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市煙草專賣局“買斷”職工工齡為哪般
2007年1月19日 ,郴州市煙草專賣局以郴煙人 【2007】4號《郴州市煙草專賣局(公司)富余人員分流有償解除勞動關系實施方案》的一紙文件將包括已先后內退的人員在內的300余名職工買斷工齡。這在郴州煙草歷史上絕無僅有,空前絕后。為什么當年利稅達7.5億元的國有壟斷暴利企業會下此重招將企業元老級職工踢出單位?這些人是否應定性為“富余人員”?買斷工齡工作是否違背勞動法及有關文件規定?程序是否合法?種種疑點有待深挖,但有一點無需質疑:2007年大裁員后,省煙局很快兌現承諾讓某位領導于2008年官升一級并上調至省局高就。
“買斷工齡”當事人、內幕知情者、有關法律工作者、國家有關部門接待上訪人員的答復,將逐步對此進行剖析、解疑、揭穿內幕。
未完待續···
郴州煙草“富余人員”的產生緣由及命運
1989年煙葉業務由供銷系統移交煙草,移交時,移交人員超編現象嚴重,這里有供銷系統的企業利益也有當地政府的干預(如當時郴縣移交近300人)。這些超編人員沒有得到省局的承認,也沒有工資基數。至此,就有了郴州煙草的“富余人員”。
這些超編人員在煙草工作了近20年,時間跨度幾與改革開放年代相等。為解決此問題,國家局2004年313號文件作為國家局對富余人員分流的指導性文件明確指出富余人員是“從事煙葉生產經營人員”,而郴州煙草不是在近20年時間內協調解決超編人員的工資基數問題而是將買斷工齡范圍擴大至所有人。這是“郴州煙草”無能,是郴州煙草舍本求末。
煙草職工編制超編的產生不是職工造成的,既便是從事煙葉生產經營的無編制職工也不應為此承當歷史責任,更不能由全體職工為企業的決策失誤充當犧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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