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用意:輕處犯罪權貴,優待資本所得
張鳳耀
立法用意,越來越明顯,輕處犯罪權貴和優待資本所得?! ?/p>
在我國,貪污受賄入刑,擁有巨額來源不明財產也入刑。從近年媒體報導看,貪污受賄千萬元以上,起碼也是無期徒刑;如果把千萬元以上,甚至億元以上,弄成“來源不明”,那最多也就判10年;10年是“來源不明”的最高刑罰。早些年,最高還只有5年。如深圳市勞某某(董事長、正局級),貪污受賄1000多萬元,判無期徒刑;另有3000多萬元“來源不明”,判4年;合并執行無期徒刑 。就是說,一合并,3千多萬元“來源不明”的等于無罪,法官把它一筆勾銷。如果把3000多萬元中的大部分(不要說全部)來源查清,法官還能一筆勾銷,只判無期徒刑?勞董事長還能逍遙地活?立法者用意很明顯,故意把“來源不明”的刑罰設輕,以開脫、保護罪犯。偵查者自然明白立法用意,馬虎偵查又可減輕自身辦案壓力,何樂而不為。這一來,就使犯重罪的權貴變輕罪、受輕罰,甚至不受罰。大家都知道,在我國現階段,除了權貴 ,社會中下層根本不可能有巨額財產,不管來源明還是不明。而權貴們的巨額財產,除了貪污受賄,別無太途。把貪污受賄來的財產,變成“來源不明”財產,不僅使犯罪權貴本身只受輕罰,還可讓有關的更多人逃過刑罰。因為貪污,往往不是一個人所為,尤其是領導者貪污,還會涉及上下左右一幫人;受賄,肯定還有行賄人,如現已常見的黨票、烏紗帽買賣,涉及的幾乎都是官。如果每案都要基本查清,個案就變成串案、窩案,罪犯也多起來了;原本一個,這就拖出一串串、一窩窩。所以,只要把已經看得見的財產,故意不查明來源,弄成“來源不明”,原本一串串、一窩窩的縮小成一個,一大批罪犯逃脫、保護了起來。這樣的立法、執法,明顯是在保護犯罪權貴。另外,也與我國長期對各種罪犯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方針背道而馳;實際是在教唆犯罪分子不要交代犯罪所得來源。正因如此,常可見犯罪分子只交代小部分非法所得的來源,大部分隱瞞其來源。立法者違背常識立法,不知是太無知,還是利令智昏或膽大妄為(無人監督立法者)?
近期交全社會公開提意見的個稅法修正草案,明眼人一看就知,工薪所得稅重,個體經營所得稅輕,二者稅率差別明顯,應納稅額越大差別越明顯,前者稅率越往上越大于后者。工薪所得是勞動所得;個體經營所得是既有勞動所得,又含資本所得,是勞動所得與資本所得的綜合;總額越大,其中資本所得比例越高。從公布兩者稅率看,兩者應納稅額都較低、稅率相當(5%)時,兩者應納稅額有差異,工薪是1500元以下,個體經營是15000元以下,但差異不太大;隨著應納稅額增長,稅率差異加大,應納稅額越增長,稅率差別越大,個體經營所得稅率越來越低于工薪所得稅率。這就反映出,對個體經營者,只征其勞動所得的稅,免征或少征資本所得稅。眾所周知,我國已是全球貧富兩極分化最嚴重的國家之一,現在再立法只對勞動所得征稅,不對資本所得征稅,那不是要使兩極分化更嚴重?要把中國推向何處?!我國目前的貧富兩極分化嚴重,主要不是因為工薪差別造成。主要原因是前些年,強調“效率優先”,而其“效率”實際是權力和資本,這就使得一些權貴和資本擁有者暴富,促使國內貧富兩極迅速分化,差距越來越大,成為全球兩極分化最嚴重的國家之一?! ?/p>
很明顯,我國已出現用立法,苛求勞動者,優待權貴和資本擁有者。這種傾向,不知會把我國推向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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