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可關于企業軍轉干部問題的帖子發表在《今日頭條》上,影響很大,值得認真批駁。
這篇文章不長,但錯誤觀點很多,段段都有問題,有的甚至是顛倒是非,混淆黑白,是對軍轉政策的歪曲,對軍轉干部的侮辱。
中央巡視組反饋后,退役軍人事務部黨組在《通報》中都丞認企業軍轉干部問題是個歷史遺留問題,還在征求群眾的意見建議,而他確把大家正常的上訪反映問題說成是“軍鬧》,這顯然反映出他錯誤的政治立場。我們應對他的錯誤覌點逐條進行批駁。
1.首先其第一段中第一句話“轉業進企業的……”這個“進”字就很不準確,應為按國家計劃統一分配到企業工作的……。并下定義說“要求恢復國家干部身份是不現實的,是不合理的要求”。你有依據嗎?在企軍轉干部的上訪訴求確是有法律和政策依據的呀!如中發(2001)3號丶中發(2007)8號等文件明確規定:“軍隊轉業干部是黨和國家干部隊伍的組成部分。”這就是說,軍官轉業,是工作崗位的轉換,要求恢復干部身份待是合理合法的。
2.其第二段中說:“國務院文件明確要求軍隊轉業干部原則上不安排進企業,個人要求安排進企業的,才安排進企業工作。”這完全是胡說八道的公開造謠。請問可可:是國務院哪個文件這樣規定的?我在部隊服役20多年,從1964年10月起,就先后在42師政治部干部科丶組織科和團的領導崗位上〈分管干部工作)工作過,先后任干事丶付科長丶科長等職,參加處理和移交了一批又一批轉業干部,從沒見哪個文件這樣規定過。相反,很多文件中到明確要求,要服從組織分配,并鼓勵到企業丶到基層丶到邊疆和偏遠地區工作。對分配到企業后,個別不服從組織分配,不按時報到的進行處分。對入伍前在企業工作,要求回原企業的作復員處理,發放復員費,回企業后工齡前后工作時間可連續計算。對在文化大革命中因林彪丶四人邦破壞而復員處理的40多萬干部,中央專門下發了中發(1980)3號文件,對1965一一1975.7期間作復員處理的干部落實政策,改辦轉業。重新安排工作,并對離隊后這段時間補發工資丶服裝。為此,我還親自帶領一個落實政策組(時任付科長),到全國一些省丶市逐個落實政策。
這些就是當時中央對軍隊轉業丶復員干部的安置精神和處理辦法,哪有規定不分配企業的說法!
3.第三段中講的:“上世紀九十年代后期,國有大中型企業福利待遇非常好……很多轉業干部要求去企業,不想到國家機關。”這更不是事實。這是把國家計劃安置顛倒為企業軍轉干部可挑肥揀瘦的個人行為。早期的情況是企業有獎金,國家機關沒有,但也只是少數國有大中型企業獎金高些,多數企業都不行。后來很快就是企業改制,很多企業經濟效益差,甚至面臨破產倒閉,工人下崗失業,轉業干部都不願到企業去,很多想到國家機關的人都到處托人情,找關系。這也同可可說的情況完全相反。
不過有一個問題必須明確,當時的政策是轉業干部不管分配到國家機關丶企事業單位,甚至到私人企業工作,都是國家干部,待遇都一樣。強調的是要服從組織分配。如三辦公廳(廳發1983)26號文規定:“復轉干部均為國家干部,應統一由人事部門管理,他們的政治生活待遇,應當同當地干部一視同仁,符合離休丶退休條件的,按國家干部規定辦理。”所以轉業干部都服從分配到了企業工作。當時不管是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還是軍隊干部都是國家干部,統一安排,統一調配,由組織部門統一管理,哪像他污蔑的個人可以挑肥揀瘦。我就是在這種思想指導下,服從分配,轉業安置到了企業。
4.其第四丶第五段中講的上訪后國家對企業軍轉干部的“補貼政策”,“體現了對在企軍轉干部身份的認同”。“相較于同期的其他職工,還是好了很多,應該感到滿足。”這是在蓄意挑撥企業軍轉干部和企業其他干部丶職工的矛盾。正是因為是轉業軍官,與企業的其他干部職工身份不同,所以才發放了一定的“解困補助”。這是一個臨時性政策,并不涉及對企業軍轉干部身份的認同,并不算落實了政策,并沒有保障了轉業軍官應有的合法權益。所以才要上訪。說明了可可先生要么根本不懂丶也不了解國家有整套的軍轉安置政策,要么就是想借此有意搞挑撥。
必須明確,在企轉業軍官的歷史遺留問題,是在企業改制時,政府在保障在企轉業干部合法上沒有履行主體責任,黨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一貫的軍轉安置政策沒落實,使在企軍轉干部的法定身份和相應待遇等合法權益被剝奪,在退休時一律按“企業職工”處理造成的。政策不落實,怎么可能滿意呢?
5.至于其第六段中講到的“軍鬧”,這就涉及到他錯誤的政治立場問題,把根據上訪條例進行正常的上訪說成是“軍鬧”,感到他像一個"托",根本不像一個轉業的軍官,或者就是一個被收買的人員。他講的那些話,完全迊合了早些年我們上訪中軍轉辦領導講的觀點,也是一些我們引用中央文件辯駁得他們無法回答的問題,這也是后來我們上訪時他們盡量廻避和不敢接見的原因,怎么現在會是他作為代言人再講出來,在《今日頭條》這個公眾平臺上摔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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