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了《關于依法懲治“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仔細研判,發現該《意見》有兩個明顯的法律上的邏輯漏洞:
一是沒有旗幟鮮明地表明誰是中國惟一的合法政府,容易讓世人和國際社會產生歧義,產生海峽兩岸是平行并列關系的錯覺,不懷好意之徒也很容易借此大做文章。《意見》的“總體要求”應改為:“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惟一的合法政府,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神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意見》中其他關于“中國”的表述也應統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這樣就不僅進一步明晰了“九二共識”的內涵與外延,順便也解決了長期以來由“一中各表”所引發的合法政權表述歧義和邏輯混亂問題,而且也與《意見》所制定的兩個最重要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法律主體相呼應。
二是現行條件下懲治“臺獨”頑固分子的法律尷尬。在臺灣沒有解放或兩岸未實現和平統一的條件下,對已經準確認定犯罪的“臺獨”頑固分子,如何追捕歸案和依法懲處就成了最大的現實法律難題,如果落實不了,《意見》就會淪為一紙法律空文。
2024年6月26日,中國駐法國大使盧沙野,出席中法建交60周年專題研討會發表主旨演講,談到臺海關系時說:“我想強調的是,臺灣從來就不是一個國家,而是中國的一部分。現在它要鬧‘獨立’,就是對主權國家的領土割裂,是違反國際法的。目前臺灣所處的分治狀態是上個世紀四十年代中國內戰遺留問題,并不影響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一定意義上講,中國的內戰還沒有結束,目前在臺灣的政權是中國版圖中的一個叛亂政權。中國政府隨時有權驅逐這個政權,把臺灣的治理權重新收回來。但考慮到臺灣民眾的福祉,我們不想用武力實現這一目標,不想讓臺灣民眾遭受戰禍,而是希望通過和平方式實現臺灣治權的回歸。因此,我們提出了‘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方針。然而,美國出于維持其世界霸權、維系其遏制中國的‘第一島鏈’目的,縱容、支持臺灣民進黨當局搞‘臺獨’,不斷增加對臺售武,鼓動‘臺獨’勢力‘以武謀獨’,破壞兩岸和平統一前景,造成了目前兩岸關系持續緊張局面。臺灣的前途只有一個,就是重新回到祖國懷抱。如果不能以和平方式,那就以非和平方式;如果有人不想要‘一國兩制’,那就實行‘一國一制’。總之,我們是絕不允許臺灣從祖國分裂出去的。
一個中國原則是中法關系的政治基礎,是不可觸碰的紅線。中方歷來尊重法國主權和領土完整,從不干涉法國內政,希望法方以實際行動奉行自戴高樂將軍以來法國歷屆政府所重申的一個中國政策,旗幟鮮明地反對‘臺獨’,支持中國和平統一。”
仔細推敲盧沙野大使的這段主旨演講,總體感覺語氣上很不堅定,表述上很不準確,邏輯上很不嚴謹。
一是這不是“一定意義上”,而是100%的內戰(應為“中國人民解放戰爭”,下文同)延續,此種表述,就是底氣不足,態度搖擺不定,決心不夠,意志不堅強的反映,肯定的事實用半肯定的方式表達,很容易給臺灣人民、國際社會和“臺獨”頑固分子產生中共態度不堅定、外強中干,刀子嘴,豆腐心的錯覺。
二是既然內戰還未結束,國家未統一,中央人民政府的治權未實際延伸到臺灣地區,用“叛亂”一詞就很不準確。用“非法政權”或者“割據政權”比較恰當,相應地解決途徑理所當然就是取締、平定或消滅了。
三是“驅逐”一詞使用嚴重不當。驅逐:是指通過強制手段將人或事物趕走或排除出某個地方或組織的行為。這個詞強調了強制性和迅速性。既可以表示將敵人、不良分子等趕出境外,也可以用來描述將某人從組織、團體中除名。驅逐的對象一般是“非法侵入者”或“非法居留者”,通常語境下是指兩個法律地位平等實體之間的行為。不知道盧大使所謂的“中國政府隨時有權驅逐這個政權”是怎么個驅逐法?難道是像世界各國對待立國之前的以色列那樣?
臺灣問題是中華民族的核心利益之所在,也是中華民族崛起和偉大復興的最大攔路虎之一,臺灣問題的最終解決絕不能再拖給下一代了,也再容不得半點拖泥帶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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