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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戶“誹謗”任志強被拘留?看“資本家的乏走狗”如何“為主分憂”

yangguo · 2011-04-10 · 來源: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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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戶“誹謗”任志強被拘留?看“資本家的乏走狗”如何“為主分憂”  

   

Yangguo

   

眾所周知,“誹謗罪”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自訴案件,需要自己收集證據,并向法院提出控告。而以下新聞的亮點是:公安機關(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以“在博客上誹謗任志強”的名義逮捕拆遷戶,任志強卻說他從來沒有關注過此人的博客,更沒有提出過控告。

   

可見,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此舉,簡直就是狗拿耗子多管閑事。當然,也許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完全是“醉翁之意不在酒”,這個“誹謗罪”成立不成立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要保證地產商的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那么,公安局做出如此舉動,是不是因為他們收了任志強的賄賂?我看未必。在全國到處大拆大建的背景下,地方政府以及公安機關“主動配合”地產商的拆遷行動已經形成了“自發的覺悟”,根本不需要地產商開什么“動員會”。

   

對于新聞中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的“狗拿耗子”舉動,我不禁想起來魯迅先生的一段話:

這正是“資本家的走狗”的活寫真。凡走狗,雖或為一個資本家所豢養,其實是屬于所有的資本家的,所以它遇見所有的闊人都馴良,遇見所有的窮人都狂吠。不知道誰是它的主子,正是它遇見所有闊人都馴良的原因,也就是屬于所有的資本家的證據。即使無人豢養,餓的精瘦,變成野狗了,但還是遇見所有的闊人都馴良,遇見所有的窮人都狂吠的,不過這時它就愈不明白誰是主子了。  

   

“遇見所有的闊人都馴良,遇見所有的窮人都狂吠”,這正可以解釋為什么這些人“狗拿耗子”去管什么“誹謗”,而不管拆遷戶的利益受到了損害。

   

當今的中國,早已經階級分化嚴重,許多強勢者,包括政府部門、法官律師、磚家叫獸、報紙電臺,都“情不自禁”地站在了資本家利益集團(例如開發商)、貪污犯(例如程維高)、黑社會武裝分子(例如文強、龔剛模),以及官二代富二代變態殺人狂(例如李剛父子和藥家鑫)的一邊。

這種現象的發生,難道是因為“資本家利益集團、貪污犯、黑社會武裝分子,以及官二代富二代變態殺人狂”們的權力和財力已經強大到可以擺平如此之多的“政府部門、法官律師、磚家叫獸、報紙電臺”?如果他們有這樣的實力,完全可以扯旗造反、占山為王,何必期期艾艾地跑去中央電視臺道歉,又是下跪又是磕頭的?

   

我認為,產生這種現象的原因,很大一部分是因為前文提到過的“自發的覺悟”。這些“政府部門、法官律師、磚家叫獸、報紙電臺”,已經墮落成為“資本家的乏走狗”,“遇見所有的闊人都馴良,遇見所有的窮人都狂吠”,以至于犯了罪的闊人們不用開口,不用丟骨頭,甚至不用撒“五毛”,便有瘋狗自告奮勇跳出來“狗拿耗子”,為藥家鑫強詞奪理“辯護”者有之,為任志強“維護名譽”者有之。如果這些“乏走狗”們不這樣做,他們就會感到“良心不安”,“就愈不明白誰是主子了”。

   

因此,我強烈建議衛生部立即加強狂犬病防治工作,凡是無主的“資本家的乏走狗”,一律按照野狗論處,就地打死,以免傳播狂犬病毒。而闊人們也應該盡快進行“家庭財產申報”,尤其是要申報清楚自己養了什么狗,以免衛生部重拳出擊之下,誤傷良犬,造成不必要的誤會。  

   

   

拆遷戶“誹謗”任志強被行政拘留 上訪一波三折  

2011-04-08 09:06:03 來源: 《新世紀》-財新網 跟貼 211 條 手機看新聞   

核心提示:遭遇強拆的青年劉華因寫博客“誹謗”開發商而被拘留十天。一場強拆讓劉華失去了房子和營生,劉由此走上維權之路:進京上訪、遭遇截訪、“被旅游”然后出逃……短短一年的維權生涯,讓這位城市中最年輕的“維穩對象”之一,感受到日常中國的另一面。  

《新世紀》-財新網4月8日訊 遭遇強制拆遷,四次進京上訪,三次被截訪;發視頻寫博文維權,卻因“誹謗”任志強被公安行政拘留;狀告公安,卻經歷尷尬的缺席審判  

這是一場尷尬的缺席審判。  

3月23日上午,四個月前以“誹謗”為由拘留青年劉華的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始終未出現在天心區法院行政庭的被告席上,也未提交任何答辯意見。  

庭審原本有望厘清一起烏龍事件原委:遭遇強拆的青年劉華因寫博客“誹謗”開發商而被拘留十天。公安機關稱,劉華誹謗對象是任志強;但任志強否認知道“誹謗”一事,稱自己沒有報案;走出拘留所后,劉華狀告公安。  

僅僅一年前,28歲的劉華還過著與世無爭的“宅男”生活。在人流密集的長沙老城區,劉華曾擁有一個能看得見湘江的陽臺。靠經營淘寶網店,劉華不用朝九晚五地上班,在家中邊曬太陽邊和客戶網上交流,月入3000多。  

2010年初夏,一場強拆讓劉華失去了房子和營生,劉由此走上維權之路:進京上訪、遭遇截訪、“被旅游”然后出逃……短短一年的維權生涯,讓這位城市中最年輕的“維穩對象”之一,感受到日常中國的另一面。  

“維穩”中的意外車禍  

3月8日,凌晨5點多,“砰”的一聲巨響,將劉華從夢中驚醒。巨大的慣性將他的頭撞向了前排的座椅:嘴唇被劃破,滲出鮮血。  

他所乘坐的中巴車追尾了,一頭撞上了前面一輛貨車:司機被卡在方向盤和座椅之間,當場休克。熟睡的乘客們紛紛倒地,哭喊聲響起。  

20個小時前,劉華剛剛經歷了人生的第四次上訪:趁全國“兩會”召開之際,他和十多名長沙訪民聯名向中央紀委舉報長沙市違規拆遷。  

事畢,地方駐京辦將他們拉到北京城南的馬家堡東路。一群自稱是“北京市治保總隊”的20歲左右的年輕小伙,將訪民們押上一輛中巴車,搜走手機,然后啟動了汽車,一路向南。  

駛離北京后,這輛車已經連續行駛17個小時。期間,車上的領隊不斷接打電話。“車速度大概在100公里/小時以上。”乘客李艷回憶。在全國“兩會”召開之際,這輛中巴車顯得急于將它的乘客送抵目的地。  

在這臺執行“維穩”任務的汽車上,除了司機和押送者,共有12名長沙訪民,他們彼此有各自不同的訴求,共同點是反映長沙的拆遷問題。劉華是他們之中最年輕且學歷最高的一個。  

兩年前,拆遷通告貼到樓下時,生于1983年的劉華絕未想到,兩年后的一個凌晨,他會置身截訪車上,并在陌生的道路上遭遇車禍。  

2005年大學畢業后,學習計算機專業的劉華并沒有利用專業求職。他靠向父親借來2.8萬元錢,自主創業,在淘寶網上開了家專營打火機的網店,發貨地點就在家中。  

他生意不錯。一個重要的原因是:他家在長沙市中心,位置極佳。1998年,終身未婚的叔叔患肝癌去世,給惟一的侄子劉華留下了一套28平方米的房子。房子頗為老舊,但緊鄰長沙的核心商圈、黃興路步行街,很多顧客在逛街之余,并不介意再花五分鐘去劉華家看看。  

2007年到2009年這三年,劉華的網店每個月的利潤能有三四千元。他喜歡經營網店,因為“比上班自由多了”。2009年5月15日,一紙拆遷公告貼到了坡子街:劉華所在的街區被納入長沙南湖片區的棚戶區改造工程,宅居生活就此被打破。  

一切都有意外,3月8日的這趟“維穩之旅”的汽車也是如此:如果不是在距長沙僅170公里的湖北赤壁市鄂南收費站發生車禍,他們本應在清晨7點多鐘抵達目的地,將訪民們移交給當地官員,順利結束本次旅程。  

成了任志強的拆遷戶  

車禍讓一場本可以悄無聲息的旅程變得復雜了:司機和一位押車者遭受重傷,八名訪民亦受到不同程度的輕微傷,他們被緊急送往赤壁當地醫院。劉華和另兩位身體無大礙的訪民,被換乘另一輛旅游巴士送往長沙。隨后,劉華在自己街區的治安保衛人員的辦公室內耗去了整個白天。  

深夜,他被送到長沙市北郊黑麋峰森林公園半山腰,一處久無人煙的“農家樂”賓館“旅游”。這是一棟外墻貼著瓷磚、倒U字型的三層樓房,U字型開口處設有鐵門,門上貼著一張彩色噴繪布。第二天天明,劉華看清布上的四個大字:“無憂山莊”。  

配有汽車的13名聯防隊員輪番看守劉華和另一位訪民,不出意外,“旅游”至少要到全國“兩會”閉幕方能結束。  

劉華成為“維穩對象”,全因為他的房子。準確地說,是因為房子所在的那片土地。土地登記資料顯示:該地塊早已經在2002年、2005年、2008年被轉手三次,并已頒發國土證,而他們這些土地使用權人不僅被蒙在鼓里,且一直到2009年還在繳納國土稅。  

土地使用權尚未被收回,土地就已經被賣給開發商,這種法律程序倒置的拆遷行為,多年來在中國司空見慣,直到2006年《物權法》出臺后的重慶“最牛釘子戶”事件,人們才普遍認識到其中的違法問題。但是,改變并不容易。  

到2008年,這塊地被轉給一家籍籍無名的公司——長沙橘韻投資有限公司名下。這家公司2008年1月成立,控股股東是北京市華遠地產置業有限公司(下稱華遠)。華遠的董事長,是一個極富個性、在商界和公共領域均很知名的人士——任志強。  

隨著2010年4月,長沙市天心區啟動“拆遷攻堅月”活動,政府已給劉華下達了房屋補償決定書。按照該補償決定書,劉華不能選擇回遷,只能得到4000多元一平方米的貨幣補償。此時,坡子街周邊房價已在萬元以上。劉華拒絕搬走,他要求在原址安排一間同樣面積的房子。  

當年5月26日清晨6點半,上百人的隊伍涌入劉華家中。等他趕到時,拆遷隊已撤走,家中門窗盡毀,白色的墻壁被刷上黑色的機油,地板被砸開一個直徑2米的大洞。強拆就這樣真實地發生了。劉華決意維權。  

上訪、截訪和圈禁  

被圈禁在黑麋峰“無憂山莊”的生活,超出了劉華的經驗。房子被拆遷后,他曾三次進京上訪,進過馬家樓接濟中心、進過拘留所,但被迫到荒郊野地“旅游”,還是第一次。  

2010年6月初,劉華第一次出現在北京市永定門西大街甲二號、國家信訪局門口。在北京先農壇年久失修的牌坊下,他發現了更多和他一樣遭遇的人們:那條狹長走道里,人們拿著不同質地、不同字體、不同年代的申訴材料,述說著自己的冤屈。  

他們中的絕大部分,是在最近中國經濟高速發展的十多年中,認為自己利益受到損害的人們。其中反映征地拆遷問題的占據相當多數。  

由于中國獨特的信訪考核體系,各地上訪者數量與上訪造成的影響,關系著地方官員的政績。京城各高墻大院門口的人群,被視為和諧社會的“雜音”。由“上訪”衍生出的“截訪”問題,正逐漸成為日常中國的一部分。  

第一次進京上訪,劉華在北京街頭走得暈頭轉向,加上擔心被截訪,他自己掏錢買了返程火車票,連上訪材料都沒有遞交就回到長沙——這遭到老上訪戶一頓臭罵。  

為何不用自己買票?第二次去北京時,劉華才搞清楚。那是2010年的6月28日,踏訪完該去的所有部門,劉華跟著20多個長沙訪民一起,從北京西單的路口往東步行,向天安門廣場方向進發。警車很快呼嘯而至,攔住了他們的去路。  

訪民們試圖闖入敏感區域的舉動,會被歸入“非正常上訪”一列,從而使得他們所在地方的官員在政績考核中遭到上級的懲罰——這常常是老訪民們向地方官員“施壓”的手段。  

當天,劉華一行被警察帶到府右街派出所,檢查身份證,拍照登記。傍晚5點多,他們被送到了南四環外、灰色圍墻環繞的馬家樓接濟中心。  

當晚11點多,十多個身高在1米8左右、穿黑色制服的青年男子,將他們押上了一輛白色的大巴。押送者并不像他們看上去的那樣兇狠,一位押送者甚至主動找劉華搭話,向劉抱怨自己的工作:每天長途奔波,幾乎永遠不能上床睡覺,只能在車上打盹,一個月收入1000多,每頓都吃方便面……  

第二天早晨,劉華已置身長沙。他后來才知道,這些酷似特警、專職押送訪民的保安,隸屬于一個叫“安元鼎”的保安公司。  

等到劉華第三次去北京上訪,已是2010年9月底。當時,《南方都市報》剛剛用四個版的篇幅,報道“安元鼎”截訪黑幕,攪動了國內外輿論。幾乎一夜之間,那些專職截訪的黑衣人,消失在公眾的視線。  

這一次,押送劉華的保安,已經是一群染著黃頭發、刺紋身、穿便服的年輕人。到達長沙后,當地工作人員從押運訪民的“古惑仔”手中接過劉華,劈頭第一句話是:“一塊石頭丟到天上去,還不是要落到地上?最后問題,還不是要我們來解決?”  

第四次進京上訪,是在2011年“兩會”前夕。或許因處于這個一年一度的敏感期,劉華成為了享受“旅游”這一特殊待遇的“維穩對象”。  

任志強沒報案上訪戶卻被拘  

到黑麋峰“旅游”的第三天,劉華決定逃走。他狀告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區分局的案子將在一周后開庭。這個案子跟公安有關,甚至也和任志強有關。  

2010年11月,任志強乘湖南當地一位企業家的私人直升飛機,飛臨長沙上空,俯瞰全城。他并不知道,一位80后年輕人正在網上用猛烈的炮火批評他任職的公司和長沙市政府聯手的“造城運動”。  

坡子街在2010年11月29日上午,發生了件大事:劉華在銅鋪街小學的校友、25歲的坡子街居民周宜良,在自己被拆遷的房屋里坐了整整一宿,于深夜懸梁自盡,直到天明方被發現。  

坡子街居民們稱:房屋被拆后沒有地方住,且無處過渡,導致剛剛新婚的周宜良選擇自殺。劉華在警方到達前趕到現場,用手機拍下了懸在梁上的周宜良的遺體。當天,由他拍攝的這段周宜良身穿白色外套、懸掛在房梁上的凄慘景象,在網絡上廣為傳播,引發無數同情與憤慨。  

拍攝周宜良之死前,劉華已拍了一個月的DV、寫了一個月的博客——這是2010年秋天,劉華的最大轉變。第三次進京上訪歸來后,劉華曾繼續在長沙拆遷戶圈子里晃蕩了一個月,跟著大家一起去湖南省委、長沙市委上訪,“打標語橫幅、唱國際歌、搞行為藝術”。  

但除了認識更多的上訪戶盟友,這些反抗沒有收到效果。劉華開通了博客,從“上訪”轉為“上網”。11月3日,凌晨1點多,他在電腦屏幕上敲下一行字:“任志強來了,我失業了!”  

“我,八零后,正值創業初期,一切正可以看到希望的時候,一場開發商與地方政府‘強強聯合’的造城運動,把我卷入到旋渦之中,一切的付出灰飛煙滅,我成了無收入,無工作,無房的三無人員,變成了上訪大軍中的一員……”  

此后,這一系列以“任志強來了,我失業了”為題的博文,有如連載小說,一共寫了17篇。日后,劉華也坦言,博文是有故意制造噱頭之嫌:如果開發商的董事長不是任志強這樣的名人,博文會是另一種寫法。  

寫博文的同時,每傳來強拆的消息,劉華就會用借來的一臺小型DV跑去記錄。晚上,他會編輯處理視頻,為長沙方言配上字幕,發布在博客上。  

拍視頻時,常有拆遷工作人員人想搶DV,劉華因此成為街坊們的保護對象。“我們還是很擔心他的,”坡子街一位拆遷戶說:“我們怕別人害他,制造交通事故、找混混打他。”事后證明,這些擔心并非多余。  

2010年11月30日,在坡子街強拆現場拍攝DV的劉華被兩名警察按倒在地時,他并不知道,此前的這17篇博文會給他帶來什么。當天深夜,天心區公安分局警官給劉華送來傳喚證和行政處罰決定書。  

處罰決定書認為:“11月6日,劉華就其房屋被拆一事在新浪網發表博文,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故對劉華處以行政拘留十天。12月10日清晨,劉華被釋放。他做的第一件事,是去搞清楚“究竟誹謗了誰”。  

一周后,這個謎被《羊城晚報》記者洪啟旺揭開。洪致電天心區公安分局法制科一位姓林的主任,林透露:劉華誹謗的是任志強。洪啟旺轉而向任志強求證此事,獲得了任的短信回復:“媒體有幾個不誹謗我的,報紙誹謗我都沒理睬,一個爛人的文章看都沒看過,更不會去告了……”  

被“誹謗”的對象稱自己并未去報案,而劉華卻因“誹謗”在拘留所里失去了十天的自由,這引起了北京律師劉亞軍的好奇。劉亞軍主動聯系劉華,愿意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在嘗試過“上訪”“上網”等一系列中國式反抗方式后,劉華終于第一次踏足法院——2010年12月22日,在律師的陪同下,劉華到天心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狀告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要給自己找個“說法”。  

“讓法院判公安輸?想都不要想”  

2011年3月11日午飯后,在黑麋峰“旅游”的劉華提出要到院子外散步,看守人員同意了,但派出了兩名聯防隊員,跟在他身后一米處。下午3點,劉華和兩名看守人員走回無憂山莊。  

趁兩個看守不備,劉華直奔二樓西側的201房,將房門反鎖,打開廁所的窗戶,躍身而出。窗外50米開外,是條小路,路邊有零散的農戶。劉華沒有遠走,隱入路邊一戶農家的草垛里,一動不動。10分鐘后,聯防隊員們開始搜山,但并未發現劉華的身影。  

4個半小時后,天黑了下來。劉華走出草垛,踉踉蹌蹌摸到一戶農家。雙方講好價格,40塊錢下山。一位中年男子發動摩托車引擎,趁著夜色,劉華逃離黑麋峰。之后,全國“兩會”結束,“敏感期”一過,“維穩對象”劉華們的境遇稍微好轉。  

3月23日,劉華出現在長沙市天心區法院第九審判庭外。當天上午,他狀告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一案將在此開庭。此前,盡管經過一次延期舉證,天心區公安分局仍然未能向法庭提交任何證據和答辯意見。  

劉華提前一個小時即在審判庭外等候。包括和劉華一起在黑麋峰“旅游”的拆遷戶張振華在內,六七十名拆遷戶陸續趕來。長沙各區縣的拆遷戶們,早已形成默契:一家有案子開庭,所有拆遷戶一齊去旁聽庭審,以示聲援。  

上午9時整,開庭時間到。審判員宣布:由于被告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還未到庭,開庭時間推遲到9點半。原告律師當即表示抗議,稱這一延遲之舉毫無法律依據。最終,法官折中考慮:延遲到9時15分,若天心分局還不到庭,則缺席審判。  

15分鐘過去,被告席上仍空無一人,法庭宣布開庭。劉華向法庭宣讀了訴狀,核心訴求只有一個:要求天心分局撤銷4個月前對他的行政拘留決定。  

庭審僅僅持續了25分鐘,沒有當庭宣判。法官敲下法槌,宣布休庭。旁聽席上頓時嘩然。“我們的律師在北京都趕過來了,天心區公安分局就在法院隔壁,他們怎么連個人都不來?”“人民法院為什么不當庭判決?”  

面對法庭內久久不愿散去的人們,原告律師不得不反復解釋:當庭宣判和擇日宣判都符合法律規定,屬于法庭自由裁量范圍,至于案件的判決結果,請大家相信法律的公正。  

開庭歸來的出租車上,劉華談論著自己的設想:如果法院判他勝訴,他將申請國家賠償,并要求公安機關道歉、追究相關責任人……  

出租車司機是個40歲左右的中年男子,忍不住插話:“讓法院判公安輸?想都不要想,這不是讓他自己的手打自己的臉?”  

劉華想辯駁,但忍住了。長沙開始下起小雨,出租車在車流中艱難地挪動。司機還在自言自語:“告贏他,怎么可能……”  

目的地到了,劉華邁出車門。“能不能贏、賠多少錢,都是另外一回事,官司,還是要打。”他說。■  

(本文來源:《新世紀》-財新網 作者:劉長)                                         

   

   

附:誹謗罪的構成要件  

   

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與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犯罪侵犯的對象是自然人。

   

  2、客觀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并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布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于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2)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布,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布;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布。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布虛假的事實,但并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于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布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于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行為人的目的在于敗壞他人名譽。如果行為人將虛假事實誤認為是真實事實加以擴散,或者把某種虛假事實進行擴散但無損害他人名譽的目的,則不構成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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