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商勾結搶煤礦 弄虛作假變股東
這是一起構造虛假材料,欺詐合法權益的典型事件。這是一個侵民之權利,欺民之無奈的典型案件。孝義市郭亞輝、周成旺,私刻公章、偽造村委多份文件,將煤礦非法占為己有的案情。
案情如下:
一、 棗林煤礦于1984年建礦,村委開辦,集體性質,煤礦的工商營業、采礦許可證件登記全是棗林村集體。1991年11月,因煤礦虧損,經營不善,將煤礦簽訂合同歸李林旺一人經營。2002年11月,李林旺與孝義市鄭邦崇、汾陽市石定基三人簽訂《開采協議》三人合伙經營。
形勢在2003年底開始出現轉折,孝義市郭亞輝盯上了棗林煤礦,并指使李一峰(原臨縣人大副主任渠文明的外甥)妄圖吞并煤礦,串通棗林村前任支部書記李連喜等人去煤礦鬧事,致使煤礦停工5個多月,于2004年5月,郭亞輝通過臨縣煤炭局長康茂平牽線,在汾陽市三泉村石定基的廠里(石定基、鄭邦崇;李林旺、李孝云;郭亞輝、李一峰)三方協商:郭亞輝2600萬買去石、鄭二人的投資,李林旺的權利和待遇由郭亞輝直接協商,2005年7月15日郭亞輝與我正式簽訂《協議書》,煤礦由郭亞輝一人經營。協議書議定:按年度支付李林旺的投資報酬,郭亞輝在經營期間若需要轉讓、轉包、租賃或以其他形式轉讓棗林煤礦生產經營權利,應確保李林旺在協議中的各項權利,并需征得李林旺簽字同意。
但2009年5月,郭亞輝在未告知李林旺,并且李林旺向郭亞輝詢問無果的情況下,郭亞輝將棗林煤礦整合給霍州煤電集團呂臨能化有限公司龐龐塔煤礦(由于李林旺的權利得不到保障,因此,李林旺向臨縣李小平縣長助理、煤炭局馮樹德局長、霍州煤電集團送達過雙方的協議書和說明,多次到省國土廳和市國土局反映情況,省國土廳做出批示對此事進行調查······)。
2009年8月,李林旺向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了郭亞輝,在此期間,從省工商局調取的煤礦檔案中卻發現了驚人的一幕:
1、2005年7月16日,郭亞輝、周成旺偽造玉坪鄉棗林村民委員會文件《棗林煤礦法定代表人的任免通知書》,將棗林煤礦的法定代表人變為周成旺(據說是郭亞輝的連襟)。
2、2007年5月12日,郭亞輝、周成旺又偽造棗林村民委員會《土地租賃協議》。
3、2007年5月15日,郭亞輝、周成旺再次以棗林村民委員會名義偽造《臨縣棗林煤礦凈資產轉讓協議》、《關于對棗林煤礦整體改制的批復》,當中的法人簽名為李良喜,據玉坪鄉政府和棗林村委會證明,棗林村根本沒有此人。偽造書中公章也不清楚。在這樣無章無據的情況下,郭亞輝背后算計,暗中吞并煤礦,目的達成。
二、 郭亞輝、周成旺的違法犯罪事實暴露后,曾多次上躥下跳,在村委行賄、拉攏干部, 2010年1月,周成旺想通過賄賂村長劉艷峰承認偽造的假文件、假協議,但遭劉艷峰拒絕。2010年2月5日,臨縣公安局將劉艷峰拘留,檢察院批捕(實施奪取公章行動),法院判刑(后上訴至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9月10日判決宣告無罪)。此事件激起了村民極度憤慨。弄虛作假者法律責任何在?國家政策法律何在?
三、2004年,煤礦建新井口,占用了“小石焉溝"土地,,該四荒地系劉春平、李德桂、周廣旺等人向村委購買所得。郭亞輝開煤礦占用后,不但沒給合理補償,反而將其中兩人拘留、判刑,通過上訴,終獲無罪釋放。至今沒有補償,嗚呼!
四、2008年春天,郭亞輝伙同原鄉黨委書記張文全新修煤礦專用線,哄騙占用了周小勤的耕地、砍伐了李得貴的樹木。同年9月,周小勤為了索要合理補償,在自己的耕地上攔擋,卻遭到臨縣公安局強行拘留。占地、砍樹至今依然沒有補償!
五、2008年9月17日,李衛云在棗林煤礦拉塊煤時,遭到臨縣黑社會的痛擊,玉坪派出所多次調查,逮到了兩個打手和車主,臨縣公安局卻放了打手,不了了之。直至現在沒有說法!
如此霸道的郭亞輝、周成旺、李連喜作為共產黨員,目無黨紀國法,恣意橫行妄為;郭亞輝仗著樓俊集團、四處侵占利益、任意倒賣煤礦。他在此事中,翻手為云覆手為雨,并揚言:“誰要上訪告狀,就讓他進看守所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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