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電視臺2011年315晚會于3月15日晚8時在央視一套播出,晚會中,根據內幕人士爆料,央視曝光了錦湖輪胎在制造中存在的嚴重問題。廣大消費者看到這樣的新聞爆料,一定感到非常的意外:中國內陸輪胎第一大品牌也會出現這樣的丑聞?
的確,市場經濟的市場下,這樣的丑聞并不少見,我們已經耳聞目睹的不少了,這一個又算得了什么呢?企業為追求利潤,自然少不了要想盡辦法減少購買原料、生產產品、銷售產品過程中造成的成本,那么其中的偷工減料就是企業減少成本的重要途徑之一,利用三聚氫氨是如此、勾兌假白酒是如此、勾兌假葡萄酒是如此、造成大頭娃娃的毒奶粉是如此、把陳化糧加工打磨參兌是如此、煤炭里糝煤干石是如此、用過期的剩月餅再加工新的月餅是如此,鋼板、鋁合金的厚度打折扣是如此、電線的長度、直徑有水分是如此等等。這些問題,過去發生了,現在出現了,將來還會不斷產生!這些以次充好的違法行為產生的根源是什么,廣大消費者卻少有疑問,總以為這是一些不良企業的個別情況下的違法行為,發現、查處了,可能就沒有了。是的,這家企業,那家違法者,因為被發現、被爆光,可能不會再去違法了,但是,他們的同行,那些利益最大化的目標追求者,仍然不會消失,仍然會不斷產生。這是發展市場經濟的必然結果。
記得2002年去香港,除了大商場,假冒偽劣不也倒處都是嗎?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紀委、工商、技術監督等各種執法部門,不也有由于社會出現了各種問題發展壯大起來的因素在里面嗎?這些部門,在上世紀八十年代,有這么權勢嗎,有這么人數眾多發達嗎?沒有,因為有了對立面之后,才會權勢發達的。
既然事情已經出了,抱怨是沒有用的,目前只有用現在的法律來處理現在已經發生的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一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第一百四十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該企業使用返煉膠部分代替原片膠,應屬于在產品中摻雜行為,如果生產出的產品不合格或明知不會合格仍以合格產品賣出,即是違反了刑法的這一條。
怎么處里?相應的工商、質監、公安部門應該有所行動了。以上評論僅是一家之言,不是評判的標準,不當之處請保有科學態度的人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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