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下達政策要建造保障房3600萬套,而保障房與商品房的差價越來越大,保障房的取得帶有強烈的政府補貼,這樣的補貼帶來了巨大的權利尋租空間,使得很多地方的保障房成為了權貴房和富人房,保障房開出豪車的情況有些地方已經很普遍,對于這樣的情況保障房的分配公平成為了公眾關注的新焦點,而社會上以各種虛假資料和權力干預騙取保障房的情況成為普遍現象,已經成為當前社會的新不公。本人認為要遏制普遍發生的騙取保障房問題,需要的就是嚴刑峻法,沒有嚴刑峻法的震懾,是難以遏制巨額利益的誘惑的。
2011年1月,深圳保障房相關申請終審結果引發了眾多網民的廣泛質疑,據此,深圳市有關部門查處了45例保障房申請造假者。3月25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舉行了行政處罰聽證會,就3名保障房申請人涉嫌在深圳第二次保障房申請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進行公開聽證,并最終處以“5000元罰款,3年內不予受理保障房申請”。對此,市民和專家均表示毫無威懾力。據悉,目前有關部門正準備提交修改建議,以加重對騙取保障房行為的處罰力度。3月24日,深圳市住建局啟動了第二批違法案件的行政處罰程序,對25名當事人開始發放《行政處罰預告通知書》。該批當事人以涉嫌隱瞞財產情況居多,個別當事人銀行存款、證券、保險、理財產品等市值超過32萬元的資產限額3倍以上,最高的有300多萬元。針對處罰較輕這一現象,市住建局正準備依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向人大提出修改建議,以加重處罰力度。
但是本人認為對于騙取保障房的行為,僅僅是行政手段是不足的,在這里中國的刑法是不應當缺位的。對于當今房價的暴漲,保障房與市場價的商品房之間的利益差別很多城市已經達到了幾十萬甚至上百萬,我們對于個人的財產犯罪行為行為的財產數量規定是很低的,司法規定個人的財產犯罪達到20萬元就是數額特別巨大,對于數額特別巨大的犯罪行為是要判處無期徒刑,惡劣的或者對于特定對象的犯罪甚至是死刑的!而對于貪污受賄罪我們的刑法規定是10萬以上就可以死刑了,雖然很少因為貪污受賄10萬就判處死刑,但是這樣的案例是存在的,綦江彩虹橋案件就判處過。而我們保障房的腐敗和騙取所獲利和占有的金額是遠遠超過于此的。與此同時我們更改了集資詐騙犯罪的金額,按照最近的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就可以判刑了,而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10萬以上要定罪,而數額特別巨大是可以判死刑的!
參照這些犯罪,騙取保障房的主觀惡性與詐騙實際上是沒有什么差別的,更何況我們對于一些很輕微的財產案件也判了刑,就如網上熱議的大學生因為饑餓搶了一些食物而被判刑的案件,據《京華時報》報道:因饑餓難耐,正在找工作的徐某竄進一家超市,持刀搶劫薄脆餅干1袋、可樂1聽、2袋紅梅等,共價值19.5元。昨天(7日),記者從(北京)大興法院獲悉,因構成搶劫罪,徐某獲刑3年,并被處罰金6000元。所以如果對于騙取獲利價值達到多少萬的保障房,沒有刑法的處罰,是完全有失司法公平的。
對于騙取保障房應當判刑,很多人會說我們要法不溯及既往,法無禁止法無明確規定不能定罪,但是我們要注意到的就是我們的財產犯罪中早就有詐騙罪的規定,雖然沒有像合同詐騙、信用卡詐騙和金融詐騙等詐騙那樣有特別的規定,但是這些特別的規定是對于普通的詐騙罪的更明確的規定和加重條款,對于這些規定是在《刑法》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中規定的本法另有規定從其規定的情況,因此對于騙取保障房本身就可以直接適用詐騙罪。更進一步的是司法解釋對于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要從重處罰,保障房屬于國家對于老百姓住房的優撫物或者救濟物;而數額上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騙取保障房的金額按照這樣的司法解釋,肯定是超過詐騙罪判刑的范圍的。所以定罪是沒有問題的,而對于權力的尋租,更是有各種懲治腐敗和枉法的法律規定,這里就不一一贅述了。
我們想一下當初對于許霆把銀行錯誤記錄在他個人賬戶的錢取出來,取出在自己占有狀態下的款項怎么樣就被定為了秘密竊取他人占有物的盜竊罪?而詐騙個萬八千的街頭騙局都定罪了,怎么到了詐騙上百萬價值的保障房就變成了無法可依了?更進一步就是對于詐騙的方式方法是千差萬別,制定的法律和司法解釋不可能對于每一種詐騙方法都做出具體的規定,難道沒有具體規定的新騙局就都要成為無法可依不受法律制裁嗎?因此對于保障房的定罪,法律上是沒有障礙的,關鍵的障礙有人說是法不責眾,但是實際上能夠騙取保障房的在社會中所占的比例是很低的,問題的關鍵是騙取保障房的是社會有影響和有話語權的人而不是普通老百姓,相比老百姓饑餓搶劫被判刑,騙購保障房定罪根本不是什么無法可依而是不想依法,這是新時代的竊珠者誅竊國者侯的情況,對于騙取保障房的整治,更是一個社會公平的過程。對于這些騙取者,即使是我們現在嚴查出臺新司法解釋不溯及既往,也要讓他們把騙取的保障房交出來,起碼對于已經發達和購買商品房的騙購者,需要把保障房交出來,就如當年有了商品房,國家公房需要上繳一樣的。我們以前的保障房實際建設了不少,北京的回龍觀、天通苑等都是大片的保障房小區,只不過這些地方是豪車遍地的富人聚居區了,如果能夠對于騙取保障房打擊力度加大,讓權貴和富人退出保障房,才是老百姓之福。
這樣的嚴懲,更對于以后的保障房建設和分配有促進作用,如果保障房的分配不公,在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情況下,會激起老百姓比房價上漲買不起房更大的民憤的,而懲治這些騙子和蛀蟲,最好的辦法就是發揮群眾監督,把申請人的資料公開,符合保障房條件的人誰發現他騙購誰可以不排隊直接取得一個資格,這樣的群眾監督方式在當年公房分配的時代就是經常使用的,效果顯著,因此我們的執法成本只要發揮群眾的力量就可以極大的降低,更因為有重刑的震懾,騙取者必定大大減少。中國之所以騙取保障房的人如此之多,就是利益大而處罰輕甚至沒有,這樣的體制肯定會誘發人貪婪的本性的。
在此前因保障性住房分配過程中屢屢查出造假騙購行為而引發網友“圍觀”并質疑區區5000元處罰過輕之后,2011年4月21日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修正草案)》再次成為互聯網和輿論關注的焦點。深圳地方性法規近日擬作出修改,將有關處罰標準“一口氣”提至20萬元。但是這樣的處罰沒有刑法的制裁,而且以深圳的房價與保障房的差價肯多情況下是超過20萬元的,因此這樣的罰款更是一個合法化的過程,應當在罰款的同時還有附加條款,比如原價征收以后再加罰款比較合適,如果在利益超過罰款的時候僅僅罰款就是一種得利的保護。更關鍵的是這個政策是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等于是對于以前騙購的人一次合法化的過程,因為本來司法上刑法可以適用的情況以此新法的出現,反而不好適用了,這樣的制定法律不知道是制裁還是保護了以往的騙購者。
因此本人認為對于騙取保障房就應當嚴刑峻法,而且中國的法律在這方面早有規定,只不過是沒有執行而已,沒有了刑法的震懾,在巨大的利益面前怎么能夠擋住人的貪欲,而沒有公平的保障房分配,建設保障房的初衷就完全無法實現,并且要南轅北轍,因此建設保障房的關鍵在保障房的分配,公平分配的關鍵在于對于騙取者的嚴刑峻法,依法嚴懲破壞和諧者,才是中國的法制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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