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參評烏蘭察布市科技特別貢獻獎一事,起訴作出行政行為的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和作出復議決定的內蒙古人民政府,官司一打五年多,經呼市中院、內蒙古高院、最高法7次審理,法院只是在能不能將兩個單位一起告的問題上糾纏,高院下了3次裁定書、最高法下了1次裁定書,沒有對案件作出實質性的判決,但案件已經結束了司法程序。向最高檢申訴,最高檢轉到內蒙古人民檢察院受理。沒想到的是,檢察官所做出的不予支持的決定書無一句提及我在申請書中列舉的事實,也不按法律條文斷案,而是自撰所謂的司法理論作出不支持抗訴的決定書。我再向法院檢察院申訴,告已走完了司法程序,不再理會我了。我只好向中央書記處寫信反映,中央書記處將信件轉到了國家信訪局。國家信訪局先后兩次立案,逐級轉了下來,可烏蘭察布市信訪局固執地不向市政府轉送,兩次直接給出不予立案的決定。而且他們說自己有權決定,無須向自治區信訪局、國家信訪局匯報不予受理的理由根據,也無須向市委市政府匯報。我向烏蘭察布市政府提起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我不服,向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起訴。中院駁回我的起訴,我當即向內蒙古高院提起上訴。無論上訴能否被高院接受,但案件已經進入了司法程序了,法律總要給出一個答復。全面依法治國,就是要體現人民來監督政府的思想,真正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目的。現將我上訴書的理由轉摘于下,求教于大家。
行政上訴書列舉的理由如下:
一、2022年5月1日生效的《信訪工作條例》增添了新的內容,行政訴訟案件在結束了司法程序的情況下,可以進入信訪程序。
我因評內蒙古烏蘭察布市科技進步特別貢獻獎的事,歷經呼市中院、內蒙古高院、最高人民法院三級7次審理,三級法院只是在程序上糾纏,沒有實質性的判決裁定結果。向最高檢、內蒙古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依然沒有結果。因此,我向黨中央書記處提出反映問題的意見書,中央書記處將我的去信轉到了國家信訪局,國家信訪局于國家信訪局于2022年4月1日第一次立案,編號2022040105793。國家信訪局第二次立案,是5月11日,編號2022051105675。
執行《信訪條例》時,不服上級政府的復議結果,有兩種選擇,一是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核;二是向法院起訴。走了行政復核程序,就不能走行政訴訟的程序;走了司法程序,信訪部門就不予受理了。這是慣例。2022年5月1日生效的《信訪工作條例》增添了新的內容,走完所有行政訴訟司法程序后,案件沒有實質性的結果,可以再進入信訪程序。
《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一條 對信訪人提出的申訴求決類事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區分情況,分別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一)應當通過審判機關訴訟程序或者復議程序、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監督程序、公安機關法律程序處理的,涉法涉訴信訪事項未依法終結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處理。
我特別強調的是,本案司法程序已經終結,但沒有實質性的判決結果,不屬于“涉法涉訴信訪事項未依法終結的”的情況,我的案子已經走完所有司法程序,因為沒有結果,所以再進入信訪程序完全合法合規,這也是中央書記處將我的信訪件轉到了國家信訪局,國家信訪局能二次立案的原因。烏蘭察布市政府信訪局兩次以依法應當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為理由駁回我的信訪書,按照新生效的《信訪工作條例》的規定,不能成立。而信訪書進入了信訪程序里,對信訪答復不服,申請復議,是正常的流程,對復議結果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是順理成章的事。因此,《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一條 第二款第 (九)項之規定,行政機關針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復查、復核意見等行為;之規定,已經不能適應《信訪工作條例》的新規定了,新情況新對待才合適。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對這一條沒有解釋的條款,也就是說,凡是不服復議決定書,就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沒有拒絕的理由。
三、應當按照《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第八十四條審理此案,第八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原判決、裁定結果確有錯誤的,應當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的 (四)違背法律、法規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則的;
在本案中,《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條 第二款第(九)項之規定,與《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有沖突,我的看法是應該按照《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條例》第八十四條和《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予以立案審理。從法理上講,《行政訴訟法》是上位法,《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是下位法。
四、應該按照全面依法治國的精神審理此案
2017年10月18日,習近平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國的方針。依法治國就是依照憲法和法律來治理國家,這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因此,信訪工作也要進入全面依法治國的法制范圍里,不能再說凡是經過法院審理過的案件就不能再進入信訪處理渠道,同時信訪工作也要接受法律的監督。
在本案中,烏蘭察布市政府以局長的口頭意見取代評獎規則;評委會組成人員不合規則,具有高級職稱的評委沒有達到規定的比例;有2個評委亦是得獎人。內蒙古政府在庭審中說,科技進步獎不是行政行為,不符合行政訴訟條件;對智廣俊復議申請45天才答復;不接受智廣俊在復議申請書中提出的審查“市科技局應修改所制定的評價體系”的要求是失職違法行為。這都是違反社會常識的錯誤。在三級法院7次審理此案時,更是發生了令人難以理解接受的行為。呼市中院立案時將作出行政決定的烏蘭察布市政府和作出復議決定的內蒙古人民政府列為兩個被告,可是在審理過程中,卻要求我在二個被告中作出二選一的選擇。我在提交給法庭的書面材料中明確表示:我的意見是兩個被告都有錯,都要告,但法院要求我一定作出二選一,我選擇烏蘭察布市政府。以后幾次庭審都是這個態度。可三級法院卻在二選一被告上反復糾纏,不作實質性的判決。特別是我向最高法提交的再審申請書上只列了烏蘭察布市政府一個被告,最高法卻給我強加了內蒙古政府作被告,可在裁定書中卻裁定我違反了二選一的原則,這是一種栽贓陷害式的裁定。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0日
附錄:《市信訪局豈能成為堵塞民意的防火墻》2022-6-1紅歌會和烏有之鄉網站登出。《智廣俊:攪渾水 白變黑》2021-10-28烏有之鄉登出。大家可以從網上搜索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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