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錫五歸來
——也談如何杜絕趙作海式的冤案
★郭松民
1999年,河南省商丘市柘城縣農民趙作海被以故意殺人罪被判死緩,近日,“被害人”在時隔11年之后,奇跡回村,趙作海冤案意外得以昭雪,引起全國轟動。此一案件,被稱作河南版佘祥林案,從案情到細節(jié)都與幾年前湖北京山縣佘祥林案高度雷同。再往前,人們還能看到極為相似的聶樹斌案。
為什么諸如此類的冤案頻繁發(fā)生?輿論對此進行了激烈的討論,而主流的看法,傾向于從制度方面去尋找原因,強調“回歸司法機關各自職能,真正做到互相制約”,“完善律師制度,真正發(fā)揮律師辯護作用”等,在這些言述中,“制度”的理想模版,不言而喻是美國的司法制度。
那么,美國的司法制度就能防止司法冤案嗎?答案是否定的。資料顯示,從1973年至2003年,僅被美國聯(lián)邦政府認定的冤案就有200多起,其中還有99名死囚后來被證明無罪,但大多數(shù)人并沒有得到賠償。1989年,曾經發(fā)生過一起轟動全美的“紐約中央公園強奸案”——警察在證據(jù)不足的情況下,將5名黑人少年屈打成招。盡管在開庭時,律師堅稱孩子們是被迫認罪的,5名少年在法庭上也當庭翻供,大喊冤枉。但法庭還是宣布他們強奸、攻擊和企圖謀殺等罪名成立,他們均被判處15年以上的重型,直到13年后的2002年,良心蘇醒的真兇才站出來承認了自己當年的罪行,然而這5名“黑人少年犯”都已年近30歲,一生最美好的時間都被消磨在監(jiān)獄里了。
在討論中,還有人再次津津樂道著名的“辛普森案”,認為程序正義高于一切,中國也應該向美國學習。這真是笑話!如果一套司法“程序”能夠使一個眾所周知的罪犯(通常他是財大氣粗,能付得起天文數(shù)字的律師費)逍遙法外,那么我看這樣的“程序”不要也罷。
說了這么多,但筆者在這里并不是要否定制度建設的重要性,制度無疑是重要的,但操控制度的人——警察、檢察官、法官、律師等——更重要,中美兩國的司法實踐都證明,如果這些制度的操控者,由于種種原因——或者是迫于“命案必破”的壓力,或者是出于種族歧視——一心要制造冤案,那就沒有什么天衣無縫的制度能夠阻止他們這樣做。
怎么解決這個問題呢?我想起了新中國法治史上一個里程碑式的人物,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馬錫五。他長期從事人民司法工作,在兼任陜甘寧邊區(qū)高等法院隴東分庭庭長時,經常攜案卷下鄉(xiāng),深入群眾,調查研究,巡回審理,就地辦案,反對主觀主義的審判作風,堅持法律原則,忠于事實真相。由于他執(zhí)法嚴正,剛直不阿,深受人民群眾歡迎。他的審判方式被稱為“馬錫伍審判方式”,曾在解放區(qū)被廣泛推行。
1943年冬,在邊區(qū)曲子縣的一條山梁上,發(fā)現(xiàn)了一具男尸。縣司法處查明被害人系孫某,并認定為蘇發(fā)云兄弟三人圖財害命所致。其根據(jù)是,孫某被殺前曾與蘇發(fā)云兄弟三人結伴同行;蘇家的炕上、地面及斧頭上都有血跡。蘇發(fā)云兄弟被逮捕后,經多次審訊,都拒不承認殺人。關押一年之久,被告仍然不服,提起上訴。馬錫伍帶領司法處干部深入當?shù)剡M行調查,并進行現(xiàn)場勘察,最后查明:蘇發(fā)云兄弟三人與被害人孫某同行屬實,但后來分路,且有人證明;蘇發(fā)云家距陳尸現(xiàn)場20多里路,如果在蘇家將孫某殺害,然后移尸到20多里外的殺人現(xiàn)場,從時間上計算是不可能的;蘇家炕上的血是產婦生孩子的血,地面的血是蘇家人患傷風時流的鼻血,斧頭上的血是殺羊時沾的血。大量證據(jù)證明,蘇家兄弟“圖財害命”不能成立。馬錫五繼續(xù)調查,終于查出了殺害孫某的真兇。全案真相大白后,召開群眾大會,宣布蘇發(fā)云兄弟三人無罪釋放,嚴厲懲治了真正的殺人兇犯。此案審結,全縣震動,“馬青天”的名字遂傳遍陜甘寧邊區(qū)。
看了馬錫五辦理的這一案例,不由得令人感慨萬千,要知道,在當時的技術條件下,無法做DNA鑒定,因此血跡幾乎就是鐵證,要是放到今天的警察手里,10個“蘇發(fā)云兄弟”也被槍斃完了,但馬錫五居然能夠細心調查,區(qū)別出“鼻血、羊血、產婦血”,為他們洗冤,可見“馬青天”也確實是名不虛傳了。
馬錫五為什么能夠作到不冤枉一個好人,也不放過一個壞人?從根本上說,主要還是得益于當時邊區(qū)司法機構的人民性,審判不是為了政績,辯護不是為了金錢,尋求正義,為人民服務,成了審判工作的全部宗旨。總的來看,司法工作人員的動機至關重要,只要夾雜私念,司法工作成了達到某種個人目的的工具,就難免不出冤案。
為什么人的問題,是一個根本的問題,在司法工作方面,尤其是這樣。
馬錫五首創(chuàng)的“馬錫五審判方式”也體現(xiàn)了深厚的人民性。所謂“馬錫五審判方式”,就是把群眾路線的工作方法,創(chuàng)造性的運用到審判工作中的司法民主的嶄新形式,具體包括“深入農村、調查研究,實事求是的了解案情”;“依靠群眾、教育群眾,尊重群眾意見”;“方便群眾訴訟,手續(xù)簡便,不拘形式”等。從這些內容我們看到,“人民性”在這里主要體現(xiàn)為“民主性”,人民群眾可以參與到案件審理的全過程。其結果是案件的審理,不僅集中了群眾的智慧,也受到了群眾的嚴密監(jiān)督,按照這樣的方式進行審判,即便不能完全杜絕冤假錯案,至少也可以將其降低最低限度。
近二十多年來,中國司法制度的改革,不能不說沒有取得成績,但總的來看,改掉了包括“馬錫五審判方式”在內不少好的傳統(tǒng),失掉了原來所具有的民主性的優(yōu)點,走上了一條精英化的路線。司法精英壟斷了幾乎全部的司法權力,排斥了群眾對司法的參與和監(jiān)督,同時又把司法工作當成了尋求政績、尋求創(chuàng)收、甚至“為招商引資服務”的工具,在這樣一個大的背景下,不出冤案幾乎是不可能的。
馬錫五歸來,恢復司法工作的人民性和民主性——這應該是杜絕冤假錯的唯一有效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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