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敗是靠“逼”還是靠“查”?
初看標題,或許有人會認為筆者是在與反腐敗唱反調。不,腐敗如同過街老鼠,人人喊打。不過,筆者在本文想說:反腐敗應遵循法律規則,沒有舉報或線索,不能無中生有地逼供或以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甚至編造供述,以此追訴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即使被告人受到刑事制裁,仍不會服判,也會無休止地申訴;即使所認定的腐敗事實確有其事,其程序上的瑕疵也會使得裁判遭受質疑。也就是說,在偵查腐敗官員時,不應靠“逼供”甚至作假,而是要靠程序化的“偵查”。
2004年,原重慶市涪陵區白濤鎮政府黨委書記白明宗,以受賄罪被判處12年有期徒刑,雖至今仍在家執行刑期,但身體殘疾的他與失去自由沒有多大分別。至今,他還在喊冤,仍在繼續申訴。據“行賄人”姚元事后的證詞和“受賄人”白明宗的陳述,該案就是沒有任何舉報,幾乎同時將所謂的行賄人、受賄人分別控制自由,輪番詢問,甚至毆打,姚元才交代了分別三次共行賄15萬元的“事實”。處于休克狀態,正被搶救中的白明宗,也被形成了三份承認受賄15萬元的詢問筆錄。最終,裁判白明宗有罪的證據,就是姚元自稱被威脅、反拷蹲馬步后形成的幾份詢問筆錄,還有白明宗的三份詢問筆錄(供述)。然而,經鑒定,白明宗的三份詢問筆錄中的簽名均非其本人所寫。由此可見,行賄人姚元的證言得來的程序違反了刑訴法的有關規則,而白明宗的供述系偽造。那么,上述證據是靠“逼”出來的,是靠造假收集的,而以存在嚴重瑕疵的證據裁判白明宗有罪,就違反了刑訴法的規則,理應糾正。但是,盡管白明宗數次申訴,仍被一一駁回。盡管還被全國人大常委會批轉,但仍未獲得糾正。盡管如此,白明宗還在申訴。
綜合分析該案,白明宗的遭遇就是“逼供”(姚元的行賄陳述)與造假,而非程序化的“偵查”。更為令人痛心且震驚的是,一個曾經在軍隊錘煉過的身體,也在被紀檢監察部門控制自由進行調查時變成殘疾。而他致殘的主要原因,在于“自己從醫院病房約 15米 高處墜到地面”造成的。然而,白明宗當時被出診醫生認定“情況不太好”,正因“情況不太好”,才被送進醫院搶救。就在搶救中,在有人嚴密看守,且“情況不太好”的情況下,白明宗從 15米 高的三樓病房墜到地面,在出血2小時后才從內科轉到外科搶救。因從住院、墜樓到被取保候審期間一直意識模糊,這期間,白明宗沒有任何記憶。但是,白明宗認為,他從被送去住院搶救,再發生墜樓,導致重傷,最終造成癱瘓數年,這一切都不是他自己造成的,而是調查人造成的。如果調查人不能舉示證據證明,他堅信自己的判斷。
我國刑訴法明確規定,檢察機關收集證據必須合法。但是,從姚元事后證言看來,姚元是在被逼供、威脅、引誘后承認行賄的,之前沒有任何人舉報,純屬無中生有的調查。經鑒定,而白明宗的供述也未經其本人簽名,且供述內容與姚元的筆錄驚人一致,三次行賄的時間、地點、經過等全部吻合。好像二人對行賄、受賄的過程都記憶猶新。可見,白明宗被反腐敗,并非查出來的,而是被逼出來的,還導致其身體嚴重致殘。應當查明他受傷的真相,重新審查姚元的筆錄,追查白明宗供述的簽名到底作假否?
總之,既然我國推行法治,反腐敗,就應遵從法律規則進行調查,然后根據依法定程序獲取的證據定罪裁判。在沒有線索或舉報情況下,不能靠逼供反腐敗,這樣,既會造成被調查人人身損害,侵犯其人身權,又會造成冤假錯案,讓清白的干部遭受刑事制裁,還會給反腐敗蒙上陰影,讓公眾懷疑反腐敗并非真正反腐敗,而是因其他不可見陽光的目的而進行的。
附件1 此案的疑點(焦點)在于:
1.最先,白明宗是因為身體出現了什么問題,才被紀檢監察部門送入涪陵區中心醫院內科搶救?如果只是一般的傷病情,不會送到醫院住院治療。入院前,他是否曾受到過什么樣的外力傷害?為何在內科沒有病歷記載?是不是有人刻意隱瞞了什么?
2.一個被出診醫生認為“情況不太好”、失去自由、有多人嚴密看守的傷病人,怎會從涪陵區中心醫院 15米 高的三樓內科病房墜到室外地面?他還有力氣站起來跳樓?既然有人嚴密看守,怎么會有跳樓的機會?是不是他人抬起摔下樓的?白明宗墜下樓后,為何在失血2小時后才重新入院搶救,為何失血性休克?難道墜樓后竟然無人知曉?是不是察覺了卻故意不搶救?
3.在 6月8日 到17日期間,自稱意識一直模糊、有休克等重傷并進行了大型手術的白明宗,檢方卻形成了三份詢問筆錄,且三份筆錄均非白明宗親自簽名,其內容還與所謂的行賄人姚元的筆錄驚人一致。為何白明宗三份筆錄中的簽名均非其本人筆跡?冒簽名的用意何在?既然證據確鑿,為何不讓白明宗自己在承認受賄的筆錄上簽名,而要他人代替其簽名?
4.所謂的行賄人姚元稱,也是 6月7日 被檢察院帶走的。在被詢問時,受到威逼,并被反拷蹲著,遭不住了又被提起。還被告知,白明宗都承認了,你承認了就放過你。先姚元說與白明宗沒有不正當的經濟關系,后來,在威逼下,姚元承認先后共送了15萬元給白明宗。更可笑的是,白明宗自始至終并未給姚元謀取任何非法利益,也未給國家造成任何損失,有關工程承包均非白明宗掌控承攬給姚元的。且退還了12萬與姚元,為何還要行賄人退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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