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官與“窩案” 為何總是形影相伴?(原創)
文/沈宏勝
據(2008年4月8日《檢察日報》古井集團腐敗窩案凸顯國企高管監督管理困局)報道:繼3月4日古井集團安徽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甘紹玉被法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沒收個人財產10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后,4月2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級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古井集團原副總裁、古井房地產集團原董事長李運杰有期徒刑十五年。至此,古井集團系列腐敗案11名涉案高管中已有6人被判刑。
貪污腐敗不僅誤國害民,危及到國家政權的穩定與鞏固,而且遭到廣大人民群眾痛恨和憤怒及千夫所指。沒有誰貪官產生同情與憐憫,而是讓人們總難以擺脫不了這樣的話題,為什么查一個貪官總要涉及到貪官身邊的人?為什么總要“拔出蘿卜帶出泥”?為什么貪官總會與“窩案”扯不清的瓜葛?用《檢察日報》報道所指出的那樣,腐敗窩案與國企高管監督不力有關。筆者以為,僅以此而論,還不足以讓人信服。
據悉從中紀委10多年前,內部通報查處的相關案件看,腐敗系列案、窩案不止于在國企,在地方政府同樣存在。一個很明顯的例子,就是廣東東莞曾經被查處過,一個縣里的班子成員11人,有10個受到腐敗案件的牽連,據悉,沒有被查處的與這10人關系不怎么樣。對此,老百姓戲稱,這是一個不合群的人,不識相之人,是這10個人不帶他玩之人。
再則說了,寧波市許運虎被“搬”倒了,其身邊的人,也有問題。安徽的王懷忠被查處之后,其阜陽的原來一套班子人馬幾乎全部卷進了腐敗案件。更讓人氣憤的是,上海的社保案件,所涉及的案件之人,沒有誰不是手中握有實權的人。這系列腐敗案件與窩案能區別開來嗎?
那么為什么會出現這樣的腐敗(窩案)案件,原因之一,這些個貪官為了給自己提供方便,總要找人幫忙的,總要想辦法掃清“障礙”,再加上一些人經不住誘惑,很自然地被套牢。俗話說得好,吃了餅子套了頸子。原因之二,監督與監管不到位或者根本無效,給貪官們提供了條件。再加上貪官的犯罪手段越來越高明,使之很容易逃避人們的視線。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黨和政府提出讓權力在陽光下運作,公務員實行陽光工資,這就是說,權力只有在有效地監督之下,才能有效地預防腐敗、遏制腐敗,才能加大監督與監管力度。
我們如果只把問題歸咎于監管之上,而不抓落實與效果,就是再好的監督機制,同樣也是形同虛設。把腐敗的通道給堵住,不讓貪官有可趁之機,那么貪官們還能貪,還能找到“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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