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銀行企業運作模式已經接近法治社會模式了。收銀員上面設有主任,權力也很大,他負責審批一些事情,是審批的必須環節。但是符合規定的單據這個主任不得不批(也有透明辦公、攝像頭監控的功勞),同時這個主任又不能自己“發明”單據命令收銀員執行,收銀員的任命升遷等等與這個主任無關。于是這個主任只是職務上的、業務上的主任不是權力上的主任,他就沒有辦法以權謀私、沒有辦法腐敗。
真正的法治社會就應該是這樣,每級工作人員只按部就班執行法規規定的工作職責、工作內容,不執行上級的命令。想實現上述的法治狀態需要構建什么樣的機構框架呢?
第一,應該把領導身上人事權力職能和業務職能分開,(監察權和行政權真正分離),人事權力職能由監督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只要不授人事權給部門領導,就空前提高了腐敗成本。社會靠監督管理部門的行政技術手段和科學技術手段并舉監管社會正常運行。
那么監督部門會不會腐敗呢?新的制度限制了官員成建制地串通起來腐敗的空間,非正常收入少了購買保護傘的能力也就削弱了,當然監督部門同樣要靠一個與其競爭并列監督并且相互監督的部門來約束。
第二,不授權各級領導者有自發命令權,只讓他成為單純的一個業務環節以及業務指導者。領導 應該是 顧問型的、教師型的、專家型的,本質仍然是工作人員,而不是代表一切甚至代表 法 的“法人”。法治社會 法 是領導,一切以 法 為準繩運轉,不需要 肉體化 的領導了,每個人只對 法 負責,不對 上級、領導、法人 負責。托馬斯·潘恩曾精辟地論述:“在非法治的國家中,國王便是法律,而在法治的國家中法律便是國王。”
改革之后每級領導的權力就被限制住了,他只能按照法規按部就班地做自己份內工作,而不能以任免升遷獎勵等手段要挾下屬執行自己口頭的、書面的、隨意的命令。沒有由人發出的命令,就杜絕了人徇私的可能。
那么削弱領導權力會不會降低領導的作用?要看到如此改革削弱的是領導法規之外的權力,降低也是降低了他腐敗的作用,對于他依法行政的職能沒有絲毫影響。少一些別出心裁的不知道為誰牟利的政績工程我們社會會更穩定,會發展的更快。
中國近代“權能分治”思想源于孫中山先生,他在充分研究古今政治制度之后結合中國實際提出了這一構想,可惜他身逢亂世,沒有機會實現這一造福國民的政治構想就辭世了。
職能與權力不分開,就造留下了權力可以謀私的空間。古代朝廷常以官位賞賜有功之人,無形中等于賞賜者和被賞賜者都默認公權力能夠使個人獲得好處,而以公權力為個人獲得好處勢必危害公共利益。韓非就敏銳地發現過這個問題,上古的人可以輕易禪讓天子的位子而今天縣令卻絕不肯離開縣令的位子,難道是因為人的思想覺悟下降了嗎?韓非說不是,是利益的原因!上古的天子是苦差,是職務不是權力,是一個為大眾操勞大事的工作崗位,而今天的縣令是個能以權謀私、福及子孫的位子。(《韓非子.五蠹》)
職能與權力分開,還應與待遇分開,古代有的朝代 官位 與 爵位 分設是一種科學的解決思路,滿清之初,八旗軍人建國有功,但是如果賞賜這些素質普遍不高的人官位則會胡作非為危害國家。于是清朝借鑒古人先進經驗,用爵位而不是靠官位賞賜有功之人,在清朝哪怕被封王爵也沒有行政權力,只是享受這一級別的禮遇和俸祿。
我國現在有人提出“誰決策、誰負責”仿佛是法治思想,實質這仍然是人治思想,首先決策權就不應該下放到“法人”或者法人挾持的“領導小組”手中,因為法治的一個光輝思想就是不過度依賴于人的本質品性,首先從制度上就要盡量不給人作惡的可能,預防腐敗比查處腐敗更有現實意義?!罢l違法開槍殺人就追究誰刑事責任”這不是法治思想,“根本就不允許個人持有可能危害公眾的槍支”這才是法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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