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張軍:
昨天你說:“也就是說,雖然刑法修正案(八)規(guī)定,醉酒駕駛機動車要追究刑事責任,卻沒有明確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或情節(jié)惡劣的前提條件,但根據(jù)刑法總則第13條規(guī)定的原則,危害社會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那么對于“私藏槍支者”,只要不殺人、傷人,你就可以“根據(jù)刑法總則第13條規(guī)定的原則,危害社會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不按“私藏槍支罪”“追究刑責”???!!!因為按照您的說法根本沒有“危害社會行為”。可見你的解釋是錯誤的!因為的理解是錯誤的!!
1.“醉酒駕駛機動車”“入刑”和“私藏槍支”是依據(jù)“可能”而不是“事實”造成到的“危害”。
2.“醉酒駕駛機動車”者“可能”造成到的“危害”比
“私藏槍支者”,幾率高得多,“危害”程度也大得多,后者一槍只可能傷亡一個人,而前者一次可能傷亡幾個,甚至幾十個人。
3.“私藏槍支者”把可以致人傷亡的槍“藏匿”,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即可“追究刑責”;在人和車輛密集的道路上高速行駛的“威力”更大的.“醉酒駕駛機動車”,比其可能造成的危害大得多,可以不“追究刑責”?!
4.與“私藏槍支者”比,“酒駕”就相當駕駛員手拿著炸藥包在人和車輛密集的道路上高速行駛;而“醉駕”和“飆車”就相當駕駛員手拿著裝有引信的炸藥包在人和車輛密集的道路上高速行駛!!!
5.“醉駕”“入刑”,就與“私藏槍支”一樣,只要“醉駕”就“犯罪”,而不管是否有后果!!!
6.人常說“嚴是愛,松是害,出了事故害三代”。“醉駕”,“飆車”,“酒駕”出事者,害人、害己、害社會。這些人在出事前信誓旦旦保證不會出事,等到出事后悔之晚矣。嚴要求,不但是對人民生命財產(chǎn)的保護,也是對駕駛員本人的保護。“醉駕”,“飆車”,“酒駕”出事后對駕駛員本人也造成生命財產(chǎn)的損害;另一方面,駕駛員在步行或駕車時遇到“醉駕”,“飆車”,“酒駕”的也極可能遇到傷害!!!如果全社會很少有,甚至沒有“醉駕”,“飆車”,“酒駕”,難道駕駛員(含有車一族及官員)不是更安全了嗎???!!!“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那么難做到?比他人、親人以及自己的生命財產(chǎn)還重要???
7.基于以上原因,我認為不只“醉駕”“入刑”,“飆車”,“酒駕”也“入刑”,而且向日本一樣對為駕駛員提供酒水的,“勸酒的”,“酒駕”同車的都聯(lián)坐,必定會使“酒駕”“醉駕”極大的減少。
201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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