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不得”為什么不得人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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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衛華 |
光明觀察刊發時間: 2006-6-3 http://guancha.gmw.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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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北京市人大審議了《北京市信訪條例(修正草案)》。該修訂草案大部分條款在提高信訪的效能、效率和效果上,應該說還是有些“以民為本”的誠意的。但其中有一條規定怎么瞅怎么別扭,特別是站在信訪人的立場上解讀,尤其窩心。該規定稱,信訪人不得在非信訪接待場所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請求;不得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及其周邊、公共場所非法聚集、滋事,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堵塞、阻斷交通,或者以自殺、自傷、自殘相威脅。否則,將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這條新聞在人民網《強國論壇》貼出后,跟帖紛紛,一片質疑之聲。 這兩個“不得”為什么不得人心? 第一個“不得”是“信訪人不得在非信訪接待場所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請求”。真是玄妙得滴水不漏。這就是說,如果信訪者討薪無果,而恰巧遇到國家總理到了自己的村莊,絕對不可把自己的訴求直接訴諸總理,以至于讓總理親自為你討薪;這就是說,如果總書記和一群農民坐在農家的院落里,“希望大家說出自己的心里話”,你絕對不可把當地的“問題”兜出去;這就是說,如果信訪人認為地方黨委政府有清官,或者有為民代言、為民請命的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而直接到他們的辦公室或家中把“問題”向他們抖落出來,那也是絕對不行的——因為,按照這條規定,那都是“非信訪接待場所”,信訪人絕對不能向他們反映“問題”,即“提出信訪請求”,“否則”,信訪人“將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個“不得”有兩層意思。 第一層是“不得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及其周邊、公共場所非法聚集、滋事,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堵塞、阻斷交通”。這個條例的關鍵概念是“信訪”,如果出現這種場面,那就意味著已經超出了“信訪”的內涵和外延,組織實施這些行為的人也已經超越了“信訪人”的內涵和外延。那哪里是“信訪”,簡直就是犯罪;哪里是“信訪人”,簡直就是暴徒。因此它的適應法規應是社會治安管理條例之類的東西,將其列入信訪條例中純屬多余。不客氣地說,其中可能有對真正的信訪人施加心理壓力的立法動機,這不僅喪失了法律精神,而且很不厚道。 第二層是不得“以自殺、自傷、自殘相威脅”,否則信訪人“將負相應的法律責任”。媒體和社會關注的焦點就集中在這個條款上。許多人都質疑,“自殺”何罪之有?那自殺是一種“威脅”嗎?是對政府的一種“威脅”嗎?除此之外,在這一條款中,那種不易被人察覺的實質性取向恰恰相反,表面上它說自己受到了“威脅”,而事實是它在威脅信訪人。試想,如果信訪人真的死在信訪機關的大門前,在今天則意味著一場社會輿論風暴的發生。自殺是一種絕望的行為,而信訪人在信訪機關門前自殺,絕對是基于跟信訪有關的一種絕望心態,而信訪人的絕望往往又是基于在信訪苦旅上喊天不應、叫地不靈的現實。屆時,政府縱然渾身是嘴,也無法向民眾作出一個令人信服的解釋,所以干脆先發制人地警告信訪人,你不能自殺,那是犯法!殊料當走投無路的信訪人連死亡和痛苦都置之度外的時候,他們還在乎什么“法律責任”嗎?因此這是一個無效條款,應該無條件刪除。 這些條款折射出政府所患的一種對社會反應的綜合癥,說明某些地方政府或人大迄今仍未在靈魂深處確立起以民為本的觀念。具體地說,政府和立法機構還遠遠沒有開始從依法“治民”向依法治政的轉變。如果政府的執政理念仍然停留在把人民群眾放在“防范”位置的思維上,無形中造成了政府和群眾對立的后果,何來和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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