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介紹,正常情況下刑事案件從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到法院宣判的時限是四個月。重大復雜案件可延長半個月,最多不超過二個半月。藥家鑫2010年11月25日被批準逮捕,按四個月時限應于2011年3月26日前宣判。而藥家鑫案雖然于2011年3月23日開庭審理,但并未當庭宣判,反而“擇日宣判”,而且迄今未判。藥家鑫案不屬于重大復雜案件,卻一反常態遲遲不判,據說是為了“確保最終的判決更加公平公正”。
怎么“確保最終的判決更加公平公正”呢?據介紹是開庭審理時讓400個大學生旁聽、向他們做“民意調查”問藥家鑫該不該判處死刑,而且公開宣布要“參考調查問卷結果”,以此來“確保最終的判決更加公平公正”。此舉立即被公眾質疑道:這個行為本身就毫無公正可言:馬加爵案也是大學生殺人,為什么審判馬加爵(以及楊佳)時不見這種旁聽和“民意調查”?那時怎么就不在乎“確保最終的判決更加公平公正”?審判受害人不是大學生而兇手是大學生的案子為什么不向400個工農兵做民意調查卻向400個大學生做民意調查?這叫什么公平?
同時,媒體也不甘落后,主動提供舞臺,幫助藥家鑫把開庭審理變成了一場向全國廣播的聲情并茂但丑陋而拙劣的表演:“當場下跪”、“始終眼角掛著淚痕”、“四次失聲痛哭”、“當庭遞交悔過書”;而且不惜筆墨借旁人之口把一個毫無人性的殺人犯描繪成一個無害而可憐的弱者:“柔弱、溫順”、“美麗的彈鋼琴的手”、“十三份獎狀”、“優秀的學生”、“驚慌失措激情殺人”、“不是一起有計劃、有預謀的犯罪”、“純屬一起偶然突發事件”、沒捅八刀,只捅了六刀,有兩刀“為抵抗傷,系受害人在抵抗時形成”、“犯罪意圖是瞬間產生”、“缺乏社會經驗,恐慌在前提下做出的”、“性格內向,不具備突發事故的處理能力”、“當時對于刺到哪里,刺了多少刀,都沒有概念,說明被告人心理恐慌”、“心里發慌,手打顫、腳也不聽使喚” 、“自首”、“偶犯”、“長期重負”、“心理受刺激”、“臨時起意”、“實際上早已經喪失對生活的信心”、“產生過自殺的念頭”、“是心理不良情緒凝積”、“屬于自身的心里脆弱”、“得過很多獎勵,不屬于社會殘渣一類,請求量刑時給予考慮”、“校友、同學、鄰居的4份請愿書,請求法庭給被告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他的同學們都回答說,該名同窗一貫溫良,品學兼優,給他一個機會”……
等等,等等。對此我只想問一個問題:西安法院既然這么注重“確保最終的判決更加公平公正”,那么,在趙東民案開庭時為什么不給予同樣的待遇呢?難道,一個殺人兇手對世道人心的正面影響超過法律工作者?難道,趙東民的所謂“社會危害”和“罪惡”比殺人兇手還要嚴重?西安中院,你得給全國百姓一個合理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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