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中國一直被動挨打
——中國經濟安全系列之二十七
江 涌
原載《世界知識》2009年第19期
知識產權(IPR)是指法律賦予自然人或法人對其智力成果享有專門利用的權利。知識產權最早適用的主要是著作權,后來專利權、商標權、商業秘密等紛紛被納入,其中專利權為知識產權的核心。當今,由發達國家主導而編織的嚴密的國際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不斷強化對智力資本的保護,使知識產權不僅在狹義上成為大資本利用專利瓜分市場、排除新的競爭者的特權,更是富國對窮國、強者對弱者、資本對勞動的特權。
富國的糧食與窮國的毒藥
當今,美國、日本等眾多發達國家都將知識產權納入國家發展戰略,嚴格知識產權保護措施,力圖以知識產權來促進本國發展與遏制對手進步。美國在憲法、專利法、商標法、版權法、貿易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海關條例中,都有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內容,特別是國內貿易法特殊301、306、337條款,經1988年修改后,更是成為威懾競爭對手的大棒。一旦相關國家企業與產品被列入美國的監視名單,進入司法調查程序,即有可能出現被禁止進入美國市場的威脅。
發達國家在世界專利技術上一直占據壓倒優勢,因此在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上,不僅單兵挺進,而且還互相策動,構筑共同利益堡壘。在發達國家的集體推動下,《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便納入多邊貿易體系,成為當今世界知識產權保護領域涉及面最廣、制約力最強的一個國際公約,成為國際貿易的重要支柱之一。此外,還有《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專利合作條約》、《商標注冊條約》、《世界版權公約》等等,由此編織了一張嚴密的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網。
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網嚴密地維護知識產權先行者的利益,強化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的知識特權。例如:在“烏拉圭回合”達成TRIPS之前,專利保護期限日本為15年,英國為16年,美國為17年,德國為18年。但是,在技術更新日益加快的今天,TRIPS則規定,專利權的保護期限至少為20年。在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網的過度保護下,發達國家在全球范圍內大肆進行知識產權“圈地運動”,積極拓展專利的內涵與外延,凡是能納入專利的都被毫無遺漏地納入,甚至將諸多依照傳統理念根本不可能被授予專利的商務模式、技術方法、服務方式等紛紛納入專利,全力維護先行者利益的保護屏障。
模仿與學習是“天賦人權”,理當比知識產權“人賦法權”更加重要。當今最發達的資本主義強國——美國與日本,都是大肆模仿與學習先進國家而實現先進的。然而,發達國家主導而編織的嚴密的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網嚴密地保護著發達國家的利益,為發展中國家的模仿與學習人為設置巨大障礙,限制乃至剝奪發展中國家的“天賦人權”。
據統計,目前占世界人口75%的發展中國家,只擁有世界不到10%的專利,而占世界人口25%的發達國家,卻擁有世界90%的專利。顯然,嚴密的知識產權保護政策,獲益的主要是發達國家。而且在眾多發展中國家統計表上的專利,很大部分還不屬于發展中國家的個人或企業,而屬于進入發展中國家的跨國公司。因此,不論在國際層面,還是在發展中國家國內層面,對知識產權的嚴密而過度保護,實際就是保護發達國家的利益,保護來自發達國家的壟斷資本獲得壟斷利益。
實際上,發展中國家是被引誘接受TRIPS的,因為發達國家把保護知識產權與開放農業與紡織品市場、減少關稅等打包成一攬子安排,發展中國家接受TRIPS,是他們認為可以從發達國家的貿易開放中獲得更多利益。如今,越來越多的發展中國家已經感受到,發達國家許下減少貿易保護的承諾并未兌現,而自己不得不承擔TRIPS所帶來的負擔。知識產權不斷增加發展中國家的經濟成本,加深對發達國家的技術依賴,導致民族主動精神和創新能力下降,甚至驅使一些弱小國家日甚一日地附庸化。知識產權不只是懸掛在發展中國家頭頂的“達摩克里斯之劍”,而且業已成為發展中國家的毒藥。
“成功經驗”實際是“危險陷阱”
確立知識產權的最初用意非常美妙動聽,那就是鼓勵發明創造,并因此促進經濟增長。然而事實是,不少發展中國家在發達國家的強大壓力下,不斷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政策實踐后果是,加強了知識產權者的壟斷權,限制了可供交易的技術成果的供應量,制約了科技成果更大范圍的傳播,降低了科技成果從潛在生產力變為現實生產力的可能性。如此,過“度”的保護非但沒有鼓勵發明創造,反而遏制了技術創新,并阻礙了經濟增長,進一步拉大了與發達國家的技術創新與經濟發展的差距。
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編織了一張嚴密的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網,以努力防范發展中國家對自己的無償學習與模仿。而實際上美國的工業化就是無償模仿英國的一個例證。19世紀,美國法律也提供版權保護,但僅僅是保護美國的公民和居民,外國作品被肆意出版,廉價銷售。英國著名作家狄更斯的作品《圣誕頌歌》(A Christmas Carol)在英國每本售價是2.50美元,而在美國僅為6美分。這種隨意侵犯他國知識產權的行為一直持續到1891年,當美國出版業迫切需要他們的知識產權在海外得到保護時,美國國會才通過了知識產權延展法案,使國外作品享受美國作者的同等待遇。
非但美國,整個發達國家在其經濟發展過程中近乎都不尊重知識產權,瑞士在19世紀是世界技術領袖之一,而它當時也沒有專利法。嚴重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在當時的西方國家泛濫成災,特別是對外國人的知識產權保護更成問題,工業間諜的盛行就是對知識產權忽視的一個很好注解。
如今,發達國家不斷向發展中國家推薦、推銷他們的“成功經驗”即所謂“好政策”和“好制度”,引導發展中國家把這些“好政策”和“好制度”當作“致富的梯子”來使用,但是這些“好政策”和“好制度”在發達國家的歷史發展早期或沒有很好地用過,甚至根本就沒有用過。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他們不斷鼓吹的“好政策”與“好制度”。因此,發達國家從來就是說一套做一套,雙重或多重標準近乎一以貫之。中國古語有“聽其言,觀其行”,中國借鑒國際經驗,要看發達國家所做的,而不是聽其所說的。
長期以來,中國人近乎沒有知識產權的概念,直到2000年,“知識產權”這個詞條才寫入權威中文詞典。在中國,由于缺乏知識產權氛圍,保護知識產權的費用高昂,侵權行為時有發生。有專家分析,對知識產權的忽視影響了中國自主創新戰略的實現。因此,對知識產權的“適度保護”,會刺激創造者生產更多的知識產品,讓社會公眾享受到更多的知識產品,對中國科技進步與創新型國家建設有利。2004年和2005年中國分別成立了“國家保護知識產權工作組”和“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制定工作領導小組”。2008年6月國務院發布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指出必須把知識產權戰略作為國家重要戰略,切實加強知識產權工作。
但是,“適度保護”的“度”如何掌握,即在多大程度上保護、按照什么標準來保護知識產權卻是一個見仁見智的話題。很多專家認為,這個度就是“國際標準”。然而,國際標準的基本原則是“知識產權保護越嚴越好”。2002年9月,英國知識產權委員會(CIPR)發布了《知識產權與發展政策的整合》的長篇報告指出,評估知識產權保護的價值,就如同評估稅收政策一樣。沒有人能夠宣稱,稅收收得越多越好。但是,現在卻有一種趨勢,認為知識產權保護越嚴越好,而且是不言而喻的。
中國專利法中的“專利”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而在歐美,后兩者一般不能稱為專利,也不適用專利法。在中國,最能體現技術含量的發明專利一般只有20%。近年來,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專利呈逐年遞增趨勢,如2004年在中國申請的專利數量超過13萬個,其中約有一半來自外國人或外國企業。而且,國外企業申請的中國專利主要為發明專利,并重點集中在高新技術領域。因此,中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越是嚴格,對外國企業就越有利,對發達國家就越有利。
中國要直面知識產權大戰
近年來,跨國公司在中國國內掀起了廣泛的知識產權圈地戰。繼2004年5月國家工商總局發布《在華跨國公司限制競爭行為表現及對策》之后,2005年11月科技部發布《在華跨國公司知識產權濫用情況及其對策研究報告》,指出包括柯達、利樂、微軟、思科、通用電器、飛利浦等在內的跨國公司不同程度地存在“拒絕許可”(拒絕授予其競爭對手合理的使用許可)、“搭售行為”(將兩種或兩種以上產品捆綁成一種產品進行銷售)、“價格歧視”(對不同的客戶實行與成本無關的價格上的差別待遇)、“掠奪性定價”(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而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以及“過高定價”(利用市場支配地位實行壟斷高價)等濫用知識產權的現象。
由于中國企業先天不足,常常會落入精于算計的跨國公司布好的“專利陷阱”。一些跨國公司提前3-5年就布置好了“專利陷阱”,并耐心收集中資企業的侵權證據,微軟公司在華專門組織一個“技術偵察隊”,專門搜集中資企業與機構的侵權與銷售盜版行為。在中資企業侵權之初(很多中資企業一開始也未覺察自己在侵權),跨國公司睜一眼,閉一眼。等侵權企業具有了相當規模,有了足夠的經濟實力,有油水可榨時,便進行知識產權訴訟,索取高額的專利使用費。
一些跨國巨頭的專利戰略布局,不僅在于獲取壟斷利潤,而且旨在奪取行業技術創新主導權,加強對整個產業鏈的控制力。這迫使相關中資企業退出相關生產領域,或淪為外資的貼牌生產企業。近年來,從打火機到節能燈、從電池到手機、從空調到汽車、從彩電到電腦、從DVD到MP3等等,眾多中國企業紛紛遭遇跨國企業設置專利壁壘或“專利陷阱”,由此給中資企業造成的損失每年都超過百億美元。
隨著中資企業“走出去”步伐加快,跨國公司知識產權圈地戰也延燒到國際。一些發達國家在不斷指責中國侵犯他們知識產權的同時,往往卻無視他們的企業對中國知識產權的侵犯,連一些知名企業都在做“商標耗子”。有媒體載文稱,15%中國內地弛名商標遭境外搶注。
近年來,隨著越來越多的“中國制造”打入國際市場或到海外參展,相關競爭對手也頻頻基于知識產權的理由對中國參展商和中國產品采取措施,以維護其作為“地頭蛇”的利益,由此造成中國企業遭遇查抄或侵權訴訟的案例屢見不鮮。例如:中資企業華旗公司和紐曼公司的產品因涉嫌侵犯意大利Sisvel公司有關MP3方面的專利,其在德國漢諾威消費電子、信息及通信博覽會的展臺遭到德國海關查抄。而意大利Sisvel是一家專利收費公司,專門為一些擁有專利技術的企業進行專利管理,客戶包括像飛利浦等一批大型公司,在業內影響很大。諸多中資企業不斷受到類似Sisvel公司這樣的“專利蟑螂”的騷擾。
對“中國制造”的追殺顯然得到東道國政府的支持。中國的打火機因實用、美觀、廉價而行銷世界,占全球金屬打火機市場總量的70%,其中1/3出口歐盟。2001年9月,歐盟對溫州打火機發起反傾銷后又祭出“專利技術壁壘”,要求所有售價在2歐元以下的打火機必須安裝兒童鎖,而兒童鎖就是歐洲的專利,如此中國打火機要再進入歐洲市場,就被活生生剝下一層皮來。有報道顯示,發達國家政府甚至不惜動用情報部門與相關企業或企業協會、商會聯手,加強對中資企業侵權的打擊。在金融危機沖擊、世界經濟衰退陰影籠罩下,發達國家正不斷以保護知識產權為名,強化技術貿易壁壘,實施貿易保護。
越來越多的中資企業陷入狹路甚至是被逼進死胡同,因此進行絕地反擊,目的其實很簡單,就是要規則制定人遵守他們自己制定的規則,不再濫用知識產權。2007年7月,經過3年的馬拉松式的知識產權訴訟,溫州企業家陳伍勝拿到了美國新墨西哥州聯邦地方分區法院做出的勝訴判決書,美國電器巨頭萊伏頓公司欲通過專利訴訟將陳伍勝趕出美國市場的“陰謀”因此破產。
國人曾經為這一極具有象征意義的案例揚眉吐氣,國家知識產局的官員也喜上眉梢,甚至以“民族英雄般”禮遇很快安排陳伍勝到北京向中國的企業家與相關官員介紹經驗。但是,熟悉內情的人士很無奈地指出,在可預見的將來,中國在知識產權上的被動難以扭轉。即便陳伍勝為中資企業贏了面子,但是依舊輸了里子。為打贏這場官司,這位堅忍不拔的企業家聘請了一個強大的律師團,費用驚人,據傳首席律師費用是每小時560美元,每月費用約10萬美元。西方發起對中國的知識產權大戰,中國“認了”,喪失市場,或賠付巨額費用;中國據理力爭,則要付出巨額官司費用,如此活躍了相關國家的法律服務市場,因此西方國家及其企業發動知識產權戰是穩賺不賠的。
中國也有針對知識產權濫用的相關法律武器,如《反壟斷法》。《反壟斷法》規定“經營者利用知識產權采取限制競爭的濫用行為適用本法”,法條出臺之時國人歡欣鼓舞,視之為“化解知識產權國際壓力的中國。然而,自“利器”誕生以來,一直波瀾不驚,影響微乎其微,國內眾多企業仍將面臨著一個接一個的專利陷阱和專利侵權訴訟。
知識產權大戰直接涉及企業的生死存亡,因此要調動各方面因素參與。就西方來看,他們本身就處于強勢,掌握游戲規則,而且善于使用資本、司法、媒體、機構等各方面乃至國家力量。而中國有關部門要么似乎缺乏清晰認識,缺乏綜合應對策略,要么由于一直視外資為“天使”,是促進地方GDP增長的菩薩,存在敬畏心理,在涉及具體紛爭時,往往投鼠忌器,因此《反壟斷法》便自然成了“銀樣蠟槍頭”,中看不中用。如此,也就導致中國在知識產權問題上陷入了“中資企業與西方國家對抗”的尷尬境地,這種尷尬境地從上世紀90年代中期中美兩國知識產權出現紛爭開始,至今沒有實質性改變。
在目前的國際知識產權維護體系下,只要中國不改變“生產大國,品牌小國”,“制造大國,創造小國”,“名義專利大國,核心發明小國”的窘境,不改變對外資的崇拜,拿不出綜合應對戰略,中國在國際知識產權大戰中被動挨打的處境就難以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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