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法院強制執行下的集體土地上的征收拆遷
徐慶春 2011.4.29
今年1月19日國務院第141次常務會議通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會議提出,考慮到集體土地征收是由土地管理法調整的,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抓緊對土地管理法有關集體土地征收和補償的規定作出修改,由國務院盡早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盡管目前集體土地征收拆遷的法律尚未出臺,但學界、法院、政府也都認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出臺,同樣實用于集體土地的征收拆遷,集體土地征收也應當遵循國有土地征收同樣的原則。
尊重農民的物權、知情權,依法界定公共利益;征收的程序必須做到公開、透明,讓民眾廣泛參與,與民眾進行充分協商;必須根據市場定價的原則進行補償;強制拆遷必須通過司法程序決定。可以說這是社會一大進步,讓農民看到了一線希望,覺得黨和政府能為百姓心中支撐起的一片天空。
4月22日,湖南株洲橫石村農民汪家正為法院阻止強拆自焚事件。新拆遷條例正式施行沒有多久,條例明確規定先補償后搬遷,并取消行政強制拆遷。公安部日前也規定禁止民警參與拆遷。為什么還會出現百姓自焚的事情?
實際上,近年來引起社會強烈關注的惡性拆遷事件,更多的發生在農村集體土地(包括農民的宅基地)上。比如在唐福珍自焚事件和江西宜黃拆遷自焚事件中,被拆遷者舍命保護的是自家建造的小樓,而拆遷者想征占的則是樓下的宅基地。
今年,新拆遷條例正式施行,從目前的新聞報道來看,也未能阻止地方政府非法侵占農田非法強征強折的腳步,4月10日新華社又報道了一起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拆遷悲劇:貴州省黔西縣村民許光祥因對拆遷安置補償有異議,多次阻撓施工未果,在施工工地服農藥自殺身亡。可以說,如果不對征占農民土地的權力進行規范和約束,這類拆遷悲劇仍會繼續上演。而除了致人死傷的拆遷悲劇,農村土地征收和補償矛盾更多地表現為違背農民意愿強行“撤村并居”、“兩分兩換”,成千上萬的農民被趕上樓、趕進城——城市里能拆的地方已經拆得差不多,一些地方政府轉而將推土機開進農村,征收、拆遷攻防“主戰場”向農村轉移,農地和農房成為被強征、強拆的主角。
就湖南株洲橫石村農民汪家正為法院阻止強拆自焚事件來說,法院強制執行拆遷能造成被拆遷人以汽油自焚來阻止法院的強拆,這足以說明,法院執行的強拆也失去了公平、公正,如果不是這樣,誰會以命抗爭呢。法院作為三方來執行強拆同樣發生自焚事件,筆者認為主要根源在于法院執行權大不過地方政府的行政權,基層法院得受地方政府的領導。揭開事件背后的真,細分析可能是以下三種原因所造成的。
一、法院沒有對土地征收拆遷程序嚴格的審核沒有監管等于零
就新的拆遷條例不說,《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明文規定, 征收基本農田由國務院批準。將所有占用基本農田都由國務院批準,主要是為了切實加強對基本農田的保護,禁止一般性項目和城市、村莊、集鎮建設占用基本農田。對于一些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確實無法避開而必須占用基本農田的,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批,并按規定重新補劃基本農田。這是嚴格管理基本農田的主要措施。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審批權限的問題規定為“基本農田”但是實際上在征收土地中若經國務院批準應當一并由國務院批準而不是只有基本農田部分由國務院批準,所以在土地征收時只要被征收的土地含有基本農田就應當由國務院來批準。沒有取得國務院的審批,就是非法侵占基本農田。湖南株洲法院,本身在執行上就是一個錯誤,不能單憑省、教育部、發改委的批件,在手續不全的前提下,就進行強制拆遷。在對橫石村農民房屋強拆中,根本就沒有審核強折是否合法,監管等于零。
《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十四條:“未依法進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未依法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手續。”株洲法院在作出對橫石村農民房屋進行強折時,是否審核政府對農民依法進行了合理的補償。《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2006年8月31日 國發﹝2006﹞31號)二、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 “征地補償安置必須以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為原則。各地要認真落實國辦發〔2006〕29號文件的規定,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按有關規定納入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征地。”株洲政府是否給農民落實了社會保障,保證了農民的長遠生計。
還有,《國土資源聽證規定》(2004年1月9日國土資源部第 22 號令公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明文規定,政府應當依法組織聽證,株洲市政府是否在征收農民土時進行了聽。沒有聽證,本身在征收程序上就是非法的。等等相關的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規所規定都落實了沒有。
法院作為,政府與農民的第三方,是公正的中間人,應當對政府的征收是否合法作出判斷,法院作為第三方中間人,不對政府只對農民,這是不公正的。
因此,株洲市法院進行的強制拆遷是違法的。公民的物權,在法院披著合法外衣下,進行非法的強制拆遷,農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農民抗爭不過公權,才會汽油自焚。
二、基層法院頂不住來自地方政府、領導的壓力
如果不對地方政府的土地權力進行規范和約束,即使是出臺在多的法律,也無法阻止地方政府的非法強征強拆,因為地方政府的權力都凌駕法律之上,有法不依這是強征強拆的主要根源。基層法院頂不住來自地方政府、領導的壓力,現行的體制,基層法院吃的是地方政府財政的飯,自古以來,無論是誰,你吃誰的飯,就得為誰說話,自然法院也不會為農民說話,而失去了公正。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反正也沒有侵害我的利益,如果真的求真弄不好,我院長頭上的烏紗帽會丟的,拆拆去吧。這種體制下的三方由法院來執行強征強拆,同樣是做不到合理公正的,所以,有人說新拆遷條例刪掉“90%被征收人同意,才能進行拆遷”的條文,由三方法院來執行拆遷,是法律的一次倒退。
三、官商、法院勾結,只為自己利益腐敗,誰還會來管百姓的死活
說到這里,我們先說說房地產市場的居高不下房價。在房價的成本中,大家都知道其中最大的成本是地價成本。眾所周知,這幾年土地成本漲幅是最高的,面粉比面包貴的怪事比比皆是。地方政府低價征地又高價賣地,簡直是一本萬利。地方政府大多依靠賣地生財和賣地發展,去年全國國有土地有償出讓收入是29397億,同比上年增長106.2%。各方利益在土地訴求上太多了,這些多耗費的成本,都最終要轉嫁到房價上去。去年,財經雜志就指出,“低價收儲,高價拍賣”的土地儲備制度被證明是一個神奇的杠桿:通過壟斷土地一級市場,并輔之以“招拍掛”的供地方式,政府成為土地出讓的最大受益者。
土地價格偏離公允越來越高,這些偏離的利潤,就成為各地土地財政的來源。這樣的發展道路,是不能持續的,因為地價上漲終究會形成土地泡沫,最終殃及整個房地產市場和經濟。在地價上漲過程中,被動遷的農民沒有隨著利潤的增加獲得多少好處,因此,才會出現那么多的矛盾沖突,這些沖突在更多層面是利益沖突。壟斷利益與市場競爭的利益,被人為地阻隔,現在的地價反映的都是壟斷價格,而非市場價格。
以上這只是說了房價中公開成本,實際上在房價成本中還有個隱形成本,就是腐敗成本,這是房價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之一,由消費者來買單。開發商為了獲得項目、獲得地皮,就不停地各個部門行賄受賄,地方政府主要領導、銀行、什么土地部門、什么規劃部門、什么什么部門,大把大把的銀元進入貪官污吏的手中,現在再加上法院,你想房價能降下來嗎?這也是房地產開發商不愿意降價的主要原因之一。說好聽的是為了地方的GDP,更多的都是為了個人的私利。如果沒有利益,太原規劃局行賄筆記外泄涉及60余名省市官員、杭州原副市長貪污1.6億元案或牽出更高級官員等新聞案例,更多實例這里不想一一列舉。貪官污吏所有的人,所有的部門都忙著為自己摟錢,農民的利益自然就沒有人顧忌了,也就成這個社會任人宰割的羔羊。
以上分析,可能是湖南株洲橫石村農民汪家正為法院阻止強拆自焚的原因,一個人生路都被人斷了,也就只能以命來抗爭了。農民有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應該去斗爭,不過,再不作去傻事了,不要將汽油潑到自己的身上自焚,要自焚,就先將汽油潑到非法征地干部身上,燒死兩個賺一個。
溫家寶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說:“我們所做的一切都是以人民的生活更加幸福、更加有尊嚴、讓社會更加公正、更加和諧。”讓筆者感動,可見黨和政府牽掛的事正是人民群眾期盼的事,人民群眾的幸福感,要通過執法為民、以人為本、公平正義、社會和諧的效果中體現出來。這是對地方政府工作最有力的考核指標。溫總理說讓人民生活得有幸福感,百姓堅信黨中央、國務院是百姓可以依賴的好政府,是百姓心中的一片天。可我們的地方政府就這樣的非法強征強拆,百姓無法生存連命都不保,還何幸福感?不能為百姓支撐一片天,那同過去舊社會的國民黨政府有什么區別呢?新聞再不要看政府強征強拆逼的百姓無活路自焚的新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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