暈頭痛給了點錢讓座車返回家中又是為什么?
四、受害人生前所見朋友和村上人,他都給述說系派出所人所打為什么公安局絲毫不加采信?
五、如果派出所沒打,那么證明就是別人所打,受害人為什么說是派出所打的?要是別人打了他為什么要忍氣吞聲?一個平民百姓敢誣告一個地方的執(zhí)法機關嗎?何況家屬報案后,即便別人打了,作為公安機關你也應該拿出證據抓獲罪犯,為什么避而不談?如果是自己拌倒或者其它意外,為什么兩眼紫青而額頭、鼻梁完好無缺?況且你也應該拿出證據,何況臨潭公安局、派出所經常打人習以為常,路人皆知。
六、醫(yī)院CT片子和CT報告顯示,受害人系顱內慢性出血要求轉院搶救治療,難道不符合事情發(fā)生發(fā)展的的科學事實嗎?
七、法醫(yī)鑒定時,雙眼淤血而右眼淤血嚴重,右側大腦全部被血染紅,左側無血,況且法醫(yī)鑒定系顱內出血死亡難道不能說明問題嗎?
八、受害人當天的活動都有人作證,為什么不采信?他去派出所后兩眼沒有青紫吧?人被打致死的話能胡說八道嗎?其它意外敢往公安局推嗎?
九、事發(fā)至今已一十六天,死者無法安葬,活者無法生存,作為公安機關,沒有給社會和家屬任何說法,僅僅在4月7日給政府作了匯報,讓死者家屬參加了旁聽,通報完后不等死者家屬詢問撤離逃跑,尸體現在存放怎么辦沒有作出答復,而是政府、政法委領導出面讓處理尸體,費用怎么辦?臨潭縣公安局是否應該給處理尸體的法律手續(xù)?
十、群眾辦理居民身份證交20元,兩次照相不行,責任在誰?為什么這樣?第三次照相又要20元錢照相費是否符合相關規(guī)定?怎么會不引起爭執(zhí)呢?由此看到,臨潭縣公安局是如何落實規(guī)范執(zhí)法,如何構建和諧警民關系的呢?各位網友,聽一聽臨潭人民的呼聲吧,問一問臨潭縣公安局如何降服群眾、打罵群眾的吧。近幾年來,臨潭縣公安局草菅了多少人命,聽一聽群眾的反映吧!
綜上所述,臨潭縣公安局草菅人命,上下串通,沆瀣一氣,包庇犯罪,逃避責任的作法已一目了然,一個弱女子,帶著兩個女兒,成為現代版“秦香蓮”,去何處找“包公”伸冤作主,希望網友跟帖督促有關部門高度重視依法查處,如果引不起領導的重視,加以調查,任由臨潭公安局如此辦案,母女三人命亦休矣。
二0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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