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尚子,沖繩國際大學講師、北京工業大學講師、學術振興會特別研究員。本文原載《琉球新報》,翻譯:姚奕鷺
2020年4月12日,西日本新聞上刊登了一句這樣的話“想在有生之年回到故鄉”,這是78年前故鄉的土地被強征建設普天間基地時,出生于宜野灣市的宮城政一先生所說。我曾對印度洋上的查戈斯群島進行過調查研究,當時聽過查戈斯人說“想在有生之年回到故鄉”,沒想到在沖繩也有人說出了與此相同的話。
20世紀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英國為在查戈斯群島建設軍事基地,強制驅逐了當地的查戈斯人。自此以后,查戈斯人只能居住在毛里求斯、塞舌爾以及英國等地,處于一種非常分散的狀態。20世紀70年代末,查戈斯人開始要求歸還土地,并要求英美政府和聯合國向其道歉,同時賠償土地歸還后的重建資金。宮城先生與查戈斯人不同,他居住在普天間基地附近,明明身居故鄉“沖繩”卻還要求歸還土地,并說“想回到故鄉”,我對他所說的話曾感到過疑惑。曾經,我與宮城先生交談時,他說宜野灣鄉友會的會員對宜野灣有很強的歸屬感。可以說,在“沖繩”之上,他們對位于普天間基地內部的故鄉擁有非常深的眷戀,那里是曾經的居民建立自己與祖先的聯系、確認身份的重要土地。
返還的歷史
巴勒斯坦難民是歷史上第一個被承認擁有返還權的群體。1947年7月29日,聯合國大會決定通過第181號協議,規定建立阿拉伯國和猶太國。次年1948年5月14以色列宣布建國。6月16日,以色列首任總理戴維·本-古里安在內閣會議上拒絕巴勒斯坦難民戰時回歸故鄉,并針對戰后的難民處理問題進行了探討。同年12月11日聯合國通過了第194號協議,“自愿回籍與鄰里和睦相處之難民應準其早日償愿;難民不愿回籍者其財產應由當局照價收購,又依國際法原則或公平原則,應由各負責政府或當局補償之財產損失,亦應賠償之”。
但之后,阿拉伯地區的居住區依然遭到破壞,農田也被強制征收,猶太人開始向阿拉伯地區的村落移民。巴勒斯坦難民在物理層面上已不可能回到他們的故鄉,但他們并沒有放棄。
不可侵犯的權利
從國際人權法的角度來看,《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三條第二款、《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第5條(卯2)、《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第4款都規定原住民擁有其返回本國的權利。《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還有對土地歸還權的詳細解釋,雖然該解釋的法律約束性沒有得到廣泛的認可,但許多國家的學者認為該解釋能構成實質上的法律約束性。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第27號一般性意見中,對返回本國權利做了如下說明。
“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準專橫地剝奪一個人返回其本國的權利。這里引用“專橫”這一概念,目的在于強調它適用了一切國家行動,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行動;它保證即使是法律規定的干涉也應符合《公約》的規定、目標和宗旨,并且無論在任何特定情況下也應是合理的。委員會認為,合理地剝奪一個人返回其本國的情況如果有的話也極為少見。締約國在剝奪一個人國籍或將其驅逐出境時,不得專橫地阻止其返回本國。”
依照上述解釋,任何國家政府都不得禁止離開祖國的人回到其本國。
由此可知返還權是不可侵犯的權利,該權利也包含再次回到故鄉居住的權利。
沖繩
依據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解釋來思考沖繩美軍基地的土地占用問題。若日美政府強制驅逐當地居民構成事實,則應使其履行歸還義務,同時,這也能成為土地居民和共同體取回土地的依據。美軍為征收土地單方面“依法”發布征用公告,將原住民從他們的土地上驅逐,致使原來的社區群體處于分散狀態。“歸復日本”后,日本政府為繼續維持沖繩美軍基地的存在,特此制定了相關法律,讓自1961年以來從未有過適用先例的《駐軍用地特別措施法》在沖繩實行。可以說原住民正是因日本制定的相關法律,被剝奪了回到故鄉再次生活的權利。
日美政府一定會宣稱,軍用土地的征用已支付了土地租金,且對地主造成的損失也做出了相應的賠償。但若承認沒有失去土地所有權,且獲得了經濟上的補償,那么是否可以預想整個沖繩都有可能被征為軍事用地,強制所有沖繩人民遷移到日本各處生活?
普天間基地的土地歸還是在日美特別行動委員會同意的基礎上,以遷移至邊野古為條件進行的。行使神圣不可侵犯的權利,還需加之條件才能行使,這究竟是否合理呢?對于想推進邊野古基地建設的日美政府來說,這必定是合理的。可對于歸還權受到侵害的原住民來說,這塊土地原本就是被其強制征收,從歸還的主旨和目的上來看都十分不合理。
故鄉也是適用對象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第27號一般性意見第19條規定“一個人進入本國的權利承認這個人與其國家之間的特殊關系”。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敘述中使用的是“本國”一詞,而非“國家”。第20條中還說明““本國”的范圍要大于“原籍國”。它不局限于形式上的國籍,即出生時獲得或被授與的國籍;它至少包括因與某國特殊聯系和具有的特殊權利而不能被僅僅視為外僑的那些人”
“本國”的范圍不僅局限于“國籍”,還要考慮其與土地的聯系程度,其中被強制驅逐、遷移前所居住的土地、國家、滯留國也包含在概念之內。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在1998年通過的《國內流離失所問題指導原則》中也規定了國內流離失所者擁有回到故鄉的權利,“本國”則是包含出生成長的“故鄉”這一概念。
被美軍征用的土地是原住民從祖先處獲得、擁有特殊關系的土地。原住民為維持對故鄉的記憶,組建了鄉友會,開展傳承傳統文化、藝術、習俗的活動,會這樣做的不僅是元宜野灣的原住民,加收那町的千原等地區也在做同樣的事情。歸還權為連接他們對故鄉碎片的回憶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為了社區群體的再建,應當向專橫剝奪歸還權的日美政府追責,務必要使他們履行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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