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觀大陸,類似的“罪己詔”不是沒有過,但只會出現在文革這種驚天動地、無可掩飾的歷史事件上,而且是在事過境遷、人事全非以后;如果在當時,縱然性質嚴重,認錯也只會限于少數人范圍,例如7千人大會。涉及高層的“弊案”不是沒有,海外不時有種種傳聞,但啟動不了檢調程序,傳聞就只能始終止于傳聞。今日大陸,腐敗已象空氣一樣日常化:最好的房子、車子,往往是政府的;最豪華的宴席、最高檔的消費場所,出現最頻繁的也是政府官員的身影。雖然也反腐,但腐敗似乎不可遏制。揪出一些省部級“高官”,彰顯了反腐的“決心與成績”,但數量與質量和人們的日常經驗相距甚遠。更重要的是,哪些省部級以上的高層呢?難道他們個個都清潔似蓮?難道大陸與臺灣人種不同,就連官員的品德也與其職位正相關,甚至影響到了他們的家屬親友?
從反腐只能拍蒼蠅不能捉老虎的現象中,不難找到大陸腐敗愈治愈烈的原因。如此也不難理解,為什么在腐敗依然嚴重、反腐任重道遠的情況下,對腐敗分子卻越來越寬厚、人道,為他們設想也越來越周到。都說治亂世宜用重典,對腐敗的量刑卻越來越寬松,極刑適用越來越少,對司法的程序性限定卻越來越多,臟款外流的渠道也越來越暢通。現在,大陸的司法程序已經進步到辛普森案時美國的水平,連女播音員裸死在副市長床上也可判后者無罪。這種“程序公正”的受益者當然只會是社會精英,在美國是富豪,在大陸是權貴。當實質公正闕如時,形式公正的作用往往只是加強、固化已經存在的不公正。當然,你也可以說這只是進步中的一個過程,明天會更好;歷史的進步,不僅僅表現在底層及大多數人處境的改善,很多時候它是起步于上層少數人內部的均權均利需要,以及中上層人數量的擴張。
大陸的民主派同樣不成氣候。區區一個余王門事件,明明是做錯了、出丑了,卻看不到當事人的真摯道歉,也沒有對真相的剖析與探求,有的只是當事人的狡辯、回避,周圍人的掩飾、護短,與大陸官方如出一轍,區別只是前者在還沒有掌權時就已經露出了劣根——陳水扁的前半段“試圖蒙混過關”學了個十足,后半段“被迫臺前認錯”卻至今無影無蹤,看來已是不會上演了。
人性都差不多,光明還是黑暗、高尚還是卑劣,取決于當時所處的情境。所以人性需要制度的匡正,所謂道德、信仰、八榮八恥,對于今日大陸,不是緣木求魚,也是杯水車薪。世上沒有完美的東西,任何制度都有缺陷,關鍵要看制度是否具備自我糾錯、調整的能力;但任何制度都有一定的糾錯功能,因此判別其優劣高下的標準是糾錯是否到位、是否及時。
臺灣的“弊案”頻生,證明了這種制度仍有缺陷、不足;正如陳水扁所說:要取得選票、政權,“除了個人熱血熱情之外,還要爭取更多的支持,擴大執政基礎”,所以民主政府既易被民意所挾持,也可能受金錢操縱。但臺灣的檢調單位能夠頂住政治壓力深查“弊案”,“第一家庭”乃至“總統”本人會被區區“弊案”弄至如此狼狽,證明了這種制度具有較好的自我糾錯功能。臺灣民主制度成形問世迄今不過6年,說明此種制度還有很大的自我完善空間。反觀大陸,不是腐敗的屢治不絕,而是反腐的不及高層,證明了大陸的體制糾錯能力有限。這種體制天然具有一種維護既得利益格局的性能,不管這種利益格局會不會危及社會、危及政權本身。雖然任何制度可能都根除不了腐敗,雖然大陸家大業大,腐敗彌漫一時還不致令大堤坍塌,但它會把大壩淘空,使之經受不起真正的風吹浪打。
有些人對“弊案”未能致使陳水扁下臺頗不滿意,認為這代表了臺灣制度的缺陷與臺灣民意的愚昧。其實,大多數臺灣人不支持即刻罷免陳水扁,只說明他們認為陳水扁還“不夠壞”,沒有壞到足以需要啟動罷免的程度而已。“不罷免”對藍營2008年的大選更有利:罷免后遭殃的只是陳水扁個人,民進黨正好可以從陳當前的困境中脫身,與之撇清;不罷免民進黨就與已經名聲掃地的陳水扁綁在了一起,陳的錯誤、溴事,民進黨都脫不了干系。從這個意義上說,馬英九是對的,錯的恰恰是他的批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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